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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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

(施工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全局项目管理基础,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技术等方面的控制力,确保项目全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本项目管控条款为红线条款,是从局现行管理制度、办法中提取而来的,不求全面性、不求系统性,只求每条每款执行的必须性,因此是否定性条款。

第三条 本次项目管理约束条款的制定,不影响局现行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的效力,本次汇编条款中未明确的有关事宜仍按局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度执行。

第四条 随着全局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局将继续修订完善本管理条款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中由各个公司组建的“项目分部”,须同样执行本管理条款中对“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本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将作为局专业片区管控、稽查

大队、局施工生产大检查的依据和检查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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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中标后交接

项目中标后,各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项目有关情况的交底工作,双方均应留有工作交接清单。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1、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

项目中标后,公司应下达项目组织机构令,项目经理部的各业务部门设置应涵盖项目所有的管理工作,要明确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2、主要人员配置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按投标承诺到位,如发生人员变更,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安全总监按局规定配置,并进入项目领导班子。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交底

各公司应在项目经理部组建后一个月以内,组织相关机构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交底,交底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整章建制

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章建制工作,涉及施工生产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详见第3~8章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 1、施工调查

工程开工前,须由上级或同级单位组织施工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技术准备

项目开工一个月内,须完成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方案(不含专项方案)的编制和专项方案编制计划,开工两个月内完成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上级评审和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策划书)。

3、施工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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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驻地、施工通道(含栈桥)、铺轨基地、制(存)梁场、枕(板)厂、拌和站等大临设施的布置和建设应执行策划、设计和审批程序。

4、劳务分包策划

项目经理部须制定劳务分包策划方案(分包工序、范围大小),并经集体商定。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控制 1、区域负责制

公司须对项目实施分级、分区(片)动态管理,明确项目区域责任人,项目区域责任人按等级管理要求的频次对项目实施检查,并留有记录。

2、施工计划编制

经理部须依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总施工计划,跨年度时应结合各年度划分编制年度计划,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各季度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确定重要节点目标,工期紧张时应编制周计划,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进度管理

必须坚持调度报告制度、周例会制度和月计划会议制度,对月度计划完成实行月末检查收方,对计划未完成情况要有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4、施工日志

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单位工程施工日志记录人,并有完整的施工日志。

5、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

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组织对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进行界定,明确必须开展旁站和实行“三检制”的工序,并组织编制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书。

6、人员培训

经理部必须制定完整的岗位培训计划(包含培训内容、对象和培训时间及授课老师),各项培训应编制培训讲义并留有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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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过程监控

(1)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三检”制度:即班组自检、技术主管检查和质检工程师专检。

(2)落实“内部旁站”制度:经理部需根据局要求,列出本项目必须旁站施工的工序,对旁站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工序旁站记录表格,明确旁站工作要求,旁站人员须做好旁站记录。

(3)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经理部必须针对隧道、地铁(深基坑)、营业线、起重吊装等高风险工序,制定领导带班计划和带班领导分工表,并留有值班、交接班记录。

(4)经理部须按照经过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当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时,须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8、应急准备和响应

必须明确高风险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可操作性的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三条 项目收尾和交验

1、项目进入收尾阶段,须明确具体收尾负责人及主要岗位人员,承担收尾、交验过程中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

2、经理部必须制定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计划、具体人员分工,项目总工程师是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引进

主体工程、特殊工序、关键工序施工的劳务队伍引进,按照以经理部为主、坚持公司审批的原则,队伍须优先从局公布的合格劳务分包名录中选取,且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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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技术管理体系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须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建立本项目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对本项目经理部的技术人员按专业和技能进行明确分工。

2、项目经理部须建立以下技术管理制度:

测量复核制度、技术交底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技术数据复核制度、

技术工作交接制度、技术资料保管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技术资料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建立工程日志、工程数量、检查记录、技术交底、变更设计、测量(计量)设备仪器等技术台帐,各类技术文件(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范标准必须建立目录。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保证工程日志的完整性、可靠性、实时性,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

项目部依据承建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规范、标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手册须发放到项目总工、工程部、试验室。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审核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审核设计文件,未经审核的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可将设计文件交付使用。审核中发现问题的,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报至监理、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予以确认,并留有记录。在问题未获得明确回复前,相关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1、所有工程项目均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编制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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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必须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施工组织设计研讨会,并留有书面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必须负责组织召开施工组织设计自评会,并留有相关记录,定稿后由项目总工、项目经理签署后逐级报批。

3、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前须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交底,并留存完整的书面交底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技术方案

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逐级履行报批手续,没有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技术方案没有得到相应级别审批之前,不得进行各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技术交底管理

1、进入施工程序的各道工序,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2、技术交底内容必须填写清楚,绘制简图并标注各部尺寸。交底人和接受人须当面交接(紧急情况可以实行口头通知,但是事后必须完善书面手续),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认,并保存留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测量管理

1、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测量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项目测量工作必须执行自检、互检和抽检以及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多级测量复核制。

3、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校,满足精度要求后方能使用。

4、经理部在实施控制测量时,必须和相邻的标段进行联测。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总结管理

