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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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3]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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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警报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应战、应急时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警报设施的义务,接收警报信号的权利,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警报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市警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报的管理工作,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 / 3

第六条 警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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