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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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铁路建设管理要求,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铁路扩能改造CEZX-1标工程安全施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三不变”,即“安全第一的地位不变,主要领导抓安全不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变”。做到“三全、一多样”,即全员、全过程、全企业的安全管理;所运用的方法必须是多种多样。

1.3 落实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推行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技术,从预防入手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4 加强营业线施工方案的认证和落实,做好防护措施,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方针、目标与安全措施

2.1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明确责任 综合治理 落实一线 严格查控 2.2 安全目标

2.2.1 严格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

2.2.2 杜绝3人(含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杜绝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 2.2.3 消灭责任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 2.2.4 杜绝责任死亡事故。

2.2.5 参建员工年重伤率控制在0.6‰ 以内,参建员工年轻伤率控制在5‰ 以内。

2.2.6 争创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铁路扩能改造CEZX-1标工程“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先进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年。

2.3 组织机构:项目部设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书记任组长,总工程师、副经理、安全总监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和安全督察人员组成。

各工区、分部成立相应组织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班设专职(兼职)安全员,人员名单报项目部备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负总责,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负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全面建立并实行责任终身制和安全逐级负责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各级领导和每个职工,并逐级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2.4 针对本工程线路长,与既有成昆铁路多次换边,改建5个车站,拆除1个车站,涵洞接长、改建、新建多座,涵洞顶进、路基施工、桥梁下部施工等影响既有线较大,需要慢行施工较多,青龙场隧道全长310m,为浅埋隧道,最大埋深约30米,隧道围岩为Ⅴ级,防涌水、突泥、坍塌为重难点;路基开挖爆破紧邻光缆、高压线、营业线,防护任务艰巨,营业线施工实行成都铁路局“八不准”制度。 城乡村道路交通运输和人身安全风险大等特点,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交底书由各工区、分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直接交底到作业分队并报项目部工程、安质部门备案。

2.5 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对特殊工种和对施工安全有特殊影响的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由安全总监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每季至少对作业工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同时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以上各种培训教育要有详细记录。

2.6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采取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和重大节假日相结合的形式,项目部组织专项、季节、季度、半年、年度检查;工区、分部组织月检查,工班经常检查和职工相互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组织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改进措施。

2.7 建立安全员跟班作业制度。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佩带“安全员”标志,只要现场有施工就必须有安全员在场。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制止野蛮施工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2.8 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处理。

2.9 针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要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检验应急反应能力,为应急救援积累经验,做好物资准备。

2.10 实行《安全整改通知书》制度,对现场安全隐患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

2.11 必须把安全目标管理同经济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挂钩,对不达标的坚决行使否决权。

2.12 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现场管理上,施工组织要有条不紊,机械车辆和电力设备要加强管理,非专业人员不得动用。对火工品材料要有专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领发、清退手续。及时关注天气预报,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冬雨季相应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1.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章办事。 3.1.2 在施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3.1.3 负责制定和审查安全管理标准、方针目标和安全规划;领导本项目部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活动。

3.1.4 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1.5 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经济效益的关系,对不重视安全工作,违章指挥或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其它重大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3.2 项目副经理安全责任

3.2.1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工程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和工程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2 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总体和施工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落实工程项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2.3 组织领导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制定工程项目安全培训办法,分解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定实施措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外协施工队伍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审查工作。

3.2.4 配合工程项目经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各种形式安全生产检查和安

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严格控制危险源,及时解决施工中安全生产问题。

3.2.5 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领导工作,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支持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转。

3.2.6 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安全防护费用使用情况的审核工作。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护的到位率,及由于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3.2.7 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职工教育、防范措施落实等具体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工作。

3.3 党工委(支部)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3.3.1 抓好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以及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和规定的贯彻落实,积极支持行政领导和安全人员的工作。

3.3.2 负责对干部、工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疏导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思想反映,排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

3.3.3 对由于思想教育工作跟不上,工作做得不细、不及时而导致的职工伤亡及其他重大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3.4.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4.1 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确定本项目安全控制的特殊过程,并指导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

