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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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

拍卖案例分析试题特征归纳

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 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 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 四.注重加工, 不疑不难 五.题型稳定,侧重能力 六.避免争议,追求通说 七.全面考查, 不漏细节 八.紧扣大纲,教材为核 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

关于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案例分析”一科中“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的。也存在过一些争论。这就是我在《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中为什么要安排《导论》这一章内容的理由。 (一)拍卖案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广义的拍卖案例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客观事件。包括拍卖公关案例、拍卖策划案例、拍卖营销案例、拍卖法案例等等。这些案例可以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汲取,但是一般都应当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

2.狭义上的拍卖案例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的涉法事件,即拍卖法案例。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狭义上的拍卖案例。

通过教材中的“导论”,我们准确界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案例,拍卖案例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涉法案例。弄明白了“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拍卖案例分析”考什么?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这就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命题特征,即“因法设案”。考试中的案例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否者,考试就无法制作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题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便考一些与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考题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因法设案,依据充分”。实际上是先确定了要考察的法律或法规,才有了案例,而不是先有了案例,然后再去找这些规定。所以,考试中的案例比起实践中的案例来讲要容易得多。大家完全可以相信,考试中每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或法律法规肯定是你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理清解题思路,一般并不难回答。

(二)我们可以对“案例分析”考试中命题的步骤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1.确定法律法规(先确定考哪一部法律) 2.确定具体法条(再确定考哪些法律条文)

3.确定关联法律(为了增加案例的难度,一个案例中可能要同时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法律,通常是相关的几个法律) 4.创设案件情节,设置干扰因素(如果有现成的案例就可能用现成的案例,或在已有案例基础上改编)。 5.设计分析的问题。

以上五个步骤中,前三个是“因法”,后两个是“设案”。针对这样的命题特征,考生应当采取与命题相反的解题思路。考题是“因法设案”,考生要完成的任务就应当是“凭案找法”。案例分析的解题过程首先是一个找法的过程,是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集中反映。案例本身就是“事实”,需要你去找“法律准绳”并运用“法律准绳”来分析问题。考生通常反映“案例分析”难,难在哪里呢?我想首先是难在你找不到要考试的“法律准绳”,其次难在你找不准具体的“法律准绳”。如果你能明白一道案例分析题要考查的“法律依据”,那你就至少完成了一半任务了,剩下的就是如何组织语言的问题了。 (三)案例分析的一般解题思路是:

1.亮明观点;2.写出法律依据;3.结合案情进行分析;4.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结论。

实践证明,这种解题思路对于综合性案例分析是非常适用的,这就是为什么17期辅导会收到显著效果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在17期之前,没有人来总结简单又适用的解题方法。这也是17期以后,不少人过于迷信和依赖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现在情况有了变化,这样的方法对于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的案例分析就不太适用,选择题主要考的是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我们就必须要总结新的解题方法。这是我要讲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一个特征。

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

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指涉法的拍卖案例,这一点现在是非常清楚了。但是拍卖师资格考试毕竟不同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资格的司法考试,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法律”本身也是有特征的。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都是紧扣“拍卖”的案例,而考试的重点是这些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考试的“涉法范围”问题。在这个方面,案例分析试题具有另外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考试的重点是非常突出的,考试的范围(涉法范围)是以拍卖法为主的。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非常清楚,即要求考试要“以拍卖法为主,强调知识的综合性”。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拍卖法。 (一)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也有狭义上和广义上的两种理解:

1.狭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拍卖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调整拍卖活动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一部非常小的部门法,统共只有69条,有些法律规定是很难出现在案例分析中的,如总则的内容,附则的内容,是不好出题的。如果去掉总则5条和附则3条,充其量不过60条左右,而这其中还有些条文也不具有可考性,比如一些纯粹定义性的条款。因此真正符合命题条件的条文不会超过30条。

2.广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拍卖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拍卖活动的司法解释。此外,还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业协会在法律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定。拍卖案例分析考试中,拍卖案例所涉法律指的是广义上的拍卖法。广义上的拍卖法指所有与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在编写教材时,提出一个概念,即“拍卖法律体系”的概念,以拍卖法为核心,将与拍卖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归纳,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们现在已经作了一个基础性工作,将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从原来的《通论》中独立出来,单独成书,这就是大家手中拿到的《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包含四个部分,除了第四部分“附录”外,其他三个部分就是拍卖案例分析命题的涉法范围。《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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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中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通过分析近年来的试卷不难发现,考试的范围主要还是集中在狭义的《拍卖法》上。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二个特征,这就是“重点突出,紧扣拍卖”,尤其是狭义上的拍卖法占的比例相当高。因此拍卖法仍然是今年考试的重点中的重点。 (二)当然了在复习是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1.考试中虽然以拍卖法为主,但是与拍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不应忽视。因为案例分析的命题原则是“以拍案法为主,注重考试的综合性”。拍卖行业虽小,拍卖活动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仅就拍卖的对象而言,就涉及到有形的房地产、艺术品、机动车,无形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果忽略与这些拍卖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命题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同一案例中,可能同时要考查几个不同的法律内容。比如17期考试中,《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共4处,占总考点的17%。同样,在第18期考试中,《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共有3处。占考点总数的16%。

2.从19期开始,考试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考点越来越模糊。以往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一般是直截了当的,我们能够清楚地说出一个案例考查的具体是拍卖法的哪一个条文。但是从19期开始,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开始由直接转向了间接,你可以看出某个案例是在考查拍卖法,但是你却无法说出具体的条文。这种倾向尤其在选择型题目中较为明显。因为传统的解题思路是先找出并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用法律条文来分析案情。但是在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案例分析题型中,不要求你写出具体条文,只要求你在4个选项中作出你的选择,这种情况下,正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和精神可能要比你单纯的背诵法律条文要重要的多。你背下了法律原文,但是如果你不能正确理解条文的含义,那么你照样会选错。

