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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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版 号: B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30日 编 制:能源环保部(处)日 期:2011年11月18日 审 核: 日 期:2011年11月28日 批 准: 日 期:2011年11月30日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作 业 文 件 更 改 页 版号 A 更改更改次数 页次 1 4.5.6.9 更 改 理 由 增减煤气设施产权和增加煤气凝水管理内容 更改单位 能动处 审核 马忠民 批准 刘润生 生效日期 2010.01.10 B 2 部门名称变更及职责和部分产权划分调整,增加转炉煤能环环保部全部 气供气管理,增加煤气水封(处) 和放散塔管理 马忠民 张怀宾 2011.11.30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1页/共10页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1 目的 保障公司煤气供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实现煤气产、供、用的协调与平衡,实现合理、经济用气。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焦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混合煤气(以下简称煤气)以及公司煤气管网上所有产、供、用气的单位及所辖设施。 3 引用文件和定义 3.1 引用文件 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AG/GL/ZD135-01《安钢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3.2 定义 主管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户的介质管道。 总调:指公司生产管理处生产调度中心。 煤调:指动力厂动力介质调度。 4 职责 4.1 能源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煤气的管理。 4.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气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公司煤气平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1.2制定煤气资源回收利用方案和措施,推广节约、利用煤气的新技术并组织实施。 4.1.3审批公司煤气用户用气资格和煤气使用的增、减量及种类变更,提出煤气计量点需求计划。 4.1.4负责煤气管网上各产、供、用气单位管辖范围及产权划分。 4.1.5组织审查煤气设备、管网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立项和设计方案确定,并协助设备和工程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4.1.6负责厂际间煤气停送气作业工作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 4.1.7对煤气产、供、用过程的安全防护进行监督,对经济运行及合理节约用气进行检查考核。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2页/共10页 4.2 计量控制部门负责煤气一、二级和部分三级的计量要求管理。 4.3 动力厂负责煤气的安全防护及煤气供、用调度,负责操作和维护所管辖煤气设备、设施。 4.4 其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的管理工作。 4.5 各二级单位负责所辖的煤气设备、设施,保障煤气设备、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各二级单位进行不牵涉到其它单位的煤气停送气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且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须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4.6 各二级单位负责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有关煤气管理制度。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产气管理 5.1.1 焦化厂要完成公司下达的焦炉煤气外供量计划,保证焦炉煤气发生量和压力稳定及质量要求。供出的焦炉煤气所含的萘、焦油、硫化氢及氰化物等成分要符合要求,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测定。 5.1.2 焦化厂焦炉检修,要尽量避免多座焦炉同时进行;检修影响外供煤气量时,要将计划检修焦炉的炉号提前通知能源环保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动力厂煤调。 5.1.3 焦化厂要保证转炉煤气储存、除尘、加压等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转炉煤气安全、稳定外送,保障外供转炉煤气流量及压力的稳定。 