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设工程的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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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设工程的索赔问题

摘要

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前期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所垄断的国际承包市场,已逐渐演变成群雄逐鹿的局面。随着我国参与到国际承包市场竞争中的涉外公司实力不断壮大,除经济技术实力的增强外,更重要的是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的个人观点是引入FIDIC合同管理,尽快与世界上各国建筑合同管理接轨,由于我国目前国内的合同管理体制与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以致我国许多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存在许多落后之处。因此我在论文中重点讨论索赔的内涵,索赔程序,我国国内承包商面临的索赔困境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字:索赔内涵,索赔程序,索赔困境,解决对策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日益趋于一体化,国际工程的设计咨询和承包施工已经形成了一个广阔的国际工程市场.我国也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我国建筑市场将逐渐向国际市场开放,许多国际大承包公司将更多地参与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包,势必加剧国内建筑市场的竞争,对于我国建筑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同时对我国的建设方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证明:要想发展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在国际工程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索赔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业务,索赔风险的评价是索赔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决定承包商与业主双方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当前的国际工程承包是在激烈的竞争中

进行的,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大而复杂,是一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包含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和施工风险等诸多风险.为了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得盈利,业主方应尽量降低投资,索赔识别与评价是重中之重,而索赔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具有其关键的重要性.尽管我国工程公司逐步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风险管理、合同管理、索赔管理一直是我国工程公司的薄弱环节,在国际工程建设领域我国承包商无论是总承包商还是分包商,在合同管理与索赔管理方面都有许多教训,没有风险意识,蒙受巨大损失;在国内,我国作为业主方,同样有许多惨痛教训.

1 .关于索赔内涵的探讨

施工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并非对由于合同一方自身的过错和疏忽,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且实际发生了的损失,从而向合同对方提出正当补偿的要求。施工索赔是伴随工程风险而产生的一种对损失的补偿手段,有风险就有可能存在索赔。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1.1 索赔产生的原因:

工程本身及所处环境有很多不稳定因素,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且承包商不能控制的干扰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打乱预定的施工计划安排,增加工程的施工难度,导致工期延误及施工成本增加,主要原因有:(1)、工程内容变更。(2)、不可预见的障碍。(3)、业主应承担的风险。(4)、业主违约。(5)工程所在国家或地区政策及法律、法令变化。

(6)、其他承包商的干扰。(7)、合同文件的缺陷。(8)、工程师的指令。(9)、第三方原因。解决索赔问题的关键是对合同风险责任进行划分认定即分析承包商和发展商的索赔权问题。[1]

1.2 费用索赔的特点、特征:

(1)费用索赔是施工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主要目标。索赔费用的大小关系着承包商的盈亏,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费用索赔是最困难、也是双方分歧最大的索赔。

(2)费用索赔是双向的,由于建筑市场受“买方市场”规律的支配,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理主动和有利地位,他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3)费用索赔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行为。费用索赔是合同一方的单方面的行为,对双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争议(评审或仲裁、诉讼)。[2]

1.3 施工索赔的分类:

1.3.1 按引起索赔的原因分类

建设工程实施的复杂过程和其固有的动态规律,将索赔原因按引起发生的原因分以下6类:合同文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不利自然条件索赔、延误索赔和加速索赔、业主违约索赔、综合索赔。

1.3.2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延长索赔

工期延长索赔就是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期限,使原定的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补偿已发出的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索赔工作的程序

FIDIC条款下的索赔程序,为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索赔处理方式。承包商必须遵守该索赔程序,才能得到业主在费用和工期上的补偿。该程序对索赔通知和证明均有时间限制,并要求保持同期记录。

2.1 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在此同时,承包商应做好事件发展的同期记录。

2.2 承包商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应在提交索赔意向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书如索赔事项的影响仍然存在,应每隔28天提交一份补充资料,直到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须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索赔的依据(根据合同条件的具体条款);

(2)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要求);