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

(一)从以往的考试来看,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往往会成为考试的重点。比如,《拍卖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都是2005年1月刚刚生效的。但是在2005年10月份的第17期考试中,这两个新法律都出了考题,而且所占比例还不小。其中《拍卖管理办法》共2处占总考点的8%,具体条文是第40条和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共2处也占总考点的8%,具体条文是:第20条和第32条。在2006年第18期考中,有一个案例专门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是2005年7月刚出台的,在2006年刚刚收录到我们的《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当时没有人注意到这个新的法律文件。因此18期考试成绩比17期低,也与这个案例有关。这个案例后来经改编后收录到我们的教材中了(见第三章案例五)。今年《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内容上有了变化,收录了《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这意味着这两个法律将有可能成为今年考试的范围,大家一定要认真看看这两个新法律。在拍卖师资格考试中,不仅要兼顾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而且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也往往会成为命题的对象。在去年第19期的考试中,没有出现关于新法律的考题,但是却考了行业发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比如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问题、拍卖师的刑事犯罪问题等等。18期还考了外国公民报考我国拍卖师资格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拍卖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问题。

(二)考生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不太关注行业动态。去年中拍协召开了两次理论研讨会,8月份在成都召开的理论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拍卖中的合同文本”;11月份在北海召开的研讨会主题是“拍卖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结果去年案例分析中最大的一道题就是一道“委托拍卖合同审查”案例,而且5道多项选择题中有4道题目是关于拍卖师的行为规范问题,同时通论的论述题考了“拍卖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去年我在博客上专门转发了这两次研讨会的通知,建议会议地点附近的考生最好前往听会。同时在博客上发表了关于拍卖师职业道德和权利义务的几篇文章。考试结束后,有考生说他参加了成都的理论研讨会,所以案例分析中“合同审查”的题做的很好,并且顺利通过了考试。另外,还有学员说我在博客中写的《论拍卖师的才与德》对他回答通论的论述题有很大的参考作用。这些并不是表明我有先见之明。其实我也不知道我的博客文章对大家的考试还有作用。在这里主要是想提醒大家注意,凡事总是有规律的,拍卖师资格考试也不例外,每年考什么内容,不是随便安排的。拍卖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往往会成为考试的内容。对考生来讲,考试的主要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取得一个资格。但是对行业来讲,拍卖师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为了选拔拍卖师,它还应对行业发展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考试还有宣传行业和普及拍卖知识等方面的功能。因此,关注行业动态是考生复习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比如,《中国拍卖》上就专门开辟了拍卖师考试专栏,刊登了《拍卖经济学基础》作者们的几篇介绍性文章,对复习就很有用。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人看过这本杂志。另外,中拍协主办的《拍卖通讯》,上面就有关于不少拍卖案例的复函,找来看看,对大家复习应该会有一些帮助。

四.注重加工, 不疑不难

(一)每年考生都会问一个同样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案例可能成为考试中的案例?拍卖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是否会成为考试中的案例?可以肯定地讲,现实中的案例不管它容易还是疑难,都不会直接成为考试中的案例。因为考试中的案例有自己的特征,即都是人为加工的结果。为什么要加工呢?因为考试是有目的性的,考题必须要符合考试的目的,因此就必须有可考性,这就要求必然要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过程就叫“命题”。考试中的案例是命题人员经过自己的思维,按照法律的规定创造出来的。有的可能参考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但并不完全相同;有的案例则纯粹是命题人员自己造出来的,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生。

(二)案例分析题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不论是传统的综合性案例分析,还是19期开始增加的选择型案例分析,都不例外。一部分是题干,就是我们平常讲的案情;另一部分是问题,就是考试中要求考生回答或通过分析做出选择的部分。刚才我们已经讲过了,案情的设定遵循因法设案的规律,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大部分案例是为了考试而人为制造出来的,是首先确定要考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条文,然后再依据这些法律条文来设定案情,而不是相反。真正考试中的案例不但与拍卖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有区别,与我们教材中的案例也是有区别的。教材中的案例很大一部分是真实的案例,是先有案例,然后再找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析案例。而考试中的案例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工出来的,一般都具有明确的“考试”目的,考题必须具有较强的“可考性”。

(三)对案例进行加工的过程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首先是语言文字的加工,即通过加工是案例变的更为简洁,以便减少考试中的“阅读量”,为考生节省宝贵的时间。从历年的考题可以看作,真正的考试案例的语言是非常简洁的,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包括标点符号,都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字里行间都在传递考试信息,而考生应当找的“法律准绳”就藏在这些细微的信息中。考生在考试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给定的材料,不要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加工的第二项任务是设定案例的情节。案例的情节包括两类:一类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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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正面信息的情节,即引导你做出正确判断的情节,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类是传递反面信息的情节,即命题者故意安排的干扰信息,我们俗称“圈套”和“陷阱”。

(四)注意拍卖师资格考试不纯粹是一个“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不像考驾驶执照,只有符合条件的,都让通过。拍卖师资格考试带有很强的“选拔性”,所以考试必须能将考生分出个“三六九等”来,通过设定干扰信息来使考生的成绩拉开距离,便于国家选拔。所以考试中经常会出现“声东击西”的情况,18期有个案例就非常典型。表面上好像要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收费的标准,实际上与该收费标准毫无关系,它的真正考核点是“公物拍卖”的范围,是在考拍卖法的规定。这就是加工的重要性。因此,考试中的案例与拍卖现实中的案例是有区别的,都是经过认真加工的案例。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大家要关注,因为这有可能成为考试案例的素材,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照搬现实案例的情况。考试中的案例绝对不会是现实中的疑难案件,经过加工的题目必然具有一个特征,即不再是疑难案件。即便以现实中的疑难案件为原形,也要进行加工,使案例本身不再具有疑难性。考生不会做并不是考题疑难,而是考生的基本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所以在案例分析考试中,注重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在案例分析这一科的复习中,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只能踏踏实实地看书、思考和总结。不少考生在我的博客上留言,询问为什么案例分析考试总是通不过的原因,对于这样的咨询,我一般是不回复的,不是我不想回复,而是我不知道该怎样去回复,因为我也没有“灵丹妙药”。

