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棉及其纺织品的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与我国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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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及其纺织品的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与我国的差异

1 概述

在纺织品出口贸易中,许多进口国为了限制国外纺织产品的进入,保护本国市场,除采用绿色壁垒外,最常见的是采用技术壁垒。即对进口的纺织品采用严格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繁多的合格评定程序,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纺织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 国外有关棉及其混纺织物甲醛含量标准

有关棉及其混纺织物甲醛含量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国外主要有国际标准(ISO)、美国染化工作者协会标准(AATCC),英国锡莱研究所标准,德国标准(DIN),日本标准(JIS)。另外,美国、欧盟的一些大型的国际采购商或公司为了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往往根据自已的要求,参考以上的各类标准,制定自已的商业标准或本公司的标准。以上这些标准,大多是试验方法标准,如果是产品标准,多数以最终用途来定,不分纤维种类。这些标准中涉及棉及其混织物甲醛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游离甲醛的测定;二是释放甲醛的测定,在每一类中同时涉及到不同的测试方法。代表性的标准主要为:

① ISO/FDIS14184-1:1997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② ISO/FDIS14184-2:1997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2部分:释放甲醛(蒸气吸收法)》 ③ 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与检验协会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标准100 通用及特别技术条件》

④ 美国染化工作者协会标准 AATCC 112—1993

⑤ 日本厚生省 JIS L 1041-1994 《树脂加工纺织品试验方法》

⑥ 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标准 2002/371/EC—纺织品生态标签(Eco-Label) 我国有关棉及其混织物甲醛含量标准

我国有关纺织品的标准一般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其中有关棉及其混纺织物甲醛含量标准大都属于推荐性标准,这些标准大都等同发达国家标准,在具体项目上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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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国外标准,涉及到的标准主要有:

① GB/T2912.1—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② GB/T2912.2—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2部分:释放甲醛(蒸气吸收法)》 ③ GB/T 18885—2002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④ GB1840l-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 2 国外技术规范与我国标准的主要差异 产品分类

我国GB1840l-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并考虑到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将纺织品分为3类,即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装饰材料未被列入,可根据其最终用途归入B类或C类。国外同类标准如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与检验协会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标准100 通用及特别技术条件》,将产品按用途分为4类(装饰材料也列为一类)。这和我国GB/T 18885—2002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标准分类基本是一致的。

国外和我国纺织品生态纺织品标准中,将婴儿用品单独作为一类,是出于对婴儿要特别保护这样的考虑。婴儿皮肤非常娇嫩、敏感,因此,两种标准对婴儿产品中甲醛的含量都进行了最严格的规定(20mg/kg)。这个限量规定几乎等于无法测出的限量。这就保证了所有在纺织品生产后整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甲醛已经全部清除。

生态纺织品标准中其它婴儿用品参数要求也出于这样的考虑,如pH值的规定是呈弱酸环境,保证对皮肤友好;对产品的唾液牢度的测试,保证了纺织品上的染料或涂料在婴儿咬、嚼的状态下也不会从织物中渗出。另外,由于纺织品同人体接触的面积不同,因而可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与皮肤的接触面积越大,则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就会越大,因而更应该严格要求。所以,能满足高要求的产品,亦适用于要求较低的其它用途。换句话说,获级别Ⅰ认证的产品,亦可用于级别Ⅱ、Ⅲ和Ⅳ之用途。生态纺织品标准中的其余三种分类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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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早对纺织品和服装中有害物质实施控制。实施限量的有害物质项目除甲醛含量外,主要有pH 值、禁用偶氮染料、五氯苯酚、镍(Ni)标准释放量。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标准主要有2002/371/EC—纺织品生态标签(Eco-Label)规范和Oeko-Tex Standard 100。对应标准我国有GB1840l-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前一个是强制性标准,后一个是推荐性标准,主要是参照采用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与检验协会的Oeko-Tex Standard 100制定的。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分类、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我国标准GB/T2912.1—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2912.2—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2部分:释放甲醛(蒸气吸收法)》和国际标准ISO/FDIS14184-1:1997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ISO/FDIS14184-2:1997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2部分:释放甲醛(蒸气吸收法)》是等效的。而且也基本等同于美国染化工作者协会标准 AATCC 112—1993和日本厚生省 JISL 1041-1994 《树脂加工纺织品试验方法》标准。