(3)索赔要求的计算论证;

(4)索赔报告说明(进一步说明支持其索赔要求的内容);

(5)证据部分

2.3 会谈协商解决

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对索赔是否符合合同条件、工程延期是否发生在关键路线上等

进行审查,核实有关记录完成审批工作之后,应提出对索赔处理决定的初步意见,并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主持召开索赔协商会谈,通过谈判作出索赔处理的最后决定。[3]

2.4 索赔争端的解决

如果索赔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不能通过会谈协商解决,可就其索赔争端问题进一步提交工程师解决直至仲裁。

3 国内工程建设存在问题和承包商面临费用索赔困境的探讨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但建筑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工程风险防范管理薄弱;经济体系不健全;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仲裁机构裁决问题,监理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建筑企业实现工程费用索赔需要解决哪些工程建设主体存在问题和解决承包商面临费用索赔的困境是我们思考和努力探索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现代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大部分靠低标价甚至保本价中标,回旋余地较小。施工合同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发包方、承包商风险分担不均,发包方把主要风险转嫁于承包商,稍遇条件变化,承包商即处于亏损的边缘,这必然迫使承包商寻找一切可能对发展商进行费用索赔,从而减轻自己承担的风险。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特别是投资管理体制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转变和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内工程费用索赔数量增多,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发生根本的变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不再是法宝、唯一的计价依据,国内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计价依据、费用索赔争议问题、费用索赔管理经验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差距,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工程建设主体的存在问题和承包商面临费用索赔的困境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工程建设主体有承包商、发展商、监

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承包商面临费用索赔的困境包括工程索赔机制、合同管理体系现状、项目的合同管理的现状、成本分析现状。费用索赔计算方法、费用索赔计价依据、费用索赔争议问题、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费用索赔难点问题。[4]

3.1 建设主体存在的问题、承包商面临费用索赔的困境原因分析

国内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在长期计划经济影响下,我国费用索赔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商、承包商双方对费用索赔的认识都不够全面、正确。第一,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完全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行事,施工企业无须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经济风险。因此,主动向发展商进行索赔的观念几乎没有。当施工企业按指令性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面临亏损时,只要如实向作为国家的投资主体的建设单位反映,最终建设单位总会以“调整概算”的方式对施工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施工企业不会蒙受太大的损失。因此,必然导致施工企业不重视对项目经济风险的研究,承包方忽视合同管理、忽视费用索赔管理。第二、随着国家基建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国内建设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队伍过剩,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迫于买方的建筑市场,存在有发包商在合同约定中不仅没有设工程预付款,甚至以个别理由要求承包商带资、垫资等问题。此外,招标文件也基本包含了防止施工企业费用索赔的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号召,则根本没有中标的可能。[5]

承包商缺乏索赔意识,存在着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现象。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商为争取业务片面地认定“业主就是上帝”,不敢大胆行使正当的索赔权利,更不敢得罪监理人员;而自己本身没有做好费用索赔工作,如原始资料工作:没有建立严密的工程施工记工卡片、工程进度报表、每日气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返工修改记录等资料,以及相应的财会成本核算记载;没有注重索赔的方式和程序。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还有技术员不懂经济、预算员不懂技术,施工员不懂定额。造成施工管理混乱、脱节,使索赔无从谈起。因此,加强和提高管理人员费用索赔的意识、合同意识、风险意识。才能在具体费用索赔时得心应手,提高索赔的成功率。[6]

3.2施工费用索赔的根源在于合同风险:

由于组成工程合同的条件是多属性、多层次的,特别是国际工程,工期长、工程边界条件复杂,涉及国内国际的经济要素众多,因而在合同订立时确定的合同条件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几乎是必然的。既定的合同条件决定了合同双方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件的变化必然导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从而引发费用索赔。实践证明,这种变化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签订时是难以预料的。这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化的不确定性,即构成了合同风险。因此,费用索赔的根源在于合同有风险。索赔的实质是根据变化了条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调整,以达到对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的目的。[7]

