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范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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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范管理讲义

一、市场规范管理概述 (一)市场规范管理的概念

市场规范管理(包括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广义是指国家制订和实施市场规则,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狭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对各类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实施监督的管理活动。其核心是对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规范管理的主要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规范的主要职责为: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工作;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三)市场规范管理的特征

市场规范管理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管理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市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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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商所;

2、管理对象是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和市场经营者; 3、管理内容是对市场交易主体(买卖双方)、市场客体(商品)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4、管理职责是依照国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其中,管理规范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较为广泛。

(四)市场规范管理方式

概括来讲,市场规范管理主要有以下七种管理方式: 1、市场检查

市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依法对管辖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2、市场专项治理

市场专项治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某一时期针对某一类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商品、重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或整治,以达到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及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公示

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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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中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如成品油抽检),定期公示发布监督抽查的商品质量状况,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采取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召回已售不合格商品,并视情节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保障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方式。 4、市场监管行政指导

市场监管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实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通过采取发布各类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信息、市场提示信息,或通过行政约谈、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经营者行为提供建议、咨询、劝告、告戒、说服以及采取对经营者进行奖励、鼓励、表彰等方式引导和影响经营者的行为,以促成市场监管目标实现的管理方式。 5、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依法惩戒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经营者方式,维护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

6、受理申诉举报

受理申诉举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网络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市场,通过受理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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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场交易查验登记监督

市场交易查验登记监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方式),实行商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交易主体合法,保障市场交易商品质量卫生安全。

二、市场规范管理的具体内容

市场规范管理大致分为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和规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和规范 1、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

这里所指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除个别自发形成的市场外(如农村集市、庙会等),商品交易市场都有市场开办者,都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①查验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②监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包括商品质量、经营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③市场内交易秩序的维护。

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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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对某些商品有专门经营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

对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市场检查、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开展专项整治、受理消费者投诉等。

2、重要商品市场的规范管理

重要商品主要是指涉及国计民生的一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由于这些商品的买卖会直接影响市场变化,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城乡居民的生活,国家有必要对其加强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类重要商品的市场规范管理:

(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管理

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资市场供应和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农产品产量高低和质量优劣,关系农业生产者收益和农产品消费者权益。

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范围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及零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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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内容主要是:

①对农资经营市场主体的监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有分支机构需1000万元,跨省3000万元)、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无须办理许可证。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②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即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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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票证;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农资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监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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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以上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产品市场的规范管理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如蔬菜、食用菌、水产品、水果等。农产品市场监管,事关老百姓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农产品市场监管主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监管的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的来讲,工商部门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主要是主体资格的监管、经营行为的监管,质量监管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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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中一定要做到有作为、不越位,积极配合农业等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与此同时,按照《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规范好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并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中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开展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适用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管理要突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对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对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者,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对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者,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成品油市场的规范管理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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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成品油流通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工商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监管,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分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主体资格的监管、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管和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三大内容。

①对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

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安全许可审批证件,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成品油销售活动。对无照从事成品油销售活动的,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②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管

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以下油品:非法炼制的油品;无合法来源凭证的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油品;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否则,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③对成品油企业经营经营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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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论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油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销售油品不得有短斤少两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不具备生产成品油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或者为其代销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或者为其代销成品油等。否则,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棉花、蚕茧、粮食等重要商品市场的规范管理 棉花、蚕茧、粮食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对其的日常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对棉花、蚕茧、粮食市场的规范管理主要是对其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收购行为的监管。

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棉花市场监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其监管的主要内容:对棉花收购、加工、经销者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管。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棉花收购、加工、经销活动的,依法查处;棉花销售企业如果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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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要按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需要强调的是,棉花销售活动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蚕茧市场监管的主要适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对鲜茧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鲜茧收购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管,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鲜茧收购者,依法查处。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鲜茧销售活动中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和棉花市场管理一样,是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粮食,主要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市场监管主要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其监管的主要内容:①对粮食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监管;②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和粮食市场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与此同时,还要积极配合粮食主管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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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为的监管。

3、其它市场的规范管理

除以上市场监管内容外,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还应加强对旅游市场、建材市场、房地产市场、文物市场、集邮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市场的监管。从工商部门的职能分工来看,不管是什么内容、什么形式的市场,工商部门对其监管无外乎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就是看其是否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登记事项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有违法工商登记事项有关行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就是看其经营活动中是否依法经营。需要强调的是不同内容的市场,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监管各类市场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切实做到依法履职,监管到位,不辱使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难度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规范管理职能时,要注重加强对不同内容、不同时期、不同市场秩序特点的研究,深化对市场运行规律和监管规律的认识,不断探索市场规范管理的有效方式方法。

