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 会计学堂

更新时间:2024-03-23 10: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http://www.acc5.com

会计学堂,是深圳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在线培训平台。成立于2011年,拥有500余人的优秀师资团队,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实操培训机构。位于深圳南山科技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在线学员超过200万人次。2015年3月,公司获得知名风险投资公司1000万的A轮融资;12月,会计学堂被腾讯教育评选为在线会计实操培训的第一品牌。获得腾讯课堂“2013、2014年度最佳会计培训机构”荣誉。

平台介绍:

教学特色:会计学堂脱离了纯理论方式,坚持学会就可以上岗的教学理念,所有讲课老师都是第一线的财务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学堂拒绝大学理论派,以实操为主导。

全真全套帐实操系统:会计学堂斥资300万打造的真账实操系统,是唯一一家采用金蝶K3及用友T3结合企业真实业务单据实操的培训机构。学习的内容就是实际工作上岗的内容,学员在动手实操中轻松学会。

随时更新的课程:实时更新的课程,会计学堂所有课程均采用最新会准则和政策更新,每个月都会更新课程内容,让学员的学习不会落伍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http://www.acc5.com

根据上述规定,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https://www.acc5.com/ask/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6. 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http://www.acc5.com

其他税种也类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

更多资料下载 会计学堂官网http://www.acc5.com

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11. 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ep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