3.3 对国内承包商面临施工费用索赔机制困境的探讨

国内建设市场国际化是必然的趋势,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建设运行与原理体系,是我国建筑业改革的重点。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索赔机制,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施工费用索赔行为,仅仅是在个别工程中引入的,并未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形成索赔概念与制度,在工程管理的法规体系中并没有的得到确认,没有使索赔制度化、法律化。从我国工程费用索赔实践来看,由于合同分析不明确,条款掌握不完善,工程贻误索赔时机;在进行具体的索赔计算时,经常由于计算依据不足而导致索赔失败,即我国现阶段建筑业的合同管理、成本分析体制与工程计划管理的具体环节,不符合施工费用索赔制这一国际惯例,从而导致我国在推行施工费用索赔制时,使国内建筑施工企业陷入困境。[8]

3.3.1中国合同管理体系现状与索赔管理的困境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必然产物

经济行为主体通过买和卖的方式建立起各种经济关系,契约或合同便是维系这种关

系的纽带。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一切合同问题的基础仍是合同本身。世界土木工程领域通用的Fl IC条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己把索赔纳入到常的合同管理范畴,对有关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世界范围内的大型国际工程公司均来自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己习惯并善于过用场经济的规则解决经济纠纷问题,所以索赔成为解决合同风险问题的必然手段。

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在初始阶段,合同订立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也较差,工程风险没有转化为合同风险,因此,不通过合同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政企不分,所有制关系单一,合同双方有的情况是甲乙双方共同隶属于同一行政上级,工程风险难以转化为合同风险,最终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解决。

(2)中国合同管理体系现状与索赔管理的困境

合同是索赔的基本前提,合同管理是索赔管理的基础。

我国传统的工程承揽方式为按照政府计划,由政府指令来承担工程建设。在这种体制下,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成为交易的中介,体现市场交易精神与实质的约没有被引入交易过程,更不会在工程实施中起到作用。

尽管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人们对于合约的认识与认同,并没有如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社会那样,合同管理体系是十分脆弱的。靠政府指令来承接施工建设项目;依据政府职能部门下发的定额来调整经济问题;执行政府发布的技术规程与规范来解决技术问题、其他问题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9]

3.3.2 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合同与合同条款自身不完善

我国目前使用的工程建设合同版本,是在参考与借FIDIC合同基础之上的版本。合同文本已经从规范性、完备性、可操作性、市场性等各个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但仍存

在一系列缺陷。

(1)该合同仅为独立的,供业主与承包商使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没有与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形成配套使用的合同体系,更没有形成与FIDIC相类似的以业主为利益主体的合同体系,对于工程中出现的复杂的多方利益关系,难以正确调节。

(2)合同中常有出现自相矛盾的内容,体现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不协调管理模式,这在合同执行中会经常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3)该合同并没有经历过市场经济的具体检验,仅仅是参考FIDIC合同,而实际上我国却缺少FIDIC合同运行的经济环境与制度,这必然造成合同执行的先天缺陷。

2、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的价值与作用缺乏实质性的认识。

工程管理人员是依据多年的经验,而不是依据本工程的具体约定来进行的工程现场管理,他们对于合同缺乏实质性的认识,具体体现在:

(1)工程项目部不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工程师,不针对工程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不依靠合同对工程进行及时反馈。因此,大多纠纷是工程自身“疾重难返”的结果,难以理顺单一的损失原因。

(2)合同管理手段单一,没有形成管理体系,合同对于不同层次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其要求的理解范围与深度是根本不一样。依据不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分工、职责分工、层次分工、权利范围等多方面的前提条件,把一份工程合同分解为不同的合同执行文件,供不同人员参考。

(3)合同管理不到位,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时,技术人员不知道该事件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更不了解该事件可以进行的相关索赔。因此,贻误了索赔的时机。[10]