(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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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监督管理的概念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所谓合同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2、合同监督管理的特征 合同监督管理的特征主要是:

(1)实施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合同监督管理是依据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3)合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监督管理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合同监督管理体制。《合同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这种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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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分工负责,共同监督管理合同。这样既避免了多头执法的局面,又有利于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规范管理处、科、股,在基层,这项工商落实到了工商所。

4、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方法 (1)主要依据

工商部门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合同法》、《拍卖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陕西省经纪人条例》等。

(2)主要方法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工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有:

①实施行政处罚。通过依法处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建立惩诫机制。

②合同执法检查。通过合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合同的履行,建立预警机制。

③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通过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协调机制。

④制订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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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建立行政指导机制。 ⑤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通过对诚信企业的褒奖,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建立激励机制。

5、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日常监管中我们可以将合同监督管理分为合同违法行为处理、拍卖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和经纪人规范与管理四项内容。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查处利用合同的欺诈行为;二是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三是开展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查处“霸王条款”等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要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拍卖活动监督管理

拍卖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拍卖也称竞争买卖,是指在众多订立合同的竞争者中,选择最有利条件的与之订立合同的方法。狭义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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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拍卖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工商部门监督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职责有:①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设区市以上工商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②监督拍卖活动,维护拍卖交易秩序。③查处违法拍卖活动,打击扰乱和破坏拍卖秩序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拍卖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拍卖活动实施备案管理。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日前到拍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前期备案,拍卖活动结束后,拍卖企业还须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的7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后期备案。二是实施现场监管(现场监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对拍卖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掌握情况、拍卖标的的特殊性、拍卖活动的社会影响等情况,确定对在当地举办的拍卖活动是否采取现场监督。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检查竞买人的登记记录,检查拍卖企业拍卖规则的合法性,核对拍卖标的是否与拍卖公告的内容一致,检查拍卖师资格,监督拍卖过程有无违法情况等。

对于基层工商部门来说,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管,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①备案只是一种监管措施,不是拍卖程序,因而备案不备案都不影响拍卖的效力,不影响拍卖的实施。

②对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督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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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各种理由中止、叫停正在进行的拍卖活动。工商部门在拍卖现场行使中止、叫停强制权于法无据。工商部门在现场监督中若发现拍卖活动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在案,待拍卖活动结束后再调查、核实、处理。

(3)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过工商部门抵押登记后的效力有两个,一是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双方缔结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登记后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公示作用。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物权设立和变更的事实予以公示,以便让公众了解物权的实际状况,防止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要审查好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物。抵押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它主体,均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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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押人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物只能是动产,即抵押人有处分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登记机关不能以抵押物不在抵押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而拒绝受理。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有三类登记,①动产抵押登记;②动产抵押变更登记;③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只如实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和提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和减少内容,更不得要求抵押人进行财产评估和现场勘验。四是要认真落实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询,确保登记抵押物公示制度得到落实,积极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维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3)经纪人的规范和管理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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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主体的形式包括: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等。 经纪人以居间、行纪、代理三种方式开展经纪活动。居间是一种受托行为,其特点是受托人仅给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接触、谈判、达成交易;行纪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受其结果的一种受托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受托行为。

工商部门对经纪人规范和管理主要是依据《陕西省经纪人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工商部门对经纪人的管理要突出对经纪人的主体资格监管(如无照经营或未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和经纪人的经纪活动监管(如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

动),其中对经纪活动的监管要特别注意对在经纪活动中产生

的各类不符合《合同法》的经纪合同内容进行查处,维护经纪活动中的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农村经纪人是在农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纽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年来,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村经纪人,他们为解决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之间相互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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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当地的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认真开展“经纪活农”活动,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一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二是通过设立农村经纪人登记注册“快速通道”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农村经纪人快速发展。三是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欺诈等非法经纪活动。四是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五是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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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当地的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认真开展“经纪活农”活动,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一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二是通过设立农村经纪人登记注册“快速通道”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农村经纪人快速发展。三是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欺诈等非法经纪活动。四是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五是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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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n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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