3.4.2 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时,必须同时制定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坚持先交底后施工的原则。

3.4.3 组织重大的施工技术方案审定和跟踪实施,督促检查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标准、规范、规则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停止施工和暂停作业。

3.4.4 参加职工死亡及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

3.4.5 对因技术方面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及其他重大事故承担技术指导上的领导责任。 3.5 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

3.5.1 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对本项目安全控制的特殊过程监督实施,并检查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落实情况。

3.5.2 熟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条款。

3.5.3 熟记工作职责及责任目标,确定并掌控施工安全重点环节。

3.5.4 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消除,对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于问题严重的同时下达《罚款通知单》。

3.5.5 参与重大的施工技术方案审定和跟踪实施,督促检查安全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安全标准、规范、规则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下令暂停作业和停止作业。

3.5.6 组织职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确定改进的措施和意见。 3.5.7 督促各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其正常运行。 3.5.8 负责安全工作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内业工作。 3.5.9 对因工作失职引起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3.6 安全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3.6.1 熟记安全工作职责及责任目标,牢记施工安全重点环节。 3.6.2 熟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条款。

3.6.3 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作业场所、设备、机具,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消除,对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于问题严重的同时下达《罚款通知单》。

3.6.4 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3.6.5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坚持原则、工作失职造成的伤亡等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3.6.6 安全总监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3.7 工区、分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3.7.1 安质部

3.7.1.1 在项目部领导领导下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 3.7.1.2 督促各工区、分部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 3.7.1.3 监督困难地段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

3.7.1.4 组织工区的定期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作出总结,提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要求。 3.7.2 工程部

3.7.2.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进度时,要制定有安全技术措施及特殊过程的安全

作业指导书。

3.7.2.2 对困难地段的掘进、处理和关键的工序,如爆破、通风作业等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和检查落实 。

3.7.2.3 参加安全检查,工程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7.3 物资设备部

3.7.3.1 负责按计划采购和供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所需的材料,不能随意降低等级。

3.7.3.2 认真执行对易燃易爆物品采购、请领、运输、储存、发放等管理制度,严格手续,确保安全。 3.7.3.3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掌握设备动态、数量、技术状况。

3.6.3.4 对购置的新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或租用的设备,必须要在使用前进行技术鉴定,并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7.3.5 负责指导配件采购、供应,采取措施保证机械设备使用合格的配件。 3.7.3.6 定期组织对机械设备和车辆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3.7.3.7 参加机械、汽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7.4 其他部门

按照项目部有关工作职责执行(参考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 4 安全管理重点及要求

4.1 施工现场安全

4.1.1 凡参加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都要熟记和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抓好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要同时拿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1.2 施工现场内通过高压线时,要使高压线和经过的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安全距离,同时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在临近高压线施工时,高压线(10KV)下面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建临时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在高压线或其它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4.1.3 施工现场要搞好警戒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破坏设备。临时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

4.1.4 施工现场入口处和危险作业场所均应有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安全标志、警示牌,随时提醒职工注意安全 。

4.1.5 非施工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凡进入现场人员,均要服从统一指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任何人进入施工区域都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4.1.6 现场施工,凡遇深坑、深槽施工时,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还要对深度三米以上的坑槽加设防止人员坠落设施。

4.1.7 存放爆炸物资的仓库,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严格按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收发清退手续,防止事故发生。

4.1.8 对于施工区域内的光缆、天然气管道各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保护办法,并设专人负责,机械靠近光缆和天然气管道时,要有专人指挥,位置不明时不得施工。有关事宜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1.9 交通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没有人员指挥时,驾驶人员须对现场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将车辆安全停放,驾驶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车辆,便于应急处理意外情况。 4.2 高空作业安全

4.2.1 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牢固耐用,绑扎结实。立杆和横杆大小、间隔根据材料和施工规定。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超过三厘米的空隙,并注意采取防滑措施。

