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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文件

新办〔2009〕55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

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企业):

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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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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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

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在处理公务活动中不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制度,致使政令不畅、工作推诿、业绩平庸、秩序混乱、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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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落实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包括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主动告知或引导办理等情形。

第四条 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按照严肃慎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和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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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或市级领导协调交办事项,影响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或办理结果代表、委员不满意并经评定、认定为办理不力的。

(四)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发现不了,或发现问题后解决不了又不报告,群众反映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涉及由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按照职责应当主办的单位(含组织确定的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或协办单位推诿、拖延不办,致使该事项得不到办理或办理时限长、办理效果差的。

(六)领导机关交办、周报督办事项没有按时办结或办理结果没有按时反馈的,或市委、市政府督查的事项不报结果的。

(七)对媒体网络监督事项或反映问题,解决不及时、处理不到位或者反馈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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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对群众诉求不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及时反馈的。

(十)不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AB角工作制、窗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出现工作失误的。

(十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调入、录用、任免、奖惩公务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的。

(十二)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应对大规模群体事件以及防治重大疫情中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三)组织大型会议或重大活动不力,造成场面混乱和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占用耕地等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对群众上访事件处理不及时、不负责任,引发更大事件或致使越级上访的。

(十六)其他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情形的。 第七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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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批评、 意见和提案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查(巡视)组、暗访组、工作检查组或工作目标考核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新闻媒体、网络媒体作出的报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重点管理等处理。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黄牌警告、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处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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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九条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故意导致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一年内被追究2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和追究机构

第十二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问责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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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调查。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人事局组织调查。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调查。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问责实施主体根据问责信息来源启动问责程序:

(一)由实施主体单独或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 (二)调查工作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问责决定由调查机关单独或联合作出,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下达问责决定书。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的问责决定必须由党委、政府作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四)问责决定机关应就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单位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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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问责单位或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负责问责信息审查、问责事项调查的人员以及参与作出问贲决定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失实或问责决定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是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问责对象也有权申请其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县(市)区发生的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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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问责,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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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作纪律 问责△ 通知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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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l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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