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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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广高速公路管理实施办法之一: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富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的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云南省有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富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设的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称建设单位)要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全优”,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亦称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公正心;遵守“爱国守法、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育“踏实工作、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保持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 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技术管理、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工程资金、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富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富广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费用四大控制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征地拆迁协调部、安全保通部、财务部、总监办、物资设备部、中心试验室。

第六条 监理单位设臵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监理组)委任一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监)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全部监理人员的生活、工作和监理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配备两名副高监,协助高监工作,高监不在时代理高监履行工作职权;根据合同要求配备道路、隧道、结构、路面、合同管理、测量、试验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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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未经指挥长同意不得更换;否则,除不给拨付预付款外,还将按每人次10万元承担违约金。若需更换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经指挥长同意,审查更换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方能更换。否则,除不给拨付工程预付款外,还将按每人10万元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承包人在本合同段工地现场设臵项目经理部,委任一名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对本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委任一名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合同段技术、质量负责;委任一名质检工程师,对本合同段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委任一名安全工程师,对本合同段施工安全实施内部监督。项目部成立现场试验室,按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安全、保通、物资、财务、宣传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各项工作。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未经指挥长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否则,除不给拨付工程预付款外,还要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额为:项目经理50万元/人,总工程师30万元/人。若承包人更换或调走的主要人员是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建设单位指挥长的同意,并审查更换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方能更换。承包人除应补充合格的人员外,也还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项目经理10万元/人次,总工程师8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5万元/人次。违约金缴纳时间由建设单位决定。

第八条 指挥部、项目部、驻地办应制定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富广高速公路总体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质量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国家验收优良标准。争创省部级优质工程。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广大职工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工程质量意识.对关健工序和特殊过程,要从人.机.料.法.环五大要素着手,认真分析可能产生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的因素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资源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编制作业指导书指导施工,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确保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工程管理干部,要树立“以质量论成败”的观念,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把富广高速公路建成云南人民的放心路、治富路、幸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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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建设单位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目标的实现。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均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指挥部设臵工程质量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承包人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责任细化分解、量化到人、层层落实、重奖重罚。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建立健全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量测,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确保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达到要求。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签证,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要求,不得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无《中间交工证书》不得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指挥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处理工程技术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随时掌握整体工程质量动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成立工程质量稽查办,不间断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及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质量稽查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实行全员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省交通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指挥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承包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 阶段性工期目标各分项工程完工时间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并适当提前,以确保整体项目建设总工期不延期。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富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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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进行施工复测,考察工程现场,结合工程自身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沿线社会关系特点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和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承包人对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目标细化分解,突出控制重点工程和关键工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合理调配机械和人员,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当发现任何一项工程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加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落后于计划进度。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要经常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如发现承包人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工程进度评估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加快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依靠政府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与沿线群众的关系,以及施工与保通的关系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章 工程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费用管理包括工程计量与工程支付。工程计量与支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未按时送达指挥部当月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支付。监理人员、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要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工程数量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进行认真计算核实,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要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所附资料完整齐全,计算结果正确无误,方能签字认可。如复核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对某一工程数量有疑问。应进行现场核实查证。建设单位对工程数量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程数量台帐、变更设计台帐和工程支付台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清晰,附件资料完整齐全。建设单位、承包人、驻地办三方的台帐须经常核对,各项数据应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和工程计量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使承包人尽快得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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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程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对虚报工程数量的承包人和签认虚假工程数量的监理人员,按《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可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水文地质变化、地形变化等情况提出变更意向,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四方代表进行现场研究,决定变更方案。复杂的技术方案报请省交通厅公路工程技术专家委员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鼓励承包人、监理人员、指挥部工程技术人员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工程提出优化项目建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对批准实施的优化设计参与单位和人员,按节约投资的10~2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和具体程序按照《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86号)。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处理工程变更设计问题,完成与设计有关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如设计单位所派设计代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参照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86号)并按合同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发现多报少做变更设计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虚假的工程费用外,并处以虚假工程费用两倍金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对新增(补充)的单价,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编制上报,建设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进行合理调整,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单价为准。

第三十五条 指挥部、承包人、驻地办要指定专人管理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对工程变更设计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对变更项目和数量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列入工程数量台帐。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六条 驻地办应按工程需要配备车辆、办公设施及生活设施,及必要的通信工具和试验检测设备,保证监理人员顺利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法规、合同条款以及建设单位各项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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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自觉规范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进行经常性业务考核,进行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察,对工作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限期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云南富广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验把关,加大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工程质量的监理力度。必须严把工序检验签证关,上道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管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对工程数量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有效控制工程费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数量的核实签证,要及时进行办理,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监理费总额5%的工程保证金,在拨付监理服务费时扣交。如竣工验收时,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等级达到一次验收合格,保证金全部退还;否则,保证金不给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员不忠于职守,放松管理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违规计量,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监理单位应赔偿损失外,建设单位对当事人处1000~10000元的违约金。对构成犯罪的监理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试验检测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成立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负责原材料、配合比等标准试验、日常抽检试验、指挥部安排的试验检测项目,协助完成监理试验项目。驻地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用试验检测仪器,较复杂的试验项目委托指挥部中心试验室进行。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立试验室,负责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有特殊要求的试验检测项目,将试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 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进行操作,工作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对提交的试验结果负责;发现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如因试验操作不认真导致试验结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管理决策失误或发生损失,要追究试验人员的责任,对故意做虚假资料的试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员要加大平行抽检试验和现场检测力度,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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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各项指标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20%,并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月报表。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要支持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凡是试验检测人员提供的正确的试验结果都必须予以承认,并对试验结果证明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决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重新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试验人员在完成规定的试验项目之后,要积极主动的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材料、半成品及各项施工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取样试验和随机抽捡,随时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分析报告,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试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各种试验记录、报告、资料,按合同段分别进行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工程质量稽查

