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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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目 录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
2. 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3.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4. 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5. 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 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
6. 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1998〕49号)
8. 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 9. 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
10. 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
11.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
1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 13.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
14.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
15.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17.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03〕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 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
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4、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5、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你“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或以标准价租金承租了可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中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6、实施范围:各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政策 7、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
(1)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以上。
(2)发放住房补贴。对“新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对“老职工”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实行一次性结算,分期给予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 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8、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7项成本因素加不高于3%的利润确定。
9、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同级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32年。
11、补贴比例应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12、“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
(2)职工月工资总额,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工资总额基数逐年核定。 13、“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1)“老职工”中已承租了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对其面积差额部分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计算补贴额,逐年发放。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 2004-2-11 10:20:31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西安市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灞桥区、碑林区、雁塔区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部门的直管公房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向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公有住房。
第五条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公有住房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方案的审批,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程序:个人申请,产权单位审核,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七条 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况不得出售:1、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即将拆迁的:2、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3、非成套住房以及危房、代管房产。
第八条 每个职工家庭按房改规定的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只能享受一次。1、职工、居民以成本价格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省办发〔1996〕7号文执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只作为职工住房是否超标的依据,不作为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2、凡居住两处公有住房,其中一处已达到本家庭成员最高职别的住房标准中限的,只能以成本价购买一处住房,另一处住房必须限期退回产权单位。
若已使用的两处住房均未达到家庭成员最高职别住房标准中限的,则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九条 已故职工(含已故离退休老干部和普通职工)配偶,无论家庭成员中有无产权单位职工,均享有与产权单位职工同等条件的购房权利。
第十条 再婚家庭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可按两个独立家庭购买双方再婚前已居住的现住房。
第十一条 异地调入人员,已在调出地以房改价购买过公有房的,必须出具调出地房改
部门的退房证明方可以当年成本价在本市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二条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道路、给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通讯)、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成本价和各项折扣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本价售房的各项折扣:1、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成本价计算,每竣工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0%,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 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以对购房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按购房职工1993年底前夫妇双方的工龄和计算。折扣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目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公式:每套(户)实际售价=〔地段成本价×(1-2%×已竣工使用年限-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本套(户)建筑面积+超标金额 本公式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批准出售的新建公有住房。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在以成本价售房时,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不计各项折扣,也可按实际成本售房,地段成本价经折扣后是公有住房出售的最低限价。
第十七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需换购住房,产权单位可将原购房款退还购房人,同时由购房人按换房当年的售房政策购买新住房,换购时应由产权单位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采用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并应承担利息。 第十九条 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个人,若继续购买属于单位的剩余部分产权,可按目前的售房政策和目前的成本价重置折旧后补足房价款、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单位的剩余部分产权,向成本价过渡,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交清房款,房屋产权界定卡和房屋所有权证
发给购房人;分期付款的,由产权单位保存,待全部交清购房款后再发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居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存入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住西安地区军队单位公房出售工作,原则上应与地方同步进行,执行地方公布的售房价格及办事程序,其他相关政策按军队房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辖五县、阎良区、临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
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西安市2002年公房出售成本价、市场价
按照《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2年西安市公房出售价格分为成本价和市场价。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一)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道路、给排水费、供暖、供气、供电、通讯)、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经测算,我市2002年普通砖混住宅基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80元。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按地段成本价见附表一。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调整后,工龄折扣的年限,按购房职工1993年底前夫妇双方工龄和计算,其他职工享有的各项折扣政策,按公布的《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二)市场价
通过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西安市公有住房市场价与1998年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其中:砖混一等甲级三类地区为1227元/平方米。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按地段计算市场价见附表二。
二、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标准租金和成本租金
