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生产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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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
目 录
一、电力基本概况统计????(1) 二、电力工业产值统计????(4) 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统计??(10) 四、电力工业生产能力统计??(16) 五、电力工业产品产量统计??(20) 六、电力工业负荷统计????(21) 七、电力工业燃料消耗统计??(24) 八、电力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统计(28) 九、电量平衡统计??????(34) 十、电力生产经济效益(效果)统计(35) 十一、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统计??(41) 十二、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统计(44) 附录一、能源名词解释??????() 附录二、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统计() 附录三、工业统计的范围() 附录四、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附录五、工业统计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换算() 附录六、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与用电分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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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基本概况统计
1.01动力系统 由电力系统互相联系的发电厂、变电所、电力线路和用户用电设备,以及由热力系统互相联系的热电厂、热力管道和用户用热设备,组成动力系统。
1.02电力系统 是动力系统的一部分。由发电厂、变电所、输配电装置、电力网的线路和用户用电设备组成电力系统。
1.03热力系统 由热力生产设备、供热设备及用户用热设备组成的,热力能源从生产、供销到消费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1.04电力网 又称电网,是电力系统的一部分。由变电所、配电装置和各种不同电压的线路组成。通过电力网,电力才能输送和分配到用电的地方去。
1.05供电地区 在电力系统内,按行政区划或供电范围形成的供电区域。通常一个电力系统由几个供电地区组成。
1.06参加统一调度电厂 在电力系统中,由电力系统的中心调度部门或地区调度部门进行统一调度的发电厂。
1.07不参加统一调度电厂 虽然也在电力系统内,但不属于电力系统或地区调度部门统一调度的发电厂。
1.08发电厂 将初级能源转换为电力能源的工厂。按利用的自然资源不同,分为水力、火力、核能、地热、太阳能、潮汐、风力、生物等发电厂。按习惯,水力发电厂称水电站;发电兼供热的火力发电厂称热电厂。
1.09热电厂 发电兼供热的火力发电厂。即从汽轮机中抽出的部分或全部做过功的蒸汽,经管道输送到工厂和居民生活区的热水、热能的生产供应者。
1.10公用电厂 自备电厂的对称。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城乡居民提供电能和热能的发电厂。
1.11自备电厂 不属于电力部门(或能源部门)领导,而是附属于其它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发电厂(或发电车间)。它是相对公用电厂而言的。自备电厂主要是为了满足本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生产、建设及生活需要而进行电能和热能的生产。在自给有余时也向社会供电。自备电厂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称作自备电厂。
1.12农村电站 建立在农村,主要为农村的生产、建设、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提供电能的电站。因其对农村电气化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单独观察。农村电站又称乡村电站。
1.13供电局(所) 电力网中负责将电能输送到用户并回收电费和对供电设备进行管理、维修的机构。
1.14变电所 转换和配送电能的场所。变电所主要装设有变压器、配电装置和控制设备等,用以改变电压和控制电力的输送和分配。
1.15发电企业(或单位)个数 从事电力生产(发电)的工业企业(公用电厂)和单位(自备电厂)的个数。发电企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②独立核算盈亏,编制独立的资金平衡表;③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银行设有独立帐号。根据国家规定由电力(或联合)公司统一核算的电厂,虽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视同独立的发电企业。在统计上一般是指基层统计报表的填报单位,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在公用电厂中,属于一厂多站或总厂下设几个分厂的,均作一个发电企业统计。如果一个发电企业(或称总厂)中既有水电又有火电的,应按其水、火电容量的比重较大者,确定其是水电站或火电厂。但其设备容量、发电量等指标,应分别统计在水、火电分组中。在电力统计中为观察发电企业个数,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自备电厂视同发电企业。一个企事业单位内有二个以上发电厂(所或车间)时,如果同属一个核算单位,应作一个发电企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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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发电厂座数 按实际存在的发电生产单位统计。一厂多站、总厂下设几个分厂或一个企事业单位内有多个发电厂(站或车间)的,均按实际发电的电厂(站或车间)统计座数。
1.17电力工业统计范围 凡为社会或为本企业(单位)提供电能的电力生产企业(或单位)都属于电力工业生产统计的范围。
发电统计的范围:
(1)从所有制看,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发电厂; (2)从供电对象看,包括公用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动力车间);
(3)从利用能源看,包括水电、火电、核电以及地热、太阳能、风力、潮汐等发电;
(4)从生产设备看,包括原有的发电厂和基本建设新增的发电厂及原有发电厂扩建新增的发电机组。新增发电机组在基建试运行期间的生产量和企业大修、更改试运行期间的生产量,只要已被利用,都要进行统计。但基建新增的发电生产能力应从将会生产之日起才进行统计。
全国发电生产能力在500千瓦以下的电厂(站)数量多,能力和产量比重很小。目前规定,装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要按月统计,其中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要按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00千瓦以下的发电厂一年统计一次能力和产量。
供电统计的范围:
供电生产统计的范围与发电生产统计的范围相同。按月统计500千瓦及以上电厂的供电地区供用电量,供用电设备及线路变压器情况一年统计一次;500千瓦以下电厂的供用电情况一年统计一次。
二、电力工业产值统计
2.01电力工业总产值
是一定时期内电力工业企业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全部工业产品总量。包括电力产品、热力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工业产品的价值总量。电力产品计算总产值按下式计算,其他工业产品及工业性作业计算总产值的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产品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电力产品总产值的计算具有以下特点: (1)电力生产无在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价值;
(2)电力产品一经产出即被消费,不能储存,商品产值与销售收入相同;
(3)在没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现价电力总产值与商品产值、销售收入相同;在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现价电力总产值等于商品产值或销售收入与外购电费之差;
(4)发电和供电是电力再生产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执行不同的职能,应分别发电和供电环节计算;统一核算的电网(电力公司或电力联合公司)还要计算电网管理局本部(包括中心调度部门和中心试验机构)的劳动增加价值。
(一)电力现行价格总产值 1、电网内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
电网内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或公司,下同)机关。某些省内的较小电网,其供电企业执行了网、省局机关的职能,则只需分为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
统一核算的电网,在没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全网(省)局现价电力总产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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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式为:
全网(省)局现价电力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全网(省)局售电收入
在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由于对这部分电力只投入供电加工的部分劳动,不能按全价计算产值,只能计算加工增加价值。计算式为:
全网(省)局现价电力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收入-购电费
发电企业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电力总产值和网(省)局机关电力总产值,分别由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计划统计部门负责计算填报,各环节计算的总产值之和应与按全网(省)局资料计算的总产值一致或基本一致。计算产值所需财务资料由网(省)局账务部门负责提供。
(1)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电厂从购进燃料、材料开始,经过本企业的生产加工,生产出预期的合格产品,改变了原来物质的实物形态,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因此发电企业的总产值必须以其向厂外提供的产品产量,即厂供电量按全价计算厂供电量的价值。
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厂供电单价
(2)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的功能是把发电企业生产的电能,按用户的要求输送并变换电压加工成适合消费质量标准的电能,分配给用户,没有改变原来的物质形态、提供新的使用价值,实际上是生产在流通领域的继续,是在实现电能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增加产品的价值,只能计算供电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售电量投入的加工价值。
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本企业售电量×售电加工单价 (1)
或: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厂供电量×厂供电单价+售电量×网(省)局机关管理追加单价] (2)
售电收入、购电费用、厂供电量、售电量均系各供电企业的实际数。如果售电量的实际数在报告日取得有困难,可以用下式推算:售电量=供电量×(1-线损率),其中供电量的报告期是月末、季末、年末。线损率可以采用供电企业的上年(或上季)的平均值。
实行一、二次线损分级管理的供电企业的厂供电量推算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自行制定,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使用。
供电企业计算电力总产值采用式(1)或式(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统一规定。
(3)网(省)局机关现价电力总产值:是对全网生产的最终成果投入的生产调度、管理等劳动的追加价值。
网(省)局机关现价电力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量×网(省)局机关管理追加单价
2、电网内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是其向电网或供电部门售电的收入。 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厂供电单价
(2)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是其向用户售电的收入与其购电费用的差额。
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购电费 3、电网外的电力企业
(1)发、供电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是电力企业向社会提供最终成果(售电量)的价值,即其向社会售电的收入与购电费用的差额。
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购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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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现价总产值,计算方法同电网内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
(3)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兼营供电业务或供电企业兼营发电业务的企业的电力总产值:是指发电企业兼营附近地区供电业务或供电企业兼营几个发电厂,它们统一核算,根据地方统计部门规定只作一个统计单位报送报表,这样企业可采用下式计算总产值:
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
(4)企业自备电厂现价电力总产值: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主要供本企业基本生产用。按照计算总产值的“工厂法”原则,除用于本企业工业生产的电能外,都要计算现价电力总产值。对企业外部的售电,按售电收入计算;对企业内部非工业生产、生活福利设施及职工家庭的售电,不论收费多少或是否收费,都应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电价计算电力总产值。
现价电力总产值=对企业外售电收入+对企业内非工业生产的应得售电收入=对企业外售电收入+∑本企业各种非工业用电量×该种电量的现行价格
(二)现价电力总产值价格的确定