第四十八条 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稽查办,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工程质量稽查为重点,对工程建设进度、数量、资金、安全、环保等进行专项稽查,督促承包人、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以及建设单位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指挥部稽查组除对承包人、监理人员进行稽查外,同时对中心试验室及指挥部派出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稽查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稽查组的人员要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敢于碰硬的精神,坚持不间断的在工地巡查,特别是对早、中、晚,承包人和监理人员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进行重点稽查,采取“杀回马枪”、“突击抽查”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检查。对查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坚决、彻底的处理,不论什么人都一视同仁,不讲情面,不留质量隐患。稽查组要随时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领导汇报稽查处理情况,并每月按期编制《工程稽查简报》。《工程稽查简报》下发驻地办及承包单位。

第五十条 稽查人员要以“公正、严肃”的态度,严格按照规定处理问题。对与施工单位发生不正当关系,玩忽职守、放过问题、徇私枉法的稽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与水保四项奖励基金和保证金,奖励基金数额分别为合同总价的0.15%、0.15%、0.1%、0.1%,保证金数额分别为支付总价的1%、1%、0.5%、0.5%。奖励基金和保证金在中期支付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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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扣留。建设单位每季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使用奖励基金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以及安全生产、环保水保工作做得好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检查评比奖励及处罚办法按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施工的承包人,采取“批评警告、停工整改、返工处理、收取工程质量违约金、通报、终止施工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在工地发现不合格工程时,均有权通知稽查组或驻地办向承包人开具《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进行处罚。对不合格工程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返工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第十一章 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十四条 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程质量,以科研项目促进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进行充分论证,进行技术、质量、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比较,在保证技术先进、操作安全、质量可靠、费用合理的前提下推广应用。

第五十五条 对于特殊复杂尚无成熟施工工艺的项目,争取科研项目立项,与科研单位进行联合研究攻关,总结切合实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质量控制措施。对选定为科研试验项目的施工段,承包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 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检测监控仪器、工具,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精度,承包人、建设单位均要配备先进的办公设备,充分利用工程管理软件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管理,利用网络技术传递工程资料、报表、信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管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承包人独立引进的新技术、新材料,须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驻地办要指定专人管理工程资料,保证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文书资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资料完整齐全。档案管理和竣工资料编制按照《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承包人对已完工程要及时制作竣工图表,工程完工后进行补充完善,整理复印装订;不得将全部竣工资料推迟到工程完工后再集中人员编制。监理驻地办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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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对监理资料进行清理、分类、建档,待工程完工后,将各项资料图表按照规定装订成册,提交给建设单位。

第六十条 指挥部各部门,平时要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来往文件、报告、批复、合同、协议、证明等图文、影像材料,需要纳入竣工资料的按照《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整理装订成册,或提交相关部门装订。不需纳入竣工资料的,由各部门单独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十一条 竣工资料,包括试验检测资料,全部进行微机化处理,除签署意见及签字外,不得存在手写体;但己签证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三章 物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工程用材料、物资的管理要做到计划准确、采购节约、保证质量、供应及时、结算清楚、台帐健全。

第六十三条 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如:钢材、水泥、沥青、锚具、桥梁支座及伸缩缝等),由建设单位统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供应给承包人。

第六十四条 所有材料、物资要选择产品质量指标符合使用要求、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用的厂商进行供应,每批材料、物资都应有合法的材质证书和试验检测报告。物资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厂商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保证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交货。凡是无合法材质证书和试验检测报告的材料、物资,物资管理人员应拒绝接收。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试验室对钢材、水泥、沥青等主要材料要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承包人对所有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凡规格、型号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

第十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财务部以签认的工程支付证书为依据,拨付工程款。

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不得挪用,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与水保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十八条 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要及时支付劳务承包人、民工等工程施工人员应得的费用,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员工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及时足额支付。严禁克扣工程款 ,特别是民工款 。如承包人克扣上述款项,造成民工上访上告,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设单位将采取适当方式代承包人支付,并对承包人进行严厉的违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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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部的资金正常运转,严禁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承包人的上级管理费应逐月上缴,不能一次提取。且在工程完工之前项目部上交给所在单位的上级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所得支付资金的10%。如果项目部上交管理费超过10%,建设单位按超过部分的50%的数额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如承包人管理不善,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原因造成工程资金紧张时,承包人不得向上级机关缴纳各种费用。

