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3-12-09 17: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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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思考

[摘 要]“见危不救”在当前的道德影响下可以入刑,但是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可以把实质的作为义务作为考察和借鉴,扩大作为义务的来源,同时对作为担负义务人进行合理的限制和界定。同时需要考虑道德和法律因素对“见危不救”的影响,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关键词]见危不救;道德泛化;实质作为义务 一、提出问题:一则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据新华社报道,任凭15岁的少女在李文凯的出租车内遭强暴,出租车司机李文凯却“见危不救”。此事被社会议论称为“冷漠的哥”事件。许多办案人员对记者说:我们想通过报纸问问这位司机,面对危难者的求救,你为何居然如此无动于衷?你的良知和同情何在?对此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起初只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了实施强奸行为的男乘客李某,而并未涉及那位冷漠的出租车司机。①类似的案件还有“小悦悦”事件,这些案件在社会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核心就是道德与法律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人类千百年来的争论不休的议题,也称之为“哥德巴赫猜想”。道德义务能不能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义务来源,在刑事法治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大背景下,是不是应该把这种“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的调整轨道?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把这样一种道德意识的东西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有没有侵犯人权之嫌,在中国现实背景下,“见危不救”入刑存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思和小心求证。一则小案例却能引出大问题,面对种种的问题,需要法律人去思考和研究。

二、道德期许:“见危不救”入刑是道德观念下的必然诉求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②从道德的一般定义可以看出,道德是一种内心意识范畴,不具有正式的规范性,其强制力主要来自于公民个体的自律行为。“见危不救”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分析,就可以看出其是一种反道德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一种加以谴责的行为。在别人处在危险的时刻,伸出援助之手是一种公民道德要求,是道德要求之使然。在道德观念下,社会大众要求“见危不救”入罪是一种集体的呼声,也的道德观念下的一种必然诉求,在道德的视野下,也许这样的呼声是一种可以理解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思维下的可行要求。“见危不救”入罪只是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一个缩影,在讨论法律于道德的时候,应该对道德和法律的边界要有一定的界定和厘清,不是任何道德义务都能上升为法律的规范调整。富勒曾经提出过 “义务道德说”和“愿望道德说”,其在道德的内部进行一定的分类,把和法律亲近的“义务道德”视为可以上升为法律调整的义务来源,直接用法律加以调整而不在属于道德的范畴,但是“愿望道德”是一种完全的公民个人的内心自律,不应该介入法律。在“见危不救”到底是一种“义务道德”还是“愿望道德”?

道德其具有时代性,每个时代的道德具是不同的,在当今社会公民基本道德在加强的时候,“见危不救”应该是一种义务道德,在此情况下,打破法律的缄默之口,在刑法上增设“见危不救罪”,实乃时事使然。③法律不能强行推行整个国家道德观,道德法律化要具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的要求是“立法机关只能将全体公民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④综上,“见危不救”在道德视野下入刑是合理的诉求,道德急需要法律对这种道德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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