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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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

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宗教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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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范围不同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

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特点)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L

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如下:

①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②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党的政策更多的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法律的规定则明确、具体、详尽 ④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具国家强制性

⑤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的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 相同点:基本内容、阶级本质、根本任务一致 2. 区别:调整的范围和实施的手段不同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S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或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①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②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③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④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①遵循宪法的原则

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③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④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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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派生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原则 六、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

1.含义: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

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2.制定权限:

①法律的制定权限:a.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

b.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报省、自治

区的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c.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⑤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

等);但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七、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或步骤。L

1. 法律案的提出

2. 对法律案的审议(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3. 法律案的表决 4. 法律案的公布

八、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L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 概念: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

事法、诉讼法等。

十、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 概念: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S 2. 方式: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 法律的适用:

①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S ②法律适用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③法律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Y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Y c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Y 十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S

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 空间效力:是指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

2. 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3.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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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S

1. 概念: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2. 分类:①从解释的主体上分:a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b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②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③从解释的方法上分: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 十三、违法 S

1. 违法的概念: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 违法的构成要件:①违法的客体 ②违法的客观要件 ③违法的主体 ④违法的主观要件

十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S

1.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

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2.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分

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十五、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构成: Y

1. 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①公民 ②作为整体的国家

③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④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①物 ②智力成果 ③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④人体

3.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包括两类:事件和行为。

第三章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 S L

1.法制的概念:①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

②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③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④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2.法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②有法必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③执法必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④违法必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1. 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

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S

2.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Y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a从产生来看,社会主义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 b从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c从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社会主义法制同样离不开民主。

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a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

民主。宪法和法律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b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c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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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

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S 2.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Y

①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②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③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四、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L

1.联系:①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②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法律和制度。 2.区别:①固有的属性不同 ②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③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④经济条件的不同 五、依法治国

1. 概念: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S 2.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Y

①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②~~~~~ 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③~~~~~ 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3.实现法治的必备的条件:L ①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②完善法律体系 ③强化民主法治 ④坚持依法行政 ⑤保障司法公正 ⑥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一、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①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②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a.在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b.具最高的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二、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①序言及总纲②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③国家机构④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四、我国的国家性质 S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五、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L 六、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L

1. 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由工人阶级通过它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从领导力量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2. 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的原则。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正是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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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这就是说,从政权的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3. 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

组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这与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致的。

4. 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

会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七、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

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L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L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八、我国的选举制度

1. 选举制度的概念: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

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和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S 2. 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L ①选举的普遍性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④无记名投票

⑤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⑥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九、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 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

间的关系的形式。S

2.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Y

①从民族成分与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使各民族人民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建立了密切的不可分离的联系。

②从我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情况来看,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③团结各族人民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胜利发展的基本保证。

④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只有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有效地对付外部敌人对我国的侵略和颠覆,保卫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十、民族区域自治

1.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

族的历史特点是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S 2.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L

十一、我国的行政区域

1. 概念: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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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前我国行政区域划分:L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④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⑤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十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 S

1. 政治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政治自由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 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②劳动者休息权

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④物质帮助权

6.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①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 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十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收政策S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十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 概念: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

家职能的重要工具。S

2. 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①国家权力机关 S ②国家主席

③国家行政机关

④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⑤国家审判机关 ⑥国家检察机关 3.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Y

①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③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④精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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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一、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S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L 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③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S

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

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4. 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

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

的设立必须具有的四个方面:①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凡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或指定)即能全权以法人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S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①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包括“作

为”或“不作为”)

L

②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③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3.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L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①单方法律行为:遗嘱、遗赠的作出、继承权的抛弃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的缔结或变更、婚姻的成立或婚姻协议的解除 共同法律行为:

②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③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④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 6.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无效民事行为:a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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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f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g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7. 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

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8. 代理的法律特征:①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 ③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财产所有权

1. 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S

2. 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S 3. 收益:是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S

4. 处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S 5.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绝对权

L

S

②是一种对世权 ③是一种排他权

④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②传来取得:买卖、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②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6.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①原始取得:国有化或没收、无主物取得、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收益、添附等 7.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①确认所有权

L ③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④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8. 国家财产所有权:①主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或全民

S S

②客体:具无限广泛性,即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形态存在的财产,都可为国家所有 ③国家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②客体:a以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b某种规模的水库及农田水利设施

9. 集体财产所有权:①主体是各该集体经济组织

c由集体兴建的科学和文教、卫生设施

10.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①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S