电网内和电网外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发、供电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的现行价格由企业根据财务资料自行计算确定。电网内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的现行价格,由于现行的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只能计算一个平均售电单价。为了满足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分别计算总产值、净产值的需要,网(省)局必须利用现有的财务资料分解计算取得各环节的现行价格(即内部价格)。分解计算办法分四步:
第一步,将售电利润分解成发电应得利润、供电应得利润和网(省)局机关应得利润。应得利润采用各自固定资产原值占全局电力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与全局售电利润的乘积求得。为避免当年固定资产投入不平衡,固定资产原值宜采用年平均数。如变化不大,也可采用当年年末数。其比重由各网(省)局计算。
发电应得利润=全局售电利润×
∑发电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全局电力固定资产原值∑供电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全局电力固定资产原值
供电应得利润=全局售电利润×
网(省)局机关电力固定资产原值
网(省)局机关应得利润=全局售电利润× 全局电力固定资产原值第二步,将售电收入分解成发电应得收入、供电应得收入和网(省)局机关应得收入。
售电收入=售电总成本+售电税金+售电利润=(发电总成本+发电税金+发电应得利润)+(供电总成本+供电税金+供电应得利润)+[网(省)局机关总成本+网(省)局机关税金+网(省)局机关应得利润]=发电应得收入+供电应得收入+网(省)局机关应得收入
发电总成本、供电总成本、网(省)局机关总成本和发电税金、供电税金、网(省)机关税金是财务实际数。网(省)局机关税金是与电力生产管理过程有关的税金,如果没有,不必计算。利润是前面分解计算得到的应得利润。
在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应先从售电总成本中扣除外购电费,然后计算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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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收入。
第三步,利用各环节应得收入和全网(省)局售电量求得各环节的“售电”单价。
售
电
平
均
单
价
=
全网(省)局售电收入
全网(省)局售电量
发电应得收入+供电应得收入+网(省)局机关应得收入= =发电环节“售电”单价+供电
全网(省)局售电量环节“售电单价”+网(省)局机关“售电”单价
式中:供电环节“售电”单价就是售电加工单价,网(省)局机关“售电”单价就是管理追加单价。
第四步,将发电环节“售电”单价换算成厂供电单价。 厂供电单价=发电环节“售电”单价×(1-全网线损率) 或=
发电应得收入
全网(省)局厂供电量
电力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是由水、火电的共同生产条件决定的。因此电力产品的价格形成,必须以水、火电的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即厂供电单价,应采用水、火电的平均厂供电单价。
在水电比重大的电网,采用水、火电平均单位成本(或水、火电实际总成本)确定的厂供电单价计算的发电企业电力总产值可能偏低,在利用总产值计算各企业的利润时会出现火电厂亏损大和供电企业盈利多的现象。为使火电厂也能取得“平均利润”,在计算各环节的现行价格时,使用的发电总成本,可将水力发电量按火电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出水、火电的总成本,即:
发电总成本=火电总成本+水电厂供电量×火电平均单位成本
这样,在计算价格的第一步,将售电利润分解成各环节的应得利润时所使用的利润就不能直接使用网(省)局财务上的“售电利润”数,而应使用经过调整计算的“计算利润”,即:
计算利润=全局实际售电利润-(水电厂供电量×火电平均单位成本-水电实际总成本)
这个方法仅供各网(省)局分析计算所属各发、供电企业经济效益时参考使用。 现行价格每年计算一次。年报采用当年的实际平均价格,网(省)局应于年底前将当年的实际平均价格及时反馈给所属发电和供电企业;如有困难,则可采用当年1-11月或1-9月的实际数计算反馈。月、季报采用上年全年的实际平均价格,由网(省)局负责及时反馈给所属发电和供电企业。
(三)电力产品的不变价格总产值
1980年编制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只规定了发电量的不变价格为650元/万千瓦时。现在已明确规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是电力工业的基层填报单位,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不变价格。通过对1980年的资料进行测算,修订1980年的不变价格如下:售电量单价760元/万千瓦时,厂供电单价508元/万千瓦时,售电加工单价197元/万千瓦时,管理追加单价10元/万千瓦时。
1、电网内
(1)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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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508(元/万千瓦时) 供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售电量×197(元/万千瓦时)
网(省)局机关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量×10(元/万千瓦时) (2)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
发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508(元/万千瓦时) 供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售电量×197(元/万千瓦时)
如果电网内有发、供电合一的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既发电又供电,而不是从事从其它电力企业购(趸)入而后售出业务的电力企业,则其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为:售电量×760(元/万千瓦时)。如果该电力企业既从事自发自供,又从事从其它电力企业购(趸)入而后售出业务的,则其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应为:自发自供部分的售电量×760(元/万千瓦时)+从其它电力企业购(趸)入而后售出的售电量×197(元/万千瓦时)。类似这种情况的电力企业,均采用这种方法计算。
2、电网外
(1)发、供电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
发、供电统一核算的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售电量×760(元/万千瓦时) (2)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
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508(元/万千瓦时)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售电量×197(元/万千瓦时)
(3)企业自备电厂按照现价电力总产值计算的方法和上述不变价格计算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
2.02电力工业净产值
电力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电力工业净产值中的电力净产值,按下式计算,其它净产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生产法计算的电力净产值
是电力总产值与其物耗价值的差额。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可根据现价电力总产值和电力生产成本表中的物耗价值计算求得。
电力净产值=电力总产值(现价)-物耗价值=电力总产值(现价)-[外购材料+(外购燃料-烧油特别税)+外购动力+折旧费+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其它物耗]
式中物耗价值的计算范围要与总产值的计算范围一致,不一致时应作调整。“外购材料”应包括水费在内。供电企业在计算总产值时,已把购电费扣除,因此,供电企业的物耗价值中不应包括购电费。
式中各项物耗价值资料的来源如下: ①“外购材料”、“外购燃料”、“水费”、“折旧费”及“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可从电力生产成本表中取得;“烧油特别税”可从生产费用表或会工电14表续一“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取得。
②“外购动力”,发、供电企业一般无此项支出,不需填列。 ③“其它物耗”,可从会工电15表“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物耗科目汇总计算,属于物耗的科目有:“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修缮费”、“运输费”、“租赁费”、“燃材料盘亏和毁损”、“业务费”、“外购无功无力费”及“研究试验检验费”等12项。
(二)分配法计算的电力净产值 是各项初次分配要素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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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净产值=应得利润+税金+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利息支出+其它 ①“应得利润”的计算式如下:
发电企业应得利润=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发电总成本-发电税金-教育费附加
供电企业应得利润=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供电总成本-购电费)-供电税金-教育费附加
网(省)局机关应得利润=网(省)局机关现价电力总产值-网(省)局机关总成本-网(省)局机关税金-教育费附加
电力企业目前一般没有“工资增长费用”、“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开发费”,故应得利润和净产值的计算式都未考虑。
②式中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从财务的电力销售利润明细表中取得。 ③式中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从电力生产成本表中取得。 ④“利息支出”,从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中取得。 ⑤“其它”,即其它净产值,计算方法为:
其它=电力成本表中的费用数(或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的合计数)-其它物耗价值-利息支出+教育费附加+烧油特别税
用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的电力净产值应一致或基本一致。
2.03电力工业增加值
是电力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活动创造的价值,是工业增加值的组成部分。工业增加值和其他国民经济行业的增加值之和就是国民生产总值。电力工业增加值与净产值的区别:增加值包括折旧,净产值则不包括;但电力工业净产值中包括了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费,如旅差费、排污费、城市清洁卫生费、保健费、广告费等,在计算电力工业增加值时,应从电力工业净产值中扣除。
2.04电力工业商品产值
是电力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预定发售到企业外的以货币表现的电力商品总价值,是企业可能获得的货币收入。由于电力不能储存,生产、销售和消费几乎是同时进行、同时完成,没有半成品和在制品。故就全网(省)局而言,电力商品产值和电力销售收入是一致的,在没有外购电力的情况下,又与现价电力总产值一致。
由于发电企业没有外购电费,电力商品产值就是售电收入或现价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电力商品产值则是售电收入或现价电力总产值和外购电费之和。
附1:电力产品销售工厂成本
是产品销售的工厂总成本,也就是构成销售收入实体的总成本。由于售电收入中包括有外购电费,故产品销售工厂成本也应包括外购电费在内。即:
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工厂成本=实际发电总成本
供电企业[包括网(省)局机关]电力产品销售工厂成本=供电生产实际总成本
附2:电力产品利润总额
用分配法计算电力净产值中的“应得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加上其他销售利润后求得。
附3:历史资料整理
分环节计算电力总产值、净产值和增加值,有利于分别观察和核算不同环节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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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和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完善统计核算制度。但在1986年以前,电力总产值是由发电厂按发电量和平均售电单价计算求得,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都不计算。从1986年年报起,改由电力生产各环节都计算总产值。为了统计资料的前后可比,必须对历史资料进行整理。
(1)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都可按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的计算方法,计算过去历年的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并派生计算出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
(2)为保持省级以上综合部门历史资料的连续性,采取了重新确定不变价格的方法,即以接近目前全国实际水平的售电价格760元/万千瓦时为基础,分解成各环节的不变价格,并使各环节计算的不变价格总产值全国之和,同过去按发电量和650元/万千瓦时不变价格计算的总产值基本一致,从而使全国及大多数省不经调整计算,也能保持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历史资料的延续和可比。
(3)不论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或网(省)局机关的现价总产值和净产值都要考虑按新方法重新计算建立历史资料。但在1983年以前,发电企业不交税,统一由供电企业缴纳。因此,在确定各环节的价格时,应以各环节的成本为基础,加上按固定资产比重划分的利税数来计算,而不是仅划分售电利润,以避免发电企业不缴税而出现价格偏低的情况。
2.05热力总产值
(1)热力现行价格总产值
热力生产同电力生产一样,没有在产品,也没有库存品,产品一经产出即被销售,因此,热力总产值即为企业的售热收入。
热力现行价格总产值=供(售)热量×供(售)热单价 (2)热力不变价格总产值
以供(售)热量乘以热能不变价格计算
热力不变价格总产值=供(售)热量(百万千焦)×1.55(元/百万千焦)
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统计
电力工业是生产电能(包括热能)的工业。它将一次能源(水力、煤炭、石油、核能等)通过生产设备转换成电能和热能,供给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电力工业的生产设备主要有发电设备、供热设备和供电设备。
电力生产设备的计量单位,除锅炉用“吨/时”、变压器用“千伏安”、无功补偿设备用“千乏”外,一律用“千瓦”表示。有用“马力”或“千伏安”作计量单位的,应换算成“千瓦”。换算比率及标准计量单位见附录。
(一)发电设备
