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5 18: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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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水平,多出精品工程,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在全省建筑行业组织开展“山西省建筑工程汾水杯质量奖”(以下简称“汾水杯质量奖”)评选活动。为保证评选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建筑市场形势的变化和近年来评选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实际情况,今年协会秘书处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企业、专家充分讨论,对原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汾水杯质量奖是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是省内一流水平的代表。

第三条 汾水杯质量奖的评选对象是,山西全省的所有建筑业企业会员单位施工承建的境内外所有工程项目。

第四条 汾水杯质量奖与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接轨,本省境内凡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汾水杯质量奖获奖工程。

第五条 汾水杯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奖杯不分等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汾水杯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是: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邮电、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单项或单位工程,其规模为:

1、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

2、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邮件处理中心和生产综合

楼;

3、长度在一千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4、长度在五百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5、长度在四十公里以上的铁路工程;

6、长度三十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长度在一百公里以上一级公路;

7、长度在三百米以上的公路桥梁; 8、高度二百米以上的烟囱; 9、容积六百吨以上的水塔; 10、直径一百米以上的凉水塔; 11、二百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工程;

12、年产45万吨以上规模的矿井及年产45万吨以上的选煤厂工程。

二、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其规模为: 1、一万五千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2、二千个座位以上的多功能体育馆; 3、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的游泳馆; 4、五百个座位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一百间客房以上的饭店、宾馆;

6、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7、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8、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9、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房屋面积在三千平方

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10、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喷泉、健身设施和环保绿化符合要求的城市活动的广场工程;

三、大型水利及给排水工程,其规模为: 1、容积一亿立方米的水库工程; 2、新建日供水五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3、新建日处理三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四、住宅工程和新建的住宅小区,其规模为:

l、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或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三栋以上);

2、三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庭院绿化初具规模,一次建成的住宅小区。

五、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且具有代表性,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精品工程,也可申报。

六、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建安工作量须在三千万以上。

七、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l、外国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工程; 2、保密工程和竣工后隐蔽的工程; 3、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汾水杯质量奖的工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建设计划,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二、工程设计要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发的设计标准规范及节能建筑和环保的要求。

三、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评为质量优良,并取得优良工程证书的,省内同类先进水平工程。

四、工程开始就立足于创优质工程,具有实施性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五、工程必须是受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

六、工程主体结构和外装修必须在上年6月以前完成,并在上年9月底前竣工,经过一个冬雨期考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七、按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具有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工程。 八、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都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有环保测试记录和报告单。

2、小区内各类建筑平面布臵、立面造型以及房屋建筑结构、装修等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3、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60%以上的单位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设施配套的安装项目要达到优良标准。

第八条 申报汾水杯质量奖的对象:

一、省、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工程施工企业。

二、中央部委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或外地在晋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股份制建筑施工企业和集体建筑施工企业。 四、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五、个别情况特殊的建设单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汾水杯质量奖由承建施工的企业申报,所属市建筑业协会、省级各建设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审查及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出具推荐意见,向“汾水杯”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二、中央、省属施工企业申报由省级建设行业协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出具推荐意见,向“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集团公司本身承建的工程,经董事会审查后,可直接向“评审办”申报。

四、境外在晋的施工企业承建的专业工程,由企业申报、由省级建设行业协会审查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汾水杯”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承建的民用工程经由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查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评审办”推荐。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并附有工程质量认证资料。

二、工程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批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三、工程主要部位彩照一份,附有文字说明。

四、工程具有施工过程的多媒体影像资料,光盘演示不超过六分钟(详见申报“汾水杯”工程影像资料要求)

五、积极参加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提供工程采用四新情况和节能新技术的资料。

六、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开展QC小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八月底。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 为保证汾水杯质量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初审合格的工程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 经公示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的组织、程序、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的汾水杯质量奖工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经过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工程。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认定。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汾水杯质量奖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ji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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