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3-10-09 20: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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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 要]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直至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为中华法系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受儒家学说影响,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发展缓慢;法律儒家化带来的的司法独立问题;“无诉”传统更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无诉

引言

在封建时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华法系成为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同化,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伦理道德特征。儒家学派从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边缘学派,到秦始皇时期的大举焚书坑儒,再到西汉汉武帝时期新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并左右法律的发展轨迹,儒家学说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充满曲折和传奇的过程。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总体以汉代春秋决狱为开端,即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正统学说,在法律层面上众多儒学家开始引经作注,从此儒家经义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其立法直接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律疏议》的完成成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标志。法律儒家化主张的“德治”“礼治”和“人治”等为中华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其影响有好有坏,值得细细去分析,且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辩证对待。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

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渐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儒家重视伦理道德,主张“亲亲尊尊”、“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等。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①法律儒家化之后,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出礼则入刑,道德泛化趋势严重。

法律儒家化固然提高了社会的道德风尚,但法律的功能并非仅在于弘扬伦理道德,法律亦有自身的自我扬弃过程。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挟持”使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发展空间;法律与伦理道德的逐渐混同使法律欠缺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自古以来法与德本是两种并行发展的价值体系。“德之所以能同化法的精神内核是与中国“法”发展不足而“德”的发展早熟性分不开的。”②法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公平、正义、程序、效率等理性目标。纵使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伦理道德有重合的部分,但二者属不同概念,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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