3.3.3 中国建筑业成本分析现状以及面对费用索赔的困境

我国建筑业的企业成本分析基本上是空白,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国家或地方定额,来代替企业自身的成本分析,从而使企业对于自身成本消耗基本没有测算。

定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实质是价格管制行为,其结果不仅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定额仅仅是建筑业的社会一般必要成本消耗,而不是企业的具·体成本消耗,更不是具体施工计划的成本消耗,依据社会统一的定额进行报价与投标,使企业失去优势,由于定额并非是企业具体的成本分析,在索赔时,定额往往不能够被采用。

4 国内解决费用索赔存在问题的对策

4.1加强承包商的索赔意识

索赔意识。承包商索赔意识不强,源于对费用索赔的认识不足,源于费用索赔理论、程序和方法缺乏基本的了解。

承包商应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承包中存在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费用索赔事态是客观存在的,费用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应树立索赔意识,自觉关心与费用索赔有关的任何事态,主动地提出索赔要求。应该索赔而放弃机会,不仅丧失了应得的经济利益,而且会被合同对方视为无矢口。

4.2 掌握工程费用索赔策略和必要的索赔技巧

工程费用索赔策略又是经营管理策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企业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统一。承包商的工程费用索赔解决的顺利与否、结果如何,是与其工程费用索赔策略密切相关的,工程费用索赔策略包括不平衡报价策略。即是国际上通用的投标技巧。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它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

价。使用不平衡报价的实质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分别作为工期、时间和分项工程数量的函数,即在报价时经过分析,有意识地预先对时间参数与收入款项做出对承包商有利的不平衡分配,从而使承包商尽早收回款项并增加流动资金,获得可观的额外收入。[11]

4.3 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索赔制度

工程索赔制度是国际惯例,在实施市场经济改革的中国,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索赔制度,是深化建设业的改革的具体工作之一,也是促使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促使国内建设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分析,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工程索赔制度的发展:

(1)、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体系,形成以合约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改革政府对于建设行业的管理方式,使政府从管理企业的职能环节中脱离出来,代之以对于市场规则的制定、协调与管理。促使企业不依赖于政府来进行自由的竞争,体现市场的缔约自由、风险自控原则。

(2)、将现行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从政府中逐步剥离出来,使之成为仅具有市场价格分析、工程成本分析的社会组织。改革的核心,是使其无权向任何建筑业的从业者与投资方推行定额,无权在市场中进行价格管制。

(3)、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制定工程索赔的标准体系,促使企业按照相应标准提高管理方法与管理水平。我国现行工程索赔行为,仅仅是在个别工程中引入的,并未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形成索赔概念与制度,在工程管理的法规体系中并没有的得到确认。建立索赔制度,就是建立工程纠纷管理的法律认定制度,使索赔制度化、法律化。

(4)、加强对于现有建筑施工企业的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台,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与水平,使之能够理解并应用较为先进的管理技术与方法。大力推广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与软件的开发利用,降低复杂管理方法的使用难度。[12]

4.4 解决工程费用索赔需要政府的政策的引导及规范市场行为

政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特别要加强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等不规范行为,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工程费用索赔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已颁布《建筑法》及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法规,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够,建筑行业应加快制定业主行业规范的制度研究,防止业主将工程切块、分块或分段招标。另外,逐步根治目前业主压价承包、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四种难于克服的病症。

4.5 完善我国费用索赔的计价依据

国内定额不能反映当前的实际水平,不贴近市场,影响索赔计价的合理性。虽然各地也定期通过一些调整系数或补差来尽量适应当前的市场价格,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用还不能及时提供造价管理人员所需的信息,这种静态、滞后的价格取定方法,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要积极推进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依据,制定统一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制度上明确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有关计价办法;鼓励施工企业在国家定额指导下走企业报价,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建立工程计价依据信息网络,使费用索赔的计价依据的管理和监督逐步走向现代化。我国要不断完善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建筑市场,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纠纷的处理办法,明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13] 5 FIDIC合同条件(索赔条款)在我国建设工程应用方式的探讨

