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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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

1. 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 2. 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

3. 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

一、 名词解释

1.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 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 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 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 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 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二、 简答与论述

1. 古希腊法的特点:

(1)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 古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 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

(1) 古代东方法由于长期处于土地公有制度,私有制经济不发达,因而法律不健全,与道德、宗教、习惯混为一体;而古希腊法由于工商业发达,私法发展相当完善,法制相对发达。 (2) 古希腊法不同程序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古东方法则体现对君主专制的维护。 (3) 古东方法有关奴隶立法不发达;而古希腊法对奴隶立法相当完备。

3. 雅典民主制度的特点:P54 (1) 主要实行直接民主制

(2) 官员制度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罗马法

罗马法复习要点:

1. 罗马法的发展特点:如市民法、万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分化与统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等 2. 《国法大全》及其组成内容、编篡时间与人物 3. 罗马私法要点(略) 4. 罗马法的重要历史地位

一、 名词解释 1.《国法大全》: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回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 2.《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人法典编篡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敕令进行汇编整理,并于次年颁布,史称《查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篡》:公元530—534年编写的《学说汇篡》,并于公元533年颁布施行。其中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4者,是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3.《法学阶梯》:原为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学术著作,后以其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人法、物法、诉讼法分章,于公元533年底颁布,并作为罗马钦定法学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在公元534年后颁布的、未列入《法典》的敕令汇编成《查士丁尼新律》。 5.《安东尼努敕令》: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地自由民,标志着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最终统一。

6.学说引证法: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迪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连体尼安三世颁布学说引

证法,宣布罗马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力,使法学家著述成为罗马法重要渊源之一。 7.《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公元130—138年间,罗马皇帝哈德良命令法学家尤里安编定《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规定此后裁判官在颁布告示时只能局限于以往告示的精神,不得而知另创新原则,标志着裁判官立法权的终结。

8. 准契约与准私犯:是罗马私法首次创立的法律概念,准契约是指在一般契约外,虽未订立契约但具有和契约相同法律后果的事实,如监护、遗赠、共有等;准私犯是指在法定私犯行为以外的各种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在公共道路丢弃物品致人损害等。

9. 裁判官:罗马共和国为处理法律纠纷而专设的司法官。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最高裁判官,保证市民法适用,同时通过审判和裁判官告示,补充发展了市民法。公元前242年罗马法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处理外事案件,颁布裁判高示,成为万民法的唯一来源。

10.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公民间的纠纷以及罗马非公民间的纠纷,适用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全体罗马领域内的居民。

二、 简答与论述

1. 简述人格减等

答: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人格。罗马法人格分为自由权、公民权与家长权三个层次。如果原来享有的身份权有所丧失,人格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根据罗马法规定,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为人格大减等;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者,为人格中减等;丧失家长权,为人格小减等。

2. 简述有夫权婚姻

答:是一种男女双方按市民法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又分为共食式、买卖式、时效式。有夫权婚姻的特点是:

(1)是罗马王政时期的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2)是罗马市民的一项特权; (3)本质上都是买卖婚姻;

(4)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无财产权与身份,姓氏随丈夫; (5)离婚很困难

3. 简述罗马的法定诉讼

答: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盛行,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诉权和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论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4. 评述十二表法 答:(1)十二表法制定于公元前450年,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2)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罗马平民民主斗争的胜利成果

(3)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其法律规定打破了贵族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垄断,保护了平民的部分利益,有一定进步意义 (5)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5. 评述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答:(1)奠定了罗马私法体系,后经中世纪复兴后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分的立法体例为后世效仿,而《学说汇纂》则逐渐发展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根本渊源。

(2)罗马法所创造的许多具体制度与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有巨大影响,如法人概念、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中创制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民事责任、代理等被后世继承,沿用至今

(4)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学说与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6. 罗马法影响的原因

(1) 罗马法对简单商品经济所涉及的法系,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极为发达,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 罗马法内容完备、立法技术发达,创立了大量术语概念与原则,远比其他法律体系先进,甚至直接适用于资产阶级立法,有强大的适应性