五.题型稳定,侧重能力

案例分析的题型稳定这样的结论在以往的辅导中是不敢讲的,顶多敢说案例分析的题型在逐年地趋于稳定。今年我们可以讲案例分析的题型已经基本稳定了,因为我们从去年开始有了《考试大纲》明确了考试的范围。今年的考试大纲增加了一项内容,即要明确告诉考生每一门考试科目试卷的题型结构和分值分配。所以拍卖师资格考试越来越规范了。

从今年的《考试大纲》来看,案例分析题型与去年的题型保持一致,还是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案例题三种大的题型构成,但是题目数量和分值略有调整,单项选择题由去年的10个调整为15个,分值由每小题3分调整为每小题2分,总分值保持30分不变;多项选择题仍由5道案例组成,每小题分值由去年的4分调整为3分,总分值由20分调整为15分。另外可能由3-4道综合案例分析,总分值为55分,比去年提高了5分。在考试题型走向稳定的同时,案例分析考试也越来越注重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查了。按照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要求,考生都应当是有一定拍卖从业经验的人员,因此结合拍卖实践来考查实际能力历来是案例分析考试的一种重要目标,但是由于以往考试不够规范,这以要求的体现不是太明显。从19期开始,能力考查成为了考试的一个重要特征。19期考试中分值最大的一道案例分析题就一道考察考生“合同审查”能力的题。

原题如下:白云拍卖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下面是该公司与委托人高大鹏签订的一份委托拍卖合同。请仔细审查该合同的内容,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高大鹏 住××市学府路38号,联系电话:×××××× 拍卖人:白云拍卖公司

注册地:××市丰收路123号吉祥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常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将位于本市幸福路21号面积56平方米的两间门面房、祖传唐三彩骆驼一对、当代某著名画家创作的山水画一幅、“奔驰”牌小轿车一辆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第二条 拍卖方式为有底价(保留价)拍卖。

第三条

拍卖人应于2007年8月8日之前完成对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标的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委托拍卖的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或质押。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在委托拍卖期间,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再行委托其它拍卖人进行拍卖。

3、委托人有权亲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到拍卖会现场观看,但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4、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当将上述标的中除门面房外的其他标的物交拍卖人保管,以便进行标的物展示。 第五条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拍卖人应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并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委托人一份。

2、本合同签订后,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制定出适合本次拍卖活动的策划实施方案,做好招商宣传及竞买人的登记工作。 3、拍卖人有权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保留价确定后,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4、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权终止本合同。 5、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身份和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拍卖人对委托人移交的标的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拍卖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佣金和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2000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保管、运输、公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在拍卖会结束后多退少补。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成交价款的15%,由拍卖人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3、拍卖会前因委托人原因撤销拍卖标的、中止或终止拍卖时,委托人应支付拍卖人因拍卖活动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拍卖标的物交付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拍卖人将标的物实物移交给买受人,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拍卖人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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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按成交价金额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2、拍卖人保证在每个标的物的保留价价位上有竞买人应价,如竞买人的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则将该拍品按保留价拍归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

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5日内,将扣除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拍卖成交款转交给委托人。

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

拍卖人所有。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本,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高大鹏 拍卖人:白云拍卖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常宁 合同签定日期:2007年8月2日

拍卖师资格考试注重对实际能力的考查,这一趋势和特征不仅体现的《案例分析》这一科中,拍卖技巧考试是考实际操作能力的,这一点自不用多说。从今年起,《拍卖经济学基础》的题型也将有重大改革,其中一个改革趋势就是要偏重对考生实际能力的考核。 根据《拍卖经济学基础考试大纲》的规定,今年取消了原来的名词解释、填空、判断等传统的考记忆力的题型,试卷将由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和综合能力题构成,尤其是新增加了“综合能力题”,其目的就是要加重对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综合能力”题的具体内容将由《拍卖经济学基础》的辅导老师给大家解释,我今年不参加《拍卖经济学基础》的辅导。但我的博客上有一些关于《拍卖经济学基础》的文章,也许会对大家复习有一定的帮助,大家可以上我的博客上去自由下载。但仅供大家复习使用,不要采取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措施。另外,我们中央财经大学刚刚成立了“拍卖研究中心”,《拍卖经济学》是我们研究生班的重要课程,大家手中拿到的教材,就是在我们研究生班的内部教材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我们中心现在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收会员,感兴趣的同志可以来报名。我们正在筹建中心自己的网站,网站建成后,研究员关于拍卖经济学的许多文章都会在网站上发布,不过对今年的考生来讲,不一定能赶得上了。附带讲一下,由于编写和出版时间仓促,在《拍卖经济学基础》出版发行后,考生在复习时,陆续发现了教材中存在的一些文字错误,我的博客上专门开辟了一个“教材纠错专栏”,欢迎大家纠错。明天请大家上课时带《拍卖经济学基础》来,我来给大家具体说明一下。这是我要讲的第五个特征。

