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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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作者:杨阳

来源:《神州·下旬刊》2013年第03期

摘要:十八大顺利召开,胡锦涛同志的报告中多次强调在社会转型期,我们需要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并依靠法治建设,巩固和发展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各项胜利成果。与此同时,全球经融危机,以欧洲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因社会管理的手段不足,法治保障不足,使得其政府部门陷入危机之中。因此本文将讨论关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寻找一条法治保障的路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 社会管理 一、社会管理与法治保障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建国初期,主要依照《共同纲领》来开展社会管理。此后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制定,社会管理的法治保障随之逐步建立和完善。此后,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并通过宪法修订案,正式将依法治国纳入到我国的宪法之中,使得我国进入到新的建设时期。

与此同时,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不断变化。原有的守夜人的政府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社会管理职能已经成为了当前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于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尤其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各类问题不断涌现,要求我国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能力。为了规范种类繁多的社会管理内容,防止权力在规范过程中发生变质,因而相应的法治保障需要随之建立。 二、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面对不断涌现的各类问题,要求政府注重社会管理创新,并且需要依靠法治来巩固和规范社会管理创新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层面

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要求具备法律的授权,而法律的授权主要是通过立法层面来解决。因而如何科学和规范的立法是建立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问题。

当前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已然较多,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使得多数法律成为没有效力的法律。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立法脱离于实践。例如我国食品和药品方面的立法停留在20世纪末期的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普遍落后与世界的同期水平,造成当前食品药品问题不断涌现;第二、立法不够系统。由于我国社会管理的立法大多授权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政府部门规章来管理,使得针对同一问题的管理存在重叠和遗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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