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4-03-29 16: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作为唯一合法的节税方式,税收筹划已经逐渐走进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纳税筹划实施最广泛的领域,也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之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把眼光放在广开财源上的同时,也不断地对企业各项成本开支开源节流与控制。作为企业税负的大头,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会使企业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从而有效地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增加企业的竞争力。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收入项目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收入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税法中列举了提供劳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9 种形式的收入。不同收入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基本的收入筹划方法就是按照政策规定在经营业务安排上尽量推迟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确保递延收入的实现,以此谋取税收收益。虽然收入的推后表面上只是一种时间性差异,但由于收入推迟递延纳税,对企业而言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融资上也就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使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缴纳。

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总体上来讲有两种类型:现销和赊销。因为销售结算方式由销售方自主决定,这就为企业利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同的销售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规定,对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的当天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而赊销和分歧收款室以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以X公司为例,其在2013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2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25万元,而该公司这些应收账款大都采用的是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因而当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但货款还未收回时,公司已经垫付了税金。如果公司将这种因为直接收款方式产生的应收账款改为赊销和分期收款或代销的结算方式,将会推迟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从而推迟税金的缴纳时间,实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根据税法要求对以下项目进行预先扣除,如损失、成本、税金以及费用。基于成本核算角度来讲,企业想要减轻税负,完全可以通过列支成本费用来实现。如果企业收入既定,那么企业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规定准予项目,进而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最终为企业减轻所得税纳税额度过高的负担。

1、捐赠支出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向外发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但是从税法的角度看,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实物捐赠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以现金形式捐赠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

由于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对不同形式、不同途径的捐赠规定了不同处理方法,从而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可以是现金形式的捐赠也可以是实物形式的捐赠。其捐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相同。

[案例]假设2013年X公司打算对当年地震灾区某市捐赠200万,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00万。该公司有两个捐赠方案可作选择:方案1:实物

捐赠,为确保该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X将自有存货作为捐赠对象捐给灾区人民(间接捐赠),存货公允价值为200万元,购入存货时的成本为120 万元,增值税率为 17%,所得税率 25%;方案2:现金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灾区人民捐赠200万元。

分析:比较以上两个方案的现金流出:

方案1:捐赠实物应交增值税=(200-120)×17%=13.6(万),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20×17%=20.4(万)

由于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可能向对方收取销项税额,所以销项税额34万元应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实物由于在扣除限额内(扣除限额=3000×12%=360),实际减少了所得税的交纳。

捐赠实物的现金流出=200+13.6+20.4-(13.6+20.4)×25%=225.5(万) 方案2:扣除限额:3000×12%=360 (万) ≥20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捐赠现金的现金流出=200—200x25%=150(万)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2的现金流出大,即现金捐赠方式对企业有利。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a.合理确定捐赠方式。企业可选择的捐赠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捐赠;间接捐赠,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捐赠。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后者;b. 合理确定捐赠内容。企业可选择的捐赠内容包括货币形式捐赠和非货币形式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货币形式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非货币形式捐赠,根据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这就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选择后者更为有利。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

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案例]X企业计划2013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500万元。该企业2013年度的预计销售额6000万元。试对该企业的计划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13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30万元(6000 X5‰=30万)。该企业2013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6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60-30=30万);该企业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900万元(8000万元X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5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从而将高于限额的业务招待费转换为业务宣传费,达到在税前扣除的目的,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需要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的前提是在准确把握会计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归集费用,切不可随意将不符合会计政策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归集为业务宣传费。

3、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应缴所得额而言,资产的折旧与计价是企业必须重视的环节,然而,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毫无用武之地,因此企业主要利用折旧方式来实现纳税筹划的需要。

根据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规定,折旧会计核算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各种折旧方法计算得到的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是不一样的,摊销到每年的生产成本和费用也不同,进而会影响企业会计利润,所

得税税负资金支出。从抵税效果来看,平均年限法效果最差,年数总和法次之,最好的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后两者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年后缴纳,从而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得以尽早回收,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因此,在企业盈利期间,如果选择的是加速折旧法,企业获得的税收收益会更大。

三、企业组织结构的纳税筹划

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结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有常设机构、分公司和子公司三种选择。选择哪种形式,对税收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设立常设机构和分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它们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利润上交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缴税,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另一方的利润去抵补,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它付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

企业集团在设立之初应按照投资项目的回收期长短和获利能力进行预先筹划,将回收期短、获利能力强的项目设立法人公司经营;投资回收入期长、前期亏损的项目由分公司经营,统筹安排,利用盈利相抵达到筹划目的。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应考虑将其设立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将现有一些获利能力差、亏损的单位变更为其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反之,若新设立的公司投资回收入期长,前期投入和亏损较大,则应将其设立为现有获利较高的法人公司的分公司,统一汇总纳税。

[案例] 某集团设立之初有两个项目,其中A项目投资1600万元,4年内获利情况分别为120、340万元、450万、740万元;B项目投资1000万元,4年内获得利情况分别为一400万元、一15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分析不同方案的纳税情况:

方案1:该集团下属Y公司、Z公司都注册为法人公司,分别经营A、B项目,则四年内该集团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20+340+450+740)x25%=412.5(万)

方案2:该集团将Z公司注册为Y公司的分公司,则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汇总

纳税后,4年内该集团共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340+450+740-400-150+300+200)x25%=400(万)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4年内节省企业所得税12.5万元(412.5万元一400万元)。说明在一定情况先,设立分公司比子公司的税收收益更大。然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一方面,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形式一经选定就不易改变,所以纳税人必须注意筹划方案应在长期内有效。例如,享受税收优惠的一方能否在较长时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由于汇总纳税涉及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一般不欢迎设立分公司,而对设立子公司会有一些地方财政补贴或其他一些地方鼓励政策。因此,企业在考虑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要在综合考虑地方政府态度上进行抉择。

四、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个企业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就是通过获取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信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进行纳税筹划,使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行为达到政策要求,从而获取税收的减免,减轻税收负担,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下面主要从企业的技资方向、税率等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决定企业行为。

1.投资方向的选择

现行税法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基本税收优惠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采用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抵扣应税所得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和税额抵免等优惠。因而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时,必须密切关注政策规定,将视角由原法下投资地点的筹划安排向新法下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转变,积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产业或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投资等相关的行业。通过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使自身能够积累最大的税后收益。

2.低税率的选择

其基本原则是“就低不就高”和注意临界点的问题。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规模小、盈利少的企业特别应注意这一点,尤其是当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附近时,要尽量使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到税率较低的那一个范围,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

五、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若干思考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从部分看来可行的方案,放到经济活动的整体来看,或许就不可行了。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正确考虑税负水平。首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如果某个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也应该被考虑。

(2)纳税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眼光。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选择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3)正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性。纳税筹划一般在纳税人经济行为发生前就作出安排,而且环境及其他因素有时错综复杂,常常有些非主观因素能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监控,一且发现方案本身或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更正,从而避免涉税违法犯罪风险的发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el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