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完整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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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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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 1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 7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 24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管理办法 ..................................................................................................... 32 第五章 存货管理办法 ................................................................................................................. 36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46 第七章 生产成本管理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 81 第九章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 85 第十章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 86 第十一章 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 90 第十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 98 第十三章 工程付款管理办法 ................................................................................................... 105 第十四章 税务管理办法 ........................................................................................................... 112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115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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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分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全面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术语

财务预算管理是指采用价值形式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预测、决策和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考核及监督等环节。

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和基建等各个方面,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监督及考核等环节。 3、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3.1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以业务预算为基础,以损益预算为中心,以资本性预算为保障,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全面控制分公司经济活动。 3.1.1确定分公司的经营目标并组织实施;

3.1.2明确分公司内部各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和权限;

3.1.3对分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和分析,不断提高分公司整体利益; 3.1.4加强分公司内部管理,保证预算目标完成。 3.2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3.2.1全面预算原则。分公司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

3.2.2综合平衡原则。财务预算以相关业务预算为基础,结合分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统筹安排。

3.2.3科学管理原则。建立以发电量、经济效益和资产经营为主要预算依据据的利润预算动态模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考核的闭环管理。

3.2.4重要性原则。要加强分公司核心业务的竟争力,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确保经营目标的全面完成。

3.2.5谨慎性原则。坚持审慎经营、稳中求进的经营策略,积极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 3.2.6、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内控制度,实行归口管理、目标控制、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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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3.3预算管理的职责

3.3.1分公司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

3.3.2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产权部,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汇总、编制、初审、平衡、调整和考核等具体工作,并跟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3.3分公司各部门是预算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具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财务产权部门做好分公司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3.4预算管理的内容:

3.4.1损益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利润目标及其构成要素情况,包括销售收入预算、成本支出预算、期间费用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和税费预算等。

3.4.2资本性收支预算反映预算期内资本性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本性收入预算和资本性支出预算。大中型基建项目收支预算作为分公司财务资本性收支预算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单独结合项目特点,编报项目资金来源筹措预算和项目投资计划。 3.4.3资产负债预算;资产负债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变动情况,主要包括资产预算、负债预算、所有者权益预算。

3.4.4现金流量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现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预算、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预算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预算。 3.4.5其他相关预算。其他预算是指损益性预算、资本性收支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等预算的补充预算以及专项预算,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预算、电源项目前期费用预算等。 3.5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3.5.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3.5.2分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计划;

3.5.3分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国电电力下达的各项资产经营考核目标; 3.5.4分公司确定的预算编制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3.5.5对分公司经营、开发有重大影响的建设计划、投融资协议,公司改组、收购、兼并等经营安排计划等。 3.6预算的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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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磋商、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3.6.1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分公司预算年度的经营目标和项目投资计划目标; 3.6.2财务产权部根据国电电力预算编制的通知,统筹编制分公司下一年度的预算; 3.6.3各预算责任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部门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并送到财务产权部。各责任部门预算编制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3.6.3.1计划经营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等资本性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实施;负责上网电量计划、电价及业务收入等损益性预算的编制和实施;

3.6.3.2安全生产部负责分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性固定资产零购等项目资本性支出预算编制和实施;负责分公司材料费、修理费用、购电费、水费、和其他费用(技术监督费、实验校验费、灰渣处置费、排污费、委托运检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河道维护费等)以及环保补贴等损益性预算的编制和实施;

3.6.3.3综合管理部负责分公司管理性固定资产项目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项目等资本性预算支出编制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负责分公司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和其他费用(劳动保护费、离退休费用、短期用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会管理负责分公司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党团活动管理负责其他费用(党团活动经费)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其他费用(办公费、运输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警卫消防费、诉讼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绿化费、宣传费、团体会费、修缮费等)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3.6.3.4财务产权部负责分公司投融资、折旧、电热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差旅费、审计费、财务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坏账准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费用预算等)、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所得税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等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注:管理费用,其中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管理费用-折旧包含在电热生产成本-职工薪酬、电热生产成本-折旧,其他管理费用都包含在电热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其他费用)。 3.6.3.5财务产权部对各预算责任部门或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分公司财务预算草案,并报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修改,最终形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7预算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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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分公司财务预算草案进行预审,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7.2分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即成为分公司全年经营、开发工作的依据和目标,必须严格执行。预算项目分解计划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产权部下达,预算资金由财务产权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下达。 3.8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3.8.1财务预算的执行