3.01发电机组 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再转换为电能的一组设备。由原动机和发电机组成,原动机有汽轮机、水轮机及柴油机等。如一台水轮机带动一台发电机组成一台水轮发电机组;一台汽轮机带动一台发电机组成一台汽轮发电机组。发电机组容量以铭牌上标定的容量为准,计量单位为“千瓦”。修改铭牌容量,需按规定报经批准。
3.02电站锅炉 生产蒸汽并与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使用的设备。由锅炉本体(钢架、汽包、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炉墙等)和附属设备(风机、磨煤机、除灰系统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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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锅炉设备规范
(1)锅炉型式 火力发电厂的锅炉,一般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以锅炉型式代号和过热器参数组成;另一种是以锅炉制造厂名称的简写拼音字母和介质参数及煤种和设计变型序号组成。目前以后一种表示为多。HGS-410/100-1,第一段的前二个字母为制造厂家的拼音缩写,如“HG”——哈尔滨锅炉厂,“SG”——上海锅炉厂,“WG”——武汉锅炉厂,“DG”——东方锅炉厂,第三个字母指锅炉燃烧方式,如“S”——煤粉炉,“Z”——链条炉;第二段“410/100”,分子“410”指锅炉蒸发量(t/h),分母
2
“100”指过热蒸汽压力(kg/cm);第三段“1”指产品型号。如无统一型号,则以设备的特点表示:按受热方式分火管式、水管式;按构造型式分立式、卧式,以及以汽鼓(即汽包)个数来说明,如“立式双汽鼓水管式锅炉”等。锅炉按下列几种方式分组:
①汽水流动方式,可分为自然循环锅炉、强制循环锅炉和直流锅炉。 ②燃烧方式(指燃料在燃烧室内燃烧的方式),可分为炉床式燃烧(应说明是下饲式、链条式、手烧式等)、悬浮式燃烧(如煤粉炉)和沸腾炉(是一种新型锅炉,介于煤粉炉和链条炉之间,烧的既不是煤块也不是煤粉,而是破碎到几毫米的煤粒)。
③使用燃料,可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天燃气锅炉。
(2)锅炉蒸汽参数 锅炉过热器出口蒸汽的压力(绝对大气压,千克/平方厘米)和温度(℃)。有再热器的应写明再热蒸汽的参数。采用“巴”作为压力单位的,应乘以1.002折算成“千克/平方厘米”。根据锅炉汽压按我国型谱系列的高低分成以下几类:
①超临界炉:汽压240~350kg/cm2,汽温540~650℃; ②亚临界炉:汽压170~186kg/cm2,汽温540~555℃; ③超高压炉:汽压130~140kg/cm2,汽温540℃; ④高压炉:汽压80~100kg/cm2,汽温540℃;
⑤次高压炉:汽压40~60kg/cm2,汽温450~500℃; ⑥中压炉:汽压20~40kg/cm2,汽温400~450℃; ⑦低压炉:汽压不足20kg/cm2,汽温350℃;
(3)锅炉容量 锅炉额定的每小时蒸发量,计量单位为“吨/时”。 3.04汽轮机设备规范 (1)汽轮机型式 利用蒸汽做功推动转子转动使热能转变成机械能的一种原动机,其型式按统一型号表示。旧型号通常由三段数字组成。第一段第一个数字代表汽轮机蒸汽规范,第二个数字代表汽轮机热力特性;第二段数字代表汽轮机以千瓦为单位的功率数;第三段数字代表设计序号(一般不写):如51-100-1,第一段第一部分表示蒸汽初参数,2-低压,3-中压,4-次高压,5-高压,6-超高压,7-亚临界,8-超临界。第一段第二部分表示型式,1-凝汽式,2-一次采暖调节抽汽式,3-一次工业调节抽汽式,4-二次工业调节抽汽式,5-背压式。新型号,按以下几方面说明其型式。
①工作方式:可分为凝汽式(用N表示)、背压式(用B表示)、抽汽式(用C表示,双抽汽则用CC表示)、抽汽及背压联合式(用CB表示)等;
②蒸汽工作原理:可分为冲动式、反动式、冲动及反动联合式等; ③蒸汽流动方向:可分为轴流式、幅流式、轴流及幅流联合式等; ④汽缸数目:可分为单缸、双缸或多缸。
(2)汽轮机蒸汽参数 汽轮机的进汽压力(绝对大气压,千克/平方厘米)和温度(℃)。
(3)汽轮机转数 汽轮机每分钟回转次数,用“转/分”表示。一般为3000转/分或1500转/分。
(4)汽轮机容量 汽轮机额定功率。如以“马力”表示的要折算成法定计量单位“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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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水轮机设备规范
(1)水轮机型式 将水能转换为机械能的一种原动机。其型式按水流作用原理和结构特点可分为:
①冲击式水轮机:分为水斗式、双击式和斜击式三种; ②反击式水轮机:分为混流式(辐向轴流式或法兰西斯式)、轴流式(轴流定桨式或轴流转桨式)、斜流式和贯流式(全贯流式或半贯流式。半贯流式又分为灯泡式、轴伸式或竖井式三种)。
水轮发电机组中还有抽水蓄能水轮机组。
水轮机型号由三段组成。如HL702-WJ-60,第一段表示转轮形式,HL-混流式,XL-斜流式,ZZ-轴流转桨式,ZD-轴流定桨式,GZ-贯流转浆式,GD-贯流定浆式,QJ-冲击式,SJ-双击式,XJ-斜击式,数字-代表转轮型号;第二段表示装置形式,L-立轴,W-卧轴,J-金属涡壳,H-混凝土涡壳,D-灯泡式,M-明槽式,G-罐式(端面引水),S-竖井式,X-虹吸式,Z-轴身式;第三段表示水轮机标称转轮直径(厘米)。
(2)水头 水轮机的设计水头,以“米”表示。
(3)水速 设计规定每秒钟通过水轮机的流量,用“立方米/秒”表示。 (4)转速 水轮机转子每分钟的回转次数,用“转/分”表示。 (5)动叶轮直径 水轮机转子的最大直径。
(6)逸走速度 水轮机设计中结构强度允许的动转数,如规定在突然甩负荷到零时,水轮机转子的飞逸速度,以每分钟的回转次数“转/分”表示。
3.06发电机设备规范
(1)发电机型式 将机械能转换成电能的一种设备。发电机不包括调相机、变波机、电动机在内,其型式按统一型号表示。
汽轮发电机型号由三段组成,如QFSS-200-2,第一段第一、二个字母表示发电机型号,QF-汽轮发电机,第三、四个字母表示发电机冷却方式,C-空气外冷,Q-氢气外冷,N-氢气内冷,S-定子水内冷,SS-定子转子水内冷。无第三、第四个字母或第三、四个字母为T的,也是空气外冷,但磁极不同。第二段表示额定容量(千千瓦)。第三段表示发电机磁极数。
水轮发电机型号由两段组成,如TSS1264/160-48,第一段表示发电机形式及定子尺寸,TSS(或TSL)-立式同步水轮发电机;TSW(或SFW)-卧式同步水轮发电机;TSN-立式农用同步水轮发电机;TSWN(或SFWN)-卧式农用同步水轮发电机;分子数字-定子铁芯外径(厘米);分母数字-定子铁芯高度(厘米)。第二段数字表示磁极数。
(2)种类 按电流类别分为交流发电机和直流发电机二种;按相数分为单相发电机和三相发电机二种;按冷却方式分为空气冷却、氢冷却和水冷却几种。
(3)电压 发电机静子线圈产生的额定电压,以“千伏(kv)”表示。星形结线的发电机,其线电压等于相电压的1.73倍;三角形结线的发电机,其线电压与相电压相等。
(4)电流 发电机的线电流,以“安培(A)”表示。
(5)频率 交流发电机每秒钟交流电变化的次数,又称周波。我国标准频率采用50赫/秒,称额定频率。
(6)容量 发电机的额定容量,即发电机的生产能力,以“千瓦(kw)”表示。若以“千伏安”表示者,应乘上该机的额定功率因数换算为“千瓦”。
(7)转数 发电机转子每分钟的回转次数,以“转/分”表示。一般为每分钟3000转或1500转。
(8)结线方式 静子线圈的结线方式,有星形结线和三角形结线二种。 (9)发电机与原动机联接方式 有直接联接(如用联轴节联接)、皮带联接和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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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三种。
3.07核电设备规范
(1)核反应堆是核电厂的锅炉。是指反应堆工作时释放出的核能,由核供汽系统,将核能转变为热能,以产生蒸汽用以驱动汽轮发电机的设备。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型号。
(2)核反应堆组成:
压力壳 它是一个高十余米,直径约三米至四米,壁厚约200毫米的钢制压力容器。 堆芯 堆芯由燃料组件、控制棒组件等组成。 堆芯支撑构件 用以支撑和固定堆芯及其仪表等。
控制棒驱动机构 通过移动控制棒来控制链式反应的速率,实现开堆、停堆和调节反应堆功率的大小。
(3)按结构特点和原理目前国际上有几类堆型:轻水堆(分为压水堆、沸水堆)、石墨汽冷堆、重水堆、石墨水冷堆和快中子堆。
(4)目前核反应堆大多数是热中子以高压水作慢化剂和冷却剂,称之为压水型反应堆(简称压水堆)。
(5)核供汽系统(又称一回路系统)由核反应堆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冷却剂管道组成。主泵将高压冷却剂泵入核反应堆,吸收核燃料释放出的热能,冷却剂流出反应堆后进入蒸汽发生器,通过数以千计的传热管,把热量传送给管外的二回路水,使其沸腾产生蒸汽,供汽轮机;冷却剂流经蒸汽发生器后,再由主泵送入反应堆。这样周而循环,形成封闭的回路系统。
3.08燃气轮机 利用液体或气体燃料,在增压空气缸内燃烧所产生的高温气体直接冲动涡轮转动而产生机械能的一种原动机。
3.09内燃机 利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等,直接在气缸内燃烧而产生机械能的一种原动机,如汽油机、柴油机和煤气内燃机等。
3.10锅驼机 蒸汽机与蒸汽锅炉相联接在一个底座上可以移动使用的一种原动机。因低效被淘汰,现存不多。
(二)供热设备
3.11减温减压器 将锅炉直供或由汽轮机抽汽的参规(压力、温度)降低到用户要求的蒸汽参数的设备。应注明该设备的进、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3.12供热加热器 利用蒸汽对供热介质(水或蒸汽)进行加热的设备(如蒸发器、热水加热器)。应注明加热用蒸汽的压力和温度,以及供热介质的额定流量(吨/时)和加热器进、出口供热介质的压力和温度。
3.13供热管道 向热力用户输送热水或蒸汽的管道,不包括回水管道。 供热管道的条数和长度只统计主管道和直供管道的条数和长度。长度应从电厂侧流量孔板处起算至用户入口联箱或入口总截门为止。
(三)供电设备
供电设备主要有变压器和线路等。变压器按用途分为电厂主变压器、输变电变压器和配电变压器等几种。线路按架设方式和使用材料的不同,分为架空线和电缆;按电压等级分为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
3.14电厂主变压器 装置在发电厂升压站起升压作用的变压器。通过升压变压器将电压升高,把电厂生产的电能输往电网和高压用户。
3.15供电变压器 装置在变电所内或线路上的变压器,通过降压将电能输送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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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各地。供电变压器按其电压等级分为输电变压器和配电变压器。
①输电变压器 高压侧额定电压在35千伏(包括20千伏)及以上的变压器。 ②配电变压器 高压侧额定电压在20千伏以下的变压器。
3.16电厂厂用电变压器 装置在发电厂厂用电母线上或其它电源线路上,专供发电厂生产用电的变压器。
3.17变电所所用电变压器 装置在变电所内,专供变电所用电的变压器。 3.18变压器设备规范
(1)型式 以统一型号表示,如:“SFSL-110/31500”表示这是一台三相油浸风冷三卷铝线110千伏电压等级的31500千伏安的变压器。或按相数(单相、三相)和铁芯型式(铁芯式、外壳式)来表示,如“交流三相铁芯”。
变压器型号由两段组成,如SSPSZL-240000/220,第一段“SSPSZL”表示变压器的型式和材质。第一部分表示相数,S-三相,D-单相;第二部分表示冷却方式,J-油浸自冷,F-油浸风冷,S-油浸水冷,N-氮气冷却,P-强迫油循环,FP-强迫油循环风冷,SP-强迫油循环水冷,G-干冷;第三部分表示卷数,S-三卷(双卷不表示);第四部分表示变压器的特性,Z-带负荷调压,Q-全绝缘,O-自耦(“O”放在型号第一位表示降压自耦变压器,放在最后一位表示升压自耦变压器),L-铝芯(铜芯不表示)。第二段“240000/220”表示变压器的容量和电压,分子-额定容量(KVA),分母-额定电压(KV)。本例表示:三相、强迫油循环水冷三卷、带负荷调压、铝芯、电压为22万伏、容量为24万千伏安的变压器。
(2)电压 变压器高低压两侧线圈的端电压,计算单位为“千伏(KV)”。高压侧端电压称为一次电压,低压侧端电压称为二次电压。由三个线圈组成的变压器则有三个不同的电压侧,按其线圈端电压的高低分为一次、二次、三次电压,如降压变可以缩写为“110/35/6.6”表示,升压变反之。
(3)容量 高压线圈的额定容量,计算单位为“千伏安(KVA)”。 (4)结线 线圈的联结方式,一般有星形、三角形等。
(5)冷却方式 有油浸自冷、油浸风冷、强迫油循环风冷和强迫油循环水冷等。 3.19输电线路 运行电压在35千伏(包括20千伏)及以上的送电线路。 3.20配电线路 运行电压在20千伏以下的送电线路。
3.21线路长度 由一台控制电器(断路器、熔断器等)控制的线路从起点到终点的杆距总和,以“公里(km)”表示。线路长度分为杆路长度和回路长度:
(1)杆路长度 一条线路从起点到终点的杆距总和。如果在同一杆路上架设有不同电压的线路,则线路长度应按每一不同电压的线路分别计算,但电压相同的不能重复计算。
(2)回路长度 一条线路两端控制电器间的杆距总和。如果一条线路上只有一个回路时,则杆路长度与回路长度相同。如果一条线路上装设有相同电压或不同电压的几个回路时,应以各回路的总和作为这条线路的回路长度。如:
①杆路长度为10公里的两条35千伏线路全线同杆并架,则 杆路长度=10(公里)
回路长度=10+10=20(公里)
②杆路长度为10公里的110千伏、35千伏线路各一条全线同杆并架,则 110千伏杆路长度=10(公里) 110千伏回路长度=10(公里) 35千伏杆路长度=10(公里) 35千伏回路长度=10(公里)
③两条35千伏线路同杆并架2公里后分开,各还有8公里杆路长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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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千伏杆路长度=2+8+8=18(公里) 35千伏回路长度=10+10=20(公里)
④一条110千伏线路和一条35千伏线路同杆并架2公里后分开,各自尚有8公里杆路长度,则:
110千伏杆路长度=2+8=10(公里) 110千伏回路长度=2+8=10(公里) 35千伏杆路长度=2+8=10(公里) 35千伏回路长度=2+8=10(公里) 3.22线路设备规范
(1)电压 线路的设计电压,以“千伏(KV)”表示。我国现行电压等级有:500、330、220、154、110、66、44、35、20千伏等。
(2)送电容量 线路的送电能力,亦即输送功率,以“千瓦(KW)”表示。 按国家规定的经济电流密度,确定线路的经济输送功率。超过经济输送功率称为过载。在事故状态下,按导线允许发热条件确定热稳定输送功率,规定安全电流值。
110千伏及以上长距离输电线路的输送功率,按静态稳定计算,选取储备系数,确定线路正常输送极限功率;在线路短路故障下,降低稳定储备系数,并以动态稳定校核,确定线路事故输送极限功率。
(3)导线型号 导线的材质(裸铜线、裸铝线、钢芯铝绞线等)和截面(以平方毫米表示)。型号按统一型号表示。
我国导线型号一般由两段组成,如LGJ-150,第一段“LGJ”表示导线的材质及特性。第一个字母,L-铝,T-铜;第二个字母G-钢芯;第三个字母J-绞线。如有第四个字母,则J-加强型,Q-轻型。第二段“150”表示导线的截面。
(4)杆塔种类 应按水泥杆、铁杆、木杆等分别统计,木杆、水泥杆和铁塔混合的线路,应按占多数的一类进行分类。
(四)无功补偿设备
为保持电力系统有功功率与无功功率的平衡,维持系统正常电压并减少线损,须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如调相机、电容器、并联电抗器和静止补偿器等,计量单位为“千乏”。无功补偿设备包括电网和用户装设的两部分。
3.23调相机 一种旋转的空载电动机。既能发无功电力,又能吸收无功电力,是作为系统提高输送容量和稳定水平用的一种无功补偿设备。
3.24电容器 一种提供容性无功电力、作为系统就地补偿无功电力的主要设备。 3.25并联电抗器 并联接到电网上的一种无功补偿与并联电容器的作用相反,能吸收电网中多余的无功功率,限制过电压,提高电压质量和增加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可分为固定联接式、可投切式和自动调整式多种。
3.26静止补偿器 一种静止的、既能发无功电力又能吸收无功电力的无功补偿设备,按其容性容量和感性容量分别统计。
(五)发、供电设备考核统计指标
3.27发(供)电设备完好率: (1)发(供)电设备台数完好率
发(供)电设备台数完好率(%)=
一、二类设备台数
×100%
