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的行业基本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研究与分析 - 图

更新时间:2024-04-16 22: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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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的行业基本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基本现况研究

摘要:融资租赁行业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渠道,以往的银行融资方式因为需要抵押,条件高,以及银行很难监控其贷出的资金的真实去向等造成了中小企业贷款难。而融资租赁的出现则完美的解决了这一难题,通过对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的分析,展示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历程及总体状况。

一、 融资租赁行业简介 1.融资租赁行业的定义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2.融资租赁行业的特征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

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6)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对租赁物件有按合同规定决定如何处臵的权利。 3.融资租赁的种类 (1)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回租融资租赁

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回租租赁的优点在于:一是承租人既拥有原来设备的使用权,又能获得一笔资金;二是由于所有权不归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根据需要决定续租还是停租,从而提高承租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三是回租租赁后,使用权没有改变,承租人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技术

管理人员对设备很熟悉,可以节省时间和培训费用。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 (3)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4)委托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5)项目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6)经营性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7)国际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下一个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

件的折旧。转租赁的另一功能就是解决跨境租赁的法律和操作程序问题。

4.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历史 (1)世界租赁发展

1952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了现代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程。《2014世界租赁年报》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12年,世界租赁成交额总体保持着平稳高速的增长。期间,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遭受重创大幅下滑;2010年开始,租赁业开始有所回升;2011年出现强劲反弹,新业务增长率超过20%;2012年,租赁业保持稳健增长,全球范围内租赁成交量上涨8.95%,恢复并超越2007年之前的交易规模。 (2)国内行业发展历史

1980 年,融资租赁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TIC)以引进外资的新渠道推荐给中国。而1981 年由中信与日本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组成的中国第一件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标志着中国现代租赁业的开始

融资租赁业在中国诞生之际,支持行业发展“四大支柱”-------法律、监管、税收、会计基本一片空白。20世纪90年代因为承租企业拖欠租金违约事件频发,让整个行业一度濒临绝境。也正是这些灾难性事件的爆发,让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从业者认识到改善融资租赁行业政策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相关政府部门和诸多行业内专家和从业者的努力下,20世纪末

基本确立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为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 1.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机构的分类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投资人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依据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

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现状

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2121家。金融租赁公司30家(不含三家已获批筹建但未开业的公司),内资租赁公司191家(不含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外资租赁公司1900家。

从注册资本看,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449.91亿元人民币,其中金融租赁972.01亿元,内资租赁898.93亿元,外资租赁4578.93亿元。

从地区分布来看,在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中,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数量超过100家的地区已有7个,分别为:上海、广东、天津、北京、江苏、浙江和山东。其中,上海、广东和天津三地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总数量超过全国总数量的一半。

金融租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l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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