3.8.1.1分公司财务预算是分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批准下达,各业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保证预算目标全面实现。

3.8.1.2各预算项目指标由各责任部门根据分公司职责划分分工负责,财务产权部除完成自身职责分工外,还负责财务预算执行过程的跟踪、协调、监督、考核及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

3.8.1.3预算资金的收支由分公司财务产权部集中管理。预算内开支,由财务产权部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及工程进度情况,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拨付;预算外开支项目,须作为预算调整重新报批。 3.8.2财务预算的控制

3.8.2.1严格按照分公司财务预算组织收入,安排开支。所有开支都必须纳入预算,凡是未纳入预算或是未经预算审批程序批准的支出,财务产权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3.8.2.2财务产权部按季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 3.8.2.3分公司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统计、检查、分析,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纠正。 3.8.3财务预算的调整

为了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调整预算,当遇到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分公司财务预算需进行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预算调整程序同预算审批程序。 3.9预算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3.9.1分公司财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增量预算和标准定额相结合的办法。 3.9.2财务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事实求是、科学预测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结合分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开发实际情况,预测分公司经营、投资过程和成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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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资金收支计划。

3.9.3分公司有关部门要认真完成经营收入预算任务,各项经营收入要按规定收取和入账,保证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将收入挪用、截留、挂账或作其他处理。

3.9.4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支出。支出预算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执行情况为基数,考虑本年度预算增减情况,进行调整编制。 3.10预算的分析

预算分析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基础分析,财务产权部负责对预算总体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3.10.1在分公司经济分析会上,主要职能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报。 3.10.2在预算管理委员召开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检查、考核、调整,提出改进措施和考核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3.10.3预算分析的主要内容:

3.10.3.1预算期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影响预算指标完成的因素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10.3.2 每月初,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月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通报,重点突出分析损益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监控利润预算的完成情况。

3.10.3.3在预算管理委员召开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通过趋势预测,调整预算安排,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总结年度各项经济活动对年度预算的影响,评价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 3.11预算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3.11.1分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控制以及调整,必须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3.11.2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财务产权部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抽查。稽核报告报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并与有关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3.11.3财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稽核制度和手续,做好日常财务会计监督,凡不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

附件:财务预算编制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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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财务预算编制流程图

明确分公司发展战略 预算管理委员会确定财务预算目标审批 财务产权部资料收集,各预算指标归口部门配合 财务产权部编制预算草案 报送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 财务产权部形成分公司的整体预算 财务产权部以文件下达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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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分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建立规范、合理、完善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3术语

会计基础工作是指会计人员取得会计原始凭证、制单、稽核、记账、编制财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一系列工作,是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1 会计机构职能

会计机构是由专职会计人员组成,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是国电电力派出的分支机构,根据国电电力授权,分公司会计机构承担财务会计工作的组织、指导,是会计成果、会计信息的汇总与反映。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归集会计信息。主要职责如下:

4.1.1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拟定贯彻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制定分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程,切实保证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在分公司贯彻执行。

4.1.2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负责分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按有关制度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完成分公司的财务工作目标。

4.1.3负责分公司产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管好分公司的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分公司财产保险工作。

4.1.4负责编制分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编制财务经营成果报告,对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

4.1.5根据国电电力总体要求编制分公司的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强化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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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4.1.6组织学习和研究国家税法法规政策,负责分公司纳税管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提和足额缴纳国家税金。

4.1.7负责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对内对外融资、委托贷款、融资担保、外债还本付息及风险管理等工作,确保分公司的资金使用链条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1.8参与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充分运用财务资料,准确提供财务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1.9按照国电电力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筹建处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负责维护分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软件的稳定运行。

4.1.10建立健全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增收节支、挖潜增效,不断提高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4.2 总会计师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以及分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分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国电电力委派任命,履行《总会计师条例》赋予的以下职责及权限。 4.2.1 总会计师的职责

4.2.1.1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预算,组织财务决算、制定资金筹措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负责组织进行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各单位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查找问题并加以改进;承办分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2.1.2 负责对分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2.1.3 协助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 4.2.1.4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4.2.2总会计师的权限

4.2.2.1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分公司负责人处理。 4.2.2.2 组织分公司会计核算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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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5.2.9.2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5.2.9.3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5.2.9.4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装订成册,并加具国电电力财务产权部制定的统一会计凭证标准封皮装订,填写好封皮的有关记录,并签名或者盖章。

