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更新时间:2023-07-22 19:2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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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摘要】夫妻共同财产制关系到每个家庭的正常运转,影响着人们的经济活动、交易安全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等对策予以解决。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 问题 对策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依法分割的法律制度。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法定夫妻财产制关系到每个家庭的正常运转,影响着人们的经济活动、交易安全和社会的进步。因此,为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应尽可能的详尽与完备。尽管我国《婚姻法》经过几次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长足进步,但仍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优势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范围得到了明确。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列出范围,容易产生歧义,实践中不好操作。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实践检验,有些是合理的,有些则不尽合理。2001年婚姻法第17条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合理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结合夫妻特有财产的确立,在范围和文字表述了做了更加科学的变动,从而使夫妻法定共同财产有了明确的范围。

三、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或第18条的规定。而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8条第5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出扩张解释。若是二者发生冲突,司法者究竟应该以那个法条为据?虽然在司法解释之中规定了“其他”可以算作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夫妻财产,但是司法解释仍然留出了余地,以便司法官员能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其自由裁量权。问题就在于此:一种粗放型的立法赋予了司法官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司法官员的困惑。在两个同时可以作扩张解释的法条相冲突的时候究竟应该适用那个法条?如果适用了其中之一,问题是为什么不适用另一个与它冲突的法条?适用法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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