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 第十四章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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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收 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损毁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1.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例14-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设备定制合同,约定乙公司预付部分货款供甲公司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应严格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制造该设备。假定甲公司当年度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制造完成该设备,并送交乙公司验收合格。假定该设备不需要安装,乙公司尚未支付剩余货款。

本例中,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制造完成该设备,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说明该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乙公司。虽然乙公司尚未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仍可以认为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

2.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例14-2】 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丙公司已根据甲公司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了货款,取得了提货单,但甲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采用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即购买方已根据销售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虽然商品未实际交付,甲公司仍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

【例14-3】 甲公司销售一批高档彩色电视机给丁宾馆。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将电视机送抵丁宾馆并负责调试。甲公司已将电视机发出并收到90%的货款,但调试工作尚未开始。

本例中,虽然甲公司尚未完成调试工作,但就电视机销售而言,调试工作并不是影响销售实现的重要因素。甲公司将电视机运抵丁宾馆,通常表明与电视机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丁宾馆,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

【例14-4】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本例中,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本例中,甲公司应当确认20 000元的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3.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1)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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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4-5】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乙公司已经预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由乙公司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销售发票账单已经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与甲公司交涉,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折让,否则要求退货。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本例中,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并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同时收到部分货款,但是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说明购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甲公司,没有随商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2)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

(3) 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14-6】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电梯已经运抵乙公司,发票账单已经交付,同时收到部分货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负责该电梯的安装工作,在安装工作结束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本例中,电梯安装调试工作通常是电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电梯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电梯实物的交付并不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表明与电梯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乙公司,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才能确认收入。

(4)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14-7】 甲公司为推销一种新产品,承诺凡购买新产品的客户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对产品使用效果不满意,甲公司无条件给予退货。该种新产品已交付买方,货款已收讫。

本例中,甲公司虽然已将产品售出,并已收到货款。但由于是新产品,甲公司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表明该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的交付而发生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在试用期结束后,才表明与该产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才能确认收入。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例14-8】 甲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将开发的住宅小区销售给业主后,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管理住宅小区物业,并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

本例中,甲公司将住宅小区销售给业主后,与住宅小区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业主,甲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该住宅小区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住宅小区实施有效控制,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确认销售住宅小区的收入。随后,甲公司与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由于该住宅小区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因此,甲公司提供的这种物业管理与住宅小区的所有权无关,是与销售住宅小区无关的另一项提供劳务的交易,甲公司应当在满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例14-9】 乙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维护。乙公司销售一组软件给某客户,并接受客户的委托对软件进行日常有偿维护管理,其中包括更新软件等。

本例中,乙公司将软件销售给客户后,该客户是软件的受益者,该软件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客户享有,相关的风险也由客户承担,与该软件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乙公司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确认销售软件的收入。乙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对软件进行日常管理等,是与软件销售独立的另一项提供劳务的交易。虽然乙公司仍对售出的软件拥有继续管理权,但这与软件的所有权无关,乙公司应当在满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有的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如某些情况下的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则说明此项销售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例14-10】 乙公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将一台大型机器设备销售给丙公司,机器设备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于5个月后以某一固定价格将所售机器设备购回。

本例中,乙公司将大型机器设备销售给丙公司,同时约定将于5个月后以某一固定价格将其购回,表明乙公司能够继续对该机器设备实施有效控制,与机器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因此,乙公司不能确认与销售该机器设备有关的收入,收到的销售价款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则无法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因素,还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如果企业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有时,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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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就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的金额,不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企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不公允的,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金额,不公允的价款不应确定为收入金额。

(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可认为销售商品价款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就表明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确认的收入,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14-1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生产并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限于自身生产能力不足,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生产该大型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丙公司生产该主要部件发生的成本经甲公司认定后,其金额的108%即为甲公司应支付给丙公司的款项。假定甲公司本身负责的部件生产任务和丙公司负责的部件生产任务均已完成,并由甲公司组装后运抵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了货款。但是,丙公司尚未将由其负责的部件相关的成本资料交付甲公司认定。

本例中,虽然甲公司已将大型设备交付乙公司,且已收到货款。但是,甲公司为该大型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因丙公司相关资料未送达而不能可靠地计量,也不能合理估计。因此,甲公司收到货款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如果甲公司为该大型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因丙公司相关资料未送达而不能可靠地计量,但是甲公司基于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出该大型设备的成本,仍应认为满足本确认条件。

