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更新时间:2024-03-17 04: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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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对施工用特种设备实施管理就是对特种设备实施系统化的管理工程,以法律法规为武器,以规章制度为准绳,协调生产厂、销售商、安装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除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

作。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1.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

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2.设备的管理

从设备的源头抓起,对设备的管理实行备案市场准入制。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法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需要生产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并实行一机一牌制,纳入微机管理系统后方能获得准许使用资格。只有登记备案的设备才允许在本地区使用。 3.操作人员的管理

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统一微机管理,包括司机、安拆、指挥人员等,颁发《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同时颁发微机管理卡并纳入微机管理系统,严禁无证操作无证上岗。各类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和证件复审,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 4.相关单位的管理

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使用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租赁单位的管理

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 4.2安拆单位的管理

安拆单位应具有与安拆资质相应的实力和管理能力,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安拆业务。安拆单位从事特种设备安拆业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安拆。安拆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拆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1)审核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备出厂时附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有关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安拆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将以上资料交施工工地监理单位审查,指定出相关安装人员,并向管理部门申报申请安装。

(2)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给使用

租赁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3)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要求安拆单位具有资格证的安拆人员不少于10人。对于有资质从事安拆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其管理要求视为安装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厂家如是首次安装本厂生产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减少安拆人员。 4.3使用单位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应提供地基基础情况证明文件,交监理单位审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日常的维修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4)无专业安装特种设备资质的特一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本单位施工的工地上安装属本单位产权的特种设备,对其管理视为安拆和使用单位。

4.4监理单位的管理

建筑工地监理单位应依法对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在安装特种设备之前,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送来的有关特种设备安拆资料,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在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负有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其有关监管人员应随时注意观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4.5检验检测单位的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应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单位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特种设备的监督抽查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时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

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6.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6.2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6.3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7.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7.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7.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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