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更新时间:2023-03-15 09: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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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街巷、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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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户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个人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二)单位: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

(2)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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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清掏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原则,每蹲位每月20元,化粪池清掏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

(三)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进行装修、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主体。

第十条 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按3%-5%提取。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委托财政、地税、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征收,实行一票两费制;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三)各类工商企业(环卫部门自收除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驻城部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五)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及个体工商户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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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办法:自来水缴费计费周期为2个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步征收。用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一表一户用户在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2吨,用户在缴费时同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元。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由行政区域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以其享受半价水费为依据,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包含5元/月.户原城镇垃圾处理费(含清扫保洁3元/月.户)。实行自来水公司代收或一表多户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本细则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管单位不再向环卫部门缴纳2元/月.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同时在收取物管费时减取住户2元/月.户。物管小区垃圾清运维持原垃圾清运方式,环卫部门负责从与物管单位商定的垃圾清运点将垃圾清运至转运站。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作为非税收入,按属地划分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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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外),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或者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 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㈡ 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㈢ 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㈣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连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连价费字?2007?335号文规定标准计收。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收费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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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类 别 市区范围内住户 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按面积征收的特殊行业,不再按在职职工人数计收) 标 准 5元/户〃月(物管小区住户物管费减少原城镇垃圾处理费2元/户〃月) 4元/人〃月 商场(超市)、商店、照相、理发(美容)、营业面积30M2以下的,按每月9元/器材等经营和服务性行业,车站、停车场、户征收。营业面积30 M2以上的,按每修理场、影剧院(场、厅)、加油站、诊月0.30元/ M2征收。营业面积2000 M2所、废品收购站、浴室等。 以上的,按每月0.25元/ M2征收。 营业面积30 M2以下的按每月18元/户征收,餐饮、酒吧等饮食类等行业包括:宾馆、营业面积30 M2以上的,按每月0.60元/ M2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餐饮部分 征收(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厨房、休息室、仓贮等面积) 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客房部分 按每月6元/床征收(按实有床位总数70%征收) 舞厅、歌厅、游戏室、保龄球馆、健身房按营业面积每月0.20元/ M2征收(最高等娱乐业 每月不超过1000元/户) 专业市场(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各类专业市场按每月0.20元/ M2征收 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等) 各类临时摊点 临时摊点每天0.50元 1、经营性装饰、装修按装潢面积1元/ M2一次性征收。2、居住、办公性的装饰、装修按建筑面积1元/ M2一次性征收。 单位或个人室内外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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