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开工初制定工程技术总结分阶段编写计划,编制计划要根据施工进度划分阶段,并明确编制人员、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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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证体系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质部,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在领导班子中享受副职待遇,并不得占安质部定员。

2、经理部安质部至少配备安全员和质检员各一名,质检员必须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3、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安全员、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4、经理部安质部须根据项目施工内容配备以下工具、资料: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含国家、行业、局级)、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及措施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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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3、环保管理制度: 环保责任制度; 环保教育培训制度; 环保检查制度;

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编制重大风险源台账及防范措施。

5、编制本项目使用机具、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集》。 第二十五条 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1、项目经理部经理、书记与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项目分部经理、书记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2、项目分部经理、书记与分部其他管理人员、外协队伍负责人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3、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监督外协队伍负责人与其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现场管理 1、风险源

(1)在作业场所设置较大风险源告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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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天进行班前安全讲话;

(3)新工序施工前进行安全、质量教育。 (4)安全技术交底

所有分项施工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施工技术交底同时下发。 2、专项方案

所有较大及以上风险源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防范措施,其范围及专家论证必须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之规定。

3、“三检”制和内部旁站

隐蔽工程必须执行质量“三检”制,即班组自检、技术主管检查和质检工程师专检;对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工序执行内部旁站制度:

(1)桩基、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安装工序、混凝土灌注工序; (2)路基施工各种地基加固工序;

(3)隧道围岩加固大管棚、小导管钻孔、安装、压浆工序; (4)隧道初期支护钻孔、安装、压浆工序,喷射混凝土工序; (5)预应力张拉、压浆工序;

(6)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针对项目特点认为需要旁站施工的工序。 4、领导带班

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哪些工序为“重要风险工序”,对“重要风险工序”必须安排班子成员带班作业。

5、安全质量检查和问题整改

(1)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每月一次由项目经理带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2)发现的问题整改后,检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闭合验证,并留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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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试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试验室设置及资质

1、按投标承诺或行业标准、建设单位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 2、工地试验室是有资质的母体试验室派出机构,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

3、工地试验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允许超授权范围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试验人员配备及培训

1、铁路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2、试验人员不得在不同建设项目兼职,主要人员稳定。 3、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新标准、规范及规程等组织学习,并留有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

1、工地试验室根据承担的施工内容、投标承诺配备仪器设备。 2、按周期进行检定、校准及自校准,配备自校准所需的标准设备、物资。

3、各操作间温、湿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主要、常用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并上墙。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及内业管理

1、试验室须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检测工作管理制度(试验工作日志制度、委托试验管理制度、样品流转制度、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程序、测试数据检验制度、检测报告审批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试验资料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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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明确机械设备使用基本制度、冬季使用规定、用油、用水规定和使用安全规定。

4、设备维护保养要求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定设备保养制度,实施保养工作,对外租和外部劳务队伍的设备,督促操作人员应保尽保,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并将保养情况登录在“机械运转交接班记录”上。

第四十四条 设备使用管理检查

1、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开展班前检查、旬检与月检,各子分公司还应至少半年组织一次(对于塔吊、电梯、架桥机和提梁机等设备每季度一次)机械设备的现场管理、使用、安全、维护与保养的综合检查,并及时填制“机械设备管理检查表”。

2、班前检查

项目经理部根据本项目设备结构特点制定班前检查内容,监督、检查、落实巡回检查制度,班前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班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设备使用技术标准。

3、旬检与月检

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旬检与月检工作,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班前检查落实情况、运转记录情况、维修保养情况、安全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填制“机械设备管理检查表”。

4、问题处置

项目经理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落实定人、定时、定标准,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作业,对设备维保不到位、严重失修的,机械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机维保,甚至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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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应遵循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由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安装,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必要时,到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安装(拆除)前,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技术方案并组织评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安装(拆除)。

4、设备安装后,项目经理部向当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取得合格的“安装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件,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规定的位置上才能使用。

5、转场使用的大型、特种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检查:主梁及支腿焊缝探伤、检测主梁的上拱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吊具及吊杆是否有裂纹或变形、吊杆探伤并负载拉伸试验、关键部位高强螺栓更换和其他重要部件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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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混凝土搅拌站及商品混凝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混凝土搅拌站

1、项目经理部自行组建的搅拌站纳入物资机械部门管理范围,由经理部试验室和安质部对其进行质量监控,试验仪器设备配备应满足混凝土用原材料质量控制及拌和物性能检测要求,在对搅拌站生产的拌合物质量控制过程中,试验室主管具有一票否决权。

2、严禁对搅拌站以大包形式进行分包,搅拌站的站长、材料员、技术员、质检员、试验员等主要岗位必须由正式职工担任,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是持证的正式职工。

3、搅拌站须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对其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4、原材料的堆放、库存管理。水泥、外加剂不得露天堆放;不同规格、不同料源的骨料不得混合堆放,料仓应有清晰标识,标识信息应涵盖已检/待检、产地、规格、进场日期以及是否合格等信息;粗、细骨料堆放场地要进行硬化,中间设围挡,并做好地面排水设施,搅拌站的相关设施须满足季节性混凝土拌制要求。

