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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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其建筑结构进行判定,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 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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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处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方式领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十二)咨询电话:

1.12号窗口:023-63672112; 2.勘察设计处:023-63871182 (十三)投诉电话

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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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3号)

第三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深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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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文件深度满足要求。 3.勘察文件深度满足要求。 4.取得规划部门方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1.《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A3或A4幅面单独装订成册);

3.建筑、结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结构计算书(A3或A4幅面单独装订成册);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及以上);

5.建筑、结构专业设计图纸(A1~A3幅面白图,图纸应签章齐全,比例不作规定,以图文清晰、可辨为准);

6.项目整体效果图(规划方案批准范围)、超限高层单体平面(含标准、典型平面、超限部位)、立面及剖面图(A3-A4幅面单独成册)及含以上资料的PDF格式电子文档(提交光盘)。上述6项材料的电子光盘;

7.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五、办理基本流程

1.满足办理条件,建设单位持“九、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申请材料,至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接件凭证,并于收件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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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时前将申请资料送业务科室;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抗震办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记入行政许可时限),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审查完成,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向申请人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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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查询网址(WWW)。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12号窗口。

2.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

3.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监督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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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0161201001213123260。

2.12号窗口咨询电话问询。

九、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http://www.cc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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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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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ih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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