5.1.4 炼铁厂要保证外供高炉煤气流量及压力的稳定。高炉计划检修休风时要提前通知能源环保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动力厂煤调。因事故休风,要及时通报煤调。避免炼铁高炉中两座及以上炉子同时休风。高炉休风时,其热风炉应适当减少煤气用量。 5.1.5 转炉煤气回收单位,确保转炉煤气回收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最大程度地回收转炉煤气,保障外供转炉煤气压力稳定,确保转炉煤气安全、稳定的回收。 5.2 供气管理 5.2.1 动力厂要保证煤气输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根据煤气供应平衡计划,确定煤气系统正常或异常运行方案。 5.2.2 动力厂负责煤气输送设施及附属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网附件应正常启用,保证管网安全运行。如计划检修影响煤气正常输送,须提前通知能源环保管理部门。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3页/共10页 5.2.3 动力厂煤调是代表公司实施全公司煤气供、用过程中的停、送,增、减量及检修的调度指挥。 5.2.4 动力厂煤调要认真执行公司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下达的煤气平衡分配计划,要主动及时地调度,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减少煤气放散。 5.2.5 动力厂在调度时要尽量保证煤气系统压力和机后热值的稳定,保持加压机后的混合煤气压力正常范围为10~15kPa,热值正常范围为7527kJ/m3(1800kcal/m3)~8364kJ/m3(2000 kcal/m3)为宜。 5.2.6 动力厂负责对各类煤气成分、热值进行测定。 5.2.7 第二炼轧厂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回收150t转炉煤气,确保回收合格的转炉煤气供往煤气柜。 5.2.8 焦化厂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煤气柜区设备精心操作、维护,加强调平系统的维护和保养,保障煤气柜的安全、平稳运行。 5.3 用气管理 5.3.1 动力厂和各用煤气单位要建立健全煤气设备、设施、输气管道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煤气的用途、种类、用量及压力、热值要求;设备、设施、管道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等。 5.3.2 涉及使用煤气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审查时,须有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参加,经对所需的煤气进行平衡或提出煤气供应办法后,方能立项;同时由用气单位做出书面报告,报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审查。 5.3.3 使用煤气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设计,要符合合理、节约使用煤气的要求。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参加设计方案的确定和审查,组织项目投产后煤气消耗达标情况的验收、评价工作;煤气管网的消除静电和防雷接地措施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定期检测。 5.3.4 各单位凡需要增加煤气使用量或变更使用煤气种类,要向能源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使用公司管网煤气必须安装经计量控制处确认计量要求的煤气计量表,并实行“三同时”。 5.3.5 各用气单位不得擅自在煤气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不得擅自扩大使用煤气范围;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煤气。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4页/共10页 5.3.6 各单位进行煤气危险作业(包括用气设备、设施、管道的停、送煤气、检修动火等),必须做出书面计划报于安全管理部门、动力厂煤调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特殊煤气作业(或用气单位不能承担的)可由动力厂承担。所辖单位应事先向动力厂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安排实施,申请单位应完成指定的准备工作。若进行煤气危险作业牵涉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煤气设备时,须由公司协调组织实施。 5.3.7 各单位严格按安全使用煤气事项及技术操作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发生。 5.3.8 煤气使用量大的单位(或机组)不得同时检修(因故障特殊情况除外),检修时要考虑生产与节能的需要,做到均衡、计划检修,以防止大量放散煤气。 