4.2.2 用于垂直运输的钢塔架、塔吊,必须经专业部门检测合格,由专人进行搭设并按规定设置缆风绳,塔架地脚螺栓、缆风绳地锚要牢固。

4.2.3 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架子工必须身挂保险绳。遇有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4.3 临时工程、施工便道、必须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和荷载能力进行设计,要有较大的安全系数,确保人员、机械、车辆、的安全。 4.4 爆破作业安全

4.4.1 按1995年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和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执行。

4.4.2 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区域标志醒目,专人负责警戒,通信联络畅通。

4.4.3 石方爆破作业,至少提前15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具体实施的爆破工艺,确认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及公安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邻近既有线施工爆破,必须征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好一切手续。 4.5 隧道施工安全

根据青龙场隧道软弱围岩、浅埋的特点,施工安全总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爆破安全规程”和铁路总公司颁发的“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现就各工序施工提出安全规定如下: 4.5.1 洞内各作业班组要有安全员跟班作业,在项目部安全总监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洞内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2 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优化具体施工方案。隧道开挖后要马上按照设计喷锚支护到位、二次衬砌距掌子面不得超过规范距离。

4.5.3 建立配套的监测系统。以隧道围岩变形等加强监控量测工作,做到项项、段段有记录、有分析、有结论、有专人管理。始终把安全置于受控状态。

4.5.4 加强检查。重点检查爆破后掌子面及未衬砌地段有无危石;观察围岩情况,防止大变形发生。支护地段的锚杆是否被拉断;喷射砼是否产生裂隙剥离和剪切破坏;隧道是否有底鼓现象等。还应注意围岩的稳定性,当围岩变形无明显减缓或喷射砼层产生较大剪切破坏,应停止开挖,及时探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4.5.5 重视洞口段施工。必须详细掌握洞口附近地形、水文地质、 环境等,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论证施工方案,一旦施工方案确定,施工单位即坚决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4.5.6 锚杆施工。要严格按设计打眼,保证设计长度、锚固力,防止锚杆脱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锚杆的抗拨力。

4.5.7 喷射砼。在喷射前,要注意清理危石,同时要有专人仔细检查管路、接头等,防止喷射时因软管损坏、接头断开等引起事故。

4.5.8 针对地域特点,加强对隧道通风,加强可能发生的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按相关规定监测与施工,搞好通风降尘。

4.5.9 在洞内适当位置安装报警器,以备急需。

4.5.10 洞内拆装台车、风机,移动大型机具等项施工,要有专门警戒人员,并在两端设置警示标志,

示意车辆、行人避让。在确认不对车辆、行人构成安全威胁时,方能施工。 4.5.11 洞内衬砌台车要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4.5.11.1 必须设安全网、防护栏。

4.5.11.2 衬砌台车上的步板必须排放整齐,绑扎牢固,间隔缝隙不得超过5公分。尽量避免探头板。 4.5.11.3 经过衬砌台车的输电线路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并挂在矮边墙上。严禁施工砸坏电线或者使输电线路掉落在水沟内。

4.5.11.4 防水板台车必须配备至少四个灭火器。

4.5.12 洞内钢筋焊接必须在防水板之间用铁板隔离。并在焊机旁配备灭火器。 4.5.13 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工区根据施工特点制订出具体的安全保证措施。 4.6 洞内电线路进洞安全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书要求进行线路的选择布置使用,施工中加强维护,确保安全。 4.6.1 洞内400/230V供电线路,成洞段必须采用绝缘线架设成固定线路。

洞内电线路宜架设在风水管路相对的一侧沿洞壁敷设,悬挂高度距人行地面,400V以下≥2.5m;10kv 的≥3.5m。

4.6.2 通电的电缆不得盘绕堆放,以免过热发生短路和增加线路压降。

4.6.3 洞内用电机具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的安全用电规定。 4.6.4 线路及接头不允许有裸露。过电保护装置不得用金属丝代替熔丝。 4.6.5 电工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靴。