FIDIC合同条件是由技术、经济、法律三部分构成的完整的法律性文件。合同条件中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属技术范畴;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录属于经济范畴;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及合同协议书属于法律范畴。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为:合同风

险划分比较合理;索赔的程序与方法完整,可操作性强。

我国建筑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与WT O规则不相适应的国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还存在,国内施工合同文本与国际施工合同条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国际施工合同条件当事人有较高的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合同意识,特别是在索赔策略、索赔意识上以及一整套完善索赔技术、标准作为支撑,前者是我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工程相关单位所达不到的,后者与我国技术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我国建设工程中应用FIDIC合同条件要根据我国国情采用相应方式,才能实现解决费用索赔问题。[14]

6.索赔问题中反索赔问题的探讨

6.1 减少承包商索赔的主要方法

6.1.1业主应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业主应根据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并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预付款、工程款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拨付。

6.1.2工程师应努力减少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

工程师在发布各种指令、做出决定、提出意见时,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这样就会减少某些索赔事件的发生,从而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6.1.3业主尽量少干预施工,及时处理变更

业主要多为承包商创造环境条件及协调有关单位排除施工中的干扰和困难,尽量避免工程变更,对于确需变更的工作,要及早与承包商沟通,及时进行处理。

6.1.4工程师合理减少承包商索赔额度

工程师在索赔事项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合理的指令,作好索赔事件的同期记录,公平合理地确定索赔的额度。

6.1.5业主要迅速处理合同争端

对合同争端进行及时协商解决,可以避免一些潜在的合同索赔的发生,使合同双方能在友善的气氛中履行合同。[15]

6.2 对承包商索赔报告的反驳

任何一份索赔报告,即使是索赔专家做出的,也难免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做到对承包商索赔报告的有力反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对索赔事件真实性的核查;

(2)对索赔事件的责任分析,避免承包商混淆责任;

(3)对承包商索赔理由的分析,找出有利于业主的合同条款和约定;

(4)对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防止承包商夸大事件的影响;

(5)对索赔证据的分析,避免承包商利用片面证据牵强附会;

(6)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确保采用的数据准确、方法合理。

7 总结

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几年的调整期也即将到了,对于建筑业来说目前收到的外国企业的冲击还比较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国的建筑企业也将参与我国国内的建设,特别是大型工程的竞争中,外国企业技术力量雄厚,优势占上风,他们先进的设备和高素质的人才让我们望而却步,我国建筑企业除了在技术设备领域要和国外一比高下,在管理方面也应该与国外企业看齐,我们不仅应该在全国全面推行

FIDIC合同管理,还应该在实践中体会学习,找出不足之处,特别是深入探讨索赔问题,全面普及索赔意识,这样我国建筑企业才能在将来的竞争中同外国企业一分高下。

致谢词

在此感谢我的论文导师***教授在写论文期间对我的细心指导,多次指出我论文中的不足之处,没有老师的指导,我的论文是无法完成的。还要感谢****等多位老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李启明、朱树英、黄文杰编著,科学出版社

[2]《建设合同管理与索赔》,李武伦.黄河水利出版社

[3]《工程索赔管理》,郭耀煌、王亚平编著,中国铁道出版社

[4]《建设工程索赔》,陈松编著,重庆大学出版社

[5]《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佘立中著,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7]《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用大全》,成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8]《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成虎, 东南大学出版社

[9]《国际工程施工索赔》 梁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0]《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 李启明,朱树英,黄文杰,科学出版社

[1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苟伯让,机械工业出版社

[12]《建筑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汪小金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13]《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工期索赔的分析与探讨》,孙文安等.山西水利科技

[14]《国际工程施工索赔》 梁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5]《关于反索赔若干问题的讨论》 吴忠, 建筑技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hj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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