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评价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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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生评价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育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学生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管理效能、服务质量的提升,特设立湖南大学学生评价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大学学生评价委员会隶属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是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评价委员会,分别设立本科生主任委员1人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研究生主任委员1人兼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并设立副主任委员若干。

第四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设教学评价委员会、管理评价委员会、服务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评价工作组,完成学生评价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班级或学科专业范围内组建工作小组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评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产生

第七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责任心强;

(二)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群众基础好,能代表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和迫切愿望; (四)能够认真完成一届委员工作,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评价能力:

(一)辨别能力,委员能够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论证和选择;

(二)善于发现问题的能力,委员能够比较及时准确的发现学校教学、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归纳总结能力,委员能够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总结;

(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委员能够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析,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建议。

第九条 委员产生办法:

(一)各学院本科生以班级为单位开展民主选举,各班推选1人;研究生以学科专业为单位开展民主选举,各学科专业原则上推选1人,兼顾学历层次和年级比例。

(二)选举时到会人数应超过本班级或本学科专业总人数的2/3,当选者的票数应当超过总票数的2/3(含2/3)。

第十条 本科生委员、研究生委员每届任期1年,不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学生评价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享有评价活动的推荐权与被推荐权; (三)提出质询的权利;

(四)在学生评价委员会各种会议上可以自主发言和表决; (五)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为委员提供的保障;

(六)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委员可列席;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生评价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公正、公平、合理地发表评价意见;

(二)对学生评价委员会讨论评价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三)对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和相关的评价结果严格保密; (四)深入广大学生中广泛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五)任期内至少提交一份建设性的意见或报告;

(六)在任期结束时,学生评价委员会对委员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对学校教学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对学校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十五条学生评价委员会对学校服务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对具体工作事项的评价和建议应及时送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也可直接送呈校领导。

第六章 工作原则与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委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章程规定的评价范围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地实施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通过总结归纳、选择项目、调查研究、会议讨论、形成评价报告、呈送评价报告等有步骤地实施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事项采取“票

决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生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连续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三条 委员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实习、出国交流学习等各种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工作的,应自动退出。

第二十四条 委员退出后,名额由其所在班级或学科专业民主选举增补,并报学生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评价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涉及委员本人及其导师相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参与听证职能部门会议时,可根据情况要求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生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2/3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授权校学生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学生会

湖南大学研究生会

2010年4月1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jp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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