5.3.9 各用煤气单位要严格按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煤气平衡分配量使用,做到均衡生产、节约使用煤气(特殊情况要及时通报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和动力厂煤调)。 5.3.10 用气单位必须服从动力厂煤调的指挥,在设备小修和因故障停机检修煤气减量时,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动力厂煤调,以利于煤气的及时平衡。 5.3.11 各用气单位必须服从能源环保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汇报情况并积极配合搞好煤气管理。 5.4 煤气设施产权划分 5.4.1 焦炉煤气系统 5.4.1.1 焦化厂与动力厂间的管辖范围划分: 南侧以大水池南DN1500外供闸阀为界,DN1500外供闸阀前(包括闸阀)归焦化厂管理维护,其后归动力厂管理维护。 东侧以DN1400外供闸阀为界,DN1400外供闸阀以前(包括闸阀)归焦化厂管理维护,其后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供2#加压站DN900焦炉煤气管道以DN900管道接口为界,接口以后归动力厂负责管理维护。焦化工艺放散管道(包括阀门)归焦化厂管理维护。 5.4.1.2 从动力厂所辖焦炉煤气主管上接出的用户以头道阀门(有盲板阀的以盲板阀)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各用户管理维护。 凡从各支管接出的分支管道,头道阀以后(包括阀门)归分支用户管理维护。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5页/共10页 5.4.1.3 从焦化厂所辖焦炉煤气主管道上接往动力4#锅炉的焦炉煤气管道,以从焦化区焦炉煤气主管道接出的头道阀门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归焦化厂管理维护,之后归动力厂管理维护。 5.4.2 高炉煤气系统 5.4.2.1 炼铁厂与动力厂间的管辖范围划分: 6#、7#高炉区以并入煤气主管盲板阀为界,盲板阀以后(包括盲板阀)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前由炼铁厂管理维护。 2200m3和2800m3高炉以高炉重力除尘之后进入比肖夫入口之间的膨胀器为界,膨胀器以后(包括膨胀器)归动力厂管理维护,膨胀器之前由炼铁厂管理维护。 由高炉煤气主管去炼铁热风炉的煤气管道以头道阀门为界,阀门以前(包括头道阀和盲板阀)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炼铁厂管理维护。 5.4.2.2 从动力厂所辖高炉煤气主管上接出的用户以头道阀门为界,阀门以前(有盲板阀的包括盲板阀)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各用户管理维护。 5.4.2.3 高炉煤气主管(包括原在焦化厂区现运行的DN1400环管和原小高炉联络管),归动力厂管理维护。 5.4.2.4 从高炉煤气主管接出去10万m3气柜的支管归焦化厂管理维护。 5.4.2.5 从高炉煤气主管接出的工艺主放散归动力厂管理维护。 5.4.3 转炉煤气系统 5.4.3.1 公司10万m3转炉煤气柜归焦化厂管理,焦化厂与第二炼轧厂之间的划分界限以第二炼轧厂一次风机房水封逆止阀后蝶阀的后法兰为界,蝶阀以前(包括蝶阀)归第二炼轧厂管理,蝶阀之后归焦化厂管理。其中,DN3000流量计归第二炼轧厂管理维护。 5.4.3.2 焦化厂和动力厂之间的管理范围划分界限以进1#煤气混合站的转炉煤气DN1400盲板为界,盲板之前归焦化厂管理,盲板阀之后(包括盲板)归动力厂管理。 5.4.4 混合煤气系统 5.4.4.1 从混合煤气主管道上接出的各用户,以从主管道上接出的头道阀门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有盲板阀的以盲板阀为界)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各用户管理维护。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6页/共10页 5.4.4.2 1#加压站与2#加压站间DN800联络管由动力厂管理维护。 5.4.4.3 去第一炼轧厂的混合煤气管道以第一炼轧厂厂房南侧DN700盲板阀为界,DN700盲板阀前(包括盲板阀)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第一炼轧厂管理维护。 5.4.4.4 往第二炼钢厂的混合煤气,以从DN800联络管接出的头道阀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第二炼钢厂管理维护。 5.4.4.5 关于混合煤气联络管的划分:原归第二轧钢厂管理维护的DN1400混合煤气管道(含4个水封及附件)与DN1200蝶阀和盲板阀(原第二轧钢厂管理)、新建DN1500混合煤气南北联络管(含4个水封及附件)、DN1400联络阀门组(2套蝶阀+1盲板阀),归动力厂管理维护;DN1200盲板阀后管道归第二轧钢厂管理维护。 5.4.4.6 关于供往混合煤气净化站管道的划分:以DN1000蝶阀为界,之前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含DN1000蝶阀、盲板阀、包括阀后管道及净化站供往热处理炉的DN1000混合煤气管道(含2个阀门组、2个水封及其它附件)归第二轧钢厂管理维护。 5.4.4.7 关于净化再生后DN300混合煤气管道的划分:DN300管道、阀门组及附件归第二轧钢厂管理维护,主管道归动力厂管理维护。 5.4.4.8 去6#、7#高炉富化的混合煤气管道(包括头道阀)归炼铁厂管理维护。 