5、搅拌前,试验室须进行施工配合比交底,并安排人员进行监控,检查督促搅拌站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进行施工。

6、搅拌站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搅拌站计量设备周检制度;开盘令签批制度;混凝土配送管理制度;退站混凝土处置制度等。

7、试验室必须针对搅拌站的质量控制建立以下制度:原材料含水量、混凝土坍落度等测试制度;原材料进场复试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建立开盘前的检查复核制度;检查试件留置制度。所有资料报告应按规范填写试验记录和报告,建立台帐,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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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管理

1、物资采购部门是商品混凝土管理的主责部门,经理部试验室和安质部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控。

2、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审查:查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资质等级证书与其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中应有明确和详细的技术要求。

3、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进行严格复核,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原材料合格证和批量检验报告、单位工程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按规定留置的试件强度和性能检验报告、生产过程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反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统计资料等。

4、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旁站工作,应派试验人员对商品混凝土的搅拌站进行不定期旁站监督以保证搅拌站严格按照出具的配合比施工。

5、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现场试验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工程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相关性能检验,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书面验收记录,双方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 附件2:隧道工程项目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 附件3:营业线施工约束性红线条款 附件4:地基处理工程施工约束性红线条款 附件5:承重支架、挂篮施工约束性红线条款 附件6:预应力工程约束性红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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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控制,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条款汇编。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于城市地铁车站或区间明挖、地下通道基坑、各种建筑基坑、区间盾构和竖井等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章 管理性要求

第三条 地铁和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按工序劳务分包的管理模式,严禁大包。

第四条 复杂地质或复杂环境条件下的高风险地铁、一级基坑工程,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前,必须进行一次局级风险分析和施工方案研讨会。

第五条 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结构物(桥梁、管线、建筑物、铁路、其他结构和设施)、地下障碍物、文物、水体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六条 在施工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方案并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必须坚持领导带班和隐蔽工序内部员工全程旁站制度。 第八条 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应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

第三章 施工测量

第八条 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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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第二十七条 按照摩擦桩以桩长控制为主,瞬间电流值控制为辅,端承桩必须按照瞬间电流控制为主,桩长控制为辅的原则控制桩长。

第六章 砂(碎石)桩

第二十八条 采用振动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拔管高度、速度以及压管次数和时间、填砂(碎石)量和电机工作电流等关键施工参数。 第二十九条 采用锤击法施工时,应根据冲击锤的能量,控制拔管高度、分段填砂量和贯入度等,以保证桩体质量。

第三十条 振动重复压拔管法施工时,拔管和下压沉管过程中须保持振动状态,且拔管高度及沉管高度必须符合工艺性试验确定的相应高度。

第七章 高压旋喷桩

第三十一条 为控制桩长满足设计要求,钻至桩底设计深度以下0. 2m ,将喷浆管插到桩底层位。在插管过程中,为了防止泥沙堵塞喷嘴,可边喷水边插管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设定的喷浆压力和提升速度作业,确保桩径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配合比控制浆液,保证喷浆量,随时观察返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扩大加固范围或提高强度的采取复喷的措施,使实际桩顶高于设计标高0.5m以上。

第八章 塑料排水板

第三十五条 塑料排水板与桩尖应连接牢固,桩尖平端与导管靴配合要适当,避免错缝。

第三十六条 塑料排水板在安装及打设过程中应平顺,透水膜不应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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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防止泥土等杂物进入排水板滤膜内。

第三十七条 打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拔导管将塑料排水板带出长度大于0.5m时,应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 拔导管带出的淤泥应及时清除,并用砂回填密实,避免污染外露。

第三十九条 塑料排水板不应接长使用,顶部应及时埋入砂垫层中,埋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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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重支架、挂篮施工约束性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承重支架、挂篮施工管理、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约束性条款。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支架法施工梁板、悬臂浇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施工。

第一章 管理性规定

第三条 承重支架、挂篮施工应纳入关键工序管理,编制专项作业指导书,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承重支架预压与拆除和挂篮安装、预压及走行必须有专人指挥作业。

第五条 承重支架、挂蓝必须经专项设计,并有检算资料,经上级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支架搭设、挂蓝拼装完成后,首次使用前,应由上级单位组织专项验收,施工过程中由上级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验收要留有书面资料。

第二章 承重支架搭设

第六条 施工方案及支架结构设计

1、承重支架施工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基础情况、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支架结构设计施工图。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和报审。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危险因素分析及对策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应急预案、操作规程、支架设计计算书等。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承重支架的专项方案,项目部应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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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会,并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3、承重支架结构设计的荷载组合、支架的稳定性、强度、刚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承重支架施工设计图设计、复核签字要完整。

第七条 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构配件在进场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规格、材质等应符合规定,不合格的构配件严禁使用,检查验收时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 承重支架地基及基础

基础应平整、密实,支架搭设前应对基础承载力进行试验检测并应有检测报告,确保基础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支架基础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并做好防排水处理。支架基础处理按照主体结构隐蔽工程施工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三检制和旁站管理制度。 第九条 支架搭设

1、承重支架的搭设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施工人员必须坚持“先教育、后培训、再上岗”的原则,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