六.避免争议,追求通说

案例分析的考试重点是拍卖法以及与拍卖联系比较紧密的一些法律。但是拍卖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拍卖法颁布也才10年多。拍卖业还很不成熟,对拍卖理论研究还非常肤浅,而且研究人员也非常稀缺。实践中,对于拍卖法还存在许多争论,有许多问题到今天为止仍没有定论。因此,在考试命题问题上,就必须有所选择,选择那些没有争议的或认识一致的问题来考试。我在写《案例分析教材》时,将关于拍卖法的争议分为了三种类型,对不同的类型的争议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待。

第一类争议是认识错误造成的争议,这些争议实际上可以用现有理论解释清楚的。我在写教材时就通过分析点评尽量予以澄清和解释。这类争议事实上已经不是争议了。可以纳入考试的范围。比如拍卖的竞价条件问题,即一个竞买人是否可以拍卖的问题。

第二类是拍卖界有争议,但是没有本质上的分歧。对于这类争议,我在写教材时就采用了拍卖界的通说。比如落槌的同时又有人应价,拍卖是否成交的问题。这类争议问题是可以考试的,只不过要以拍卖界大多数人的“通说”为评分标准。

第三类争议是由于立法上缺陷造成的争议。这类争议在拍卖法修订前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在教材中点出,或者仅作为每章节后的思考题供大家思考。如拍卖师主持权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的地位,强制拍卖中的佣金比例等。这一类争议不会成为考试对象,但是这些内容是可以作为“干扰信息”来使用的。

大家可能已经发现了,今年的案例分析教材与去年的教材实际上是不完全一样的。去年考试结束后,我对教材做了细微的修订,主要是删除了个别存在争议的案例。比如公告时间的计算方法问题。这是我要讲的第六个特征。

七.全面考查, 不漏细节

考题的第七个特征是“全面考查,不漏细节”。我举去年的一个单项选择题来说明这一特征,大家感觉一下案例分析考试考得有多细,细到连标点符号都不放过的程度了。

例题:长城拍卖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出于开展业务的需要,长城拍卖公司计划成立一家分公司。下列关于长城拍卖公司成立分公司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B.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 C.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D.长城拍卖公司上年拍卖成交额达到二亿元人民币

这是去年案例分析的第一道单项选择题,也是全试卷的第一题。考点是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对于这个题考生首先要明白它考的考点属于哪一个或哪一些大的法律。然后要确定是哪一个或哪一些法条。大家先不要急着看书,每个人先做一遍,然后我们再来分析,看你做的对不对,如果错了,要明白为什么错了。哪一个或哪一些法律规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呢?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那一些条文做了具体规定的呢?《拍卖管理办法》第11条。请大家参见《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这个案例考查的考点是如何正确理解《拍卖管理办法》第11条中的第六项的含义。我们逐个来分析一下这些选项。选项A的错误在于“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是“两年”不是“三年”。“三年”的要求是“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注意这个信息在“案情”中是告诉过我们的,不过不是直接,而是间接“披露”的,因为案情告诉我们长城拍卖公司成立于2003年,它隐含的信息是该企业已经经营满三年了。所以每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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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每一个数字都不是多余的,更不是随便安排的,都有它要传达的信息。根据我统计的结果,选A的考生占13.7%。选项B的错误在于“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这里将法条中的“超过”偷换成了“达到”,可见考试有多么的细。不少同志只记住了5000万这个数字,没有留意5000万的前提是什么。选B的考生也是13.7%;选项D的错误和B的错误是一样的,将“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偷换成了“成交额达到二亿元人民币”。选 D的考生占了 7.8%。正确的答案应该是选项C。这是去年的第一道案例题,从试卷“由易到难”的规律来看,这应该是最容易的一道题目。去年这道题的正确率是64.7%。

关于这一条的规定,去年考前辅导时,就有学员有过疑问,说法条中给了两个自相矛盾的规定,一方面要求“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另一方面又要求“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是不是印刷错误啊?我说,你不要只看文字,你再仔细看看这个条文的标点符号,这一个条文有两句话,中间用的不是逗号,而是分号,为什么要用分号呢?经过这一解释,大家恍然大悟。可见,标点符号也是有含义的。除了考试注重细节外,考试还是非常全面的。可以说案例分析考试就法律条文的意义上讲,不存在所谓的重点法条问题。尤其是拍卖法,可以说每一个法条都可能考试,而且重复考试的几率很高。所以我在考前辅导中从来都不划考试重点。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七个特征。

八.紧扣大纲,教材为核

下面我简要总结一下案例分析试题的最后一个特征,即紧扣大纲,以教材为核心。如何理解这一特征呢。我们现在有了大纲和教材,但大家一定要正确对待和使用大纲和教材,因为考试是可能超出教材的。去年当我提醒大家考试会超出教材时,好多学员不能理解。问:既然有了教材,为什么考试还有可能超出教材呢? 对于这些疑问我今天在这里再说明一下。我说的考试会超出教材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考试的案例不一定是教材中的原案例;二是考试涉及到的法条范围比教材大。因为案例教材与一般的理论教材不同,内容总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穷尽所有案例。首先,考试案例会超出教材案例。作为案例分析的教材,所选择的案例只能是典型案例,数量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拍卖案例。考试涉及到的知识点应该是教材中的内容,但是考试的案例本身不可能采用教材中的原案例,而是命题人员选择和加工的考试案例,考试案例与教材案例是有区别的。教材选择的案例有所侧重。按照原有的编写规划,这本教材共设计了24个章节,除了现有的12个章节对反映拍卖共性的问题运用案例进行分析外,还有12个章节是按照不同拍卖标的物进行的案例分析,比如文物艺术品、机动车、房产、土地、证券、无形资产等。在编写的过程中,考虑到时间的紧迫以及教材作为考试用书的篇幅,决定选择其中总论的部分章节作为考试教材的内容。因此,教材中选择的案例侧重于拍卖共性的案例,拍卖个性的案例,即各种不同拍卖标的的案例数量较少。但是涉及不同标的的拍卖知识也是要考的,虽然占的比重较小,但是也不能忽略。其次,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会超出教材的范围。教材中每个案例后都附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只是与典型案例有关的法律法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关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大家在复习时要以<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为主,当然教材中所附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复习重点。

