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2010〕2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的通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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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0〕2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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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 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收取土地增值收益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家五部(署)联发《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监发〔2008〕6号)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凡属于我市2004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工作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经2008年昆明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审批为“按现行城市规划限期建成”的经营性用地,或“纳入国有存量用地监管,可以办理后续手续”、但需进行新建改扩建的经营性用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具体补缴办法如下。

一、补缴的范围

昆明市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在2004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工作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2008年市、县(区)清理整顿土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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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秩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批,审验意见为“按现行城市规划限期建成”的经营性用地,或 “纳入国有存量用地监管,可以办理后续手续”、但需进行新建改扩建的经营性用地。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工作中审批用途为工业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现行规划用途也是工业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的。

(二)2009年9月15日前已经取得住建部门下发《预售房许可证》的土地。(一宗土地部分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按照实际发放《预售房许可证》所占土地面积计算)。

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土地,不再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审验通知要求直接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二、补缴时限

补缴办理时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补缴的,也可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

逾期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又未提出收储申请的土地使用权人,将按照《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补缴标准

(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测算公式 1.未开发建设或需新建改扩建的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容积率修正后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净用地面积-原办理土地出让时进行备案的评估价格或依法转让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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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价格。

2.2009年9月15日前已开发建设,已形成事实销售,但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实际销售的单位楼面价×销售面积-原办理土地出让时进行备案的评估价格或依法转让时的土地转让价格。

(实际销售的单位楼面价=实际销售的商品房在住建部门的平均备案价格×20%)

(二)指标说明

1.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住宅、商业用地按照《昆明市房地产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所对应范围、级别和用途的价格标准。

2.容积率修正后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最新规划条件所明确的最高容积率,对《昆明市房地产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对应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修正后的标准价格(详见附表一)。

3.原办理土地出让时备案的评估价格根据原办理土地出让时经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后又办理了变更用途等手续的,原办理土地出让时备案的评估价格按照变更用途时测算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后依法转让的,依法转让的土地转让价格按照转让时土地转让协议的价格确定(不含建筑物转让价格)。

4.净用地面积是指原土地证宗地图和现行规划条件附图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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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重叠部分所占土地面积。

5.实际销售的单位楼面价是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已将部分或全部房屋产权对社会进行了公开发售或团购,签订的销售协议在住建部门已进行备案的单位商品房价格(不含地下部分),参照昆明市土地楼面价占商品房价格的平均值约为20%,核算得到实际销售的单位楼面价。已发生实际销售的土地使用权人明细清单、实际销售商品房价格以及销售面积由市住建局提供。

(三)其他要求

1.测算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为负值的,不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2.因道路、河道、公共绿地等原因占用土地,造成原土地面积减少的,按实测面积计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3.对2009年9月15日前已开发建设并已形成事实销售,但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如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限内拒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住建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违法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4.所有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必须由土地开发商承担,不得将补缴价款转移给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住户。一旦发现有转移行为,住建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惩,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列入房地产开发诚信黑名单。

四、补缴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根据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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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gl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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