在生态纺织品标准方面,我国《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标准(GB/T18885-2002)和《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和对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稍有不同,前者对于婴幼儿类纺织品的甲醛限定为“不可检出”,后者为按照日本法规112测试方法低于20mg/kg的吸光度值 。一般认为现行的测试方法及仪器,对于甲醛含量20 mg/kg 以下的检测,实际上是超出了仪器的灵敏度。所以,这两种生态纺织品标准对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实际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GB1840l-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技术要求,虽然参照了Oeko-Tex Standard 100,但在制定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了我国纺织行业技术发展水平、产质量量因素,既能达到保护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又能降低成本。Oeko-Tex Standard 100是标签标准,只有自愿申请该标签的产品才必须符合其标准要求。我国

GB1840l-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许多项目未被列入考核指标中,如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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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有机氯载体及PVC增塑剂等。列入的强制性考核项目有甲醛含量、pH值、异味、染色牢度及禁用偶氮染料5项考核指标。其中,染色牢度个别指标较Oeko-Tex Standard 100偏低,另外,Oeko-Tex Standard 100对耐唾液色牢度仅以是否“牢固”来评价,没有一个界定等级,不便于操作,我国标准对婴儿用品类产品给出了具体的牢度等级(4级),其它几类不作考核。 3 欧洲生态标准 ECO—Label

欧盟的的生态标签ECO—Label 欧盟的生态标签是由欧盟执法委员会根据880/92法令建立的。申请该标签纯属自愿行为,企业希望借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培育自己的市场。也有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最早的纺织品标准Eco—Label是根据1992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1999/178/EC法令而建立的,2000年7月17日欧盟决定修改1999/178/EC。2002年5月15日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公布了纺织品生态标准的新标准。原有标准的有效期至2003年5月31日止,新标准自2002年6月1日生效,新老标准有一个12月的过渡期,到2007年5月31止。它分为三个主要类目,即纺织纤维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使用标准的适用性。新标准对禁用和限制使用的纺织化学品,即纺织染料和纺织助剂做出了明确的新规定,其禁止使用与限制使用的面比过去标准宽,要求也比Oeko-Tex Standard 标准100更严。 Oeko-Tex Standard 100

1992年4月7日,奥地利纺织研究院与德国海恩斯坦研究院正式公布了第一版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993年2月11日它们在瑞士苏黎世纺织检验公司(TESTEX)正式签署建立“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和检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esting in the Field of Textile Ecology),该组织是一个国际性民间组织,已有13个不同国家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签署协议,成为该协会正式成员。它发布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是商业标准,不像Eco-Label具有法律效力。Oeko-Tex Standard 100自1992年公布第一版以后,又于1995年和1997年发布修订版,1999年12月21日的2000版和2002年2月9日的2002版已将Oeko-Tex Standard 100定型,于2003年和2004年作了部分修订。Oeko-Tex Standard 100主要是限制纺织最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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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有害物质,由于考虑得较多而细,因此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认证截止1998年9月还只有1400份,2000年6月底达18836份,2002年上半年有27000份。目前据称累计有35000份左右取得认证,这些获得认证的企业90%以上集中在欧洲,主要是德国、奥地利和荷兰,其中德国的企业约占了37%,中国企业申请认证的所占比例很低。 Eco—Label与Oeko-Tex Standard 100的比较

欧盟生态纺织品Eco—Label标准与Oeko-Tex Standard 100的差异是多方面的,由于考核体系不同,直接将两者对比是有困难的。

首先是标准发布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Oeko-Tex Standard 100是由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发布,该协会为国际民间组织,属于商业标准。生态纺织品Eco—Label标准由欧盟发布,各成员国应将此作为本国政令,属于政府行为。