教材中每一章都由多个案例构成,每个案例实际上包含五个部分:分别是典型案例、基本问题、要点提示、分析点评和相关链接。去年有不少同志问过这样一个问题:书中内容这么多,哪些才是复习重点呢?考试答题的时候,是否也要像书中的案例那样写很多才行呀?这一点请大家认真看一下“导论”中第四部分,即“教程的体例安排”,这里将五部分的不同作用都作了简要介绍。 1.“典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直观形象地再现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在拍卖实践中的多样化反映。

2.“基本问题”是依据典型案例,结合考试大纲对掌握知识程度的要求归纳出来的,是通过学习案例本身必须要掌握的核心知识。 3.“要点提示”是对基本问题的提示性解答,其主要作用在于引导大家学习和掌握拍卖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在考试答题时,考生回答问题至少要达到这个程度。

4.“分析点评”是对案例所涉及理论和知识的详细分析和扩充,是运用拍卖法基本原理和知识对相关问题的归纳、总结和对不同观点的分析点评。这是每个知识单元中最重要的内容,其范围不限于典型案例所直观反映的知识内容。为了帮助大家准确把握分析点评所涉知识的范围,一般在正式分析点评之前,我会用一句话对每个典型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简要归纳。所以,这句归纳的话很重要. 考虑到拍卖活动涉及到的法律规范非常广泛,为了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掌握除了拍卖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与拍卖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在每个知识单元中特意安排了“相关链接”这样一个内容,其主要作用是对案例及分析点评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条文和知识背景的汇集。这部分原来叫法条链接,考虑到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行业惯例,链接的也不限于法律条文,所以改为相关链接。这也提醒大家,考试案例的分析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有可能涉及到行业规范。答题时至少要回答到要点提示的程度,但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范围不会局限于“要点提示”这么小的范围,大家要认真掌握每一个案例中“分析点评”所涉及的知识和理论。同时,考试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也不限于教材中的“相关链接”部分,而应当以《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为主。虽然考试的案例和涉法范围可能超过教材,但是从19期考试情况来看,考试涉及到的知识点、解题方法、思路和原理主要还是教材中的内容,所以考试仍然是以教材为“核心”的。但需要强调的是,教材中所收录的“典型案例”一般不会是考试案例,至少不会是考试案例的原题。大家一定要明白教材中典型案例的作用,要活学活用,不要死记典型案例的案件情节和人物故事,而要重点掌握典型案例所反映的拍卖法原理和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上就是我对案例分析考题八个特征的简要归纳。

拍卖案例分析题型

拍卖案例分析题型分为:选择型案例分析和传统型案例分析。

选择型案例分析分为:单项选择(四选一)和多项选择题(四个选项)。 传统型案例分析分为:简答题、判断题、分析题、综合体。

一、单项选择题

1.拍卖公司成功举办了2007年的春季拍卖会,本场拍卖会上的拍品很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拍卖法规定的指定公务拍卖的是( )。【第19期】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对两台依法没收的录像机的拍卖。 B.某国有企业破产中委托的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C.海关部门委托的对三辆依法查处的走私轿车的拍卖。 D.人民法院委托的对一套充抵罚金的房产的拍卖。

【《拍卖法》第9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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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答案:B】

2.长春拍卖公司举办的一场拍卖会上共有机动车、房产、机械设备、商标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以后,经他人举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得知认定该场拍卖会上存在恶意串通现象,下列关于恶意串通以及他的法律处罚的表述正确的是。( )【第19期】 A.只要有一个拍卖标的在拍卖中发上了恶意串通,那么整场拍卖会无效。

B.如果只有一个拍卖标的在拍卖会中发生了恶意串通,那么该标的的拍卖必然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标的的拍卖效益。 C.即使有一个标的在拍卖中发生了恶意串通,那么该标的的拍卖无效

D.无论竞买人参与了哪一个标的的拍卖的恶意串通,都应对他处以本场拍卖会中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答案:C】 (一)恶意串通的定义: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恶意串通的类型: 1、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2、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3、竞买人、委托人和拍卖人三方共同的恶意串通。 4、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三)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拍卖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恶意串通的构成条件,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这是历年考试的一种常见问题。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呢?恶意串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本身是民法上的一种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上的规定,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恶意”本身就是指主观上的故意。

2.看有无恶意串通的行为表现,既对拍卖人讲,有无故意泄露拍卖信息、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行为,对竞买人而言,有无事前串通联络、拍卖中串通不应价、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的。 3.看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

关于恶意串通的行为的表现主要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九条规定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⑴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⑵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⑶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竞买人之间其他恶意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事前串通联络、拍卖中串通不应价、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

第十条规定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⑴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⑵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⑶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比如,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 但是从历年拍卖师资格考试来看,只要具备行为和损害结果两个条件就可以了。因为我们很难举证证明一个人是否主观上是故意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也只能通过客观的行为来说明,所以只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当然这种推定只适用于考试,在真正的诉讼中可能是行不通的,这就是为什么拍卖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现实中很少能行得通的主要原因。真正以恶意串通为由来追究竞买人责任的情况很少。

四、恶意串通的后果和责任:

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是由拍卖法第65条规定的: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从这一规定来看,恶意串通行为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⑴就拍卖本身的法律效力而言,拍卖无效。这是拍卖法中唯一明确规定拍卖无效的地方。不论是否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只要构成恶意串通,拍卖本身就是无效的。