第七十条 承包人须将项目部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户银行、帐户、帐号报指挥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支付的所有工程款一律拨到承包人项目部帐户。建设单位将与开户银行达成协议,定期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资金帐户,对工程资金进行跟踪稽查,对劳务承包人、民工等所有工程施工者进行查访。一旦发现承包人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以外的用途,除限期追回外,建设单位将对承包人收取挪用数额20%的违约金。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财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对违反规定挪用工程资金,将工程资金公款私存、私自转借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 要树立环保国策意识,在施工期间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大气污染,防止废方流失掩埋农田、江河、沟渠和水利设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保护绿色植被,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分别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指挥长、驻地高监、项目经理任组长,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交通厅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制定的《云南富广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施工,给环境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承包人,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环境保护违约金,发生第三方索赔费用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第十六章 征地拆迁协调

第七十五条 指挥部下设征地拆迁协调部,分管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协调部和指挥部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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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策规定,严格掌握好补偿标准,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对沿线干部群众做深入细致、耐心的宣传动员工作;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支持。

第七十七条 对被征用的土地(含附作物)和被拆迁的房屋、建筑物等属于征地拆迁协调工作范围内的所有补偿项目,在操作中要做到数量如实、量测准确、补偿标准统一、造册登记清楚、合同协议完整、补偿金发放合法、财务手续齐全。

第十七章 安全生产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的关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念,把安全生产视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多宣传教育,多检查防范,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条 对深基坑、高边坡、桥梁、隧道等易发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并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直至作业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施工机械、车辆、设备要严格管理,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签定安全责任书。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签 安全责任书、不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以及《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只有规定不见行动、安全意识麻痹、管理松懈、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给予经济处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包括电力、通信、水利、房屋损坏,以及人畜伤亡、山林火灾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工程完工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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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要文明施工,合同段起止点要求竖立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插牌施工,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悬挂质量、进度、安全等宣传标语,做到管理秩序井然、工地形象良好。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员三方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使富广高速公路的工程进度按计划顺利进行。

第十八章 道路保通

第八十三条 指挥部成立安全保通部,负责组织、协调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 第八十四条 保通部门要与沿线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交警部门对保通工作的支持。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要在施工路段设臵规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危险、阻车路段要设臵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保通值班人员,配备通信工具,控制和疏导车辆。对乘有旅客的大客车要进行重点保护,对不听指挥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需要封闭施工时,必须提前将施工方案、封闭时间报告保通部(分部),由保通部统一协调安全保通工作。道路阻车需要绕行时,要在主要路口设臵告示牌,安排专人值班,对驾驶员和旅客耐心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争取广大驾驶员、旅客及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与指挥部保通人员密切配合,服从保通人员的安排,搞好本合同段的保通工作。如保通工作组织不当、管理不力造成较长时间的阻车,影响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要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九章 宣传报道

第八十八条 指挥部、项目部设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宣传报导工作,对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建设中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导,激发广大工程建设者的工作热情,让社会了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十九条 宣传报导人员要主动与省级和沿线地方各级新闻宣传单位经常联系,提供新闻线索,配合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对富广高速公路的建设情况要做到电视里有影、报纸上有文、电台里有声。宣传报导要遵守国家新闻报导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工地调查采访,充分报导在工程建设第一线的广大干部和职民工的先进事迹。

第九十条 作家、编辑、记者主动到云南富广高速公路建设工地进行采访报导活动,须与指挥部取得联系,由指挥部通知承包人,或派人陪同,为其采访活动提供方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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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报导稿件,须经被报导人同意并经其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对事件和单位等重要的采访报导,须经被报导人同意并经其单位领导审阅同意。承包人需要进行重大宣传报导活动,须先报告建设单位,征得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章 廉政建设

第九十一条 项目法人(董事长)分别与承包单位(法人代表)、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定《云南省富广高速公路建设廉政合同》;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云南省富广高速公路建设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防止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廉政教育,在全体干部职工队伍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九十三条 指挥部设臵“廉政信箱”和举报电话,欢迎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如实进行举报。指挥部对有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学习培训

第九十四条 建设单位、承包入、监理单位要采取会议、培训、讲座、自学等形式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鉴别力和业务水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上使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造就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管理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九十五条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自学,进一步提高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技术管理干部参加专项业务培训,考取专项岗位资格证书。适时安排电子计算机应用、知识经济、现代管理等先进知识的讲座学习,营造爱学习、钻业务、比知识,讲贡献的良好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九十六条 对要求学习上进的干部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给予支持。对成绩突出,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科研成果的干部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章 指挥部内部管理

九十七条 指挥部根据工作业务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通信工具使用管理办法,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办公用品、用具购臵管理办法,工资、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公文处理程序及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考勤考核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在指挥部内部执行。指挥部体现“制度管理人、职责管理事、效益管分配、政绩管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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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的观念,爱岗尽职、各尽其责。

第九十八条 指挥部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要刻苦奋斗,努力工作,发扬“ 团结、务实、创新、学习”的精神,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补充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一百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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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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