4.6.6 一切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或构架都必须进行妥善的接地。并按要求定期测量其电阻值(一般5个月左右)。

4.6.8 洞内照明按设计要求安装。

4.6.9 用电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线方式,并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三级配电系统(总柜、屏、分配电箱、设备开关箱)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在总柜或分配电箱上安装一块漏电开关,开关箱里必须装一个和设备容量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即所谓两级漏电保护)。

4.6.10 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标志、警示标志。标识牌本着整齐协调、醒目美观、悬挂牢固安装。 4.7 路基、桥涵施工安全

4.7.1 明挖基础必须按放坡支护开挖,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先降水或在排桩外围施工隔水帷幕后再开挖基坑。

4.7.2 明挖基坑在降、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涌砂、涌水、坑壁坍塌等情况时,应停止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4.7.3 挖孔桩(挖井):孔口围圈应高出地面0.3m以上,并设防护拦,夜间作业时应悬挂示警红灯,孔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挂好安全绳,孔口必须有专人看守,随时与孔内人员保持联系,并随时注意护壁变化及孔底施工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协助孔内人员撤出。绞车、绞绳、吊斗、卷扬机等机具必须经常检查维修,起吊设备必须有限位器和防脱钩装置,孔内照明采用低压行灯。当采用混凝土护壁时,应随挖随护,每一循环进尺不得超过1m,开挖后必须随即施作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经验收合格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继续下挖。弃渣应及时运走,不得堆在孔口周围。 4.7.4 钻孔桩施工:钻机的施工场地及走行道路平坦坚实,满足钻机正常工作和移动的要求,钻机安装时,机架应垫平,保持稳定,不得产生位移或深陷,钻架顶端应用缆风绳对称张拉,地锚应牢固。 4.7.5 钢筋:钢筋笼吊装前,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产生过大变形,钢筋笼孔口连接时,孔内钢筋应固定牢靠,钢筋连接人员与起重操作人员应协调一致。

4.7.6 水下混凝土:水下浇筑混凝土时,应搭设浇筑工作平台,并设口防护,确保施工操作人员安全, 拆卸导管时,应在导管完全松开后,方可起吊移开;采用人工抬运导管时,应有防滑措施。 4.7.7 施工脚手架:脚手架搭设前应进行受力检算,脚手架的地基应坚实,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四周排水应通畅。当脚手架搭设较高或风力较大时,应增设缆风绳并锚固牢靠,必要时与桥墩拉接。搭拆脚手架时,施工区域应设警戒标志,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或悬挂在塔吊设备上。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松动或拆除任何受力杆件,作业平台上不得超载,四周设安全网,脚手板搁置必须牢固平整,不得有空头板。

4.7.8 墩台:大块模板支撑系统应经检算,并有一定的安全储备。模板采用分段连接整体吊装时,应连接牢固,起吊安装过程中,应拴溜绳,不得碰撞模板和脚手架。模板拆除应遵循“自上而下、分节分块、先挂后拆”的原则进行。

4.7.9 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绝缘导线,应采用电杆设横担和绝缘子,埋杆架设应牢固、安全可靠,不准在架空线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和建造生活设施等。1千伏以下架空线路横跨行车便道时线路最低点与路面不小于4m,并设限高标示,脚手架的外侧边与10千伏架空线最小距离6m。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

被吊物边缘与10千伏架空线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必须采用开关箱并装容量匹配的漏电开关,新用电线或电缆必须有规范架设或敷设,开关箱与防控用电设备不宜超过五米。施工现场照明宜采用漏电开关控制,墩台脚手架照明线路必须采用橡套电缆并分段固定,必须采用容量匹配的漏电开关控制,照明灯具必须用绝缘竹、木杆(不少于0.3m)绑扎在铁件上,场地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低于3m。 4.7.10 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标志、警示标志。标识牌本着整齐协调、醒目美观、悬挂牢固安装。 4.8 运输安全

