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新标准“唯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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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新标准“唯一确定”?

作者:何怀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通常所谓的“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支持”。这一专利法基本规范由来已久,无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还是《专利审查指南》都有相当清晰的规范解释。然而,在新近的盐城豪瑞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高行终字第1368号,简称“丝状等离子反应器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专利复审委员会意见和一审判决,改而适用新的法律标准。涉案专利名为“丝状等离子体反应器”(专利号

200320109396.0),专利权项2-4所载放电金属丝的直径、金属丝之间的距离以及金属丝与电极板的间距的数值范围比说明书所载相应数值范围窄。这些技术特征均不属于对现有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这些权项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北京高院适用了如下法律标准:“涉及数值范围的实用新型专利,如果说明书记载的数值范围小于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唯一确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也可以认定说明书支持了权利要求”。这一标准可以简称为“唯一确定”标准。本文深入讨论认为,这一新标准违反专利法法理,不仅抵触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判例,而且还自相矛盾我国法院未来对类似案例不应再适用“唯一确定”标准。

“唯一确定”标准应当只适用于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

当权利要求中存在“明显错误”时,不应该因此而否定专利权效力。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唯一确定”错误表述相应的正确含义,则权利要求并不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规定的以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在洪亮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3号】中,一种涉及热网管道是有扭转装置的旋转补偿器,其权利要求1记载:“在所述的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当事人对于“两者之间留有间隙”的“两者”是指何物争执不下。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通过旋转补偿器的内外套管来吸收热网管道的轴向推力和位移量,解决现有旋转补偿器同心度不精确和补偿器本身对横向管道位移的定位问题,同时解决内压力和冲击力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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