评级设备总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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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供)电设备容量完好率 发(供)电设备容量完好率(%)=3.28发(供)电设备事故率: (1)发电设备事故率
发电设备事故次数(次)
发电设备事故率(次/台)=
发电设备总台数(台)(2)变电设备事故率 变电设备事故率(次/台)=(3)输电线路事故率
输电线路事故率(次/百公里)=
输电线路事故次数(次)
输电线路总长度(百公里)变电设备事故次数(次)
变电设备总台数(台)
一、二类设备容量
×100%
评级设备总容量
3.29发(供)电设备占用人数: (1)发电厂每千瓦职工人数
期末职工人数(人)
发电厂每千瓦职工人数(人/千瓦)=
期末发电设备容量(千瓦)(2)供电企业每百公里职工人数
供电企业每百公里职工人数(人/百公里)=
期末职工人数(人)
期末线路回路长度(百公里)
四、电力工业生产能力统计
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是企业生产某种工业产品的全部设备的综合能力。统计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是为了正确反映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达到的规模,研究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变动情况和利用程度,为编制计划、指导生产、挖掘潜力提供依据。
(一)发电生产能力
发电生产能力,又称发电设备容量或发电装机容量。是指发电机组的综合平衡出力。它反映电厂的发电机在锅炉、汽(水)轮机、升压变电设备及主要辅助生产设备配合下,在燃料供应充足(水电站有一定的水量和水位)、劳动力正常配备和设备运转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发电功率(千瓦)。如果是既发电又供热的电厂,应同时计算供热生产能力。
4.01发电设备容量 以发电机组的铭牌容量计算。计量单位为“千瓦(KW)”。计算时应注意:
①发电设备容量系指已经安装完毕并经试运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后的机组容量,包括正常运转和备用、检修、改装、故障,以及封存的设备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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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电设备容量以发电机组铭牌标定的容量为准。未经上级批准,不能变动。 ③组成发电机组的原动机(水轮机、汽轮机等)和发电机的容量不一致时,整个机组生产能力的发挥受能力小的设备所制约,故应以铭牌能力最小的设备作为该机组的容量。
④发电机组暂作调相运行时,电厂的发电设备容量不变。
⑤发电设备容量应包括供应本厂厂用电的发电机组的容量。但同轴励磁机(包括大容量机组专供发电机转子直流电的励磁机)、电动发电机以及变波机等的设备容量不包括在内。
⑥新建发电厂或扩建电厂,应在发电机组、锅炉和升压站都投入试运行,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计算设备容量。不论新建或扩建电厂,生产和基建在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一致。
⑦退役工报废的机组,从上级批准之日起不计算其容量。如果退役和报废后又转给其它单位发电,则应计入该单位的发电设备容量。
4.02期末发电设备容量 报告期末实际拥有的发电设备能力。它等于期初生产能力,加减报告期内变动的生产能力:
报告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容量-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容量
本期末的发电设备容量即为下一期初的发电设备容量。
4.03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小时平均计算的容量。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若发电机组有新增或拆迁、退役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电厂的各发电机组容量乘以报告期内各台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之积的总和,除以报告期日历小时数所得的商,即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各发电机组容量×报告期内各该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计算时可采用下列比较简便的方法: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报告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报告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
∑报告期内新增发电设备容量×新增设备容量自投产至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
∑报告期内减少发电设备容量×该机组自批准拆除或报废至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例如;某电厂第二季初原有发电机组两台,总容量26000千瓦,于五月十一日十时新增一台50000千瓦机组,又于六月二十一日零时拆除原有的一台6000千瓦机组,则五、六月份及第二季度该厂的平均发电设备容量如下:
50000千瓦×(20天×24小时+14小时)
①五月份发电设备平均容量=26000千瓦+ 31天×24小时=59199千瓦
②六月份发电设备平均容量=76000千瓦-
6000千瓦×(10天×24小时)
=74000
30天×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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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瓦
③+
第二季度发电设备平均容量=26000千瓦
50000千瓦×(50天×24小时+14小时)6000千瓦×(10天×24小时)
- =53134千
91天×24小时91天×24小时
瓦
4.04期末发电设备综合可能出力 报告期末一日在机组、锅炉和升压站等设备共
同配合下,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包括备用和正在检修的设备容量。
“期末发电综合可能出力”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的区别,在于综合可能出力要考虑:
(1)设备超铭牌运行和经技术措施改造后并经技术鉴定综合提高的出力; (2)机组、锅炉、主要辅助设备和升压站之间配合的影响; (3)设备本身缺陷的影响; (4)扣除封存的发电设备。
如果没有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两者应当相同。
4.05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即可调出力) 报告期末一日在机组、锅炉和升压站等设备共同配合下,同时考虑水电站受水量水位、火电厂受燃料供应等影响,实际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它是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扣除故障、检修及封存的设备后的容量。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与综合可能出力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括故障和检修中的设备。如果设备没有修理和故障时,二者应当相等。
可调出力=发电设备能力+技术改造后综合提高的出力-封存设备能力-机组缺陷减少出力-检修能力-故障能力-燃料供应或水量水位影响限制的能力
4.06发电设备技术最小出力 在满足锅炉机组稳定燃烧时,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最小出力。
4.07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按其发电量计算出来的运行小时数。它是用来反映发电设备按铭牌容量计算的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计算式为: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小时)=
发电量(千瓦小时)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千瓦)
4.08发电设备平均利用率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与该时期日历小时数的比率。它是反映发电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计算式为: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率(%)= ×100%
同期日历小时数
4.09发电设备可调小时 发电厂按照调度命令,发电设备可以参加运转的时间。通常按发电厂计算综合的电厂可调出力。计算式为:
电厂可调小时(小时)=
∑单机可调小时(小时)×单机可调容量(千瓦)
全厂发电设备容量(千瓦)
式中: 单机可调小时=单机运行小时+单机备用小时 单机可调容量=机组铭牌容量-限制出力容量
机组运行小时,不论机组出力多少,只要按调度规定运转发电或调相运行就算该机组的运行小时。如果机组、锅炉和升压站等主辅设备,因电厂本身的设备故障、缺陷、事故以及辅机检修等原因限制了出力,即使在备用状态,也应扣除该机可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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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发电设备备用率 发电设备备用容量占设备总容量的比率,说明设备的备用程度。计算式为:
发电设备备用容量(千瓦)
发电设备备用率(%)= ×100%
发电设备总容量(千瓦)
式中:发电设备备用容量=发电设备可调出力-发电设备最高负荷
发电设备备用容量,包括检修备用、负荷备用、事故备用以及国民经济增长备用等容量。
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在正常频率下运行,系统中必须安排一个或几个发电厂为频率调整厂,并在运行机组中,留有运转备用容量,一般不低于电力系统高峰负荷的2~3%。电力系统负荷备用,包括运转备用、火力发电厂的热备用以及水力发电厂停机状态的可调出力。
4.11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报告期内停机检修的发电机组按日历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反映电厂或电网检修发电设备的一般情况。
检修的设备包括正在检修和停机检修、计划检修(包括大修、小修)、临时检修和故障检修的设备。计算式为: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千瓦)=∑报告期停机检修的发电设备容量(千瓦)×本期内停机检修的日历小时数(小时)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小时)4.12发电设备检修率 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与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的比率,反映电厂或电网检修机组占总容量的比重。计算式为:
发电设备检修率(%)=
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千瓦)
×100%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千瓦)
检修率的大小,表明电厂或电网发电设备的健康状况。就一个电厂而言,检修率的大小不足以说明机组检修的频繁程度和健康水平,但就电网而言,机组检修率是稳定的。
(二)供热生产能力
4.13供热生产能力 热电厂中抽汽式汽轮机的额定抽汽量和背压式汽轮机的额定排汽量,以及热水设备的额定容量。目前规定计量单位为“吨/时”。经过中间两次转换的,按两次转换设备容量计算。
4.14供热设备容量 热电厂中专门用于供热的抽汽机组和背压机组及其它供热机组的设备总量。增加此项指标的目的是观察了解发电设备中有多少容量是供热的。计量单位为“千瓦”。
4.15锅炉生产能力 锅炉每小时的蒸发量,计量单位为“吨/时”。 4.16锅炉设备总容量 报告期末发电厂全部铭牌容量的总和。
4.17锅炉平均容量 锅炉设备在报告期内按日历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其计算方法同“平均发电设备容量”。
4.18期末锅炉可能出力 从报告期末一日锅炉设备容量中,扣除因锅炉本身及其附属设备存在缺陷所限制的出力,即得出期末锅炉可能出力。它包括正在检修中的设备能力。
4.19期末锅炉实际可能出力 报告期末一日的锅炉实际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即期末锅炉可能出力减去正在检修的设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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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力工业产品产量统计
电力工业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是电能和热能,即发电量和供热量。有些企业也生产其它工业产品,如水泥、杆塔、耐火材料、发供电设备和其它金属加工产品等。这些产品均应按规定统计其产品产量。
5.01发电量 电能生产数量。是发电机组转换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或有功负荷平均值与时间)的乘积。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简称“千瓦时”,过去称“度”),扩大计量单位为“千千瓦时、万千瓦时、亿千瓦时”。发电量按其能源的投入分为:水力、火力(煤、油、气)、核能、地热、太阳能、潮汐及风能等发电量。在火力发电量中还可按投入的燃料分为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等发电量。
发电量根据发电机端电度表的读数计算。电度表应定在每日24点准时抄表,由当日24点与上日24点电度表读数之差,乘以电度表的倍率(即电度表常数),取得该发电机组的日发电量。一个发电厂内各台发电机组日发电量的总和,就是该厂的日发电量。
全厂报告月发电量=∑(某发电机组报告月月末一日24小时电度表读数-该发电机组上月末一日24时电度表读数)×电度表的倍率
计算发电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电厂的发电量应包括供应本厂厂用电的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但不包括励磁机的发电量。
(2)新装发电机组在未正式投入生产前,以及发电机组大修或改进后试运转期间所发的电量,凡已被本厂或用户利用的,均应计入该厂的发电量中。未被利用的(如在水中放掉等),则不应计入。
(3)发电机组临时作调相运行时,应注意电度表的装置情况,如仅用一只可以逆转的电度表时,必须将每次发电运行起迄时的电度表读数作好记录,以正确计算该发电机组的发电量。
(4)发电机电度表应按规定时间定期检验,使表计经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运行,凡超过允许误差时,应进行调整。
(5)发电机电度表发生故障时,应每小时记录其电力表的指示功率(千瓦),以此估算其日发电量,并尽快修复或调换电度表。
(6)电度表若装置在变压器端,则须通过试验算出变压器损失,在计算发电量时,应由变压器端电量加上变压器损失,换算到发电机端发电量。
5.02供热量 火力发电厂在发电的同时,还对外供出蒸汽或热水的热量,称为供热量。计量单位为“千焦(KJ)”,扩大的计量单位为“百万千焦、万百万千焦”。
供热量包括由背压式机组、抽汽式机组及锅炉供出厂外的蒸汽或热水的含热量之和,减去返回冷凝水和补给软化水的含热量后计算求得。后者用返回冷凝水量和补给软化水量分别与其温度的乘积求得。计算式为:
(1)无返回冷凝水时:
供热量=对用户供汽供水的热量-补给的软化水的热量 (2)有返回冷凝水时:
供热量=电厂供出的热量-返回的冷凝水的热量-(对用户供汽供水的流量-供汽供水的回水流量)×电厂补充水的天然温度
