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27 13: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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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使用需“两证一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两证一签”,即“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1、“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2、“苗木检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3、“苗木产地标签”是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和打击种苗交易中假冒伪劣行为的有效措施,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在种苗标签上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能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保护消费者利益。

“两证一签”是苗木的“身份证”,苗木使用单位需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两证一签”,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苗木出圃合格证

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2、 苗木出圃合格证只限在发证机关行政区域内有效。

3、 苗木使用者凭苗木出圃合格证(第三联)复印件并标明苗木数量,附在造林设计书后。苗木出圃合格证使用完后,将存根返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以旧换新。

4、 苗木出圃合格证须经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后签发。发证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 对于杨树,三级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号、15、华北落叶松以及未经审定、鉴定的品种不能用于造林。 6、 从市域外调剂苗木的,必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病虫害复检。核发合格证后,方可用于造林。

7、 苗木的余缺只能在县域内调剂,县与县之间的调剂,必须在满足本县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准并开据调运证明。

8、 以一个树种(品种)为单位,开据出圃合格证书。 二、一签两证

1、云南省的林木种苗“一签两证”指林木种子标签、种子质量检验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

2、新疆乌鲁木齐的“一签两证”指“林木种子标签”、“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检验证书”。

3、湖南衡阳县门的“一签两证”指“苗木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和种苗标签”

4、内蒙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一签两证”指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产地标签。 5、青海省海西州“一签两证”指《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

三、手续办理

江西省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使用

2012年5月24日

近日,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使用。通知规定:

检验证书和标签由省林业厅委托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统一监制,由设区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领取,检验证书按编码登记后发放至县一级,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属地市、县林木种苗检验机构或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检验并开具检验证书,按实际需要领取良种或普通标签。

检验证书应有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种苗管理机构或林木种苗检验站签章,方可起用,否则,开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检验证书和标签的出具由具备检验资格的林木种苗检验员签字并写明检验员证编号;林木种苗检验员对检验证书和标签上填写的内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要求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检验证书和标签使用要加强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户在生产过程中遵守检验制度,规范使用检验证书和标签,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出具检验证书。林木种子流通销售和苗木出圃,检验证书和标签必须随货同行,运输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le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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