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煤集团回采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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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南煤集团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南煤集团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办法》经2013年3月7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工作例会审核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南煤集团 2013年8月7日

南煤集团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根据《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晋煤行发【2013】748号)以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对生产煤矿回采率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则适用于南煤集团两生产矿井。

第3条 两生产矿井总经理对本矿井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矿井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集团生产技术处负责集团公司两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回采率管理

第4条 两生产矿井必须按证载范围开采井田内的可采煤层。 第5条 两矿井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 采区采出煤量::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6条 矿井必须按批准的采区设计组织生产,遵守合理开采顺序,认真落实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年度计划,到达规定的回采率。

第7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进行工作面设计时,要优化设计方案,并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尽可能地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设计损失。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随意扩大,特殊情况下非扩大不可的。

(2)各类非永久煤柱、边角煤和地质结构复杂的地段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

(3)按规定进行“三下”压煤开采时。

第9条 对过去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下,两生产矿井要组织技术论证,积极进行复采,以便更大限度地采出丢失的资源,延长矿井寿命。

第10条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把规程措施的审批关,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明确减少不合理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具体措施。

第11条 地质部门在生产过程中要通过物探等多种探测手段,对隐伏的地质构造情况进行提前临时预报,及时指导生产,减少地质损失。

第12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按设计或措施生产,严格控制采煤工序,防止出现超出设计或措施规定的各类损失(如:顶煤、底煤、浮煤、端头损失等)。

第13条 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或措施施工。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资源损失时,掘进区队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掘进丢煤,为工作面回采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因地质构造,需修改设计,采取提前掘进工作面切眼巷等措施绕开地质构造,有可能造成资源损失的,必须经矿井

专题会论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 储量管理

第14条 两生产应建立健全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储量管理和回采率管理,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加强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

矿井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跟踪工作面回采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发现丢煤立即下发通知,对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发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等损失及时上报审批。

第15条 矿井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及图件: 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台账:

⑴分月份工作面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 ⑵分月份采区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 ⑶全矿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 ⑷煤矿期末保有储量基础台账; ⑸矿井“三下”压煤台账; ⑹煤矿永久煤柱及损失量摊销台账; ⑺煤矿储量增减、变动审批情况台账; ⑻煤矿储量动态数字台账; ⑼“三量”计算成果台账; ⑽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台账; ⑾报送煤量台账; ⑿探煤厚台账。

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图件

⑴采区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 ⑵矿井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0 ⑶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 ⑷分别煤层“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0 ⑸工作面探煤厚计算图

矿井储量计算图每年更新一次,更新日期不得迟于次年1月份,其他图件每月更新一次,更新日期为下月5日前。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16条 严格执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年报制度,矿井按下列期限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报送下列报表。 月报在每月3日前、季报为每季后次月5日前、年报为每年1月20日前。

联系电话:0353-2188213(传真) 电子邮箱:NM2188213@163.com。 联系人: 焦跃龙、向林

第17条 矿井每月和集团生产技术处交换一次采掘工程平面图,交换图上标明已开采区域、采出煤量、采空区范围和面积及已开采区域的回采率。

第18条 矿井每月对本矿煤炭资源回采情况进行一次自评和内部考核,集团公司每季度由生产技术处牵头,对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排列名次。

第19条 两矿井每年年初要编制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回采率年度规划,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汇总后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20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主,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l7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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