2、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现场带班和施工班组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支架搭设检查与验收

1、在搭设过程中项目部现场领工员(安质人员)应随时检查搭设情况。发现搭设有与技术交底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确实要变更的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

2、在地基处理完毕(基础完工)后和支架搭设完毕后(支架预压前)等阶段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或安全总监应组织技术部门、安质部门、物资部门等有关人员及时对照技术交底书进行检查与验收,并签字留下书面检查验收记录。发现问题要求作业人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压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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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部自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 支架预压

1、项目部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原则上每一跨支架均要预压。

2、预压过程中如发现基础沉降明显、开裂或支架变形过大等异常现象,现场带班领导须下令停止加载,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经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加载。

3、在预压期内应采取必要的防水措施,避免预压物因雨水浸泡、积聚造成加载重量变化。

4、预压前,为了观测支架及地基的变形值,应分别设置观测点并做好初始状态观测值。每级加载预压均应对支架进行沉降监测,当最后两次支架沉落量观测平均值之差不大于2mm时,可以终止荷载预压,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始卸载。

5、卸载应采用分级、对称、均衡卸载,并在每级卸载完毕后进行支架的变形观测,与加载变形值比较,得出支架弹性变形值、铺设结构底模标高等。

第十二条 支架上的混凝土结构施工中,施工荷载应遵照支架设计执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均匀布设,并安排专职架子工或安全员对支架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影响支架安全的各种隐患。

第十三条 承重支架拆除

1、支架的拆除应等梁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由项目部试验人员下达书面通知后方能开始拆除支架。

2、支架的拆除必须在周围设置围栏或警戒标识,严格按照由上而下、先搭后拆的原则拆除,不得上下同时拆除。应从梁体等构件挠度最大处支架节点开始逐步对称拆除相邻节点。

3、拆除过程中,发现有倾倒危险的支架应及时进行临时支撑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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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同一贯通区间内始发和接受工作井所使用的地面近井控制点间必须进行直接联测,并与区间内的其他地面控制点构成附合路线和附合网。

第十条 隧道贯通后必须分别以始发和接受工作井的地下近井控制点为起算数据,采用附合路线形式,对原有控制点重新组合或布设并施测地下控制网。

第四章 监控量测

第十一条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必须实施监控量测。

第十二条 实施监控量测的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监测专项方案,监测专项方案实施前必须经子(分)公司审批,一级基坑及高风险隧道的监测专项方案还必须经局监测小组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监控量测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必须满足《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中铁四程〔2009〕28号)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地铁基坑工程应对基坑围护结构、周边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控量测;应在施工前完成监控量测点的布设,提前测得初始读数,监测点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地表沉降点不得与地表路面结构固结,应与下方土体沉降同步。各监测仪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定,并且使用时必须处于有效检定期内。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对当天上报的监控量测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并签署下一步施工意见,一旦发现异常或超过报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分析原因,上报监理、业主及上级主管单位,待查明原因及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对委托第三方施工监测单位,应由项目经理部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范围;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持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应的监测资质,原则上必须持有测绘甲级资质或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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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资质,且具备2个以上类似工程监控量测的经验。由项目经理部自行组织的施工监测,必须成立专门的监测小组,监测小组负责人要求是内部员工且必须是专职的,不得兼职,各监测人员均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十七条 监控量测的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重新测量,原始数据需保留,以备复查。在外业观测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报)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并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和原因分析。

第十八条 监测外业完成后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录入时须经两人交替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无误;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车站或区间明挖 (一)围护结构及支撑体系

第十九条 围护结构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围结构的施工质量,保证围桩身和墙体的垂直度,开挖前桩顶寇梁必须施作并闭合,得到规范要求强度。

第二十条 基坑内支撑体系应随基坑开挖及时施做,桩间网喷砼应随挖随支,施做宽度、高度与每层土方开挖相同,严禁一挖到底再进行桩间支护,桩间网片应与锚杆及桩基主筋有效固定;冬期施工应加强喷砼的养护,防止桩间网喷砼大面积坍落。

第二十一条 支撑、围檩安装、拆除作业。

1、钢围檩安装前应定位准确,支撑三角架与围护结构联系牢固,围檩与围护桩接触面应找平,对凹面应进行处理,安装的围面与围护结构密贴,同一水平层的围檩宜首尾连接。

2、吊装设备状态完好,安装前应对进场的钢支撑材质、壁厚、直径等尺寸进行检查;钢支撑应进行预拼装,检查其轴线偏差及连接螺栓等情况。

3、钢支撑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活络头宜两侧错开设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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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头应设置上挂下托措施,钢支撑与钢围檩及冠梁之间的连接应密贴。钢支撑上严禁行人,钢支撑严禁挖土等机械碰撞支撑;斜支撑的焊缝质量要保证,必须进行检算,实施中必须保证焊缝尺寸。

4、钢支撑与构格柱的连接必须牢固;并应定期对钢支撑的受力情况进行检查。预加轴力过程记录真实,记录及时、清晰;支撑安装及时;钢支撑轴力监测齐全;钢支撑安装完成后应派专人对安装完成的支撑进行检查,特别是端头井斜支撑的安装质量检查。