对数量多规格相同的原始凭证,如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5.2.9.5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厂(公司)有关部门或员工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要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3 登记会计账簿

5.3.1 为适应会计现代化需要,已经实施财务信息化,摆脱了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为了使财务信息化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推行和完善,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3.1.1 要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化的网络运行程序、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信息化网络运行程序和设备操作系统的安全。

5.3.1.2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信息化运行程序和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网络服务器应指定专人管理,每个会计岗位都要设置操作密码。

5.3.1.3 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本岗位的财务信息化运行程序,努力提高操作水平。

5.3.2 由于财务信息化程序中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设置一体化,在填制记账凭证同时完成了登记账簿。因此,在登记会计账簿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5.3.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电电力财务产权部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5.3.2.2 要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制证入账。

5.3.2.3 发现账面有错误记录或数字需要更正时,不论发生在当月结账以前还是以后均应采用重制记账凭证,予以订正原来错误记录或数字,不得以更换原来会计凭证的方法来进行订正账面错误记录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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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如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其余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打印。

5.3.3 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资产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等进行核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确保账面数据真实可靠。对账及清查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5.3.3.1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5.3.3.2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务产权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5.3.3.3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具体有:

5.3.3.3.1 现金日记账应每日结账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各种有价证券也应随时保持账实相符;

5.3.3.3.2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日结账并及时取回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应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开户银行核对相符后加盖银行公章;

5.3.3.3.3 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应每月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1次,并积极予以清理;

5.3.3.3.4 存货应按月进行盘点清理,固定资产每年进行1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或需要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3.4 定期结账:

5.3.4.1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结账,总账和其他明细账按月结账。 5.3.4.2 结账前,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5.3.4.3 结账后,应同时在硬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上备份当月数据存档。 5.3.4.4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5.4 编制财务报告

5.4.1 分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电电力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及财务报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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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分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要根据国电电力下发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及封皮的标准格式由国电电力统一规定。

5.4.3 财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记录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5.4.4 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5.4.5 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紧密结合财务报表数据,用文字形式报告和分析当期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经营状况、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办法的综合信息资料。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做到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析全面、数据真实、问题准确、措施得当。

5.4.6 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和国电电力规定的期限,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当按财务报表目录、企业基础信息、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并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填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分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5.4.7 年终,财务报告应由国电电力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报送国电电力及有关部门。

5.4.8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分公司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6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的目的是在生产、基建活动中坚持贯彻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以德治企的方针,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6.1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财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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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会计监督要实行分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分层监督,分级负责并各有所侧重。

6.2.1 总会计师主要实施对贯彻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情况的监督;对配置会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财经纪律的监督;对分公司各项收入和支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对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的监督等。

6.2.2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实施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6.2.3 会计人员主要实施具体业务监督;充分发挥各专业岗位的职能,把好报销关、核算关、管理关及报表关。

6.3 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还具有如下监督权利:

6.3.1 总会计师有权对分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经营计划及各种预算等提出实施和改进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有权予以抵制并向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3.2 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如下做法和行为予以抵制和处理:

6.3.2.1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总会计师或者厂(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2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总会计师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3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分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6.3.2.4 对违反分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5 对分公司制定的生产、基建、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预算以及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3.2.6 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7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3 会计人员在执行上述会计机构应有监督权利的同时,应认真履行会计专业岗位职责,有权对发现的如下情况予以抵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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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 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3.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或更正; 6.3.3.3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或更正。

6.4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监督不力又不及时向上级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失职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5 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 应当按国电电力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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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分公司资金管理,优化资金配置,规范资金运作,防范资金管理中的潜在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规范性引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3资金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1资金管理内容

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保函押金等各项资金。 3.2资金管理机构和责权划分

3.2.1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机构是财务产权部,在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3.2.1.1落实国电电力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3.2.1.2负责分公司资金管理和运作,保证资金使用链条安全、可靠,不断提高分公司资金使用效益;

3.2.1.3负责分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3.2.1.4负责分公司有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对资金流动和资金状况进行监控。

3.2.2分公司要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和监督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3.2.2.1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相互分离;

3.2.2.2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资金收支的审批人员分离。

3.2.2.3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计算机系统管理工作。

3.2.2.4稽核人员不得由不相容岗位人员兼任。 3.3现金管理

3.3.1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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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3.3.1.1库存现金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3.3.1.1.1职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处罚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风险抵押金。 3.3.1.1.2收取不能转账付款的单位或个体企业的销售收入。 3.3.1.1.3处理各类废旧物资的收入。