4.8.1 执行任务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保证状况良好,严禁带故障行车。

4.8.2 执行任务时,要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强行超车、抢道和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4.8.3 汽车进洞装碴,要服从现场值班人员调度,严格遵守行车信号。严格按作业段、非作业段和成洞段分别限速行驶,并严格保持间隔距离及鸣笛等有关规定。 4.8.4 工程车弃碴完毕后,必须将翻斗落下,方可上路。 4.8.5 施工用电、机械作业严格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 4.9 行政管理

4.9.1 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不准放火烧荒,严禁用电炉做饭。雷雨季节,要防雷击。 4.9.2 夏季严禁下河洗澡,洪水季节教育职工注意防洪。 4.9.3 加强食品卫生和水源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4.9.4 要教育职工安全用电,室内布线要有专人管理,不能个人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室外电线要注意防腐、防碰损,不准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4.9.5 冬季取暖,要防止煤气中毒。

4.9.6 要严格执行“职工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严防其它各类事故发生。 4.9.7 要做好民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把民工视同职工一样管理。

4.10 施工现场与交通、航运等相互干扰地段,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如栏杆、标牌、灯光、信号等,并有人负责管理。

4.11 油库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行业安全保护标准执行。 5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5.1 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5.2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5.3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5.4 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5.4.1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5.4.2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5.5 施工等级的划分

5.5.1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5.6 施工组织领导

5.6.1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成立领导小组,其职责: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5.6.2 施工现场要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5.7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5.7.1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5.7.2 铁路总公司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第7条的规定时。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2(成铁运2013年80号文)。铁路总公司审批的施工计划,应明确施工项目、时间、地点、工作量概况、跨局运输调整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5.7.3 铁路总公司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5.7.4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对运输影响较小的正线、到发线以外的施工管理权限,由铁路局界定。

5.7.5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5.8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5.8.1 施工方案编制后,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5.8.2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

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5.8.3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5.9 施工计划的编制

5.9.1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计划的编制,审批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5.9.2 铁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在此基础上,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于每年1月召开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协调会,协调铁路局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5.9.3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2)运输处每月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3)第5条规定的双线车站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每月每站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设备检修封锁时间,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

调度所及时安排。

5.9.4 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审批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审批程序如下:

(1)每月13日前,铁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路总公司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2)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每月17日左右召开月度施工计划审查会,由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组织,运输局调度、基础、装备部负责人参加。审查研究确定次月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 (3)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报铁路总公司总调度长批准后,于每月20日前以铁路总公司文件形式下达有关铁路局,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5.9.5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铁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路总公司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5.9.6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5.9.7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铁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5.10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5.10.1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5.10.2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5.10.3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

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5.11 施工登销记程序

5.11.1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5)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5.11.2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5.11.3 施工作业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5.12 施工过渡工程

5.12.1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

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5.12.2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5.12.3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5.12.4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5.13 工程验收交接

5.13.1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5.14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5.14.1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5.14.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

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5.14.3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5.14.4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5.14.5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5.14.6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7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5.14.7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5.14.8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

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

5.14.9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5.14.10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5.14.11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5.15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5.15.1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5.15.2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

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5.15.3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5.15.4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路总公司《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路总公司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6 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6.1 各工区、分部每月10日、25日左右对本工区、分部承担的施工区段进行安全工作自检,对于安全工作中的漏洞进行整改;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1次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7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7.1 按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7.1.1 轻伤事故 指对职工身体有轻微伤害,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7.1.2 重伤事故 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或者造成受伤人员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7.1.3 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1~2人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4 重大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5 特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6 急性中毒事故 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数小时后发病。 7.2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7.2.1 发现事故后立即立案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 7.2.2 对于受伤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7.2.3 对于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担责任。 7.2.4 医疗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7.2.5 照顾病好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7.2.6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企业规定和有关国家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8 奖罚规定

