(模板样本)产品推广服务协议

更新时间:2023-04-16 17:2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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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互惠的基础上,双方就甲方为乙方产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积极宣传推广乙方的产品,提高乙方产品的销售量。

2.甲方在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进行有损乙方形象及名誉的宣传,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3.甲方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形式的,低于与甲方约定销售价格的销售合同及第三方委托代表。

2.乙方应当根据宣传计划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乙方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甲方进行培训。如乙方对甲方实施培训,甲方应当积极准时参加。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产品综合报价。甲方乙方在宣传推广产品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支持。

4. 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市场拓展服务费。

三、产品销售

1.甲方与其开发的客户就产品买卖达成基本的意向后,应当将该客

精选标准模板户及时推荐给乙方,由乙方与该客户就产品价格、交货方式等细节进行进一步的洽谈。

2.甲方有权得知乙方与客户交易成功的产品销售数量及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原件一份。

四、市场拓展服务费

1.乙方根据甲方的宣传推广业绩向甲方支付市场拓展服务费,市场拓展服务费按照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渠道所实际销售产品总金额计算。

2.市场拓展服务费支付方式:乙方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在收到货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销售额的5%向甲方支付市场拓展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支付市场拓展服务费,若乙方迟延支付,每

迟延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10%的违约金。

2.乙方如欺瞒甲方与甲方客户进行私下合作,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

于应付款项10%的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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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以下内容请自行查看,是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作为文档内容额外部分,适合于小白,其他人可忽略此处

承揽合同的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揽人以自身的设备、人力等资源,完成工作。并对承担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从而规避定做人的风险。以建筑公司举例:某建设公司如果分包时尽到了基本义务,找的是有资质的单位。那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工人因工受伤的事情,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从而避免自身的风险。此建设公司之所以承担此次责任的原因,在于没有做事前调查。不论是借款还是与他人签订合同,都需要进行事前调查,去尽可能的规避自身的风险。主体信息的调查,是一个经常被忽略,却尤为重要的一环。在签订承揽合同时,除了常规需要注意合同主体之外,合同的履行将成为承揽合同的关键。合同的履行内容设定,将关系到成品质量的好坏。而违约责任的设定,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尽到自身的义务。其中对于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是验收环节。验收环节,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根据具体的承揽的内容,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并且验收标准要详细、准确,最好提供样品。一般不建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除非是有资质、有实力的单位。有的承揽合同,定做人会提供原材料,那对原材料的使用,也应写进合同中。如原材料的交付时间、地点、质量、方式及费用承担,并且承揽人对原材料的要及时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通知定制人进行

精选标准模板更换。承揽人不能私自更换原材料,否则多出的成本或造成的损失,将会自己承担。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目的不同。买卖合同是以一方移转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为目的,而承揽合同是以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报酬为目的。依据这一区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就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第二,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而买卖合同订立时,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已经存在的,标的物为未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是特殊现象。此外,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总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第三,是否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务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如果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要求出卖人履行,一般无权过问出卖人组织生产的过程。

第四,是否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不同。承揽合同具有浓厚的人身信赖性质,该合同的订立是以定作人对特定承揽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赖为基础的。因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承揽人未经同

精选标准模板意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且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而买卖合同通常并不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考虑出卖人的能力、技能等个人特点,因而只要标的物质量合格,究竟是由谁制造该标的物对买受人并没有意义,买受人也无权就此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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