【例14-12】 丙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北京市xx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20x9年10月1日,丙公司开发的该小区商品房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所有商品房均与预售,款项已收存银行;所有商品房均已交付,并经客户验收合格。根据施工规划,与该小区商品房相配套的业主会所、绿化等尚未开始施工。

本例中,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所有商品房均已预售并收取款项;根据施工规划,与小区商品房配套的业主会所、绿化等尚未开始施工。因此,相关的将发生成本有以下两种可能的结果:

(1) 如果丙公司有健全的施工预算,以往施工结果表明其施工预算比较可靠,丙公司根据施工预算,能够合理地估计出与小区商品房配套的业主会所、绿化等的施工成本,就应认为满足本确认条件,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丙公司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房的收入。

(2) 如果丙公司没有健全的施工预算,或者虽然有施工预算,但以往施工结果表明其施工预算不可靠,丙公司不能够根据施工预算合理地估计出与小区商品房配套的业主会所、绿化等的施工成本,就不满足本确认条件,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一)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14-13】 甲公司在20x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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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7月12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xx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1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 20x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120 000

贷:发出商品——xx商品 120 000 (3) 20x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 000

(二) 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14-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 4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 00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货款时,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额为340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6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2) 收到剩余货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银行存款 1 1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1 400 000

(三) 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1.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受托方应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4-15】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某批商品2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税税率为17%。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3 400元。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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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12 000 (2) 收到乙公司汇来货款23 4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 4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该批商品

借:库存商品——xx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3 400 (2) 对外销售该批商品

借:银行存款 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20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20 000 (3)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

2.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金额或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4-16】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丙公司 12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12 000 (2) 收到代销清单时,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6 000 贷:发出商品——丙公司 6 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 应收账款——丙公司 1 000 (3) 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0 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商品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 000 (2) 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 7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 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 000 (4)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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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 000

(四)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和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 订货销售的处理

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 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4-17】 甲公司相应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倡导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20x9年3月份,甲公司共销售MN型号彩色电视机100台,每台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2 000元,每台销售成本为900元;同时回收100台MN型号旧彩色电视机,每台回收价格为234元;款项均已收付。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3月份,甲公司销售100台MN型号彩色电视机

借:库存现金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MN型号彩色电视机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MN型号彩色电视机 90 000

贷:库存商品——MN型号彩色电视机 90 000 (2) 20x9年3月份,甲公司回收100台MN型号彩色电视机

借: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库存现金 23 400

(七)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存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 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14-18】 甲公司在20x9年4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4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 如果乙公司在20x9年4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200元(10 000×2%),实际付款11 500元(11 700-200)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3) 如果乙公司在20x9年4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 000×1%),实际付款11 600元(11 700-100)

借:银行存款 1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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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4) 如果乙公司在20x9年4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例14-19】 甲公司在20x9年6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640 000元。6月30日,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外观上存在瑕疵,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不含增值税税额)给予5%的减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收入;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6月1日销售实现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640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640 000 (2) 20x9年6月30日发生销售折让,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46 800 (3) 20x9年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889 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889 200

(八) 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 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响应金额。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4-20】 甲公司在20x9年10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520 000元。乙公司在20x9年10月27日支付货款,20x9年12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甲公司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10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520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520 000 (2) 在20x9年10月27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 170 000 (3) 20x9年12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借:库存商品——xx商品 52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520 000

2.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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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14-21】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x9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 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 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2) 20x9年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400 000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 100 000 (3) 20x9年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 925 000

(4) 20x9年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退货量为1 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

借: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80 000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100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 200件

借: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100 000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702 000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80 000 【例14-22】 沿用【例14-21】,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4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2) 20x9年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应收账款——乙公司 425 000 (3) 20x9年6月30日退货期满,如没有发生退货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2 5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贷:发出商品——xx健身器材 2 000 000 6月30日退货期满,如发生2 000件退货,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健身器材 1 500 000 银行存款 1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健身器材 1 200 000 库存商品——xx健身器材 8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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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2 000 000