5、混凝土支撑,基坑开挖至设计位置后,及时施做,支撑钢筋与围护结构应有效连接,砼支撑与格构柱的连接应满足规范要求;支撑与格构柱、冠梁(围檩)节点处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支撑强度得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6、支撑拆除应按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时间和顺序进行,对于需要换撑的,必须先支撑后拆除,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吊装安全控制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拆除,不得碰撞基坑内其它支撑,并加强观测。

第二十二条 预应力锚索(杆)施工。

1、采用拉锚支护的基坑,应先开挖基坑边2~3m的土方进行拉锚施工,大面积开挖应在拉锚支护施工完毕且预应力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

2、基坑开挖至锚索位置时,利用基开挖平台施作锚索,锚索预应力张拉完成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严禁一挖到底再施作锚索。

3、锚索施工中钻机就位准确,角度符合要求,钻进过程记录真实清晰,成孔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锚索下料、安装、锚固及压浆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基坑锚索应做抗跋试验。

4、锚索锚固端注浆体得到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张拉,张拉预应力应不小于设计张拉值,否则应采取其它加强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土钉墙或喷锚基坑,应分层开挖,挖一层支护一层;土钉的间距、孔深、直径、角度,土钉墙钢筋连接质量,喷射砼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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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应满足设计;土钉墙施工完毕后应采用有效的养生措施,确保砼质量。

(二)基坑降水及排水工程

第二十四条 基坑降水必须编制降水方案,降水方案应包括应急措施,降水方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降水井应按设计位置、间距施做,严格控制成井质量,基内降水应做好降水井的保护措施,保证其正常降水作业。

第二十六条 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降水作业,保确基坑开挖时,开挖面不潮湿,地下水位在开挖底面以下1米,基坑内不得积水或基坑底有软化现像;每日应有专人进行水位观测并记录,检查降水井的降水效果。

第二十七条 降水作业前应对周边地表、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进行详细调查,保存降水前原始图片资料,降水过程中应对其重点部位进行观测。

第二十八条 降水施工排水管线布置应合理,排水管路不得有漏水,将抽出的地下水排至降水影响范围以外,防止回灌;施工现场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抽水设备和应急电源。

第二十九条 抽水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降水期间不得随意抽停,当发生停电时,应启用备用电源,保持正常降水。

(三)基坑开挖

第三十条 基坑土体加固处理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经试验检测合格。

第三十一条 土质基坑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和应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分层分段开挖,严格控制边坡坡度。挖土机械在施工中不得碰撞支撑,不得引起支撑破坏或松动移位;管线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土。

第三十二条 土方开挖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指挥作业,严格控制开挖过程的坡度,土方运输应合理计划,不得临边堆载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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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基坑石方开挖,对于强度较低的尽可能采用机械破碎,必须采有爆破的,应有经审批的专项爆破方案,并做好爆破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基坑开挖至基底后,应及时进行基底加固,基坑开挖与结构施工应同步推进,结构底板混凝土与跟进基底开挖,挖出一段基底,施做一段底板混凝土。

第三十五条 基坑开挖过程内应设应急逃生通道,设两处以上应急爬梯,每日开挖前或雨后应检查基坑及支撑稳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 考虑时空效应的软土基坑施工时:(1)必须按设计要求分段开挖和浇筑底板,分段长度不大于25m;(2)每段开挖中又分小段、分层开挖,每小段宽度不大于6m,分层厚度不大于4m;(3)每小段开挖支撑完成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四)防水及结构混凝土施工

第三十七条 防水层铺设前基面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于坑壁渗漏水应进行引排或注浆封堵,防水层铺设基面不到有明水,防水层施工作业脚手架搭设应规范,应有交底有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防水作业区及材料存放区应防火、防烟、禁止随意进入等警示标识;施工现场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灭火设备。雨雪雾天气及五级风以上天气,车站防水作业不得施工;防水层施工时检查不得动用明火和吸烟现象,钢筋焊接时对防水板应有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结构混凝土采用支架法施工时,支架立杆间距、横杆步距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设置扫地杆、斜撑和剪刀撑;支架搭设的基底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其平整度符合要求;模板背后方木按设计要求布置,其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要求。

第四十条 支架搭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措施进行,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支架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支架按要求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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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好后在承受荷载时,应有专人对支架的受力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结构砼的浇筑顺序、分层厚度、振捣时间等应满足作业指书及规范要求;砼施工机具的性能应能满足施工要求,砼泵车及罐车的走行道路应满足要求,砼泵车的支腿地基应平稳。

第四十二条 支架拆除顺序应合理组织,支架拆除应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地铁车站中板应在结构顶板施工完成,并得到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拆除。

第六章 区间盾构

第四十三条 盾构吊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逐级审批和交底,吊装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队伍,吊装设备检定有效,专人指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盾构组装完成后,应编制盾构验收大纲,分系统逐项进行盾构验收。必须进行各系统空载调试,在此项调试正常的基础上,再进行整机空载调试和负载调试(试掘进)。

第四十五条 盾构始发或到达段的土体加固处理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经试验检测合格,然后盾构方可始发或出洞。