5.4.5 精制焦炉煤气系统 5.4.5.1 由5万m3焦炉煤气柜接出的通往生活区的DN700精制焦炉煤气管道,以出煤气柜区院墙外的蝶阀为界,蝶阀以前(包括蝶阀)由焦化厂管理维护,其后管道由动力厂管理维护。其中,从此管道上接出的各支管,以头道阀门为界(有盲板阀的以盲板阀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由动力厂管理维护,以后由各用户管理维护。凡从各支管接出的分支管道,以头道阀门为界(包括阀门)由各分支用户管理维护。 去安钢宾馆的煤气管道由生活服务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去建安公司方向的煤气管道由建安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生活区各煤气分配站,以出分配站围墙或头道阀为界,出站围墙或头道阀(包括阀门)以前由动力厂负责管理维护,出站围墙或头道阀以后由生活服务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5.4.5.2 由5万m3焦炉煤气柜接出的通往第一炼轧厂切割用精制焦炉煤气管道,以出煤气柜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7页/共10页 区院墙为界,院墙以内由焦化厂负责管理维护,之后管道由动力厂负责管理维护。其中,从此管道上接出的各支管,以头道阀门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由动力厂管理维护,以后由各用户管理维护。凡从各支管接出的分支管道,以头道阀门为界(包括阀门)由各分支用户管理维护。 去综合利用开发公司食堂的煤气管道由综合利用开发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凡从此管接出的其它各用户,头道阀门以后(包括阀门)由各用户管理维护。 5.4.5.3 由5万m焦炉煤气柜接出的通往第二炼钢厂和第二炼轧厂切割的精制焦炉煤气管道,以出煤气柜区DN500闸阀为界,DN500闸阀以前由焦化厂负责管理维护,DN500闸阀以后(包括闸阀)由动力厂负责管理维护。 凡从此管接出的支管道,以头道阀门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有盲板阀的以盲板阀为界)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各用户管理维护。 5.4.5.4 由5万m3焦炉煤气柜接出的通往厂区生活的精制焦炉煤气管道,以出煤气柜DN200闸阀为界,DN200闸阀以前由焦化厂负责管理维护, DN200闸阀以后(包括闸阀)由动力厂负责管理维护。 凡从此管接出的支管道,以头道阀门为界,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之后归各用户管理维护。 5.4.5.5 由生活区通往厂区各食堂的焦炉煤气主管道归动力厂负责管理维护,从此管道接出各用户以头道阀门为界,头道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归动力厂管理维护,以后归各用户管理维护。凡由各用户支管接出其它分支用户,以接出的阀门为界,阀门以后(包括阀门)归各分支用户管理维护。 去机制公司支管由机制公司管理维护,分支管由各分支用户管理维护。但去公司大楼茶炉的焦炉煤气管道由机制公司管理维护。 去动力厂的支管由动力厂管理维护,分支管由各分支用户管理维护。 去第一轧钢厂食堂的支管由第一轧钢厂管理维护,分支管由各分支用户管理维护。 5.4.6 经能源环保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在分配支管上接出另一用户支管时,原产权归属不变,增加部分的属新增用户单位管理。 3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8页/共10页 5.4.7 所有从主管道接出的头道阀门包括后法兰均归供方管理维护。 5.4.8 产、供、用单位之间对产权划分有异议时,由能源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裁决。 5.4.9各产、供、用气单位,按产权划分负责对所辖的各种气体介质的设备、设施及附属装置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5.5 计量与收费 5.5.1 各种煤气的产出和消耗数据,由计量控制部门统一报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统计分配和成本统计的依据。 5.5.2 煤气的产、供、用量,应以计量控制部门数据为依据,有计量争议时,由计量控制部门和能源环保管理部门组织裁决。 5.5.3 煤气的产出、供应分配和使用必须安装煤气流量、压力和低压报警装置。使用煤气的单体设备,煤气计量、压力及低压报警装置必须完备,并按能源环保管理部门的配备需求和计量控制部门的计量要求选型安装。如未按要求安装煤气流量表的按管道管径最大流量计算收费。 5.5.4 计量装置应具备清扫等维护条件,并定期检修,保证仪表正常、准确运行。 5.5.5 流量、压力和报警装置的分工划分及检定、维护,按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5.6 煤气供应主管网上(动力厂辖区)因管道泄漏,检修放散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失量和费用不得向用户摊派。产气和用气单位在单位辖区内造成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5.5.7 各类煤气的收费标准,按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6 定额管理 5.6.1 为了促进合理和节约使用煤气,煤气使用实行定额管理,煤气定额分为单位小时用量和产品单耗量。 