②客体:a合法收入:报酬、奖金、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经营利润

b房屋c储蓄 d生活用品 e文物和图书资料 f林木 g牲畜 h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合法收入

11.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S

①按份共有:指多数人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②共有财产的分割:实物分割、变卖分割、作价补偿

③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权

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S ①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

S ②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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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③相邻权的法律特征: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

客体是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时彼此应享有的权益 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 五、知识产权 S

1.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2. 知识产权包括:①著作权(或版权)②专利权 ③商标权 3.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②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③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④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4. 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5. 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

明享有独占的利益。

6.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六、债权

1.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

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S

2. 债的法律特征:①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L ②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

义务的结合。

③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 债的种类: ①按债的发生原因分为:a合同之债

S b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②按主体人数的多少分: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③按客体即标的物来分:a特定之债 b种类之债

④按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可以选择分:a简单之债

b选择之债 4. 债的发生: ①通过为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S

②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债

③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发性的债

5. 债的消灭: ①因履行而消灭 S ②因互相抵消而消灭

③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 ④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⑤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6.要约:“发盘”,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 承诺:“接受”,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8. 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

人承担的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债 9. 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①行为的违法性

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10.承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方式:①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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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排除妨碍 ③返还财产

④恢复原状

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⑥赔礼道歉 ⑦赔偿损失

11.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从而构成债权

债务关系。

12.无因管理:又可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 七、婚姻家庭法

1.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婚姻家庭法的基础原则:①婚姻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⑤实行计划生育

3. 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4. 婚姻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我国以经过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为婚姻正

式成立的形式要件。

5. 离婚:在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律途径。 6. 离婚的程序:①协议离婚程序

②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可直接诉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7. 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8. 收养: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9. 扶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

种法律制度。

10.扶养的法律特征:①扶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

八、继承权

1.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力。 2.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②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 处理继承遗产的基本原则:①男女平等原则

②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③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④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⑤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4. 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5.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6.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

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 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已经取得了实际继承遗产的权利,而遗产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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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扶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扶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③继承权在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权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分割,该继承人死亡,这时,他的应继承份额应转而由他自己的继承人取得。 8. 遗嘱: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9. 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 10.有效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①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九、人身权

1.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2. 人身权分为:①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②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

十、诉讼时效

1. 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

益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2. 诉讼时效的种类:①一般诉讼时效 ②特殊诉讼时效

十一、期限

1. 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2. 期限的分类:依静态或动态来表示时间为标准分为期日和期间

第九章

一、刑法的概念等

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S 2. 我国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S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L

二、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1. 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S 2. 犯罪的基本特征: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Y

3. 犯罪的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S

4.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S 5. 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S

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①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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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

依确定的根据不同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约定期限

L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犯罪都具有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⑤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7.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S 8.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S 9. 犯罪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①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Y ②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③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0.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

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的目的。 S

11.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故意或过失

故意犯罪:①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②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却未能避免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S 2. 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②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Y ③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④防卫不能过当

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S

4.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Y 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S 2. 构成预备犯必备的要件: ①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Y ②行为人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③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3. 对预备犯的处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Y

4.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S 5. 构成犯罪未遂必备的要件: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Y ②犯罪未能得逞

③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6. 对未遂犯的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Y

7.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S 8. 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①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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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

③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④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②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9.对中止犯的处罚:免除或者减轻 Y

五、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S

2. 构成共同犯罪必备的要件:①犯罪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Y ②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 共同犯罪的形式:①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a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L b事先有通某的共同犯罪

②以共同犯罪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分:a一般的共同犯罪

4. 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S 5. 犯罪集团的特征:①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

六、刑罚

1.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S 2. 刑罚的特征:①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七、刑罚的种类

1. 分为①主刑:a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能超过3年

b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能超过1年 c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高不能超过20年 d无期徒刑: e死刑

②附加刑: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c没收财产

八、刑罚的具体运用

1.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2. 量刑必须遵循的原则: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②以刑法为准绳

3. 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4. 量刑情节分为:①法定情节: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重处处罚、从轻处罚、减

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②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5. 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犯罪分子。

6.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

于故意犯罪而犯应当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7.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8.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

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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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殊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③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L ②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③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9.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a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实行吸收原则。

b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数罪并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 c判处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相加原则。

②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

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③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

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 概念 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决的制度。 减刑 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适用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 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1. 适用于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 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 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假释 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 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2. 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 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0.缓刑、减刑、假释:

10.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备注:一定刑期指: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的1/2以上,无期徒刑为10年以上。) (备注:一定的限度指:经过一次或几次判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的不少于10年。) 考验期 1. 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2. 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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