第四十六条 盾构始发前应安设反力架,并对始发前的盾构姿态做复核和检查。盾构始发时应做好盾构的防扭措施和基座两侧的加固工作,以防止盾构旋转。在盾构始发掘进100m过程中,应对施工和监测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反馈,调整和优化掘进参数。

第四十七条 盾构出洞门的钢筋混凝土凿除后必须加强对洞门处的土体稳定和渗漏水情况进行观测,并被好应急处理设备和材料。盾构尾部脱出洞口后,须及时做好隧道衬砌环和洞圈的永久防水密封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盾构掘进前,必须根据隧道地质情况、埋深、地表周边环境、盾构姿态和管片与盾尾间隙、监测结果等,制定当班掘进施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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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掘进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盾构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当班掘进指令等控制盾构掘进参数与姿态。

第五十条 盾构掘进的同时,必须进行盾尾同步注浆或及时壁厚注浆,及时填充衬砌环脱出盾尾形成的建筑空隙。

第五十一条 盾构在管片拼装或停机较长时间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开挖面压力降低。

第五十二条 盾构带压更换刀具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审批后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第七章 竖井

第五十三条 竖井应在锁口圈完成后,降水水位降到竖井底以下0.5~1米时,方可进行竖井开挖;人工开挖时人员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爆破时爆破面按照施工方案进行防护和覆盖,破作业必须采用电雷管引爆,严禁采用火雷管引爆。

第五十四条 吊斗出土时坑内人员停止作业,进行避让;机械作业时指挥施工机械作业人员站在可让人了望的安全地点并明确规定指挥联络信号。

第五十五条 开挖进尺满足格栅间距要求,禁止超格栅间距进行开挖。吊装格栅时坑内人员停止作业,进行避让;格栅接头牢固,纵向连接筋间距、焊接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需设置临时支撑的应及时安装。

第五十六条 竖井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逃生爬梯;机具、工具以及土体存放要距基坑边5米,防止其坠入坑内伤人;竖井口安装防护围栏和密目网、踢脚板。

第五十六条 竖井转横通道、横通道转正洞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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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围挡和进出现场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和基坑四周应进行封闭管理,设置硬质防护围栏,满布钢丝网或目密网,高度不小于1.2m,基坑边应设高度不小于0.3m的防淹墙。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和基坑四周场地、道路应进行硬化,设置场内道路、地面排水系统。保持应急道路畅通,机械车辆作业位置应合理规划,土方、材料等不得临边堆载。

第五十九条 建立键全人员进出基坑或洞内和施工现场区域的登记制度,必须设置电子门禁装置对进出基坑或洞内所有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条 其他工程或结构物的基坑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参照上述相应条款执行。硬质岩土基坑施工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设计要求和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执行。

第六十一条 车站和区间暗挖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基坑爆破施工火工品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一并参照局《隧道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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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隧道工程项目管理约束性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局隧道施工管理水平,加强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条款汇编。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于铁路(公路)隧道及城市地铁暗挖区间等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隧道施工严禁大包管理模式,可采用工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模式,对于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隧道必须组建架子队进行施工。

第四条 隧道各洞口必须建立人员进出洞登记管理制度,对进出洞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外来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登记,24小时不得间断,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洞。

第五条 隧道工程开工前,公司必须组织对隧道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主要风险源和风险等级,制订相关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管理。

第六条 隧道施工应坚持领导带班作业制度,洞内每班开挖作业必须有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带班。

第七条 每座隧道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有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等专项施工方案。

第八条 隧道工程必须制订综合性应急预案和防坍塌、突泥突水等专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备足应急物资、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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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洞口工程

第九条 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的原则,加强洞口超前支护和边仰坡防护,埋深较浅的隧道洞口应采用明挖法或半明半暗法进洞;洞口段采用套拱时,拱脚必须落在坚硬的基础上。

第十条 洞口边、仰坡开挖前应完成洞口排水系统,洞口截水沟位置合理,其截水效果良好。

第十一条 洞口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分层防护,不得上下重叠开挖;洞口石方应采用浅孔小台阶爆破,边、仰坡开挖采用预留光爆层或预裂爆破,尽量少刷或不刷,争取做到零开挖进洞,按设计要求对边、仰坡进行支护,边仰坡应稳定,对松动石头及时进行清除。

第十二条 隧道洞口应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进行正洞开挖,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成环,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全断面进洞后及时施做二衬混凝土;软弱围岩进洞前,二衬车台必须就位。

第三章 洞身开挖

第十三条 隧道开挖工法应与设计或已批准的方案相符,Ⅱ级围岩采用全断面法,Ⅲ级围岩采用两台阶法,Ⅳ级采用三台阶法或三台阶七步法,Ⅴ、Ⅵ级采用CRD或三台阶临时仰拱等工法。

第十四条 隧道开挖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掌子面围岩情况与设计或超前地质预报的围岩情况进行比较确认,在围岩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开挖工法。

第十五条 隧道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隧道浅埋、下穿建筑或邻近既有线地段施工开挖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采用控制爆破,或采用非爆破方法。

第十六条 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施工。

1、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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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库