⑵构成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

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要掌握两个小问题:一是谁来追究行政责任,即行使权力的主体,按拍卖法规定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不同的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和起算基础是一样的,方式都是罚款,起算基础都是最高应价。但是计算的标准不一样。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而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长城拍卖公司接受吴某的委托拍卖一辆二手汽车,买受人郑某竞得后发现该车有质量问题,要求长城拍卖公司退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第19期】

A.委托人吴某在委托拍卖时有义务向长城拍卖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B.长城拍卖公司有义务在拍卖前向所有的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C.如果属于委托人的责任,长城拍卖公司向郑某赔偿以后向吴某进行追偿。 D.如果长城拍卖公司对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话,那么郑某要求赔偿的诉讼无效

【《拍卖法》第18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27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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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张某是蓝天拍卖公司的注册拍卖师。下列关于张拍卖师在主持拍卖会时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该尽到的义务不正确得有。( )【第19期】

A.张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B.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张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C.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张拍卖师应当宣布停止拍卖会。D.拍卖成交以后,张拍卖师应当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 【《拍卖法》第19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50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52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53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答案:BCD】

2.蓝天拍卖公司招聘了一批名牌从业人员,王拍卖师作为蓝天拍卖公司比较老的拍卖师经常给拍卖从业人员讲解拍卖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下列王拍卖师的观点中错误的有。( )【第19期】 A.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不得变更企业注册单位。 B.拍卖师除了在自己注册的企业工作外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C.拍卖师不得已自己的名义参加自己注册的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 D.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与他人使用。

【《拍卖法》第14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22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管理办法》第27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第28条 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0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第21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答案:ABC】

3.蓝天拍卖公司的会计小宋也想考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宋200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某个国有企业负责财务工作,2004年6月司法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同年12月司法机关经过复查认定小宋的案件是个错案,并宣告小宋无罪,并对其进行赔偿。小宋于2005年1月进入到蓝天拍卖公司,关于小宋能否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的看法下列中正确的有。( )【第19期】 A.小宋不能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因为他属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小宋可以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但是他必须首先取得拍卖从业人员资格。 C.小宋不能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因为他被宣告无罪时起还未满五年。

D.小宋不属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那么在其他条件合格的情况下,他可以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

【《拍卖法》第15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四)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答案:BD】

三、案例分析

(一)简答型案例分析

【案例1】某地发生一起拍卖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称,他参加了某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投得住宅房一套。在交款的时候,张某发现拍卖行无法出示《房地产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和通水、通电的证明,且该房屋还有官司尚未结案。张某请求认定拍卖无效,退还已经交付的货款。 被告拍卖行则称,他们是完全按照拍卖规则进行的拍卖,被拍卖的房产虽然存在纠纷,但手续是齐全的,产权是清楚的,拍卖行是在得到房地产交易所出示的拍卖产权审定书之后才拿出来拍卖的。在拍品的展示期张某没有实地观察,过后反悔没有道理。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我国的拍卖法对展示期拍卖人和竞买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2.像这样的案例就是典型的简答型案例,问题实际上已经告诉了我们“法律准绳”在哪里,只需要我们重述一次。

参考答案:1.《拍卖法》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2.《拍卖法》第35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展示期间)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案例2】2006年5月拍卖公司接受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胜利公司的一套商业用房进行拍卖,由于宣传得力咨询报名的人很多,其中相当多的人都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公告期间,被执行人胜利公司称他正在和申请执行人协商,有可能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拍卖公司中止拍卖,拍卖公司答复说,我公司收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拍卖,如果没有法院的公告,我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中止拍卖。拍卖的前一天,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进行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为由,要求撤回拍卖,拍卖公司与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撤回拍卖手续,但是要求收取拍卖公司为本次拍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被执行人胜利公司承担,但胜利公司拒绝向拍卖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因为我公司不是本次拍卖委托人,我与拍卖公司间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拍卖是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委托也是人民法院决定的,拍卖公司为拍卖支付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问题:1.拍卖公司拒绝被执行人胜利公司要求中止拍卖的理由,拍卖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该中止拍卖? 2.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拍卖委托,本次拍卖中人民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是否合法? 3.拍卖公司在本次拍卖中支付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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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1.案例中的拍卖公司拒绝被执行人单方中止拍卖的行为成立。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本次拍卖中人民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是合法的。在本次拍卖中被执行人胜利公司在拍卖的前一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进行拍卖,所以人民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是合法的。 3.拍卖公司在本次拍卖中支付的费用应该有胜利公司承担。根据我国《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次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拍卖,而且并非拍卖机构失误的原因撤回拍卖,因此,拍卖公司在本次拍卖中支付的费用应该有胜利公司承担。 常见的简答型案例分析的提问方式还有:

1.法律对××有什么样的规定?(比如,法律对设立拍卖公司的条件有什么样的规定?) 2.法律对××是如何规定的?(比如,法律对恶意串通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3.××的条件是什么?(比如,法院中止拍卖的条件、法院撤回拍卖的条件、拍卖人中止拍卖活动的条件是什么等) 4.××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比如,拍卖师的声明具有什么效力?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5.对××阶段的××人和××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拍卖法对展示期拍卖人和竞买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二)判断型案例分析

【案例3】在一次拍卖会上,由于事先宣传得力,加上著名拍卖师主持,拍卖现场竞价非常激烈,一辆底价3万元的车辆经过几十轮的竞价,最后张某以9万的价格拍得。然而,当拍卖师要求与张某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时候,张某却称自己是被现场气氛感染,并非真正想买车,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

问题:1.张某的理由是否成立?2.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是否成交? 参考答案:1.张某的理由不成立。2.本次拍卖成交。 【案例4】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一家加油站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甄某和贾某受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推荐,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前来登记。拍卖公司以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为他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发放8号竞买号牌,并有甄某在竞买登记单上签了字。拍卖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公告、展示,并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贾某拿着8号牌参加了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贾某以75万元竞得该标的,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到了付款期限,光明汽车运输公司拒绝交付成交价格事由:(1)该拍卖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应该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本次拍卖中的拍卖人不是政府指定的,所以拍卖违法。(2)竞买登记单上签字的人是甄某,而成交确认单上签字的是贾某两者不一致,所以拍卖无效。(3)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也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买,被执行人是该加油站设备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自然也应该算是拍卖的委托人,他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是违法的。(4)本次拍卖中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还有10号号牌竞买者举牌,拍卖应当继续进行。 问题:1.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第(1)个理由是否成立?