(3) 罗马法中体现的自然法原则、观念与立法趋势适合资产阶级政治需要 (4) 罗马的武力扩张和强行适用罗马法扩大了罗马法的影响力

日尔曼法

一、 名词解释

1. 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尔曼国家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 蛮族法典: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3. 《撒里克法典》:该法典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时期,是日尔曼蛮族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由于该法典几乎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被后世作为日尔曼早期习惯法汇编的典型而加以重点研究。

4. 采邑制:是封建制度中,中小封建领主在向大封建主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二、 简答和论述

1. 简述日尔曼法的动产追及权利

答:日尔曼法对动产实施严格的保护,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又分为两种具体效力:一是给予自己的意思以放弃动产所有权;二是如果是违反自己的意愿丧失动产的,除了当场发现当场追及外,还可以行使捕捉权来追及。

2. 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

答:(1)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4) 日尔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5) 日尔曼法已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带有极大的古代习惯法特色的制度,于后来复兴的罗马法一起对欧洲各民族各国的社会、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

英国法

英国法复习要点:

1. 普通法、衡平法的定义、特点、重要原则 2. 英国法特色制度:如信托制、对价、陪审制度 3. 英国宪法原则、渊源、历史发展等内容 4. 英国行政法制度特点 5. 英国法的土地所有制 6. 英国刑法对罪行的分类 7. 英国法院组织结构 8.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 名词解释

1.大宪章: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迫于贵族与市民的压力而签署《自由大宪章》,该法律文件由序言和63条条文组成,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规定了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成为后来《权利法案》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典范,是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

2.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是指英国法规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这一权力不经任何个人或机关授权,甚至不来自宪法授权;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的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

4. 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也不参与盘问,而是基于双方的主张和争议进行裁决,充当中立仲裁的角色。

5.对价:又称“约因”,是指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作出对等的行为来作为保证。是否存在有效对价,是判断契约或协议中一方的承诺是否有效力、必须履行的根据。

二、 简答与论述

1.简述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答:所谓责任内阁,是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多数党成员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都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2)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

(3)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附署的行政案向英王负责。

(4)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

(7)规定联邦总统不再由人民选举,改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只能连任一次 (8)《波恩基本法》规定,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起实际领导作用

(9)强调国家的司法保护,特别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5. 简述德国宪法法院

答:德国宪法法院分为联邦宪法法院与州宪法法院两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行使职权。联邦宪法法院下设二个评议庭,第一庭负责审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律保障问题的宪法诉讼;第二庭负责涉及国家利益的宪法争端。宪法法院受理诉讼一般分为具体的法规审查、抽象法规审查与个人宪法申诉三种。宪法法院的基本职能包括两方面:

(1)对公民实现法律保障、对国家机关的各项措施活动进行宪法监督

(2)解决联邦机关之间、联邦与州之间,以及各州之间在权利义务问题上发生的争执,保证国家体制的正常运转。

6. 简述1975年德国刑法典的特点: (1) 严格实行罪行法定原则

(2) 废除死刑,实行轻刑,法典对六个月以下短期徒刑要求尽量用罚金代替 (3) 刑法典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这种特殊的处罚手段 (4) 严格保障宪法秩序

7. 简述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异同

答:相同点:德国法与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与基础,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需要而发展出来的成文法体系。因此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而且法国立法体系还对后来的德国法产生过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两国法律的紧密联系。 不同点:

(1) 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这一特征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而法国法从总体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代表着近代西方法的发展方向。

(2) 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而独占鳌头。而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了很大成就,以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与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

(3) 与法国法相比较,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法律体系的法典化,并在联邦体制下发展出了一系列富有开创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如宪法法院、经济立法等。

8. 德国法的独创性表现 答:(1)坚持立法体系的法典化方向

(2)在坚持传统公、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展法律的调解范围,创立新型法律部门,特别是魏玛宪法开创的经济立法与劳工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功。

(3)别具一格的司法体制把各种冲突有效地控制在法律范围内,在坚持区分民事、刑事、行政、宪法四大诉讼制度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范围,将难以按传统标准难以区分的新型纠纷划归专门法院审理,从而完善和通畅了诉讼渠道,有力保障了社会稳定发展。

(4)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德国建立了完善的宪法法院与宪法诉讼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mi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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