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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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已被阅读 332 次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效,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本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章 学分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统一使用“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管理系统”将赋予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同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要设立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岗位,负责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分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由学校统一到管理学分档案的培训院校报名注册。负责学分档案管理的培训院校对报名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培训院校注册时应依据教师所在行政区划、学校等情况统一编排教师培训代码,该代码即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和学分档案的编码。

第八条 教师培训机构在教师报名后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档案包括《教师基本信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其副本《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教师个人保存)、考核考试原始材料材料等。《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规划内的教师培训工作,在考核考试结束一周内,由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将学分登记汇总后统一录入“管理系统”。

第三章 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十二五”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60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全市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培训学时,考试成绩合格,每1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十一条 在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学分管理工作由同级教师进修院校负责。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继续教育考核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对县(市)区考核考试的验收,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具体的考核考试工作和学分档案的管理。各高中、局直学校和研训教师的考核考试与学分档案管理由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学校按《葫芦岛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组织的各类培训的学时、学分计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核定学分。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十二五”期间,我市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制度。每年9—10月由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统一审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和聘任,应按规定填写《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复核,县(市)区教育局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审定。各高中、局直学校由教师进修学院统一复核、审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选优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有1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院校研训教师和计算机教师的学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信息变动工作流程 附件2: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上报工作流程 附件3: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办理工作流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f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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