(3)电厂如有通过热交换器供热时,则对用户供汽供水的总供热量为:
通过热交换器供出的热量
供热量=直接供热部分的供热量+ 热交换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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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供热量时应注意:
(1)供热量根据热电厂供热管道出口的流量表计算。对外供出的蒸汽流量应按流量孔板的设计参数修正。
(2)供热量应包括热电厂供给本厂生活区的热量。
(3)新装锅炉在未正式投入生产前,以及原来锅炉大修或改进后试运转期间对外供出的热量,应计入供热量中。
(4)供热的流量表超出允许的误差范围时,应进行调整。 (5)在计算热效率指标时,应包括电厂自用热量部分。
六、电力工业负荷统计
电力工业负荷是指发电厂、供电局、供电地区或电力系统在某一瞬间实际承担的工作负载。电力工业负荷有电负荷和热负荷两种。
电负荷的计量单位为“千瓦(kw)”,按每小时的表计记录数统计。根据电力生产的产、供、销不同环节,电负荷分为发电负荷、供电负荷及用电负荷。
热负荷的计量单位为“吨/时”,目前仅统计供热负荷系根据表计所指示的每小时对外供出热量的记录。
6.01发电负荷 发电厂或电力系统瞬间实际承担的发电工作负载,亦即某一瞬间的发电实际出力。
6.02供电负荷 供电企业、供电地区或电力网在某一瞬间实际承担的供电工作负载。它是发电负荷减厂用电负荷再加(减)互馈后的功率数。
6.03用电负荷 各电力用户在某一瞬间所耗用的电力之和。用电负荷无法直接计算,一般按供电负荷减线损负荷计算。
6.04自发自用电负荷 企业自备电厂某一瞬间供给本企业自用的电力负荷。它包括企业的线路损失,但不包括厂用电、购入及售出本企业外的电力负荷。
6.05供热负荷 热电厂对外供热实际承担的供热负载。 6.06用热负荷 热力用户在某一时间内实际使用的热负荷。它是供热负荷与厂用热负荷的差。根据不同的用户,用热负荷可分为工业生产用热负荷、采暖通风用热负荷及生活用热负荷等。
6.07最高负荷 某一时期(日、月、季、年)内,每小时(或15分钟或30分钟)记录的负荷中,数值最大的一个。综合最高负荷,应按同一时间的负荷总和数值中,取最大的一个。如发电厂取每台发电机组在同一时间的发电负荷总和中,数值最大的一个,为该厂的发电最高负荷。供电地区或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以及供热最高负荷的计算,亦必须是同一时间的。孤立地区的最高负荷,原则上也应按同一时间的日负荷记录相加,找出最大的数值。但如果计算有困难时,可根据负荷较大的发电厂或供电地区的最高负荷发生时间,加上另一发电厂或供电地区同时间的负荷来确定。
6.08最低负荷 一定时期(日、月、季、年)内,每一小时(或15分钟或30分钟)统计的负荷中,数值最小的一个。
6.09平均负荷 某一时间内,瞬间负荷的平均值,即负荷时间数列序时平均数。表明发、供、用电设备在报告期内达到的平均生产能力和用电设备平均开动的能力。计算式为:
报告期发(供、用)电平均负荷(千瓦)=
报告期发(供、用)电量(千瓦时)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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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负荷曲线 各发电厂、供电地区或电力系统所承担的有功或无功负荷,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将记录的数列绘制成图形来表示,称为负荷曲线。负荷曲线按其性质分为有功或无功负荷曲线。
负荷曲线的种类很多,按时间分类,有日负荷曲线(标示出一天内每小时的负荷值,反映一天内负荷动态)和年负荷曲线(标示出一年内每月的最高负荷值、观察一年内各月负荷动态)等;按用电性质分类,有农业负荷、工业负荷曲线和居民生活负荷曲线等。
在有功日负荷曲线图上,最高负荷称高峰,最低负荷称低谷;平均负荷至最高负荷之间,称尖峰负荷,即峰荷;平均负荷至最低负荷之间,称腰部负荷,即腰荷;最低负荷以下部分,称基本负荷,即基荷。最高负荷与最低负荷之差,称峰谷差。
6.11负荷率 平均负荷与最高负荷的比率,说明负荷的差异程度。数值大,表明生产均衡,设备能力利用高。计算式为:
负荷率(%)=
报告期平均负荷(千瓦)
×100%
报告期最高负荷(千瓦)
6.12平均日负荷率 将报告期每日的负荷率相加,除以报告期的日历日数,用以说明报告期负荷的平伏程度,反映调整负荷的成效。计算式为:
平均日负荷率(%)=
∑报告期日负荷率
×100%
报告期日历日数
6.13最小负荷率 最低负荷与最高负荷的比率,说明负荷变动的幅度。计算式为: 最小负荷率(%)=
报告期最低负荷(千瓦)
×100%
报告期最高负荷(千瓦)
6.14月生产均衡率 报告月平均日电量与最大日电量的比率。表明发、供电生产的均衡程度。它是正指标,数值越接近于1或100%,生产越均衡。计算式为:
月生产均衡率(%)=
报告月每日平均电量(千瓦时)
×100%
报告月最大日用电量(千瓦时)
6.15年生产均衡率 一年中月与月之间负荷变化的均衡程度。它是各月最高负荷之和与最大一个月最高负荷和12乘积的比率。计算式为:
年生产均衡率(%)=
∑12个月的最高负荷(千瓦)
12×年最高负荷(千瓦)
6.16最高负荷利用小时 发(供、用)电量与它们的最高负荷的比率,说明系统发电设备最大生产能力被利用的时间及生产的均衡程度。计算式为:
最高负荷利用小时(小时)=
报告期发(供、用)电量(千瓦时)
报告期发(供、用)电最高负荷(千瓦时)
6.17同时率 综合最高负荷与各组成单位绝对最高负荷之和的比率,说明两者的差异程度。计算式为:
电力系统最高负荷(千瓦)
同时率(%)=
∑电力系统各组成单位的绝对最高负荷(千瓦)
6.18不同时率 负荷曲线各组成用户最高负荷的总和与综合负荷曲线最高负荷的比率。计算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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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率(%)=
∑用户最高负荷(千瓦)
电力系统综合最高负荷(千瓦)
6.19尖峰负荷率 某一用户(或地区)的平均负荷与电力系统最高负荷时该用户(或地区)最高负荷的比率。计算式为:
某一用户(地区)的平均负荷(千瓦)
尖峰负荷率(%)= 电力系统最高负荷时该用户(地区)最高负荷(千瓦)观察尖峰负荷率,是为了组织用户更好的让峰填谷,促使用户在电力系统高峰负荷时间使用的用电负荷,低于其平均负荷。
6.20需用率 一个用户或一组用户的负荷与该用户或该组用户的设备容量的比率,表明一定时间内用户对设备容量的利用程度。需用率是随时间不断变化的,一个用户或一组用户最大负荷时间的需用率叫作“需用率”。计算式为:
最高负荷(千瓦)
单个用户需用率(%)=
设备容量(千瓦)一组用户需用率(%)=
∑单个用户最高负荷(千瓦)
∑单个用户设备容量(千瓦)
6.21有功负荷 电能转化为其它能量(机械能、热能、光能等)并在用电设备中消耗掉的功率。它是视在功率的有效分量,也称余弦分量,计量单位为“千瓦”。计算式为:
单相有功负荷(千瓦)=电流(安培)×电压(千伏)×力率(cosφ)
三相有功负荷(千瓦)=3×电流(安培)×电压(千伏)×力率(cosφ) 有功负荷可由电力表直接读出,或按同一瞬时的电压表、电流表和力率表的读数用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这样读出或计算出的有功负荷是瞬时负荷,即读表一瞬间的负荷。
6.22无功负荷 又称无功功率。在电能输送和转换过程中,需要建立磁场(如变压器、电动机等)。为产生磁场所消耗的功率称为无功负荷。它仅完成电磁能量的相互转换,并不做功,从这个意义上才称为“无功”。无功和有功同样重要,没有无功,变压器不能变压,电动机不能转动,电力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无功负荷是指视在功率的无效分量,也称正弦分量,其计量单位为“千乏”。计算式为:
单相无功负荷(千乏)=电流(安培)×电压(千伏)×1-力率2 三相无功负荷(千乏)=3电流(安培)×电压(千伏)×1-力率2 6.23功率因数 亦称力率,是有功功率与视在功率的比值。通常以cosφ表示,计算式为:
有功功率(千瓦)有功功率(千瓦)
功率因数= = 视在功率(千伏安) 电流(安培)×电压(千伏)
功率因数可由力率表直接读出,或由同一瞬时的电力表、电流表和电压表的读数用
下式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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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有功功率(千瓦)
三相功率因数=
3×电流(安培)×电压(千伏)
功率因数的最高值等于1。电网和用户的力率愈高,电压愈好,线损率愈低。 6.24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统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式为: 报告期有功电量
报告期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22
(报告期有功电量)+(报告期无功电量) ×100%
七、电力工业燃料消耗统计
火力发电是二次能源,由一次能源转换而来。加强对一次能源投入和消耗和管理,是电力工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经济合理的使用燃料,降低消耗,提高火电厂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火力发电厂生产电能和热能所耗用的燃料,有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即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发电和供热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仅指电力和热力生产过程的耗用,非电力和热力生产过程或非正常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在内。如新机正式投产前和设备大修后试运行期间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量,就不能包括在发电和供热生产耗用的数量内。
7.01发电(供热)耗用原煤数量 发电(供热)耗用原煤量的计算比较复杂,有正平衡计算和反平衡计算两种。
(1)正平衡计算法 是利用原煤购、用、存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计算的,它是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计算耗用原煤数量的基本方法。分为日耗用量和月耗用量计算两种。
①日耗用原煤量:通过计量装置,测算出当天发电(供热)耗用的原煤数量。有中间储仓的电厂,尚应包括存煤量期末期初的差额。
日发电耗用原煤量=计量装置测得的入炉(入仓)原煤量±日末日初储煤仓差额 以日耗原煤量作依据计算的日发、供电标准煤耗率,能及时了解生产运行的消耗情况,不能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如供方造成的亏吨、亏卡损失,保管不善的超额损耗和计量误差等。因此,不能用全月各日耗用原煤量之和作为全月耗用原煤的数量。
②月耗用原煤量:通过月终盘存和购、用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全月耗用的原煤量。 月发电耗用原煤量=月初库存+本月购入-月末库存-规定损失-非发电用(或拨出)
正确计算月耗用原煤量的关键在于对煤场的存煤进行准确的月终盘存。要求将存煤堆成规定形状,丈量、计算体积,测定比重,计算出存煤量。煤斗及煤仓的存煤量差额也要计算,不能遗漏。“本月购入”,是指已进入电厂煤场的煤炭数量。“规定损失”是按照主管部门对原煤运输和储存规定的损失率计算的损失量。
用月耗用原煤量作依据计算的发、供电标准煤耗率,既反映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工人的操作水平,也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如供方造成的亏吨、亏卡和运输储存中的超额损失等。
热电厂耗用的原煤及其他燃料,要按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分开计算(标准煤量的计算式也相同):
发电耗用原煤量=发电、供热总耗用原煤量-供热耗用原煤量
供热耗用原煤量的计算与“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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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相同。
(2)反平衡法计算 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如不具备用正平衡法计算日耗用原煤量及其它燃料数量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用反平衡法计算日耗用的燃料数量。它是根据锅炉供出的蒸汽总重量和锅炉的热效率,先推算出耗用的标准煤数量,再推算出原煤数量。计算式为:
某台锅炉耗用燃料的总热量(千焦)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千克)=∑ =
29308(千焦/千克)某台锅炉供出的总热量(千焦)∑ 该锅炉热效率×29308(千焦/千克)则,发电耗用原煤量(千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千克)×29308(千焦/千克)
原煤发热量(千焦/千克)
式中:
锅炉供出的热量
=(锅炉过热蒸汽总重量-锅炉减温水总重量)×(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含热量-锅炉给水含热量)+锅炉减温水总重量×(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含热量-锅炉给水含热量)+锅炉排污水重量×(锅炉排污水含热量-锅炉给水含热量)+锅炉供的自用蒸汽重量×(锅炉供的自用蒸汽含热量-给水含热量)±其它(锅炉摄入或供出的其它未计算的热量)
用反平衡法估算误差大,仅用于暂时计算日耗用的煤炭数量,全月的耗用量仍须用正平衡法计算。
7.02燃料发热量 燃料经过完全燃烧后发出的热量。发热量分为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
(1)高位发热量 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包括燃料中的水分在燃烧中生成的水蒸汽和燃料中的氢燃烧生成的水蒸汽,凝结成水时放出的热量。燃料在燃烧中,蒸汽的凝结热难以被利用,所以我国规定燃料的热值统一按低位发热量计算。
(2)低位发热量 燃料经完全燃烧,但燃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反应热,它不包括燃烧中生成的水蒸汽放出的凝结热。
准确测定燃料的热值,是准确计算发电标准煤耗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求检测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取样化验。
7.03平均热值 亦称“能源平均发热量”。是不同种类或品种的能源实测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不同种类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烧放出的热量是不同的,即使同一各类的能源(如煤炭)也因形成条件、埋藏深度、品种产地不同,其热值差别也很大。为了反映某种能源质量的优劣和使用价值的大小,以及综合反映企业实际使用能源的一般水平,必须计算能源平均发热量。计算式为:
平均热值(千焦/千克)=∑某种燃料数量(吨)×该燃料的实测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
燃料总量(吨)
实际工作中计算耗用原煤的平均发热量的计算式为: 报告期原煤平均发热量(千
焦
/千
克
)
=
∑日耗用原煤量(吨)×该种原煤平均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
报告期耗用的原煤总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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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耗用原煤平均发热量,从入炉煤中抽取样本测定。 7.04标准煤量 又称标准燃料或标准能源,是指将不能直接相加的各种不同发热量的燃料按一定系数折成标准燃料的一种方法。所谓标准燃料,是指每一千克含热量29308千焦的理想燃料。为了反映不同种类和不同品种能源的使用价值,便于计算企业的能源消耗并进行企业间的对比,需要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合成标准能源数量。计算式为:
∑某种燃料数量(吨)×该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
标准煤量(千克)= 29308(千焦/千克)该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式中: 是某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与标准能
29308(千焦/千克)源的热值之比,称“折标准燃料系数”。
7.05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正常发电(供热)生产耗用的标准煤数量。根据正平衡法计算的原煤、燃油等燃料的消耗量,乘以各该种燃料的实测低位发热量,除以标准燃料发热量29308千焦后算得。计算方法详见“标准煤量”。热电厂耗用的标准煤量必须按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分开计算。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式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可将发电、供热耗用的标准煤总量,按照发电、供热消耗的热量比重划分计算。计算式为: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总量(吨)×供热量(百万千焦)
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供热耗用原煤及其它燃料的数量,也可按上述方法划分。 (2)由锅炉直接供热:计算式为:
锅炉供热量(千焦)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千克)=∑ 锅炉热效率×29308(千焦/千克)
7.06灰分(A) 煤炭中所有可燃物质在一定温度下完全燃烧以及煤中矿物质在一定温度下产生一系列分解、化合等复杂反应后剩下的残渣,称为灰分。灰分有内在灰分和外在灰分。内在灰分(ANZ)是和煤共生的,难以用洗选方法去除;外在灰分(AWZ)是外界混入的,用洗选方法易于去除。灰分又可分为分析煤样(即煤炭干燥到空气干燥状态,下同)的灰分(A),及绝对干燥灰分(A),一般使用的是绝对干燥灰分,其换算式如下:
绝对干燥灰分(%)=分析煤样灰分×
100
100-煤的内在水分
f
g7.07水分(W) 煤炭在一定温度下,经烘烤而逸出的水。水分分为全水分(WQ)和外在水分(WWZ)、内在水分(WNZ)。全水分是指煤炭干燥到空气干燥状态所析出的外在水分和在化验室干燥到绝对干燥状态析出的内在水分的总和。吸附或凝聚在煤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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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内部的毛细孔中的水,称为内在水分,附着在煤颗粒表面上的水,称为外在水分。
7.08挥发分(V) 煤炭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密闭加热到一定时间以后,从煤中分解出来的液体(蒸汽状态)和气体产物,减去煤中所含的水分,即为煤的挥发分。挥发分分为分析煤样的挥发分(V)、绝对干燥的挥发分(V)和可燃体的挥发分(V)三种。可燃体挥发分与胶质层厚度y价,是用以确定煤炭分类的主要指标之一。三种挥发分的换算式如下:
绝对干燥挥发分(%)=分析煤样的挥发分×
100
100-煤的内在水分
fgr可燃体挥发分=分析煤样的挥发分×
g100
100-(内在水分-分析煤样灰分)
7.09全硫分(SQ) 绝对干燥的全硫分。它是煤炭中所含各种硫分(如硫酸盐含硫、黄铁矿含硫、有机硫等)的总和。不同的工业用煤,对硫分有不同的要求,洗煤可以降低煤的硫分。全硫分低于1%的煤称为低硫煤。
7.10含矸率(%) 一定数量的煤炭中未能捡出去的大于50毫米的矸石量占煤的总重量的百分数。它能直接反映出煤炭质量的好坏。
7.11煤炭检斤率 在购进煤炭中,经过驻矿验收的数量与进厂总量的比率。反映煤炭验收管理工作的质量。计算式为:
检斤率(%)=
进厂验收的总量
×100%
进厂总煤量
7.12煤炭到货率 按照合同已运到电厂煤场的煤量与到期合同应运到电厂煤场的煤量的比率。反映煤炭供货合同的执行情况及企业采购工作的质量。计算式为:
按合同规定已到货的煤炭数量
到货率(%)= ×100%
按合同规定应到货的煤炭数量
7.13亏吨 煤矿(油田)发运的煤炭(石油),扣除规定的运损后的数量与实际到货数量之差,反映煤炭(石油)供运过程中的损失。亏吨原因可能是煤矿(油田)发货(装运)数量不足,也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失。以煤为例,计算式为:
煤炭亏吨数量(吨)=煤矿发运量(吨)×(1-规定运损率)-煤炭实际到货量(吨)
7.14亏卡 煤矿(油田)实际发货的发热量低于合同规定发热量的差额。过去,热能的计量单位为“卡”故称这种因供货质量下降造成的热能损失为“亏卡”。计算式为:
某种煤(油)亏卡值(千焦/千克)=该种煤(油)实供发热量(千焦/千克)-合同规定该种煤(油)发热量(千焦/千克)
煤(油)亏卡总量(千焦)=∑实供某种煤(油)总量(千克)×该种煤(油)亏卡值(千焦/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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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力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统计
电力工业技术经济指标,是反映电力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的重要指标。主要有质量指标、消耗指标、效率指标等。
(一)质量指标
工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程度。这种满足程度越高,表明产品的质量越好。它是反映工业技术水平的标志之一。电力产品的质量指标有频率和电压两项,反映其质量状况的相对指标有频率合格率和电压合格率。
8.01频率合格率 频率以前称“周波”,是按分钟统计的合格时间与日历时间的比率。我国电力系统额定频率是50赫/秒,允许偏差在±0.5赫/秒内。运行频率在49.5—50.5赫/秒,称为频率合格。超出49.5-50.5赫/秒之外,均为频率异常。发电设备容量在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0.2赫/秒。频率合格率有日、月、季、年的频率合格率。日频率合格率为日频率合格时间与日日历分钟的比率。月、季、年的频率合格率,为日频率合格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式为:
日频率合格率(%)=
日频率合格时间(分)
×100%
1440(分)
日频率合格时间(分)=1440(分)-日频率异常时间(分) ∑日频率合格率
月、季、年频率合格率(%)=
本月(季、年)天数
8.02电压合格率 电压合格率分为电网电压合格率和点电压合格率,是电压合格时间与运行时间的比率。电力系统主管部门按所辖电网的特性和用户对电压的要求,在做好有功、无功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级电压监视中枢点及其规定值。35千伏及以上电网的电压监视中枢点的电压值,允许偏差在规定值的±5%以内,称为电压合格,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外,为电压不合格。一个中枢点的电压合格率,称点电压合格率。电网电压合格率,是电网调度所管辖的各中枢点电压合格率的平均值,简称电压合格率。计算式为:
点电压合格率(%)=
电压合格时间(分钟)
×100%
运行时间(分钟)
式中:电压合格时间=运行时间-电压不合格时间 各点电压合格率之和
电压合格率(%)= ×100%
点的个数之和
月、季、年的电压合格率,为月、季、年的日电压合格率的自述平均值。电压合格率按每天二十四小时统计,暂时有困难时,可按每天电网高峰和低谷两个时间,各取一小时进行统计,并以每个统计点代表六小时进行计算,其余十二小时按合格计算,以免两点均不合格时,出现点电压合格率为零的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按电网高峰和低谷定时统计时,不同季节,应规定不同的时间。
(二)消耗指标
电力工业的消耗指标反映电能和热能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消耗,主要指标有:发电煤耗、供电煤耗、发电厂用电率及线路损失率等。通过对这些指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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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分析,研究制定节约措施,减少消耗,力求产出更多的电、热产品。
发电(供热)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和厂用电量,不包括下列用电量及燃料耗用量(或用汽折算的燃料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和燃料的消耗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和燃料。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电力和燃料。
(4)做热效率和其它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经常变化调整操作而多耗的电力和燃料(可以该机组前五天的平均热效率和耗电率计算)。
(5)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6)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7)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8)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和燃料。
8.03发电标准煤耗 火力发电厂每发一千瓦小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克/千瓦小时”。计算式为:
发电标准煤量(克)
发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
发电量(千瓦时)
8.04供电标准煤耗 火力发电厂每向厂外供出一千瓦小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它是按照厂供电量计算的消耗指标。厂供电量是发电厂的最终产品,因此它综合反映火电厂生产单位产品的消耗。它是国家对火电厂的重要考核指标。计量单位为“克/千瓦小时”。计算式为:
发电标准煤量(克)
供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 发电量(千瓦时)-发电厂用电量(千瓦时)发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或=
1-发电厂用电率(%)
8.05供热标准煤耗 热电厂每供出一百万千焦热量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量单位为“千克/百万千焦”。计算式为:
供热标准煤量(千克)
供热标准煤耗(千克/百万千焦)=
供热量(百万千焦)
供热标准煤量(千克)=发电、供热标准煤总耗用量(千克)×供热量(百万千焦)
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锅炉直供的供热标准煤量(千克)=
供热量(千焦)
29308(千焦/千克)×锅炉效率
8.06发电耗原煤 发电厂每生产一千瓦小时电能所消耗的的原煤量。计量单位为“克/千瓦时”。计算式为:
发电耗原煤(克/千瓦时)=
发电消耗原煤量(克)
发电量(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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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发电耗燃油 发电厂每生产一千瓦小时电能所消耗的燃油量。计量单位为:“克/千瓦时”,计算方法同“发电耗原煤”。
8.08供热耗原煤 热电厂每供出一百万千焦热量所消耗的原煤量。计量单位为:“千克/百万千焦”,计算式为:
供热消耗原煤量(千克)
供热耗原煤(千克/百万千焦)=
供热量(百万千焦)
8.09供热耗燃油 热电厂每供出一百万千焦热量所消耗的燃油量。计量单位为:“千克/百万千焦”,计算方法同“供热耗原煤”。
8.10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称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除计算水、火电合计平均厂用电率外,还要分别按水电、火电计算厂用电率。计算式为:
发电用厂用电量(千瓦时)
发电厂用电率(%)= ×100%
发电量(千瓦时)
发电(供热)厂用电量包括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还应包括:①它励磁用电量;②设备属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的用电量;③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8.11供热厂用电率 热电厂或火电厂在对外供热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厂用电量与供热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供热用厂用电量(千瓦时)
供热厂用电率(千瓦时/百万千焦)= 供热量(百万千焦)
热电厂的厂用电率要分别计算发电厂用电率和供热厂用电率。为此,必须将热电厂的全部厂用电量划分为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两部分。首先,计算出各自的直接用电量,然后将发电、供热共用的电量,按照发电和供热消耗的热量比进行分摊,计算出供热与发电所用的厂用电量。计算式为:
供热厂用电量=纯供热用厂用电量+发电、供热共用电量×
供热量
=
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纯供热厂用电量+(全部厂用电量-纯发电用厂用电量-纯供热用厂用电量)×供热量
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或:=全部厂用电量-发电厂用电量
发电厂用电量=纯发电用厂用电量+发电、供热共用电量×
发电耗热量
=
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纯发电厂用电量+(全部厂用电量-纯发电用厂用电量-纯供热用厂用电量)×发电耗热量
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式中:
①发电、供热总耗热量=各汽轮机进汽的含热量-锅炉给水总含热量+自锅炉至减压减温器及直接对用户的供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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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纯发电厂用电量指循环水泵、凝结水泵和它励磁用电量等。 ③纯供热用厂用电量指热网水泵、供热蒸发站等的用电量。
8.12线路损失电量 供电企业在整个供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送变电设备的生产消耗和不明损失,简称“线损”。它是从发电厂主变压器一次侧(不包括厂用电)至用户电度表止所发生的电能消耗和损失,具体分为固定损失、变动损失和其它损失三部分。
(1)固定损失:一般不随负荷变化而变化,只要电气设备上带有电压,就要消耗电能。它包括:
①输电变压器和配电变压器的铁损; ②电晕损失;
③调相机、调压器、电抗器、消弧线圈等设备的铁损及绝缘子的损失; ④用户电度表电压线圈损失及电度表附件的损耗。
(2)变动损失:随负荷的变动而变化,它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电流越大,损失越大。它包括:
①输电、配电线路的铜损失,即电流通过线路的损失; ②输电、配电变压器的铜损失,即电流流经线圈的损失; ③调相机、调压器、电抗器、消弧线圈等设备的铜损失; ④接户线的铜损失;
⑤电度表电流线圈的损失。
(3)其它损失:固定和变动损失以外的损失,它包括: ①漏电、窃电及电度表误差损失;