3.3.1.1.4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设备车辆出租费等。 3.3.1.1.5其他不足转账付款起点的小额收入。 3.3.1.2现金支付范围包括: 3.3.1.2.1职工工资、津贴。 3.3.1.2.2个人劳务报酬。

3.3.1.2.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3.1.2.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3.1.2.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3.1.2.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 3.3.1.2.7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支出。

3.3.1.3除3.3.1.2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账款时,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3.3.1.4分公司采购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原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福利用品及其他工作用品时,超过结算起点的,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3.3.2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3.3.2.1加强审核控制。财务产权部制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正确计算和准确收支现金。制证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3.2.2加强现金稽核控制,稽核人员审核库存现金收支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并签字或盖章。

3.3.2.3加强收付控制,出纳员根据经过稽核的库存现金收支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收付库存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私章,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本凭证已报销”戳记。 3.3.2.4加强清点控制,每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出纳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并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查找原因。

3.3.2.5加强盘点控制,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库存现金,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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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到账实相符。

3.3.3严格执行现金支付审批手续。

3.3.3.1支付现金必须先经财务主管审批,会计制证,然后出纳根据凭证付现; 3.3.3.2财务凭证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等项目,必须本人签字;

3.3.3.3财务凭证所附发票应内容完整,项目齐全,数字相符,样式合法,否则财务部不予办理;

3.3.3.4各种库存现金发放表中的“主管”、“审批”和“制表”栏需签字部分不得复写。否则财务一律拒绝付款。 3.3.4出纳到银行提现手续

3.3.4.1出纳人员从银行里提取的现金,必须在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去银行提取。 3.3.4.2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时,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分公司应当派专职车辆。在额度不超过10000元的,自己提取;超过10000元的,必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财务其他人员陪同的情况下方可提取。 3.4银行存款管理

3.4.1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审核银行存款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正确计算和准确收支银行存款;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各项收支款项,并按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条件和结算程序,及时、合理安排结算时间,办理结算手续。

3.4.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经国电电力公司本部批准开设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只能开设一个基本户,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库存现金收付;根据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3.4.3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银行存款支付业务:

3.4.3.1支付申请。由业务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类型填制相应原始凭证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向审批人员提交银行存款支付申请单。

3.4.3.2支付审批。经办人按照分公司的经济业务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审批人员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范围对原始凭单进行审核批准。

3.4.3.3支付审核并制证。制证人员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批人员签字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有无错误,支付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要求填制记账凭证。制证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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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4.3.4稽核控制。稽核人员审核银行存款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通过稽核,保证银行付款业务的正确性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防止记账失实并及时纠正错误。

3.4.3.5办理结算。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稽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结算手续。 3.4.4出纳员负责办理银行存款相关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或接触银行存款业务。

3.4.5银行支票应由出纳员保管。领用时需办理领用签发手续,登记领用数量和起止号码。用于签发票据的预留银行印鉴不能由出纳员一人保管;出纳员交付业务人员的各类银行票据,应建立专门的登记簿,登记编号、金额、时间、用途等项内容;出纳员禁止签发没有收款单位或没有金额的空白支票,严禁在未领用的银行票据上加盖有效印鉴;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作废的银行支票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备查;发现银行票据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遗失人的责任。 3.4.6审核人员负责按月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经专人复核,财务产权部负责人签章,并与开户银行核对相符后加盖银行公章。如发现差错,出纳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对未达账项超过一个月仍未达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产权部负责人进行处理。 3.5.6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3.5.6.1分公司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账户管理,在开立账户时必须经过本单位总会计师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批准。

3.5.6.2分公司应建立其他货币资金的岗位责任制,应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将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正确地登记入账。各单位在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时,按时结算货款,余款或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转账收回。

3.5.6.3分公司财务产权部门应指定专人(其他货币资金管理责任人除外)负责按月及时与银行核对其他货币资金余额,编制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如发现差错,应及时与管理责任人沟通或与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对未达账项超过一个月仍未达的,应报告财务产权部负责人,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5.7收入账户管理

3.5.7.1分公司在公司审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账户,所有电(热)费等各项收入须全额存入此账户;收入账户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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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3.5.7.2加大电(热)费回收力度:

3.5.7.2.1每月电(热)费回收率不得低于90%,全年总计不得低于100%。 3.5.7.2.1分公司建立电(热)费回收考核制度,对电(热)费回收情况进行考核。 3.5.8资金支出管理

