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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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昌吉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防控工作的通知》(昌州安办〔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或者已有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行风险辨识、科学评估,并按照安全风险级别采取分级管控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在用的单台(套)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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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为辨识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本指南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者,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及安全隐患实行自评、自控、自查、自改、自报及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州特种设备风险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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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负责:

(一)结合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结果,细化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组织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控。重点监督检查全州特种设备重大风险(红色)等级管控情况和纳入州人民政府(或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二)负责汇总、填报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等级,对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绘制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红橙黄蓝”四色电子分布图。电子分布图应标注风险类别、位置分布、风险级别、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全州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第七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相应的管控责任和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建立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落实制度,对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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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点进行科学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特种设备“红、橙”风险管控情况及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对风险等级评定为“黄、蓝”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三)收集、审核、校正、汇总、填报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等级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信息;

(四)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本辖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及时向本辖区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第八条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积极争取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定期检验和安全监督检验时,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确定风险等级。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一般隐患时,应督促使用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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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治理并确认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参照本指南《昌吉州特种设备风险辨识清单》(附件1系列)、《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附件2系列)编制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落实本单位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自主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逐台(套)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有效管控措施;

(三)按照《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逐台(套)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应逐台(套)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整改;

(四)负责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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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

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制,鼓励第三方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中小微企业等缺乏技术能力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订单式、协作式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二条风险辨识。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风险点的过程。风险辨识应基于“全面系统”的原则,对风险点进行辨识,系统掌握风险点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安全风险底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附件1系列)设定的辨识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特种设备台(套),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参照相应技术规范等开展风险辨识。

第十三条风险分级。风险分级是根据风险辨识结果,按照风险高低和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风险分级参照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表》(附件1系列)进行分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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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I级)、较大风险(II级)、一般风险(III级)、低风险(IV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等级以本单位单台(套)特种设备风险辨识结果最高等级确定。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结果均需建档,做到“一企(单位)一册”、“一台(套)一档”。

第十五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机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本单位风险辨识情况用《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单位基本信息》(附件1-2)和《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单位汇总表》(附件1-4)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编制本辖区内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后,用《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单位基本信息》(附件1-2)和《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单位汇总表》(附件1-4),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将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审核汇总上报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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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报送的较大及以上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州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鉴于风险点的动态变化性,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年3月1日前参考以下情况对特种设备风险进行动态复查、监测、评估、分级。

(一)风险点自身发生变化;

(二)风险点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三)同类型风险点或者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害;

(四)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

(五)其他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管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风险管控的主体,应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管控责任和措施清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厂、车间、班组、岗位、人员。

第十八条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管控。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风险管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实行差异化管控,加大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等级每年定期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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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预警,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

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实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整体管控。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报告,分析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现状、成因,主要风险,变化规律、趋势等,确定、调整、改进分级管控的方法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安全检

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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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施现场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维护和使用方法的培训情况;

(三)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检验、检测情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管理及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五)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其他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一)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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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四)发生事故;

(五)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重要时段;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治理。

对一般隐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对严重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安全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隐患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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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内容;

(四)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对确定为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用《昌吉州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附件2-5)、《昌吉州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明细表》(附件2-6)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报告安全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安全隐患的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暂停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管理、监护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严重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评估(评价);对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书面整改材料备案。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企(单位)一清单、一设备一表格”的要求,细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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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la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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