②变电所的直流充电、控制及保护,信号、通风冷却等设备消耗的电量。 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以下两项:
①变电所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照明及取暖的耗电量;
②变压器检修、烘干用电,应根据其检修分别列入大修、改进或维修项目的用电。 以上两项用电属社会最终消费性质,应作售电量统计。
线路损失电量不能直接计量,它是用供电量与售电量相减计算的。即: 线路损失电量=供电量-售电量
8.13供电量 供电企业供电生产活动的全部投入量。计算式为: 供电量=厂供电量+外购电量+电网送入电量-向电网输出电量
8.14线路损失率 电力工业企业在供电生产过程中耗用和损失的电量占供电量的比率。它是供电企业的一项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反映用电管理与技术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和供电生产的经济效益。计算式为:
线路损失电量(千瓦时)
线路损失率(%)= ×100%
供电量(千瓦时)
8.15网损率 为了加强线损管理工作,各省(电网)局(或公司)应对电网损失和地区损失分别考核,属网局、省局调度的送变电设备(包括调相机)发生的电量损耗,称为网损,又称一次供电损失。一次供电损失的电量与一次供电量的比率即为网损率。网损电量不能直接计量,它由一次供电量与二次供电量相减计算。计算式为:
一次供电量(千瓦时)-二次供电量(千瓦时)
网损率(%)= ×100%
一次供电量(千瓦时)8.16地区损失率 属于供电局或地区电力局(公司)调度范围的送、变、配电设备(包括调相机)发生的电量损耗,称地区损失,又称二次供电损失。二次供电损失的电量与二次供电量的比率即为地区损失率,或称二次供电损失率。二次供电损失电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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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计量,它由二次供电量与售电量相减计算。计算式为:
地区损失率(%)=
二次供电量(千瓦时)-售电量(千瓦时)
×100%
二次供电量(千瓦时)
8.17供热管道损失量 供热过程中损失的热量。它是供热量与售(用)热量的差额。
供热管道损失量=供热量-售(用)热量
8.18供热管道损失率 供热管道损失热量占供热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供热管道损失率(%)
供热管道损失热量(千焦)
×100%
供热量(千焦)
供热管道损失与热网长度、导管结构、绝热保温情况、传热温差、流速等因素有关。减少热量损失,可以降低抽汽汽压,增加供热量和发电量,改进电厂执效率。
(三)效率指标
8.19发电热耗率 发电厂每生产单位电量所消耗的热量。它反映电厂生产全过程(包括机、炉、电)的综合能源。计算式为:
发电耗用热量(千焦)
发电热耗率(千焦/千瓦时)=
发电量(千瓦时)
式中:
发电耗用热量(千焦)=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千克)×29308(千焦/千克)
8.20汽轮发电机组热耗 汽轮发电机组单位时间生产的电量所消耗的热量。它反映机、电部分生产单位电量的能耗。计算式为:
汽轮发电机组的热耗率(千焦/千瓦时)=[(汽耗量-抽汽量)×(汽机进口蒸汽含热量-凝结水含热量)+抽汽量×(汽机进口蒸汽含热量-抽汽含热量)]÷发电量
8.21汽轮发电机组热效率 生产单位电量的热当量与汽轮机所耗热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汽轮发电机组(%)=
3600(千焦/千瓦时)
×100%
汽轮发电机组热耗率(千焦/千瓦时)
8.22锅炉反平衡效率 反映锅炉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变为热能的效率,用反平衡法计算,计算式为:
锅炉反平衡效率(%)=100-排烟热损失-化学不完全燃烧损失-机械不完全燃烧损失-散热损失-其它热损失
式中:
①排烟热损失主要受排烟温度及二氧化碳或氧量的影响;
②化学不完全燃烧损失,主要是燃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可燃气体(一氧化碳、氢、甲烷等)未能完全燃烧而随烟气排出所造成;
③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主要受灰渣(包括飞灰、炉下灰及漏煤)可燃物影响; ④散热损失主要是锅炉本体及管道的散热损失; ⑤其它损失主要是灰渣物理热损失。
8.23发电热效率 发电厂生产电能的热当量与发电耗用热量的比率,即发电厂的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或全厂的热效率。计算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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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热效率(%)=
发电量(千瓦时)×3600(千焦/千瓦时)
×100%
发电用标准煤量(千克)×29308(千焦/千克)
8.24供热热效率 热电厂供热量与生产这些热量所耗用的热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供热热效率(%)=
供热量(千焦)
×100%
供热用标准煤量(千克)×29308(千焦/千克)
8.25热电厂全厂热效率 热电厂产出的总热量与生产投入总热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热电厂全厂热效率=
发电量(千瓦时)×3600(千焦/千瓦时)+供热量(千焦)
发电、供热用标准煤量(千克)×29308(千焦/千克)
×100%
(四)其它指标
8.26汽耗 汽轮发电机组发出的单位电量消耗的蒸汽量。计算式为:
汽耗量(千克)
汽轮发电机组汽耗率(千克/千瓦时)=
发电量(千瓦时)
8.27水耗 水力发电站每发一千瓦小时电能所耗用的水量,计算式为: 发电耗水量(立方米)
水力发电耗水率(立方米/千瓦时)=
水力发电量(千瓦时)
式中,发电耗水量是指水力发电站一定时期内,通过水轮机的水流总量。 8.28发电补给水率
发电锅炉补充水量(千克)
发电补给水率(%)= ×100%
发电锅炉总蒸发量(千克)8.29发电汽水损失率 发电汽水损失率(%)=
发电汽水损失量(千克)
×100%
发电锅炉总蒸发量(千克)
发电汽水损失量=发电锅炉补充水量-(对外供汽量+电厂自用汽量+对外供水量-吹灰用汽量-锅炉排污量)+冷凝水返回量
8.30循环水泵用电率
循环水泵用电率(%)=8.31给水泵用电单耗
给水泵用电量(千瓦时)
给水泵用电单耗(千瓦时/吨汽)=
锅炉蒸发量(吨汽)8.32引风机用电单耗
循环水泵用电量(千瓦时)
×100%
发电量(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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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风机用电量(千瓦时)
引风机用电单耗(千瓦时/吨汽)= 锅炉蒸发量(吨汽)8.33送风机用电单耗
送风机用电量(千瓦时)
送风机用电单耗(千瓦时/吨汽)=
锅炉蒸发量(吨汽)8.34排粉机用电单耗
排粉机用电量(千瓦时)
排粉机用电单耗(千瓦时/吨煤)= 磨煤量(吨煤)8.35磨煤机用电单耗
磨煤机用电量(千瓦时)
磨煤机用电单耗(千瓦时/吨煤)=
磨煤量(吨煤)
九、电量平衡统计
电力产品产量是发电量。但在电力生产全过程中,即电力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全过程中,电力所处的不同阶段或不同环节,电量也有区别。在生产阶段有厂供电量,在流通阶段有售电量,在消费阶段有用电量。此外还有购电量、输入电量及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等。
9.01厂供电量 发电厂(站)向厂(站)外提供的产品产量,也是发电企业的最终产品产量。它是发电量与厂用电量的差。
9.02售电量 电力企业销售给用户用于直接消费的电量。它是电力企业的最终产品产量,包括电力企业卖给用户(包括趸售户)的电量和电力企业卖给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的电量,以及电力企业供给本企业非电力生产、基本建设和非生产部门等所使用电量的总和。它包括当地电厂供给的电量和购入或输入又转售给用户的电量。但不包括电力企业之间的输出电量,这部分电量应由输入单位计算售电量,以免重复。
9.03用电量 国民经济各行业及城乡居民消费的电量。它包括电力企业售电量与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及其售给附近用户电量之和。它是考察电力消费去向、作为电力分配依据的重要指标。
9.04购电量 从电力企业外购入的电量,包括: ①购自国外电量;
②购自自备电厂的电量;
③购自地方小水(火)电的电量等。
9.05输入电量 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系统外或地区外的其他电力企业输入的电量。
9.06输出电量 输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系统外或地区外其他电力企业的电量。
9.07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自备电厂供给本企业生产、非生产和基本建设等的用电量。
电力生产的特点是生产、输送、消费同时进行、同时完成,因此电力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即发、供、用电之间,必须保持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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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供电地区电量平衡的计算式如下:
9.08全部发电厂(包括自备电厂)的电量平衡
发电量+国外购电量+输入电量=厂用电量(包括发电、供热)+输出电量+用电量+线路损失电量
用电量=售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9.09电力企业的电量平衡
电力企业发电量+购电量+输入电量=电力企业厂用电量+输出电量+电力企业售电量+线路损失电量
9.10自备电厂的电量平衡
自备电厂发电量+由电力企业购入电量=自备电厂厂用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售给电力企业和附近用户的电量
发电量、厂用电量和线损电量等指标,参阅本解释中的有关章节。
十、电力生产经济效益(效果)统计
1.电力工业产值
电力工业产值统计是指电力工业总产值、净产值、增加值和商品产值统计,见第二章“电力工业产值统计”。
2.质量指标
电力工业的质量指标主要有频率合格率和电压合格率两项,见第八章“频率合格率”和“电压合格率”指标。
3.消耗指标
10.01主要工业产品物资消耗额 是以报告期的标准煤单价和售电单位成本为同度量因素,考察供电煤耗和线损率综合变化,对不同时期物资消耗额的影响。即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电力工业消耗的价值量。
其他消耗指标见第八章。
4.综合能耗
10.02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 简称企业综合能耗。电力企业综合能耗,是为完成发、供电(包括供热)生产任务,在本企业内实际消耗的全部能源数量。它是计算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节能量的基础指标。电力企业综合能耗,除发电企业发电、供热消耗的燃料数量和供电企业供电损失电量外,还包括生产维修、技术措施、科学研究及调度指挥等消耗的能源数量。“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企业能源消费量”不同,前者只计算工业生产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能源消费量,后者还包括非工业生产(如农业、建筑业等)和非生产(如学校、幼儿园等)所用的全部能源数量。
10.0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工业企业生产单位产品平均实际消耗的全部能源数量。电力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主要有“供电标准煤耗率”、“供热标准煤耗率”和“线路损失率”,详见第八章。
10.04节能量 反映电力企业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少消耗的能源数量。
节能量=(报告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基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报告期产品数量 上式计算的结果如为负数,即为节能量;如为正数,即为多耗量。电力工业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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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计算式如下:
(1)发电节约标准煤量
发电节约标准煤量(克)=[报告期供电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基期供电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报告期厂供电量(千瓦时)
(2)供热节约标准煤量
供热节约标准煤量(千克)=[报告期供热标准煤耗率(千克/百万千焦)-基期供热标准煤耗率(千克/百万千焦)]×报告期供热量(百万千焦)
(3)发电、供热节能量金额
发电、供热节能量金额(元)=发电、供热节约的标准煤量(吨)×报告期标准煤单价(元/吨)
(4)供电生产节电量
供电生产节电量(千瓦时)=(报告期线损率-基期线损率)×供电量(千瓦时) (5)供电生产节电量金额
供电生产节电量金额(元)=供电生产节电量(万千瓦时)×(1-报告期线损率)×报告期平均售电单价(元/万千瓦时)
10.05节能率 反映能源消耗节约的相对指标,计算式为: 节能率(%)=(1-报告期能源消耗总量(吨)
)×100%
按基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报告期产量计算的能源消耗总量(吨)
10.06每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每产出一万元工业产值所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它反映工业生产的能源节约或浪费情况,是评价企业能源经济效益好坏的综合指标。计算式为:
能源消费量(吨)
每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万元)= 工业产值(万元)工业产值可以采用总产值或净产值。
5.销售收入
10.07售电收入 电力工业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售电量)所取得的收入。一般以供电部门通过电费回收的形式取得。由电网(省)局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其售电收入要分环节计算,即计算发电、供电企业及网(省)局机关的“应得售电收入”。
10.08发电企业售电收入 发电企业销售厂供电量取得的经济收入。由网(省)局统一核算的发电企业的售电收入,即“应得售电收入”,按下式计算:
10.09供电企业[或网(省)局机关]售电收入 供电企业通过销售电能取得的经济收入。由网(省)局统一核算的供电企业的售电收入,即供电企业“应得售电收入”,按下式计算;
统一核算供电企业应得售电收入(元)=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元)+外购电费(元)
发电、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的计算详见第二章。
10.10售热收入 热电厂销售热力产品(供热量或售热量)所取得的收入。
6.利润和税金
10.11实现利润 即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各项利润之和,即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总和。包括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办法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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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按规定应从销售收入中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它是综合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生产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式为:
