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制股权设置监管指标汇总表

更新时间:2024-01-18 15: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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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联社股权设置监管指标汇总表

股权结构 县域农商行法2015年底前,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35% 人股比例 境内非金融 机 构 地(市)及城区农商行法人股2015年底前,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 比例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农商行总股本的10%。 法 人 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农商行股 境内金融机构 总股本的20%。 比 例 1、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2、2015年底前,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单个自然人 自然人股比例 职工自然人 1、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2、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 合计持股不超过农商行总股本的20%。 农商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 1、职工合计持股小于总股本的10%; 2、单个职工持股不得超过1‰或50万股(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法人股东选择

法人入股对象优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银监会对发起人的有关规定; 2、注册地在改制联社所属地市辖区内; 3、与改制联社有长期的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4、该企业是改制联社的老股东; 5、信誉较好、实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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