5.6.2 煤气定额制定的依据,煤气小时使用量根据全公司煤气的供需状况和各用户生产及工艺要求等条件制定;煤气产品单耗以上年度平均指标为基础,考虑当年影响消耗的各种因素后制定。 5.6.3 供、用定额每季度修订一次。用气单位因生产设备、工艺等条件发生变化需修订定额时,须提出申请由能源环保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修订。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9页/共10页 5.7 煤气水封的管理 5.7.1 严格执行水封点巡检,每班至少点巡检一次。另外,动力厂针对综合管网水封的运行管理特点,制定专项点巡检制度,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5.7.2 建立专项的水封点巡检台帐,做好点巡检记录,将点检内容、时间、位置、溢流/补水、运行情况、隐患与整改情况等项记录清晰。 5.7.3 加强管网压力波动情况下的检查,尤其是对转炉煤气、高炉煤气、混合煤气水封,凡由于管网压力波动较大并超出正常运行范围后,要及时对管网沿途水封一/二/多级缸进行检查,确认水封是否发生煤气缺水、泄漏等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 5.7.4 要加强对水封缺水情况进行检查,要定期检查水封有效高度,确保水封可靠运行。 5.7.5 凡两个/多个单位共用补水水源,因检修需关闭补水头道阀的单位要提前告知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做好补水的备用准备工作;凡操作头道阀单位未告知其他单位,造成其他单位水封缺水,一次处罚操作单位1000元;若操作单位告知其他单位,其他单位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水封缺水,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7.6不得对管辖的水封进行私自改造,若需改造要及时与设计院联系并征得设计院同意,改造后的水封不能影响安全运行。 5.7.7 要悬挂醒目的水封标志牌、警示牌,标明煤气种类、归属单位、管理人、点检时间、运行/停运、联系电话等;凡缺失、污损的要及时增补、更换。 5.8 煤气水封凝结水回收、处置的管理 5.8.1 及时抽取,确保凝水池不外溢。 5.8.2 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水封凝结水送至高炉循环水泵站。 5.8.3 焦炉煤气和混合煤气水封凝结水抽送至焦化厂酚氰水处理站。 5.8.4 煤气水封凝结水抽取、输送单位应有抽取、输送纪录,煤气水封凝结水接收、处理单位应有接收记录。 5.8.5职责划分 5.8.5.1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各自所管辖的水封运行进行点检、管理、维护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水封凝结水管理、处置制度。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10页/共10页 5.8.5.2各二级单位(焦化厂除外)的水封凝结水由动力厂负责抽取。各二级单位对水封汲水池的运行状况加强监管,设专人负责联系;对需要抽水的汲水池应提前一天通知动力厂煤调,由动力厂煤调安排相关抽水事宜。 5.8.5.3 各二级单位完善抽水通道条件,保障抽水车的通行顺畅。 5.8.5.4 凡动力厂管辖的水封汲水池,动力厂应及时抽取,不得溢流污染环境。 5.8.5.5焦化厂无条件接收动力厂所运送的焦炉煤气和混合煤气凝结水,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8.5.6公司主管部门对煤气水封凝结水回收、处置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各单位水封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管。 5.8.6 处罚规定 5.8.6.1 二级单位因监管不力、不及时通知动力厂煤调抽水,致使汲水池溢流造成环境污染,扣罚相关单位200元/处。 5.8.6.2二级单位及时上报动力厂煤调,动力厂煤调没有及时安排抽水事宜,致使汲水池溢流造成环境污染,扣罚动力厂500元/处。 5.8.6.3焦化厂应为接收水封凝结水创造条件,凡因推诿扯皮耽误接收工作的,扣罚焦化厂500元/次。 5.9 煤气放散塔的管理 5.9.1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煤气放散塔管理的制度。 5.9.2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煤气放散塔的运行点检与维护,确保放散设施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动力厂要加强对管网压力的动态监控,制定合理的放散参数,实时平衡调节高炉煤气放散,保障管网安全稳定运行。 5.9.3 高炉煤气放散塔的检修管理。如需检修,动力厂要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公司关相关部门批准。高炉煤气放散检修期间,各煤气用户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煤调要求,调整煤气用量,停止、增加煤气用量需提前通知煤调。 6 记录 6.1 Y35-06-01 安钢煤气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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