(九) 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房地产销售,是指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法定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情况。例如,企业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应在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又如,合同或协议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权退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应在这些重大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再如,房地产销售后,企业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企业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既定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以确定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作为融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收入确认应适用的会计准则。如果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如果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企业应当遵循有关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十)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14-23】 20x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 000 000元,份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 6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 =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4 000 000×(P/A, r, 5) = 16 000 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 = 7% 时,4 000 000×4.1002 = 16 400 800 > 16 000 000 当r = 8% 时,4 000 000×3.9927 = 15 970 800 < 16 000 000 因此,7% < r < 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 利率 16 400 800 7% 16 000 000 r 15 970 800 8%

(16 400 800-16 000 000)÷(16 400 800-15 970 800) = (7%-r)÷(7%-8%) r = 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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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1 单位:元 日 期 20x1年1月1日 20x1年12月31日 20x2年12月31日 20x3年12月31日 20x4年12月31日 20x5年12月31日 合 计 收现总额 (a) 4 000 000 4 000 000 4 000 000 4 000 000 4 000 000 20 000 000 财务费用 (b) = 期初(d)×7.93% 1 268 800 1 052 215.84 818 456.56 566 160.16 294 367.44* 4 000 000 已收本金 (c) = (a)-(b) 2 731 200 2 947 784.16 3 181 543.44 3 433 839.84 3 705 632.56 16 000 000 —— 未收本金 (d) = 期初(d)-(c) 16 000 000 13 268 800 10 321 015.84 7 139 472.40 3 705 632.56 0 * 尾数调整:4 000 000-3 705 632.56 = 394 367.44(元) 根据表14-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1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设备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设备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xx设备 15 600 000 (2) 20x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268 800 (3) 20x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1 052 2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052 200 (4) 20x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818 5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818 500 (5) 20x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566 2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566 200 (6) 20x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 294 3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294 300

(十一) 售后回购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例14-24】 甲公司在20x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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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初始服务

借:劳务成本——提供初始服务 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40 000 银行存款 60 000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初始服务 3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提供初始服务 200 000 贷:劳务成本——提供初始服务 200 000 (4) 提供后续服务

借:劳务成本——提供后续服务 50 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 000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后续服务 1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提供后续服务 50 000

贷:劳务成本——提供后续服务 50 000

(八) 长期收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例14-32】 甲公司与某住宅小区物业业主签订合同,为该住宅小区所有住户提供维修、清洁、绿化、保安及代收水电费等劳务,每月月末收取劳务费50 000元。假定月末款项均已收到,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劳务 50 000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物品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分别参照有关租赁、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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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4-33】 甲商业银行于20x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 000 000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商业银行发放该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10月1日对外贷款

借:贷款——乙公司——本金 1 000 000 贷:吸收存款——甲商业银行——本金 1 000 000 (2) 20x9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乙公司 12 500 贷:利息收入(1 000 000×5%÷4) 12 500

二、使用费收入的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费用,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4-34】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某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费40 000元,不提供后续服务,款项已经收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40 000 【例14-35】 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某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期5年,每年年末收取使用费60 000元。假定每年年末款项尚未收到。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6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60 000 【例14-36】 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1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000 000元;第2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5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第1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100 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 = 1 000 000×10% = 100 000(元) (2) 第2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150 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 = 1 500 000×10% = 150 000(元)

第四节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 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 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 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 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 固定造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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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大楼的总造价为20 000 000元。该合同即为固定造价合同。又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100公里长的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6 000 000元。该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二) 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台大型机械设备,双方约定以建造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价款以实际成本加成2%计算确定。该合同就属于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和合并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 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例14-37】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宿舍楼和一座食堂。在签订合同时,甲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宿舍楼的工程造价为4 000 000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 500 000元。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宿舍楼的预计总成本为3 700 000元,食堂的预计总成本为1 300 000元。

本例中,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因此符合条件(1);在签订合同时,甲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符合条件(2);宿舍楼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符合条件(3)。基于上述分析,甲建筑公司应将建造宿舍楼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例如【例14-37】中,没有明确规定宿舍楼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 500 000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合条件(3),则甲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 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例14-38】 乙建筑公司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以建造一个冶炼厂。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乙建筑公司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本例中,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1);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回效益;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三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并且建筑公司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条件(2);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3)。基于上述分析,乙建筑公司应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 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例14-39】 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规定,丙建筑公司为客户设计并建造一栋教学楼,教学楼的工程造价(含设计费用)为5 000 000元,预计总成本为4 600 000元。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客户决定追加建造一座地上车库,并与丙建筑公司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内容。

