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18 22:0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石油部 【发文字号】〔78〕交公路字第698号 【发文日期】1978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1978年5月23日 【时 效】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石油部文件 (78)交公路字 第698号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 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必须依靠群众,密切协商,妥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问题。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通部门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双方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的原则,慎重研究排队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在协商中,交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的参考;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减少相互干扰。 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有关石油部门联系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受护公路、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 二、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米。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米。 新(改)建公路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公路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或一次使用的炸药量,应由公路部门同石油部门事先进行协商确定。 敷设油、气管道应避开公路采石料场,或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开山放炮影响管道安全、妨碍公路部门采运石料。公路部门新设采石料场,距离现有管道也应有必需要的安全距离。这些安全距离大小,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公路部门不得在油、气管道防护带内取土、新植树木。 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米的范围。 三、油、气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 1.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须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度。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角。 2.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1.0米,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米。同时还应结合石油部门有关管道穿越公路的技术规定,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加强或保护措施。
四、油、气管道与公路桥、涵和渡口的关系: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脚加护坡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米;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米。上述1米为公路留地宽度,是指一般而言的。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
1.油、气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在现有水下管线上下游新建公路桥梁时,大、中桥距水下管线不应小于100米。 对小桥、涵油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l、2项的规定。
2.油、气管道如在公路桥梁上游附近跨越河流时,其跨越构造物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不应低于下游公路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如采用支架跨越,应采取加强措施。在现有跨河管道上游附近修建公路桥梁时,交通部门也应本此原则,确定设计洪水频率和加固桥梁结构。
3.石油管道如需在现有公路桥梁上跨越河流或与公路桥梁结合修建时,双方应根据桥梁和管道的结构类型、承载能力和技术状况协商确定。 天然气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 4.公路渡船不得在水下管线附近抛锚。 5.油、气管道不得通过公路隧道。
6.在穿河管道附近新建桥梁时,施工机具不应进入管道的防护带内。
五、因敷设管道而损坏现有公路时,恢复公路所需的工料和费用,应由石油部门负担;因新(改)建公路而损及管道时,交通部门应对管道采取加强或保护措施,并负担所需的工料和费用。在实施上述工作过程中,如某一方面限于条件或技术力量不足而难以完成时,可通过协高,委托对方协助或代为办理,但所需工料和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负担。
六、在本规定颁发以前,各地已敷设的油、气管道或已建成的公路,如果存在相互干扰的不安全因素,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应按本规定的原则,认真协商,分别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改建。对于有严重相互干扰地段,主要是从公路桥梁上跨越河流的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裸敷的天然气管道,以及在路肩上裸敷的各种管道等,均应迅速采取措施,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排除干扰,保证安全。 为实施上述改建或排除干扰的工程,凡在原有公路用地范围内或桥梁上敷设的管道,应由石油部门负责;凡在原有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的,则由交通部门负责。 七、其它:
1.因管道施工或检修,涉及到砍伐行道树、拆毁现有公路设施等问题时,应征得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管道紧急抢险来不及联系时,应事后及时通知交通部门,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管道施工机具、材料,不应堆放在公路上,以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3.管道施工确实难以避免占用公路时,石油部门应事先取得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如属紧急抢险,事先来不及协商时,应在占用的同时进行联系、协商),并采取维持公路通行的措施;如需维持公路单车道通行时,单车道通行的路段长度不应超过150米。管道施工完成竣后,石油部门应负责将占用的公路路段按原来标准,恢复到原有状况。
4.管道施工必须挖断公路时,石油部门应事先征得交通部门的同意,并修好便道或采取其它维持交通的措施,管道应尽快埋好,回填夯实,铺好路面,恢复公路原状,以保证正常交通。
5.公路沥青加热场地应避开管道。施工机具不得离开现有公路进入管道防护带内,以保证管道安全。 6.凡为敷设管道修筑的专用公路、桥梁、隧道,还应符合有关管道设计的技术要求。 7.其它未尽事宜,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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