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道路招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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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a)业主: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京谊大厦D座

邮编:100027

2 1.1(1) 监理工程师:

(d)

3 10.1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格的10%;

提交履约保函的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 天内,签署施工协议

书前;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国有商业银行支行或股份制商业银

行支行以上。

4 14.1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天内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5 14.2 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一个月修

订一次,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

师。

6 14.4 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7

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至延庆(下营)

公路改建工程(二期)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

续上表7 21.1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确认

保险范围:本合同工程(工程一切险费率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率由投标

人自行调查、择优选取)。

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8 41.1 发出

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后28天内。

9 41.1 开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3天内。

10 42.3 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自行确定。

11 43.1 工期:7个月

12 47.1 拖期损失偿金:人民币30000.00元/天

13 47.1 拖期损失偿金限额:合同价的10%

14 49.1 缺陷责任期:2年

15 50.2 保修期:5年

16 60.2 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时限21天

期中支付证书最低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17 60.3 保留金百分比:月支额的10%

18 60.3 保留金限额:合同价的5%

19 60.5 开工预付款的比例:合同价的15%

20 60.7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21 60.15 支付期限: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签

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天内。

22 60.15 未付款额的利率:同期商业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8

续上表23 67.3 仲裁机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24 68.2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地址、邮编:同本表第1、2项

25 70.1 本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调价

29

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至延庆(下营)

公路改建工程(二期)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部分的修改、补充。应 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编号条款的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差异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定 义 和 解 释

定义 1.1 a、本合同的业主: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 d、本合同的监理工程师: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并通过招标方 式签约的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F、该条款中的“单项工程”改写为“分项工程”

合 同 文 件

7.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在本款后增加以下段: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的手册及竣工后的永久性图纸,应使业主

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试安装该设备,在这种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施工图纸未提交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认为已按第48 条完成了工程。

一 般 义 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增加以下内容:

(6)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工程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80/1---2004)的合格等级.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 增加以下内容:

为落实8.2规定,承包人除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外,承包人在填挖方作业前

应检查填挖方范围内地下设施拆迁落实情况,重点挖方、基桩造孔范围应做补

充勘察,并在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中注明勘察结果。

承包人

8.4 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参考资料

业主决定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11.1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内容,代之以:

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之前,应认真研究和分析随招标文件提供的水文、地质、 气象等资料,这些资料不构成合同文件,但承包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

责。

12. 2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 本款项下第七行“ 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 。”改为:

(2)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已经口头及书面通知承包人,或新闻媒体、水利部门已经提自然条前预报有可能发生(如工地将面临恶劣气象、水文、环境等),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对上述的口头指示应履行2.5条的规定。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15.1 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准备离开现场3天以上(含3天)时,应提前书面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申请及委派同等资质、经历的暂替人员的材料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

17.1 施工定线与放线

在本款第8行前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执行17.1(1)款时,应首先对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进行控制测量复核工作,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其结果应满足(JTJ 061-99)公路勘察规范的要求。如复测工作证明原基准数据不正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纠正。

18.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删除本款代之以: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地质情况与勘探资料变化较大,原则上应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探。如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工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引入专项暂定金额或其他另有支付,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19.1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C.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4)

本工程项目为三级公路,施工期间沿线不封闭,因此,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铁路运行的安全、施工车辆、人员的安全和社会车辆、人员的安全;承包人严格按照 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10号)和商务 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四部二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

[2007]205 号)等文件内容进行组织施工。

19.1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协议后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5) 管理办法、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具体说明并上报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在10天内予以批复并据此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过程。

23.1例外情况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征地拆迁工作如发生纠纷,由业主负责解决;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人员或财产损害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9.1施工对邻近群众的干扰

在括号后加入如下内容:

在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土石方碾压工艺、钻孔工艺,对建筑物、结构屋和房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原则上不应采取震动工艺及冲击工艺。

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此款改为如下内容:业主可免费使用上述设施,其他承包人应与原承包人达成(2) 使用协议。

为其它 3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考虑相互干扰问题,应尽量避免给其它承包人造成施工承包人 干扰并自行相互协调解决。凡涉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非常特殊的施工干扰问提供方便 题,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统筹协调,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裁决,费用 由双方承包人协商确定,业主不负责此项费用。

33.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而事故的原因经查明确系施工质量所致,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劳 务

34.4卫生与供水

该条款前增加如下内容:根据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实时要求。

35.2事故报

该款最后一句告改为: 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警,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救护伤员,配合主管部门处理事故,同时应把事故情况报监理工程师。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36.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本款改为: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工艺实验方案,监理工程师应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4.3节(现场质量控制)相关条款进行检验工作。

37.2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原条款改为: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工艺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时间到场,承包人不应进行检验工作;承包人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监理工程师将承担违约责任。

38.1 程覆盖前的检查

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按上述规定,无论监理工程师检查与否承包人均应对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拍照以备检查,并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开 工 和 延 误

42.3临时用地的租用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表中应表明承包人的临时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

以后的内容,代之以:

临时用地由业主协助承包人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租用手续,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费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增加用地数量或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的办理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3款的租用手续规定提交临时占地计划,或未能办妥临时占地的租用手续,或未能支付由其负责的临时占地数量的或时间地增加所需费用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4.1 工期的延长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修改为:

(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日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统供资料并以百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从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统供资料证明予以评定。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49.3缺陷修复的费用

第二自然段改为: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先报业主批准后再发出指令,修复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变动、增加和取消

51.1变更

第一自然段中的第一句“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改为:“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并报业主批准后”,

51.2 变更的指令

原条款不适用应改为: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应履行51.1条的规定。

52.2监理工程师确定权利

单价第二自然段中“ 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应改为:则该支付细目超出或减少原清单数量25%以上部分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调价原则为数量增加,费用适当降低.数量减少,费用适当增加。

52.4 计日工

第一自然段第一句应改为: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在得到业主批准后,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需要变更的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验收单,报业主审核批准,方可进入支付程序。

索 赔 程 序

53.1索赔通知

将通用条款本款中"他应在该索赔事件发生的 21 天之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代之以:“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14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

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

53.5索赔的支付

本条中“ 并按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 支付。”改为:“ 并按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

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4.2业主对损坏不负责任

删除本款代之以: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装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除第65条规定之外,业主也不对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计 量

55.1工程量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签定的28天内,对图纸和清单项目、数量均进行核实。确认报告书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业主批准,作为计量工程量的基础。

包人应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对路线路基土石方量进行复测,形成复测报告书,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业主批准,作为计量路基土石方工程量的基础。承包人应在不良地质地段处理前,对该地段进行详细的测量,拿出处理方案及实际工程量,形成报告书,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业主批准,作为计量不良地质地段工程量的基础。

证 书 和 支 付

60.5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第三自然段中“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 30%。”应改为: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投标书附表3、4所列的土石方工程的关键设备和测量试验仪器设备)和主要人员(投标书附表 2 所报名单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eu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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