本例中,该地上车库在设计、技术和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教学楼存在重大差异,表明符合条件(1),因此该追加资产的建造应当作为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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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 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4-40】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图书馆的合同,建设期为3年。第2年,客户要求将原设计中采用的铝合金门窗改为塑钢门窗,并同意增加合同造价500 000元。

本例中,甲建筑公司可以在第2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500 000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甲建筑公司认为此项变更应增加造价500 000元,双方最终只达成增加造价400 000元的协议,则甲建筑公司只能将400 000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2)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②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4-41】 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x9年12月1日至2x11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与2x11年9月1日前交付建筑公司安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发电机交付建筑公司。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乙建筑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款800 000元(索赔收入)。

本例是索赔款形成收入的情形。根据索赔款形成收入的确认条件,乙建筑公司可以在2x11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800 000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即2x11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10 800 000元。但是,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400 000元,则只能将400 000元计入该项合同总收入,即2x11年该项建造合同总收入为10 400 000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任何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索赔款计入合同总收入。

(3)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根据合同目前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成或超过规定的标准;②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4-42】 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合同金额为9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x9年12月20日至2x11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2x11年8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并有望提前3个月完工。客户同意向建筑公司支付提前竣工奖1 000 000元。

本例是发生奖励款的情形,它是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筑公司的额外款项。根据奖励款所形成收入的确认条件,该建筑公司可以确认奖励款形成的收入1 000 000元,即2x11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1 000 000元。

(二) 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

(1) 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以及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的摊销费用、租赁费用。 (2) 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

(3)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2.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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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用于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

四、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收入及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能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当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分别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合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则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2.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能够收到合同价款,表明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合同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如果客户与建造承包商有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则表明建造承包商可能无法收回工程价款,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3.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够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反之,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要求建造承包商已经和正在为完成合同而进行工程施工,并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了一定的工程完工进度,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动工或刚刚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则表明合同完工进度不能可靠地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则表明建造承包商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反之,则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二)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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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进行了相应规定,合同成本是确定其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其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三) 完工进度的确定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这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 =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费用。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因此,为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例14-43】 甲建筑公司承建A工程,工期2年,A工程的预计总成本为10 000 000元。第1年,甲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A工程”账户的实际发生额为6 800 000元。其中:人工费1 500 000元,材料费3 800 000元,机械作业费1 000 000元,其他直接费和工程间接费500 000元。经查明,A工程领用的材料中有一批虽已运到施工现场但尚未使用,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为800 000元。根据上述资料,甲建筑公司计算第1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 = (6 800 000-800 000)÷10 000 000×100% = 60%

(2)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应将这部分支出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例14-44】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承建A、B两项工程。该项合同的A、B两项工程密切相关,客户要求同时施工,一起交付,工期为2年。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11 000 000元。甲建筑公司决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B工程以4 000 000元的合同金额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承建,甲建筑公司已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

第1年,甲建筑公司自行施工的A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 500 000元,预计为完成A工程尚需发生工程成本1 500 000元;甲建筑公司根据乙建筑公司分包的B工程的完工进度,向乙建筑公司支付了B工程的进度款2 500 000元,并向乙建筑公司预付了下年度备料款500 000元。根据上述资料,甲建筑公司计算确定该项建造合同第1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 = (4 500 000+2 500 000)÷(4 500 000+1 500 000+4 000 000)×100% = 70%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 =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该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四)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 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 本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 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合同费用

本期确认的合同毛利 = (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合同毛利

对于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例14-45】 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总金额为10 000 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规定的工期为3年。假定经计算,第1年完工进度为30%,第2年完工进度已达80%,经测定,前两年的合同预计总成本均为8 000 000元。第3年工程全部完成,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7 500 000元。丙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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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年的账务处理

第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 10 000 000×30% = 3 000 000(元)

第1年确认的合同毛利 = (10 000 000-8 000 000)×30% = 600 000(元) 第1年确认的合同费用 = 3 000 000-600 000 = 2 40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 2 400 000 工程施工——xx合同——合同毛利 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 3 000 000 (2) 第2年的账务处理

第2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 10 000 000×80%-3 000 000 = 5 000 000(元)

第2年确认的合同毛利 = (10 000 000-8 000 000)×80%-600 000 = 1 000 000(元) 第2年确认的合同费用 = 5 000 000-1 000 000 = 4 00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 4 000 000 工程施工——xx合同——合同毛利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 5 000 000 (3) 第3年的账务处理