2.竞买登记单与成交确认单上的签字人不一致是否影响拍卖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3.拍卖公司允许被执行人参加竞买是否合法? 4.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又有竞买人举牌,拍卖是否成交?

参考答案:1.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第(1)个理由不成立。我国《拍卖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只有公物拍卖才需要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本次拍卖是法院委托的依法强制拍卖,不属于公物拍卖,因此,不需要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2.竞买登记单与成交确认单上的签字人不一致不影响拍卖的效力。我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次拍卖中,甄某和贾某都是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合法的代理人,在拍卖活动中,无论谁在竞买登记单与成交确认单上的签字,法律后果都应该有被代理人光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是认牌不认人,无论是甄某还是贾某都代表光明汽车运输公司8号牌的行为,都是不影响拍卖的效力的。

3.拍卖公司允许被执行人参加竞买是合法的。《拍卖法》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案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拍卖,虽然被执行人是该加油站设备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但是已经丧失了对拍卖标的的处理权,真正的拍卖委托人应该是人民法院,所以被执行人并非以委托人的身份参加竞买,而是以以一个普通的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所以拍卖公司允许被执行人参加竞买是合法的。

4.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又有竞买人举牌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师落槌成交的同时又有竞买人举牌,只要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最后一次举牌的行为发生在落槌之前,拍卖师现场认定不再进行竞价,以落槌价成交。本案中,拍卖师落槌的行为表明拍卖成交。另外贾某现场签了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再一次确认了拍卖师成交确认的叫价,拍卖以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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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案例5】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一家加油站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拍卖标的的评估值为70万元,确定的底价为65万元。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公告、展示之后,举行了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王某以68万元竞得。然而,到了付款期限,王某却以无法办理加油站经营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拍卖公司和法院提出,该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拍卖公司拍卖该标的应含经营权,如果拍卖公司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经营权手续,则拍卖不能成交,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保证金。与此同时,强制执行案中的债权人也提出,该加油站评估值为70万元,而成交价为68万元,低于评估价格无效,并表示如果以此价格拍卖,他们愿意出更高价位购买;同时还提出,拍卖公司拍卖前没有通知每一位债权人到场,本次拍卖无效。 问题:1.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经营权手续? 2.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

3.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债权人不到场是否影响成交结果?

参考答案:1.拍卖公司没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经营权手续。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因此,拍卖的标的应当是特定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买受人也只能取得作为拍卖标的的特定的物或者权利。本案中,委托人委托进行拍卖的标的,仅仅是加油站的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包括经营权,对此,拍卖人在拍卖前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由于加油站的经营权不是拍卖的标的,因此,拍卖公司没有义务协助王某取得燃气站的经营权。

2.在强制拍卖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并不能导致拍卖无效。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并未规定拍卖的保留价格一定要高于或者等于评估价格,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保留价格,该保留价格可能高于、等于评估价,也可能低于评估价格。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只要成交价格最终达到或者超过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拍卖就应当成交。成交价格是否低于评估价格,不是确定拍卖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因为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就否定拍卖成交的效力。

3.拍卖公司没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我国拍卖法以及关于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强制拍卖中拍卖人有通知债权人到拍卖现场的义务。债权人不到达现场,不应当影响成交结果。我国拍卖法和关于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强制拍卖中没有债权人到场拍卖不能成交。债权人如希望参加竞买,可以按照拍卖人发布的拍卖公告的条件,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但不享有超过其他竞买人的特权。

(三)是分析型案例题:

考试中最常见的一种案例分析题型。与简答型案例分析相比,这种案例没有直接提供“法律准绳的信息”,要考生自己通过分析案情来找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准绳。与判断型案例分析相比,这种类型不仅要求考生写出分析的结果,还要写出分析的过程和法律依据。这种题型的提问一般表现为在判断的基础上加“为什么?”或“请说明理由”。

【案例6】某拍卖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小型拍卖公司,最近亏损,为了扭转亏损的局面,该公司采取了三项行为措施。第一:看好文物拍卖市场举办了两场文物拍卖会。第二:通过低价买断的方式,买进物品,然后公司自己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回收资金,并获取佣金之外的利润。第三:私下与在另外一家拍卖公司执业的当地著名的文物拍卖师关某个人签订了协议,让关某来组织了几场拍卖会,以此来扩大公司的影响,后经他人举报,该公司的行为被有关方面查处。 问题:1.拍卖公司采取的第一项措施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拍卖公司采取的第二项措施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拍卖公司采取的第三项措施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请分析拍卖师关某行为的违法性和他可能面临的处罚或处分。

参考答案:1.拍卖公司采取的第一项措施不合法。《拍卖法》要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案例中,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200万元,不具备文物拍卖专业资格,也没有说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所以,该公司采取文物拍卖得行为是违法的。

2.拍卖公司采取的第二项措施不合法。《拍卖法》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本案中,拍卖公司通过低价买断取得的拍品,实际上是将拍品变成拍卖公司自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属于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3.拍卖公司采取的第三项措施不合法。拍卖公司如果想让关某为他组织拍卖活动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与关某注册执业的拍卖公司协商并签订协议,而不是私下与关某签订协议,所以是违法的。

