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实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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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区资产经营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流程》、《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支票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工作程序及规则》、《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报账会计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

为深化财政收支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的总体要求,加大对资金收入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会计集中核算遵循的原则: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明确职责、规范核算、优质服务;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由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仍保持“三个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二是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取消相应的银行账户(可保留缴税专户)和会计岗位,各单位确定报账会计,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做好单位财务核算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采取“服务大厅”的形式设置柜台对外受理结报,并由开户银行设立专柜,代理银行业务。

第三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及核算的资金内容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为:区各党群、行政、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运作程序

资金来源。凡区级财政性资金拨款(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由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按进度及单位开展业务的实际需求将款项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二级账户);各单位使用的其他资金均须划入会计核算中心(二级账户)统一核算。 资金使用。按支出内容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人员支出中的工资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其他补助由单位制表、人事局审核,经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委托承办银行代发;

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规定由核算单位审批后,送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或由会计核算中心划支,其中对单位的零星开支,建立“备用金”供周转使用。

财产物资管理。单位对购置的财产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实物管理账卡,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会计核算中心按“分户核算”的要求,对各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各单位和财政部门。 第五条 会计核算中心与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各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提供统一格式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收入结报单和借(汇)款单等; 4、办理各单位的补助发放、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其他收付事项; 5、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部门预算,协助各单位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6、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并负责保密。 核算单位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确定本单位财务审批人和报账会计,将人员名单及其印鉴、连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3、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认真执行预算并按预算项目进行开支; 4、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及年终决算工作。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确保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

包括各单位的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及其他资金。 财政预算拨款是指按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拨款;

其他资金是指除了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以外的资金,如:上级单位拨款、其他收入等。

二、账户和核算工作管理的基本办法

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一个总账户,在总账户下为各单位设立二级账户。总账户与二级账户属总分账户关系,各二级账户余额之和等于总账户余额。会计核算中心采用电算化处理会计业务,会计信息管理实行网络化,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核算单位、银行专柜联网,各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通过网络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单位财务审批人及报账审批制度

1、按照《办法》中的“三个不变”原则,为明确责任, 加强管理,各单位应确定单位财务审批人(以下简称“审批人”)和单位报账会计(以下简称“报账会计”)各一至二名,并按《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审批人和单位报账会计申报表》(附表一)的要求将审批人、报账会计的签名和印鉴报送区会计核算中心备案,以便校验;

2、审批人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按部门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审批人在报销单上必须签名,不能用盖章代替,审批人的印鉴不得由报账会计保管或加盖;

3、审批人或报账会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四、备用金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1、会计核算中心参照各单位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和上年日常现金使用情况等核定各单位所需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的,核算单位应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会计核算中心重新核定;

2、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零星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按规定经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报酬、1000元以内的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小额接待费用等;

3、各单位借5万元以上大额备用金的,必须附详细说明用途或相关的批文,不得以简单的“备用金”或“周转金”来代替,否则核算会计不予办理;当日提备用金5万元及以上的,要提前一天预约;借备用金累计达10万元,街道办事处、公检法、事务局等单位累计达20万元的,必须到中心报账,未报账之前不得再提备用金;

4、各单位日常发生的零星开支,报账会计应及时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5、各单位审批人应加强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支票申领与管理

各单位向会计核算中心申领支票,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支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六、票据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票据,根据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文件福财[2003]10号文《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 七、收支结报及固定资产结报

1、各单位的全部收支结报手续均由报账会计办理,报账会计应按《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工作程序及规则》的规定办理结报;

2、各单位结报的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部门预算内,执行市、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dz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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