其次是考虑的生态要素不同。这一点从它们在标签上所注可以清楚地反映,Oeko-Tex Standard 100为“可信任纺织品”—按照Oeko-Tex Standard 100检测有害物质,考虑了限制产品的有害物质,除将挥发性物质的挥发量作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外,没有考虑环境负荷方面的因素,但是对纺织品成品上含有的有害物质考虑得较多而细。Eco—Label标注为“降低了水污染,限制危害性物质,覆盖了产品全部生产链。”规范明确指出:“规范的实施旨在减少整个纺织生产链(包括纤维生产、纺纱、织造、印染前处理、印染后整理、成衣制作)中关键加工工序对水环境的污染”,除考虑限制产品及其生产中危害性物质外,重点考虑的是降低环境负荷,尤其是限制水污染。 对甲醛含量的限定

按Eco—Label标准,最终织物中,游离甲醛和部分可水解的甲醛含量,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应不超过30 mg/kg,其它产品应不超过300 mg/kg。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没有施用含甲醛类产品的声明,或者提交一份使用方法EN ISO 14184-1测试的试验报告。

按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就甲醛含量来说,婴儿用品(Ⅰ类产品)小于2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产品(Ⅱ类产品)小于75 mg/kg、不直接接触皮肤产品(Ⅲ类产品)小于3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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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Ⅳ类产品)小于300mg/kg.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制定强制执行各种联邦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规定、管理市场上涉及玩具、家电、纺织品和服装等约15000 种消费品的安全。进口消费品的安全检查由海关执行。 染化工作者学会(AATCC)

美国染化工作者学会,又称纺织化学家和染色家学会,是非官方机构。 主要职责是测试分析染色牢度、物理性能和生物性能,研究测试方法。 实验与材料委员会(ASTM)

美国实验与材料学会是一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委员会的综合学会。其职责是:完善有关原料、产品、体系、服务性能和特点等方面的标准;修订关于纺织产品物理性能的标准,包括测试方法、规格及要求等。

美国纺织品技术法规及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差异 美国纺织品和服装标签法规 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

该法规包括:一般要求:少于5%的纤维含量的描述;常用纤维的名称和定义;产品特殊类型的纤维含量;标签上信息的安排和表述;含水量有内衬、里料、填充物等的产品;绒毛织物及类似产品;含量明示;纺织纤维产品的原产地;纤维含量允差等。 服用纺织品和面料维护说明标签(16CFRpart423)

该法规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产品上附有维护说明,并且应易被消费者发现。维护说明必须包括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常规维护方法,必须包括洗涤说明,并对水洗、干洗、熨烫、漂白等给出规定。

美国国家法规规定了产品含量标签和产品标签,较为严格。

我国的GB 5296.4《消费者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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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和FZ/T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都规定了纺织品及服装中的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内容较全面。标准中规定纺织品销售时,必须标注产品的纤维含量,若是两种纤维混纺或交织的,其中一种不得低于5%。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与美国的法规基本接轨。 纺织品燃烧性能的法规

美国较重视纺织品的阻燃性。以法令、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纺织品阻燃性能要求,涉及服装、床上用品、纺织品等用纤维布料制成的商品,进入市场前要按阻燃性能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只有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其主要法律条例有: 16FCR1610 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CPSC 对阻燃性的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服用织物必须经过易燃性试验,并根据易燃性能将织物分为3 个级别: 1 级为普通易燃性,可做服装; 2 级为中等易燃性,可做服装; 3 级为快速和剧烈燃烧,不可做服装。 16CFR1615、1616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

该法规规定要求做儿童睡衣的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后,平均损毁长度不超过17.8cm,续燃时间小于10s。

美国纺织品易燃性的要求是以法规形式出现,对真丝绸缎也有易燃性要求,一般要求为一级。 指标和试验方法比较详细。

我国对纺织品和服装没有易燃性的考核专案。我国GB 8965《阻燃防护服》和GB 17591《阻燃机织物》国家标准,仅适用于采用了阻燃剂,进行阻燃后处理的或用于防护服类的产品。与美国的易燃性概念不同。 控制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