1、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

2、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地面储存库之间距不小于20m,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必须分别建造,距离不小于30m(总公司要求是30m,国家标准是12m);值班室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小于20m。

3、储存库门宽度不小于1m;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得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储存库周围必须修筑防火沟渠。

4、储存库区必须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必须配备至少两个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5、储存库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地面库的防雷设施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

6、进入雷管储存库操作的人员应穿符合相关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进入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

7、防雷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 第五十条 购料

爆破物品的购买由物资部门统一负责,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规定到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厂家、企业购买爆破物品,购买后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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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存库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工业雷管最多只能暂存1000发雷管,且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2、堆垛之间必须留有检查、清点爆破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底部垫高0.2~0.3m。

3、各种爆破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得超过1.6m,硝铵炸药、索类不超过1.8m,胶质炸药不超过1.5m。

第五十二条 领料

爆破作业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第五十三条 发料

1、发放爆破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爆破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2、应按规定建立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对爆破物品的出入库记录要有台账,流向信息记录应完整,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储存库内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第五十四条 运输

1、运输爆破物品时,不得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

2、人工搬运时(持有安全作业证人员),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准放在衣袋内。

3、在夜间或隧道内,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领取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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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班次领取爆破物品。

第五十五条 使用

1、爆破作业全过程须在本单位正式员工监督、管理下进行。 2、洞内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爆破前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3、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不得打钻残孔。

4、装药时必须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装药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清点火工品数量,剩余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领取炸药、雷管的人员退回库房。

5、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6、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小于15cm;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距离不得小于15cm。

7、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经充分通风排烟,必须在15分钟后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排除未引爆的爆破物品,确认安全后解除警戒。

8、现场使用监控:火工品现场加工、装填必须在安全员、押运员监控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9、现场的临时存放:现场必须配各雷管存放箱 (防爆箱)、炸药存放箱 (防爆箱)。由爆破员和押运员看管、取用并直到退库。

第五十六条 退库

1、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清点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或做其它处理。

2、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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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任,否则,不得进去下一环节。

3、积压的爆炸物品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并记录:按原供应渠道返回供应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处理。

第十一章 出渣运输、通风、照明、施工用电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出碴应在检查开挖面围岩稳定情况,排危完成后进行;出渣时照明必须充足,有专人指挥车辆装渣作业,装渣设备回转半径内严禁站人。

第五十八条 施工作业地段行车速度不得大于10km/h,成洞地段不大于25km/h;严禁洞内超车,会车时,空车让重车,重车要减速;出碴车辆严禁超载,装碴量不得过多,行车时不得石碴掉落;衬砌台车、台架部位应对行车界限进行明显的标识。

第五十九条 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计应根据独头通风长度、断面大小、施工方法设备等条件综合确定,全断面开挖风速不应小于0.15m/s,分部开挖风速不应小于0.25m/s。隧道洞内供风、供水管道安装应牢固,不得漏风、漏水现象。

第六十条 洞内供电照明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作业地段必须有足够亮度的照明,在有渗漏、滴水地段应有胶皮电缆,开挖工作面附近应用防水灯头。开挖支架、衬砌台车、防水板台架工作平台应采用低压照明,配电箱、闸刀箱等应有接地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电缆有破损,破损部位应发现及处理。电线、高压电缆应与风筒异侧布置。

第六十一条 电缆的悬挂高度: 正洞宜不低于2.5m;斜井及平导应尽量高挂,但距顶部的距离应不小于0.15m;洞内变压器洞室应在明显地点加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牌。

第六十二条 洞内各工作面与洞外调度应始终保持通讯畅通,备作突发事件应急通讯选择有线电话。电话机宜采用防水、防震的防爆电话机,安装在距工作面最近的洞室或有防护设施的台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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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对于勘察设计或超前地质预报揭露有可能出现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隧道,施工时必须备配气体检测仪器,按要求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开挖面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0%,一氧化碳浓度小于30mg/m3,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5%,氮氧化物浓度在5mg/m3以下,隧道内气温不得高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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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结合我局项目特点,针对铁路营业线要求,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含上跨、下穿既有铁路),影响既有线设备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均纳入条款管理。

第一章 管理性要求

第二条 项目部必须配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制度。

第三条 施工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作业区段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条 必须按照局要求的监控层级和审批要求编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过批复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有专项的安全措施、安全预案等内容施工。施工中需调整按照本条款重新报批。

第五条 必须有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第六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严格把关,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登记。

第二章 施工防护

第七条 在距行车线20米范围内施工未与行车线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必须设置防护,并设置驻站联络员,10米范围内车辆不得调头作业。 第八条 驻站联络员、施工防护员必须是经铁路局培训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一律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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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驻站联络员与防护员施工现场必须配带齐全防护备品,手旗(灯)、号角、火炬、响墩、对讲机、短路铜线、通话记录本、上岗证、臂章。

第三章 施工路料

第十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1.5米,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道碴、片石松散料堆放高出轨顶不大于300mm、距外侧钢轨不小于810mm、坡度不陡于1:1。