4.关某身为某文物拍卖公司的注册拍卖师,为其他拍卖公司组织了拍卖会,这两家公司之间并无协议,从而违反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的第15条: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管理办法》第27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某可能面临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处罚。 【案例7】拍卖公司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拍卖查封的某处房产。拍卖公司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了委托、评估、公告、展示、拍卖等事宜。在现场展示环节,所有的竞买人都对拍卖房产进行了现场参观,拍卖公司还邀请了该房产的承租人亲自介绍房屋的状况,因此,拍卖进行的很顺利。但是拍卖结束后,该房产的买受人李某却以拍卖无效为由,拒不付款,其理由有三:①拍卖公司不是当地政府指定的,因此不具备承接此次拍卖的资格;②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低于事先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③拍卖现场拍卖公司没有告知该房产已有人承租的情况。

问题:1.李某提出的理由①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某提出的理由②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李某提出的理由③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李某的理由①不成立。在我国,只有进行公物拍卖时才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我国的公物拍卖的标的包括: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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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

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司法强制拍卖不属于公物拍卖的范畴,因此,无需由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2.李某的理由②不成立。人民法院对委托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作为确定保留价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留价必须等于评估价格。最高应价只要高于保留价就可以成交,而并不要求必然等于或者高于评估价格。

3.李某的理由③也不成立。拍卖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况,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应当属于房屋的瑕疵,对此,拍卖行有义务告知。但是,在拍卖之前,拍卖行已经对房产进行了现场展示,并且还请承租人介绍了房屋的状况,竞买人完全可以了解房产是否存在租赁的这一事实,拍卖行已经履行了告知瑕疵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义务。因此,本次拍卖是合法有效的,拍卖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是综合型案例分析:

这是所有题型中难度最大的一类。一般每年的考试中至少有一道这样的综合性案例分析考题。 这种类型的提问一般表现为: 1.拍卖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2.分析××的行为有哪些地方违法,应受何种处罚? 3.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拍卖行(拍卖师)应当注意那些问题?

5.××的行为应当由哪一机关来处理,应当如何处理?等等。

【案例8】 某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一辆进口轿车。按照3月13日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人参加登记的最后时间是3月18日下午5点,拍卖的时间定于3月19日上午9点。到3月18日上午10点为止,只有唐僧一人登记。拍卖公司因为害怕届时只有一个人竞拍,因此暗中委托某工作人员的家属孙大圣参加竞拍,事先说好如果只有唐僧一个人竞买,则孙大圣在现场举牌;如果另有他人参加竞买,则无需举牌。 3月19日上午9点,拍卖会如期举行,竞买人包括唐僧、孙大圣及另两位于3月18日下午4点登记的竞买人猪悟能和沙悟净。孙大圣见状,在拍卖现场就没有举牌。经过十几轮竞价,当叫到7万元时,唐僧举牌,拍卖师重复三声,在敲槌同时,另一竞买人沙悟净再次举牌。拍卖师见状,即宣布继续竞价,最终该轿车以7.5万元被沙悟净拍得。 问题:请对本次拍卖的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做出分析。

(这样的题型就属于典型的综合型案例分析。这种案例案情复杂,一个案例往往要求回答多个问题。而且有时候,考题本身并未明确问题的数量,要求考生自己找。案例内容往往涉及到许多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案例难度最大。回答这样的问题,考生一定要细心,先要找出有几个问题,然后再分析回答。)

参考答案:1.拍卖公司在拍卖前5天发布了拍卖公告,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关于拍卖公告必须在拍卖日前7日做出的规定。 2.拍卖公司委托孙大圣参加竞买,虽然孙大圣没有在拍卖现场举牌,但是其身份仍然是竞买人,并不能改变拍卖公司委托其参加竞买的事实,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关于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中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这样进行的拍卖是无效的。 3.拍卖公司在拍卖师三声重复并敲槌后,拍卖即已成交。敲槌同时举牌,并不能改变拍卖成交的事实。拍卖公司在敲槌后继续拍卖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关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的规定,其最终成交结果无效。 【案例9】某拍卖公司原来是一家小型拍卖企业,2004年底通过增资扩股,将股扩大到了1200万元,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2005年初,该公司从民间收购了一批文物,预备以零佣金方式举办一场春季文物拍卖会以扩大影响。但是,考虑到文物拍卖的特殊性,该公司在举行拍卖之前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指出了该拍卖公司的一些违法之处,并建议加以改进。 问题:如果你是专家,请指出该公司上述行为中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参考答案:1.该拍卖公司尚未取得文物拍卖的资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还需要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仅有10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工商局的注册登记是不够的。建议该公司先按规定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2.该公司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人员。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要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同时还应当具备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因此,建议该公司按照法律的要求,先配备具备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3.拍卖公司不应擅自举办文物拍卖。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在拍卖前,拍卖的文物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在审核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进行拍卖的过程中,还应当按规定做出记录,报审核部门备案。建议该公司举行文物拍卖之前应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

4.该公司不能拍卖自己收购的文物。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建议该公司可以取得文物所有者的委托进行拍卖,不要自行收购后拍卖。

5.该公司不能以零佣金举行拍卖。拍卖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了拍卖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该公司以零佣金举行拍卖,实质上属于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建议该公司取消零佣金拍卖的做法。

大纲解析(基础知识)

一.拍卖竞价的问题(书上P15)

只有一个竞买人,拍卖会能不能举行。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业内有一些同事认为,我国拍卖业在向着宽松的方向发展。其中有一点就是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举办拍卖会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拍卖会没有竞买人应该中止的规定,并不指向只有一个竞买人就可以举办拍卖会,举办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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