美国各界对禁用部分偶氮染料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目前尚无直接的证据证明部分染料与人体长期接触存在致癌的危险,因此暂不赞成立法,另一种认为既然部分偶氮染料会分解释放出致癌的芳香胺,就应禁用。部分非官方机构、学会对有害物质的限量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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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装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

美国对服装如男、女衬衣、袜子、运动装、文化衫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有:禁用偶氮染料、甲醛、镉、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镍残留量等,尤其对“甲醛项目指标”要求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一些大型国际采购商根据其用途要求规定甲醛含量的限量为20-300mg/kg。 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值

禁用偶氮染料,通常指的是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美国对目前已知的二十多种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的限量值为30mg/kg。 重金属残留物的限量值

重金属残留物通常指的是对人体有害的金属如砷、铅、镉、汞等. 我国控制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与美国法规的差异:

我国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该标准从2005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甲醛含量、PH 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限量值都作了规定。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品中偶氮染料、致癌染料、致敏染料也提出了限量,其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

美国在国家政府在技术法规层面对偶氮染料等虽然暂时还没有立法。但实际上的禁用已经在国际间的双边贸易中全面展开。美国以AATCC 为代表,要求对进入美国市场的纺织品、染料和中间体等都要求有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担保证明。美国客户在对从我国进口的真丝服装提出甲醛含量、pH 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重金属等限量要求,如出口企业若达不到要求,则很有可能失去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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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协会、国际采购商和跨国公司的质量标准与我国绸缎标准差异 概述

美国在国际上是比较有影响的国家,美国对我国绸缎出口有制约作用的标准主要有:美国国家纺织品(ANSI)标准,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标准和美国染化工作者协会(AATCC)标准。美国标准为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也是我国真丝绸缎出口影响较大的标准之一。这些标准不是按纤维种类定等,而是以产质量最终用途定等。因此,没有专门针对真丝绸缎的产品标准,但真丝绸缎做成相应的产品后同样要受该类标准的制约。美国的一些大型的国际采购商或公司为了采购的产质量量有保证,往往根据自已的要求制定的商业标准,其试验方法也往往采用AATCC、ASTM 标准。

我国出口真丝绸目前均使用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该标准实施以来,推动了我国丝绸生产的发展、产质量量的提高与技术进步,在我国丝绸行业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在我国丝绸行业已实施了近十年,但当时在丝绸产品标准中指标水平的设置过多地考虑了企业利益,含有许多指导企业生产的内容,对消费者和客户的利益考虑的不够充分,从而造成制订标准中的一些内容繁锁、指标水平偏低,已与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美国公司对真丝绸缎内在质量要求

美国真丝绸缎质量标准与我国真丝绸缎标准的差异: 内在质量 色牢度

色牢度差的服装,碰到雨水或汗水时容易褪色,不仅容易使其它服装沾色而影响美观,而且面料中的染料分子和重金属离子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健康。 耐水、耐洗、耐汗渍、耐干摩擦色牢度指标水平偏低

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中,耐水、耐洗、耐汗渍色牢度优等品、一等品变色为3-4 级,沾色为2-3 级,耐干摩擦牢度为2-3 级。但2005 年将实施的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将以上指标规定为3 级以上,真丝绸缎也是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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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美国客户的耐水、耐洗、耐汗渍、耐干摩擦色牢度指标值普遍比我国标准高l 级。我们在对许多丝绸印染、服装企业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真丝绸的色牢度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深色染色(梅红、黑色等)真丝绸产品的耐摩擦色牢度较难达到标准要求,拔染印花的真丝绸产品色牢度也难以达到标准要求。2.3.3.1.1.2 没有设置耐光色牢度指标耐光色牢度是评定丝绸产品在阳光照射下颜色的变化程度。但在目前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中,仅要求按合同或协议执行,未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而国外客户近年来要求对该指标做测试的样品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该局2001 年与2000 年相比,耐光色牢度检验的批次增长了90%。最近两年继续呈上升之势,且由于耐光色牢度差引起的质量索赔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浅色真丝绸的耐光色牢度较难达到客户要求。