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原则是:租金调整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分步提租,合理调整租售比价关系,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租金计算办法测算,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标准租金为:现住房占双职家庭平均工资的9%,即每平方米使
用面积月租金标准为2.00元;新分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同年同等房屋租金的1.5倍;非成套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同年同等房屋租金0.7倍。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区县城镇,可根据实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过渡。提租标准报市房改办备案。西安市2002年成本租金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7.43元。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见附表三。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成本租金见附表四。
租金标准调整后,具体实施办法及对部分职工、居民家庭的减、免、补政策和租赁保证金等仍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和租赁保证金办法》执行。
(二)商品租金
为完善公有住房出租价格体系,在广泛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依据计算市场租金的8项因素,即折旧费、维修费、投资利息、管理费、房产税、地租、保险费、利润,测算出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商品租金每平房米使用面积为11.23元/月。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按地段计算商品租金见附表五。
附表一: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
住房按地段计算成本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钢混 钢混 一等 二等 1176 1058 砖混一等甲级 980 1176 砖混一等乙级 960 1152 砖混二等甲级 941 1129 砖混二等乙级 921 1105 砖混 三等 862 1035 内容 类别 基准成本价 环城路以内 东:环城东路—金花路 西:环城西路—西稍门 南:环城南路—南二环路 北:环城北路—联志路 东:金花路—万寿路 西:西稍门—土门 南:南二环路—红专东西路 北:联志路—龙首北路 东:万寿路—河 西:土门—河 南:红专东西路以南 北:龙首北路—北二环路 东:河以东 西:河以西 北:北二环路以北 年工龄折扣额 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率 各种折扣后的最低限价 一类 1411 1270 二类 1235 1111 1029 1008 998 967 906 三类 1176 1058 980 960 941 921 862 四类 1117 1005 931 912 894 875 819 五类 1058 953 882 864 847 829 776 不 分 类 4.13元/年 2% 208元/平方米 附表二: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
住房按地段计算市场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钢混 钢混 一等 二等 砖混一等甲级 1473 砖混一等乙级 1443 砖混二等甲级 1413 砖混二等乙级 1378 砖混 三等 1266 内容 类别 环城路以内 东:环城东路—金花路 西:环城西路—西稍门 南:环城南路—南二环路 北:环城北路—联志路 东:金花路—万寿路 西:西稍门—土门 南:南二环路—红专东西路 北:联志路—龙首北路 东:万寿路—河 西:土门—河 南:红专东西路以南 北:龙首北路—北二环路 东:河以东 西:河以西 北:北二环路以北 一类 1904 1714 二类 1666 1499 1288 1262 1236 1205 1109 三类 1586 1428 1227 1203 1178 1148 1056 四类 1506 1354 1166 1143 1119 1091 1002 五类 1428 1285 1105 1083 1060 1034 950 附表3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钢混 砖混 砖木 住房简易简易结构一等一等二等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二层 房 等级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租金2.42 2.24 2.10 2.02 1.96 1.88 1.82 2.60 1.96 1.78 1.74 1.62 标准 平均租金 2.00 附表四: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成本租金表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类别 一类 东:环城东路—金花路 西:环城西路—西稍门 南:环城南路—南二环路 北:环城北路—联志路 东:金花路—万寿路 西:西稍门—土门 南:南二环路—红专东西路 北:联志路—龙首北路 东:万寿路—河 西:土门—河 南:红专东西路以南 北:龙首北路—北二环路 东:河以东 西:河以西 北:北二环路以北 五类 四类 12.28 9.48 6.68 6.18 5.31 4.97 3.47 三类 13.03 10.23 7.43 6.93 6.06 5.72 4.22 二类 13.78 10.98 8.18 7.68 6.81 6.47 4.97 钢混 一等 钢混 二等 砖混一等甲级 砖混一等乙级 8.18 砖混二等甲级 7.31 砖混二等乙级 6.97 砖混 三等 内容 环城路以内 14.28 11.48 8.68 5.47 11.88 9.08 6.28 5.78 4.91 4.57 3.07 附表五:
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
按地段计算商品租金表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类别 一类 东:环城东路—金花路 西:环城西路—西稍门 南:环城南路—南二环路 北:环城北路—联志路 东:金花路—万寿路 西:西稍门—土门 南:南二环路—红专东西路 北:联志路—龙首北路 东:万寿路—河 西:土门—河 南:红专东西路以南 北:龙首北路—北二环路 东:河以东 西:河以西 北:北二环路以北
五类 四类 16.11 13.30 10.48 10.00 9.13 8.80 7.28 三类 16.91 14.07 11.23 10.73 9.86 9.52 7.98 二类 17.70 14.82 11.98 11.48 10.58 10.24 8.68 钢混 一等 钢混 二等 砖混一等甲级 砖混一等乙级 砖混二等甲级 砖混二等乙级 砖混 三等 内容 环城路以内 17.97 15.18 12.47 11.98 11.11 10.78 9.29 15.81 13.00 10.11 9.60 8.71 7.45 6.81
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
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非省级机关职工住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
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
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
来源: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 2004-2-11 10:06:32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机关房改办: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非省级机关职工住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问题的报告》(陕政管字〔1999〕42号)和省委机关房改办《省委机关职工在集资以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请示》(陕机房改发〔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省直机关职工要求购买现住房的问题。我们意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关于“现住房有优先购买权”的精神,结合我省清房政策,可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属于省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职工,产权管理单位在逐户清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可以成本价向其出售。二是非省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现住户,可按规定以成本价向其出售。购房职工应享受的工龄折扣等,按陕房改发〔1999〕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住房中,非单元套房、危楼、拟改造楼,向住户说明情况不要出售。 二、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建房以后去世如何购房的问题。我们意见,若其集资建设的住房已竣工并入住后,集资户职工双双去世,可按陕西省清房政策和陕房改发〔1999〕03号文件规定处理;若其集资建设的住房未竣工,集资户职工双双去世,由于集资建设住房,政策上没有继承或转让权的规定。此类问题,原则应向原集资建房户的法定继承人退回集资款并支付集资期间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的利息。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各产权单位也可在符合房改政策和清房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住房实际处理。
陕西省房改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通 知
各地市房改办、杨凌示范区房改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机关房改办: 我办于十二月十二日发往你处的文号为陕房改办发〔1999〕018号文件作废,该文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按现发往你处的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房改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房改办发〔1999〕03号
来源: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 2004-2-11 10:04:44
各地、市房改办、杨凌区房改办,省直机关房改办及省属各单位房改办:
去年以来,全省在贯彻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中,反映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为使全省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工作,顺利转入贯彻执行陕政发〔1998〕50号文件“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房改新阶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陕政发〔1997〕44号文件执行时限的问题
省政府1998年9月7日常务会议决定,全省自房改以来,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按成本价补足差价,获得全部产权的过渡工作,省直机关原则上要在1999年3月30日基本结束,各地市及企业可在1999年6月底结束。
凡参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的企业和中央驻陕各单位,也应遵守上述时限的规定。
二、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文件),已经印发各地、市和各单位,请各地、市房改办,杨凌和省直机关房改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者实施细则,在99年3月底之前上报省房改委审批后实施。在制定“方案”或“细则”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方案”或“细则”应着重就经济适用住房(新房)98、99年度出售价格的测算、住户购房付款计算办法、出售政策和管理措施、公积金缴交比例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凡以成本价出售的旧公有住房,要严格按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制定新的办法或变相增加折扣。 三、关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
1、各地、市、县房改办在办理住户以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并参照省房改办制定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制定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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