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的权力与职责

更新时间:2023-10-20 11: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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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的权力与职责

作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机长,应当对机舱内事故的处置与事故发生时的判断有果断、正确、理智的反应,并且应当对于飞机内人员的安全保障要担负起自己作为机长的责任,符合以上的基本条件是作为一名出色机长最低的保障。

飞行当中不允许出现一个失误,哪怕是一点点小差错都有可能导致一个空难的发生,在事故将要发生时,这考验着一个机长对于权力与职责的分配与衡量,下面我们来看最近发生的一起重大空难事故的案例分析。

8·24黑龙江伊春坠机事故

2010年8月24日22时10分左右,一架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客机在伊春机场降落,接近跑道时断成两截后坠毁,部分乘客在出事时被甩出机舱,生还希望较小。机上有乘客91人,其中儿童5人。“8·24”坠机事故已造成42人遇难,54人生还。根据失事现场情况判断和幸存者回忆,飞机在空中没有发生燃烧或爆炸,初步调查没有发现人为破坏迹象。失事飞机黑匣子已经找到,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于8月30日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B3130号飞机执行VD8387哈尔滨—伊春航班任务,于20:51在哈尔滨机场起飞,本计划于21:40降落于伊春林都机场,但于22:10许在距伊春林都机场跑道690米处场外提前接地坠毁,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891亿元。失事客机是一架ERJ-190支线客机,飞机由巴西生产,2008年9月第一架交付中国,飞机核定载员108人。目前空难伤员得到妥善安置,善后工作正在展开,客机黑匣子已经找到并于25日送至北京,目前专家正对黑匣子进行解码。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8·24”飞机坠机事故调查组在伊春正式成立。经国务院批复结案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二司于2012年6月28日全文发布该事故调查报告。

可能原因剖析

夜航条件复杂

夜航条件复杂,没有仪表着陆系统(俗称盲降设备,ILS),仅有双向420米简易进近灯光,无跑道中线灯。南航黑龙江分公司运行安全技术部2009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伊春/林都机场运行安全措施”文件第三部分“伊春机场飞行安全措施”中,第一条就是“9月1日以后伊春机场原则上不飞夜航”,其它还有“昼

间不在中雨、夜间不在有降水情况下着陆”,“不允许顺风起降”等。 违反进近程序

伊春林都机场因未安装仪表着陆系统,所以没有精密仪表进近程序,只有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具体为:30号跑道有VOR/DME程序,12/30号跑道各有一套NDB/DME程序。机场运行细则规定,30号跑道按VOR/DME程序进近,最低能见度要求为2800米。机组在操纵飞机进近,违反了CCAR121.667 条关于着陆最低标准的相关规定:“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一直到21点56分,河南航空公司签派员还利用系统发送报文屡次催回这架飞机。进近最后阶段由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向目视飞行过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二是必须建立了足够的目视参考。最晚时机是复飞点;而最佳实际则是在高度1000英尺完成着陆检查单。能见并确认跑道无误的情况下,逐步转入目视飞行。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91.157条规定,最后进近阶段必须在能见度大于1600米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目视飞行。“即使这个信息(指天气不达标)没有传给飞行员,但飞行员看不清跑道仍然降落,这就是违章。这次河南航空公司从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飞行、机务和签派都出现薄弱环节。”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 航线经验不足

发生空难的河南航空哈尔滨至伊春往返航线从今年的8月10日起才正式由河南航空开通,每周二、四、六各一班,由ERJ-190支线客机执飞,此次也是该机第七次由哈尔滨飞伊春。民航中南局曾经向河南航空下发飞伊春的机场要对机长进行带飞。失事飞机机长齐全军是第一次飞伊春,无人带飞,严重违反了中南局对其提出的监管要求,现在初步查到中南局对河南航空下发过这个文件,有文字记录。伊春机场的数据没有在通用数据库里,每次飞行之前需要根据经纬度、航线距离等因素手工输入一次。

事故问责与调查

三点直接原因

一是机长违反河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二是飞行机组违反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三是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

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从以上给出的材料分析,机长经验不足,航线程序不熟悉,在最后着陆前的进近,目视飞行条件差,有大量的辐射雾,导致能见度很低,而机长依然要求下降高度,并且副驾驶也没能即使提出要求飞去备降机场。在第一次尝试着陆失败后,机长仍然要强行落地,这就是机长对于飞机人员安全欠缺考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对机长的部分职责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因此,这个航班的机长对于自己的职责概念不清晰,忽略人员的安全,欠缺经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酿成,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机长丢下被卡在驾驶座的副驾驶,自己一个人落荒而逃,非常恶劣的行为,没有能履行自己作为机长的责任与职务。所以,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机长,必须要具备充足的经验,对于机组人员与乘客的安全要全面负责,时刻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与责任,对于权力的下达要准确与果断,才能保证整个飞机的安全。

081410109 宋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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