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规处理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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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上报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

关于对违反机关效能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及

整改情况的通报

Xxx中心、各乡(镇)xxx所、局机关各科(室):

2011年5月31日,xx市效能办在对我局进行明察暗访中,发现我局财务室干部xxx同志在上班期间戴头巾,并下发了《xxx效能办明察暗访工作整改通知书》,要求我局在一周之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xx市纪委xx室。接次整改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2次会议对违纪人员处理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决定对于上班期间发现戴头巾工作人员将按照地区、市委有关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现将我局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及整改措施通报如下:

一、对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

按照《xx市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及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6条”和《xxx局科所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5项第9、16条”之规定。

1、取消责任人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

2、扣除责任人当月考核奖、第二季度考核奖减半执行,年底鼓励奖按80%发放。同时取消责任人xxx文明职工资格。

3、扣除责任人考核分值40分,扣除科室负责人20分,扣除分管领导20分。

4、在全局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二、整改措施

针对我局出现戴头巾的问题,为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

1、再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市委x书记在第xx个民族团结教育月动员会和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和田市关于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系统再学习,并开展大讨论,使全局干部职工真正在思想上有触动、行动上有对照。

2、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制度建设,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和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篇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我局职工违规违纪的情况汇报

关于我局职工违规违纪的情况汇报

事件发生后,我及时意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对这种的错误行为的产生,我局立即着手调查,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经调查了解,经举报,**同志在对**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刁难管理服务对象,为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被***举报,给系统甚至全县带来了恶劣影响。

鉴于**同志违反了系统三令五申的“一律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刁难管理服务对象;不准接受宴请或接受礼金、礼品、购物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的规定,并且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同志撤销**科长职务、全系统通报的处理。同时要求,系统各科室、单位尤其是管理执法部门做好自查自纠,系统各职工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在职干部职工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对于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查找原因、根源: 作为一个基层管理干部,发生这样的错误是绝不应该的,说明在自身修养、工作态度和管理能力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足。

发生这样的错误,我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对广大

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过程中,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同志们的思想动态、工作动态等掌握不全面,了解不够彻底,以至于在同志犯错误时,没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在此,针对本次事件反映出来的各项严重问题,我局将在全局上下进行系统整顿,进一步提高党性学习,强化管理,提高基层管理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全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抓教育,提高全员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引导干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采取集中学习廉政法规、观看廉政教育片等方式进行学习,有针对性地学习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同时,有计划地对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城乡建设相关法律等内容进行学习培训,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提高干部职工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识,达到少犯错误、不犯错误、远离犯罪的目的。

(二)抓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和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并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增加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抵制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抓监督,减少职务犯罪的行为空间。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起,加强内外监督机制的建设,逐步形成单位、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多重防线。对各科室、下属单位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针

对性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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