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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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施工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等相关从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并对此进行登记形成的

不良行为档案。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开发、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施工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等相关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建立、公示和运用情况实

施监督。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开发、代建单位:

1、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4、签订阴阳合同的; 5、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

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8、渣土运输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9、渣土运输影响市容被查处的;

10、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1、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3、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勘察、设计单位: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三)施工企业: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3、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

的;

4、在工程投标中经评审有恶意低于成本价或过高报价行为的; 5、不遵守招标会场纪律,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6、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

7、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8、施工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中标后擅自撤换的,或不认真履行

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9、施工现场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的行为; 10、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场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或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11、未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复检或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

12、施工项目经理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的; 13、违反城市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14、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中不配合,拒

绝接受监督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

15、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法定保修义务; 16、未依法办理劳务用工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17、未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

(四)监理企业:

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2、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手续,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3、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中标后擅自撤换的,或不认真履行

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4、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工程文件或资料审查存在严重差

错或不及时按规定审批;

5、发现施工项目部主要人员擅自变更,或长期离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却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

的;

6、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

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7、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8、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1、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

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4、评标专家不遵守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5、评标专家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6、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

7、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时,违反《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招标投标办法》

行为,造成工程投资总价3%-5%审计误差的;

8、造价咨询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或大型工程超过6个月的。

(六)检测试验机构:

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3、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除上述所列的情形外,其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情形也应列入一般

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开发、代建单位: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立

面和使用功能及其他规定要求的;

3、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的;

4、在招标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或与投标人串标的; 5、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6、在工程发包中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更改实质性内容;

8、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9、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10、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11、未组织竣工验收或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2、恶意拖欠工程款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3、在工程建设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4、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施工企业:

1、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的

手段承接工程;

7、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9、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0、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

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发生安全事故;

12、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1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4、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构配件,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15、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16、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造成群体上访。

(四)监理企业: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3、将承包的工程或项目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

4、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参与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5、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的;

7、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在工程建设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 (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

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造价咨询业务或施工图审查业

务; 3、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

4、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

恶劣影响; 5、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

行为;

6、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时,违反《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招标投标办法》

行为,造成工程投资总价5%以上审计误差的; 7、在工程建设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

(六)检测试验机构: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3、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在工程检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除上述所列的情形外,其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情形也应列入严重

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中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等相关责任

人员,也应列入相应等级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与公示

第九条 建立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建委、市监察局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建管处、市房开办等行政主

管部门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马钢建管处等单位参加。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e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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