8.1 奖励

项目部实现每季度无轻伤以上事故,无一般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的,奖经理、书记各 元,奖励安全总监、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各 元,部室各 元。对工区、分部奖励各 元。 8.2 处罚

8.2.1 施工现场发生经济损失在5000 -10000元的事故,或者事故经济损失虽然不足5000元,但使施工生产受到了影响的,不予奖励。

8.2.2 项目部发生一次重大设备事故和主要责任在我方的重大交通事故,罚项目部主管1000元,罚安全总监800元,罚总工程师500元。

8.2.3 项目部发生重伤事故一人,罚项目部主管3000元,罚安全总监2000元,罚总工程师1500元。

8.2.4 项目部发生因管理责任而造成的亡人事故,罚项目部主管5000元,罚安全总监3000元,罚总工程师2000元。

8.2.5 对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次,罚工区、分部500元;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罚工区、分部10000元;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处理。

8.2.6 对于落实安全措施不力、安全隐患较多,且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工区、分部,还可以在罚款的同时,并处在月验工计价中扣除1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工程计价款。

8.2.7 各级领导不得安排施工人员从事违章、违规、冒险的工作,违者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2.8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桥梁隧道施工、路堑挖方的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的罚100元/人、次。高空作业(2m以上)不系安全保险绳的罚200元/人、次。隧道施工的爆破人员无证上岗的罚1000元/人、次。

8.2.9 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饮酒上班,违者罚款100元,并勒令停止工作,接受相关安全知识教育。 8.2.10 特殊工种上岗必须是经过岗前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违者罚款50元。

8.2.11 两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安全绳、违者罚款100元。 8.2.12 严禁随意挪动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违者罚款50元。 8.2.12 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和赤脚上班,违者罚款30元。

8.2.13 施工现场和宿舍严禁私拉乱扯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违者罚款50—100元。 8.2.14 各架子队在施工中,必须按照指挥部工程部、安质部下发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和侥幸施工,违章施工者,除勒令停工整改外,对有关责任领导、技术人员、当事人罚款50-200元。

8.2.15 未进行安全交底就开工的项目罚2000元/项,安全交底没有附人员签到表或无交底记录的200元/次、项。

8.2.16 专职安全员没有跟班监控的(检查时无安全员)罚100元/次,专职(兼职)安全员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员袖标的罚100元/人、次。

8.2.17 电焊工无证上岗的罚500元/人、次,电焊双线不到位的罚200元/次。

8.2.18 未取得施工协议、施工计划、超范围扩大施工作业对项目领导罚10000元/次,对工区分部领

导罚5000元/次。

8.2.19 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进行考核的、考试成绩未造册或造假者及个人身份资料不详细的罚200元/次、项。

8.2.20 各架子队、各作业班组一定要做好防洪、防火、防偷窃和防暑的安全预防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未有防范措施的罚1000元。

8.2.21 被成昆铁路公司开具<安全整改指令书>和<安全整改通知书>的,参照“质量管理办法”同类型给予处罚。

8.2.22 对项目部经理、书记、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的奖罚,每月底考评兑现。每季度综合评价一次,并形成文字材料。 8.3火灾隐患

8.3.1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8.3.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8.3.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8.4火灾

8.4.1对于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8.4.2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8.4.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8.4.5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8.4.6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8.4.7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8.4.8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8.5设备事故隐患

8.5.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8.5.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8.5.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8.6施工现场

8.6.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带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带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架子队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十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工整改一次;凡停工整改的工地,对工地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8.6.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20元。

8.6.3塔吊、脚手架、营业线施工、连续梁施工等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8.6.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8.6.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工作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8.6.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

8.6.7项目部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6.8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8.6.9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8.7工伤事故

8.7.1各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8.7.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8.7.3各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10000-2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8.7.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8.7.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

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8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8.8.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8.8.2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8.8.3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8.8.4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8.9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二局成峨铁路CEZX-1标项目部及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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