第3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 10 000 000-(3 000 000+5 000 000) = 2 000 000(元)

第3年确认的合同毛利 = (10 000 000-7 500 000)-(600 000+1 000 000) = 900 000(元) 第3年确认的合同费用 = 2 000 000-900 000 = 1 10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 1 100 000 工程施工——xx合同——合同毛利 9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 2 000 000

五、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及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例14-46】 丁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第1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0 000元,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建筑公司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

本例中,丁建筑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丁建筑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丁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 400 000

如果丁建筑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400 000元不可能收回,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将400 000元确认为当年的费用,不确认收入。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 400 000

贷:工程施工——xx合同——合同毛利 400 000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例14-47】 沿用【例14-46】,如果到第2年,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的因素消除。第2年实际发生成本为300 000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为200 000元,丁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2年合同完工进度 = (400 000+300 000)÷(400 000+300 000+200 000)×100% = 77.78% 第2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 1 000 000×77.78% = 777 800(元)

第2年确认的合同成本 = (400 000+300 000+200 000)×77.78%-400 000 = 300 000(元) 第2年确认的合同毛利 = 777 800-300 000 = 477 8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 300 000 工程施工——xx合同——合同毛利 477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 777 800

六、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碱性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14-48】 甲造船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 800 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为乙客户承建一艘船舶,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x9年2月开工,预计2x11年8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5 500 000元,到2x10年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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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该造船企业于2x11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造船合同,工程质量优良,乙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00 000元。建造该艘船舶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4-3所示。

表14-3 单位:元 年 份 20x9 2x10 2x11 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 1 540 000 4 800 000 5 950 000 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3 960 000 1 200 000 —— 应结算合同价款 1 740 000 2 960 000 1 300 000 实际收到价款 1 700 000 2 900 000 1 400 000 甲造船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 1. 20x9年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 1 54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 540 000 (2) 应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乙客户 1 740 000

贷:工程结算——xx船舶 1 740 000 (3)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 700 000

贷:应收账款——乙客户 1 700 000 (4) 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20x9年的完工进度 = 1 540 000÷(1 540 000+3 960 000)×100% = 28% 20x9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 5 800 000×28% = 1 624 000(元)

20x9年确认的合同费用 = (1 540 000+3 960 000)×28% = 1 540 000(元) 20x9年确认的合同毛利 = 1 624 000-1 540 000 = 84 000(元)

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毛利 84 000 主营业务成本——xx船舶 1 5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船舶 1 624 000 2. 2x10年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 3 26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3 260 000 (2) 应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乙客户 2 960 000

贷:工程结算——xx船舶 2 960 000 (3)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2 900 000

贷:应收账款——乙客户 2 900 000 (4)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2x10年的完工进度 = 4 800 000÷(4 800 000+1 200 000)×100% = 80% 2x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 5 800 000×80%-1 624 000 = 3 016 000(元)

2x1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 = (4 800 000+1 200 000)×80%-1 540 000 = 3 260 000(元) 2x1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 = 3 016 000-3 260 000 = -244 000(元)

2x10年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 = (4 800 000+1 200 000-5 800 000)×(1-80%) = 40 000(元) 注:在2x1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 000 000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 800 000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0 000元,由于已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中反映了-160 000元(84 000-244 000)的亏损,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要发生的预计损失40 000元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xx船舶 3 2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船舶 3 016 000 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毛利 244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xx船舶 4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xx船舶 40 000 3. 2x11年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 1 15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 150 000 (2) 应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乙客户 1 300 000

贷:工程结算——xx船舶 1 300 000 (3)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 400 000

贷:应收账款——乙客户 1 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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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2x1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 合同总金额-至目前止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 (5 800 000+200 000)-(1 624 000+3 016 000) = 1 360 000(元)

2x11年确认的合同费用 = 5 950 000-1 540 000-3 260 000 = 1 150 000(元) 2x11年确认的合同毛利 = 1 360 000-1 150 000 = 210 000(元)

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毛利 210 000 主营业务成本——xx船舶 1 1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xx船舶 1 360 000 (5) 2x11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借:存货跌价准备——xx船舶 4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xx船舶 40 000 借:工程结算——xx船舶 6 000 000

贷: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 5 950 000 ——合同毛利 50 000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发布)

4.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 5.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b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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