3.5.8.1根据国电电力实行“年预算,月计划,日调度”的资金预算管理模式,分公司要按时向国电电力财务产权部上报月度资金计划。

3.5.8.2分公司对外支付(分限额上下)必须使用经国电电力审定的支付账户,不得多账户对外支付。

3.5.8.3分公司建立对资金计划执行的考核制度。

3.5.8.4分公司材料采购、工程建设付款应以“计划、合同”为依据,并严格按照合同付款条件支付;强化预付账款审批管理,切实减少预付账款额度。

3.5.8.5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分公司要采用网上银行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方式。 3.5.9.6分公司严禁资金外借。

附件:1.库存现金控制流程图

2.库存现金报销流程图 3.银行存款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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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1:

库存现金控制流程图

收付款申请 未通过 审 核 通过 会计制证

未通过 稽核 通过

出纳收付款 库存现金日记账 出纳清点 盘点控制 29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2:

库存现金报销流程图

业务发生部门 制取原始凭证

授权审签人员 审签原始凭证 未通过 财务产权部制证人员 审核凭证

通过

财务产权部制证人员 编制记账凭证 未通过 稽核凭证 财务产权部稽核人员

财务产权部出纳员

通过 业务发生部门 财务机构主任 会审部门主任 分公司领导 未通过 支付库存现金 30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3:

库存银行存款控制流程图

业务部门经办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审批人员

财务产权部制单人员

财务产权部制单人员

财务产权部稽核人员

财务产权部出纳员

填制、获取原始凭证 未通过 审批 通过 未通过 审核 通过 编制记账凭证 稽核 未通过 通过 收、付款 未通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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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分公司应收、预付款及付款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防范资金运作中的潜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规范性引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办法》 3应收、预付款及应付款的内容与要求 3.1应收、预付款及应付款内容

应收、预付及应付款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 3.2应收账款项管理 3.2.1签订合同的应收账款

分公司与电网公司进行电费结算的依据是电网公司出具的月度电费结算单;计划经营部核定电费后,财务产权部负责催收电费,计划经营部协助。应收电费款项应遵循“上月电费,本月结清”的原则,如果上月电费在本月不能及时收回,应及时催收并向财务产权部负责人报告。

3.2.2其他的应收账款应依据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购销合同以及对方书面认可的欠款证明,确认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必须在3个月内收回。

3.2.3财务产权部应设置专人,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及时清欠。对于账龄长以及欠款单位或个人资金支付能力差的应收账款,核对人员应及时向财务产权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督促经办人员加大催收力度。 3.3员工借款的管理 3.3.1借款的原则

3.3.1.1专人借款原则。借款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借款。 3.3.1.2专款专用原则。借款理由必须是因出差或业务等工作需要,任何个人原因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3.3.1.3及时冲账原则。借款人出差或经济业务处理完毕,必须及时办理冲账手续,核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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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3.3.2借款的手续

3.3.2.1差旅费借款: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完整地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并做到四定,即定人数、定任务、定时间、定线路,经部门主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费用会计核定借款金额,财务产权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3.3.2.2 经济业务借款:职工因经济业务需要借款,应依据相关合同、计划等完整地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明确借款理由,经部门负责人、财务产权部、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3.3.2.3经常发生零星采购业务的部门,财务产权部针对具体人员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 3.3.3借款的支付方式

3.3.3.1差旅费借款1000元以内可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采用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3.3.3.2经济工作业务借款一律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3.3.4分公司员工个人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个人借款采用还旧借新的原则,上次借款尚未清还的,本次不得借支新款。对逾期30日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产权部发出催款通知,在7日内仍未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收,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扣发借款利息。个人借款需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产权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借款。 3.4预付账款的管理

预付账款必须建立保全制度,签订的相关合同需明确预付账款比例、金额和时间进度,财务产权部必须留存相关合同副本。预付款由相关部门履行预付账款会签程序后,经分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产权部根据合同和会签单支付预付款。

3.4.1对30万元以下的各类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及咨询性质等服务类的合同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确需支付预付款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分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3.4.2市场采购材料备品原则上不得支付预付款,确需预付厂家货款的直供材料、备品应在厂家提供履约保函后办理。支付的预付款,须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且预付款额不得超过货款的10%,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预付款的比例时,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办理。

3.4.3设备支付预付款的,依据合同填写“设备预付款审批表”,合同管理和承办部门为工物资管理部门,财务产权部为审核和付款部门,由其他相关部门会签后,须经分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预付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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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ku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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