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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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索取号 文件编号 关键词 AB4302789-2009-052 载体类型 纸质 文本 发布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记录形式 内容描述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在本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以幢为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

二、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图纸应完整,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应经审查通过;在总体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倡导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若装修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不为同一单位,装修设计文件应经该项目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四、装修工程应加强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节能。积极推行全装修工业化、装配化施工方式,逐步取代湿作业,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建设单位应积极集成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灯具、热水器等设施,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按《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中应注明该工程为全装修住宅工程。

七、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八、2009年12月1日起发布施工招投标信息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kn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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