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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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 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重大项目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控制

第六条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针对建设方案、设备和主要材料、后期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编制投资估算及明细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或咨询评估后予以审批。

第七条 需要融资的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项目融资方案,并对融资方案的经济性、

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价,落实还款来源。融资方案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包含明细)。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确需增加的必须编制对比分析表并说明具体原因。对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需重新调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 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概算需要调整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算调整范围。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条 在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完善后的施工图应符合招标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量清单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重点包括:清单特征描述、工程量计量、

措施费内容、规费和税金的标准等。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相应的审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或备案。

第四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十三条 除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一般不应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执行。变更审查应包括变更方案与原方案间的经济性比选。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并负责变更的内部审核与报批工作。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明确本单位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工程变更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包括:

(一)变更提出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技术分析和造价分析,各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资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建设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有必要时应召集专门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由单位负责人确认;

(五)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结合合同原则组织变更签证,签证意见应包括明确的工程量计量、费用结算依据、方法和造价调整标准等内容。 签证前,建设单位应重点核查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计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无价材料价格的合规性、合理性。并留存现场文字记录、影像记录、询价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工程变更台账,负责变更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合同控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合同分级审批流程。在工程合同签订前编制合同审批单。审批意见应包括:合同内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谈判澄清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风险等内容。合同审批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核并签字。

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资质和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价进行市场询价。调查和询价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

重大项目推行设计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完整的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内部审核,并按照财政或审计部门要求,将内部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文件一并报送财政或审计部门。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重大项目应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专户收付、对帐审核、三方监管等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分级审批流程,包括: (一)现场管理部门审核经施工单位和监理认可的工程量计量资料和支付申请;

(二)工程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三)财务部门审核,并与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核对,按审批单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等支付进度款。禁止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

(四)对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或审核)且保质期满的工程,需经内部核查确认后,方可支付尾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征地拆迁成本控制和费用监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对拆迁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拆迁单位应对拆迁资金支付实施共同监管。拆迁费用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后,由拆迁资金开户银行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或安置房建设单位。 重大拆迁安置项目推行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同时负责实施多个建设项目的,应分项目核算。建设单位应积极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资金管理中,财政部门对资金直接拨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核人员,从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管理(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审核、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投资控制工作。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审核、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审、其他投资控制或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尚未纳入有形招投标市场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流程,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发布的中介推荐名录,通过预选抽取、公开摇号、竞争性谈判或自行招标等方式选择,不得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定。

中介机构一旦确定,除遇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建设成本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按照财政或审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事先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价。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按照《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25%;

(二)未能尽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投标、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建设程序或制度;

(四)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违反规定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套取、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重大项目未实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

(六)未按规定及时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整理工程资料,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明确相关单位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

(二)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允许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项目;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以上;

(七)套取、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由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单位失误所增加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纳入项目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项目是指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eh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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