美国的真丝绸缎标准中基本上都要考核耐光色牢度指标,并且要求达到4 级,但在测试方法中的耐晒时间有所不同,分别要求为晒5 小时、l0 小时和20 小时。 没有设置湿摩擦、耐干洗色牢度指标

美国客户对真丝绸湿摩擦、耐干洗色牢度都要求考核。而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对该项指标没有进行考核。 水洗尺寸变化率

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对尺寸变化率的考核指标是根据真丝绸的加工工艺(练白绸、印染绸)及不同的织物组织规格(绉类、纺类、其它)以经、纬向分别列出,十分繁锁,不易实际操作,是典型的生产型的标准。而美国标准中基本上都是要求达到±3%。 尺寸变化率指标值的大小还与试验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GB/T 8629—2001《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国家标准进行测试时,试样有五种干燥方法,悬挂晾干、滴干、摊平晾干、平板压烫、翻滚烘干,干燥方法不同,指标值也略有差异。

GB/T15552《丝织物试验方法》国家标准中规定尺寸变化率试验方法中干燥程序采用平板压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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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国客户采用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采用悬挂晾干,有的采用摊平晾干法,也有的采用翻滚烘干。

采用GB/T 8629—2001《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标准进行试验时的洗衣机,采用前门加料、水平滚筒型洗衣机,而美国采用的是顶部加料、搅拌型洗衣机。 接缝强力(俗称“纰裂”)

接缝强力(俗称“纰裂”)是评价面料主要服用性能的指针之一。接缝滑移即服装产品的肩缝、袖缝、侧缝的耐拉强度,即服装接缝强度,直接影响服装质量。接缝强度不足的服装易发生丝线的“滑移”。即通常所说的“排丝”或“抽丝”,出现裂缝,引起服装的肩缝、袖缝、测缝等缝口处脱开而无法修补或穿着。由于真丝绸缎是由桑蚕长丝为原料织造而成的,故丝身光滑,极易产生纰裂。由于没有深入系统地对测试“纰裂”测试仪器及试验方法进行研究,故至今仍没有被列入丝绸标准考核项目。

大多数的美国客户对该项目均规定了限量值和试验方法,采用ASTMDD434-1995,取定滑移量或定负荷法。

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对真丝绸缎的撕破强力没有规定考核指标,该项目均规定了限量值和试验方法,采用ASTM D1424-1995 或ASTM D5034-1995。 外观疵点评定方法

美国真丝绸缎外观疵点评定方法

美国大公司外观疵点的评分方法采用“四分制”和“十分制”两种,通常“四分制”适用于梭织和针织绸缎的检验,而“十分制”一般适用于梭织产品的检验。具体要求如下: “四分制”: “十分制”:

我国GB/T15551-1995《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的外观质量评等采用的是“分/每米”制标准,将真丝绸缎按幅宽分为114 cm 及以下、114 cm 以上二挡,根据门幅不同规定不同的分数,将疵点按长度、轻重程度评分后定等级。该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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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方法复杂繁锁。较适用于指导企业生产和内部质量量控制,而采购商不易掌握。对贸易上不适用。

评分方法与服装厂对面料的要求不相符,存在着不合理性。如有些绸面疵点如缺经、宽急经、多少纬等,在丝绸面料标准中评分很少,如果在裁剪好面料上出现,也需换片,如小疵点多,换片率就高,使服装厂颇感头痛。又如破洞疵点在面料标准中规定是一个需降等的大疵点,也只需换一片,但在服装厂则认为其影响程度与小疵点是相同的。

美国的外观疵点评分采用“四分制”评分标准,使用简便,实用性强。对影响服装质量连续性疵点、横档和小疵点能严格控制,适合服装厂对面料的质量要求。

在对有关丝绸服装生产企业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的丝绸服装厂在检验真丝面料时,基本上都应客户的要求,使用“四分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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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ju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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