第十一条 施工中使用的钢轨、轨枕、扣配件、道砟、道岔等轨料严禁侵入铁路行车限界,应放置平稳,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拆卸的旧轨料应及时清理出铁路行车限界,按指定地点堆码稳固。

第四章 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营业线施工中每个独立作业工点必须实行领导跟班制度,施工人员必须100%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劳务工必须有正式职工带领方可作业,不得单独作业,上道作业人员造册点名。

第十三条 基坑、土石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施工必须先行探明地下管线,并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到场配合,留有影像记载。

第十四条 大型机械邻近营业线施工必须实行“一人一机”, 在线路侧10米范围内机械作业不得调头,在列车临近时要停止作业,机械停止作业时,要及时收机并撤到安全限界外。

第十五条 影响铁路营业线线路稳定的施工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监控量测点,并及时进行量测。

第十六条 施工临时道口必须经铁路局审批,设置专人看守或道口设施、标志、备品齐全。电化区段设置的临时道口要设限高架;大型机械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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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约束性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基处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约束性条款。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于铁路、公路、房建和市政等部分常用地基处理桩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 各项地基处理工程要严格执行按工序分包的管理模式,严禁包工包料。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且施工前与项目经理部签订书面工序分包合同。

第二章 施工前准备

第四条 项目部在熟悉设计文件的基础上,了解工程的设计标准、技术条件和相关要求,结合施工调查,进行图纸审核,并做好核对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情况,设计要求桩端进入的地层;设计参数,桩型、桩长、布置形式、间距、工艺及设备等要求;

第五条 在施工调查及图纸审核的同时,应对地基处理地段进行地质补充勘探或核查,主要方式有挖探、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必要时进行地质钻探。

第六条 试桩前做好所需的各种原材料、配合比试验,依据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针对地基处理类型、施工设备、地质情况编制详细的试桩方案,明确采集参数及记录格式;每种工艺的试桩数量按设计或规范执行,在未明确规定时不得少于3根。

第七条 工艺试桩过程控制: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监控,并记录施工过程情况;特别是工序转换的时间、电流值、材料消耗等控制参数。 第八条 试桩结束后应进行工艺试桩检测:根据不同的试桩类形,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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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和规范要求的检测时间、指标进行检验。

第九条 工艺试桩报告:包括试桩的各种记录、原材料及配合比检测报告、试桩检测报告、各种工艺分析、结论(包括推荐的工艺参数及设备型号)等。

第三章 施工过程中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工艺性试桩报告总结出的工艺性参数进行正式施工;当出现与试桩参数不符的情况时,在排除人为及设备原因后,应进行地质补勘查明原因,需上报设计及监理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别是操作手、旁站人员、领工员等;培训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由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并对所有学习人员进行考核,同时留存与培训的相关影像及培训讲义、试卷等资料。

第十二条 地基处理施工设备应由工艺性试桩确定,对于不符合的设备应进行试桩后方可使用;各种施工机具应配备相应的自动记录仪,有要求的应配置诸如:垂直度观测装置、深度记录装置、电流表、水泥(浆体)记录仪等。

第十三条 桩机就位前应进行场地平整,清除桩位处的一切障碍物,场地低洼处应进行回填夯实,桩位标记应醒目、准确。

第十四条 依据试桩总结报告编制具有可操作性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包括机械操作手、旁站人员、领工员、质检员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等。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及人员数量制定合理的旁站管理制度,现场每台桩机设备均应设有专人进行旁站,同时配备相应的工具(如卷尺、计时器、比重计等),每根桩均应有真实的记录,记录表由旁站人员及操作手签字。

第十六条 项目部建立领导巡视制度,监控现场施工,及时发现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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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发生,检查旁站记录的详实情况及真实情况等,并做好巡视记录。

第十七条 地基处理桩完成后,及时做好半成品及成品的保护,设置醒目标示、避免大型设备等对其扰动而产生破坏。

第十八条 地基处理桩,应按照设计及验标要求项目及频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条 软基处理桩顶垫层的施工,应确保桩基的完整性,有要求的,如第一层垫层的铺设应采用人工摊铺,自卸车等大型机械设备严禁直接在桩基上进行作业。

第四章 搅拌桩

第二十条 桩机应配备水泥浆(粉)用量自动记录和打印设备,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拌制浆液的第二级搅拌桶须有自上而下的计量刻度装置。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尚未喷浆(粉)的情况下进行提升钻头作业,严格控制钻进速度、提升速度、喷粉量及空气压力,确保成桩质量。 第二十二条 控制下钻深度、喷浆(粉)高程及停灰面。桩头应原位搅拌约2min 。

第二十三条 当成桩过程中因故停工时,第二次喷浆必须重叠接桩,接桩长度不得小于0.5m,粉喷桩不小于1m 。

第五章 CFG桩

第二十四条 振动沉管灌注施工时沉管至设计深度后应向管内一次投放混合料,投料后应留振5~10s。

第二十五条 长螺旋钻管内泵压混合料灌注施工工艺根据不同的土质采用合适的提钻速度,并需选择相应的机械走行路线,以防止提钻过快发生缩径和断桩现象。

第二十六条 要选择合适的混合料塌落度,避免造成堵管或混合料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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