企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包括电、热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工业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是指企业在销售材料、提供劳务、出租包装物等所取得的利润。
10.12销售利润 企业销售自制产品所取得的利润。电力企业的销售利润包括电、热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工业产品的销售利润。其中,由电网(省)局统一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的电力销售利润,即为“应得售电利润”。计算方法详见第二章。
10.13实现利税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国家价格出售的商品收入,扣除成本后所实现的纯收入。包括产品销售税金、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和利润总额四项。
产品销售税金,是指企业已销售的商品产品应交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
教育费附加,是指已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是指企业已销售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见“10.11实现利润”。
10.14上缴利税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上缴国家的纯收入(税金和利润)。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的重要来源。国家实行利改税后,企业不再上缴利润,国家只对企业征收税金。
7.产品成本
10.15可比产品成本 上年正式生产过而本年仍在继续生产的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由于电能和热能产品都是常年生产的,因此都是可比产品。
10.16发电总成本 发电厂为生产电能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一厂多站的要分站核算;有燃气轮机组的要分开核算。发电总成本包括燃料费、购电费、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金、折旧、大修理费和管理费用等。
10.17供电总成本 供电局、电业局和兼营供电业务的电厂,核算本单位送电、变电、配电、购电、售电以及局(所)、厂本部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供电总成本包括燃料费、购电费、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金、折旧、大修理费和管理费用等。
10.18售电总成本 电力企业以电网为整体,向社会提供最终产品(售电量)所发生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购电直至售电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包括局本部管理费和中调、中试所等费用。独立核算供电企业的售电总成本与供电总成本相同;统一核算电网的售电总成本是指全网发、供电生产发生的所有费用,是发电总成本、供电总成本和网(省)局机关(包括中调、中试等)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10.19供热总成本 热电厂为供(售)热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一厂多站的热电厂要分站计算。供热总成本包括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金、折旧、大修理费和管理费用等。
10.20发电单位成本 发电总成本与厂供电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发电单位成本(元/千瓦时)=
发电总成本(元)
厂供电量(千瓦时)
厂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
10.21供电单位成本 供电总成本与售电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供电单位成本(元/千瓦时)=
供电总成本(元)
售电量(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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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售电单位成本 售电总成本与售电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售电总成本(元)
售电单位成本(元/千瓦时)=
售电量(千瓦时)
10.23售热单位成本 供热总成本与售热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供热总成本(元)
售热单位成本(元/百万千焦)=
售热量(百万千焦)
8.销售价格
10.24售电平均价格 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即每销售一千瓦小时电能所取得的收入,它是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等多种电价加权平均计算的结果,是售电应收收入与售电量的比率。计算式为:
售电收入(元)
售电平均单价(元/千瓦时)= 售电量(千瓦时)
10.25厂供电量平均单价 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发电厂销售单位厂供电量平均取得的收入。计算式为:
电厂售电收入(应得售电收入)(元)
厂供电量平均单价(元/千瓦时)= 厂供电量(千瓦时)式中:“电厂售电收入”仅指销售厂供电量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应得售电收入,不包括对附近地区直接售电的收入。
10.26售热平均单价 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即每销售一百万千焦耳热量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式为:
售热收入(元)
售热平均单价(元/百万千焦)=
售热量(百万千焦)
9.资金周转速度
流动资金从货币形态依次通过储备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又回到货币形态,这叫流动资金的循环。周而复始的不断循环叫流动资金的周转。反映周转速度的指标叫周转率,一般用周转天数或周转次数表示。
10.27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流动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周转一次所需要的天数。计算式为:
报告期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报告期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元)
×报告期日历天数
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元)
计算流动资金周转天数的日历天数,一个月按30天、一个季度按90天、全年按360天计算,以下计算同此。
至本月止累计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元)
至本月止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至本月止
至本月止累计产品销售收入(元)累计日历天数
10.28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在一定时期内流动资金共周转了多少次。它是一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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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售收入与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即占用额)的比值。计算式为:
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次)=
计算期内销售收入(元)
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元)
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与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的关系: 日历日数
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越多或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越少,表明流动资金利用的经济效果越好。
10.利税率
10.29资金利税率 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总额和应交税金与全部资金的比率。计算式为:
资金利税率(%)=
利税总额(元)
×100%
全部资金平均余额(元)
全部资金平均余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10.30成本利润率 一定时期内销售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也称全部成本)的比率。计算式为:
成本利润率(%)=
销售利润(元)
×100%
销售总成本(元)
10.31销售利润率 一定时期内销售利润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式为: 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元)
×100%
销售收入(元)
式中,销售收入在电力企业中为应得销售收入。
10.32产值利税率 是一定时期内利润加税金之和与工业产值(总产值或净产值)的比率。通常以每百元产值提供的利税表示。计算式为:
利税总额(元)
每百元产值利税率(元/百元)=
工业产值(百元)
11.劳动生产率和人均工资
10.33全员劳动生产率 是劳动消耗量与劳动成果之间对比关系的经济指标。它反映工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的生产成果多少,是考核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积极性的综合反映。该指标多采用价值量指标计算。计算式为:
工业产值(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人)
全部职工,是指在工业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它人员。工业产值有总产值(不变价总产值和现价总产值)、净产值、商品产值、增加值等多种。在现行统计中,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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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总产值指标为主。在进行不同时期全员劳动生产率比较时,总产值应按不变价格计算。
10.34生产人员劳动生产率 反映一定时期内工业企业工业生产人员提供的生产成果多少。该指标多采用价值量指标计算。计算式为:
工业产值(元)
生产人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生产人员平均人数(人)
生产人员数,是指企业全部职工扣除与企业工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和企业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的人员,如农副业生产人员;企业办的中小学,电视、夜大学,医院、商店、粮店、派出所、邮局等的工作人员。工业产值可采用总产值、净产值、商品产值和增加值等指标计算。在现行统计中,以工业总产值为主。
10.35实物劳动生产率 反映一定时期内工业企业中生产劳动者生产某种产品的数量。依据生产劳动者的人员范围不同,可以计算多种实物劳动生产率。但在现行统计中,实物劳动生产率多以工人的范围计算。计算式为:
某种产品的实物产量
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
生产工人(含学徒)平均人数
发电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千瓦时/人)=发电量(千瓦时)
发电生产工人(含学徒)平均人数(人)
供电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千瓦时/人)=售电量(千瓦时)
供电生产工人(含学徒)平均人数(人)
10.36人均工资(含奖金) 工业企业全部工资总额(含奖金)与全部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式为:
工资总额(含奖金)(元)
人均工资(含奖金)(元/人)=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人)
12.死亡率
10.37职工因工死亡率 工业企业因工死亡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率。计算式为: 报告期因工死亡人数(人)职工因工死亡率(?)=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千人)
13.其他
10.38千瓦小时电量产值 又称“单位电量产值”,是指每千瓦小时电能平均创造的产值。可根据计算的需要,电量采用发电量、工业用电量或全行业用电量,产值采用工业总产值、全社会总产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等。计算式为:
产值(工业或全社会总产值等)(元)
千瓦小时电量产值(元/千瓦时)= 电量(发电量或用电量)(千瓦时)10.39电力弹性系数 电力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比率,是观察一个时期电力余缺、反映电力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计算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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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增长速度
电力弹性系数=
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电力弹性系数分为电力生产弹性系数和电力消费弹性系数,前者采用发电量的增长速度,后者采用用电量的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可根据研究的需要采用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或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
10.40发用电设备容量比 是观察电力余缺、反映电力社会效益的指标之一。数值的表示方法有两种:
①系数法
发电设备容量:用电设备容量
这是正指标,数值越大,表明电力供应越充裕。 ②倍数法
用电设备容量÷发电设备容量
这是逆指标,数值越大,表明电力供应越紧张。
10.41人均电量 报告期内每一人口平均拥有的发电量或用电量,计算式为:
人均电量(千瓦时/人)=
发电量或用电量(千瓦时)
人口平均数(人)
人口平均数可以通过报告期初、期末人口数相加被2除的方法取得,同时要注意人口数与电量统计范围的一致。
十一、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统计
单位产品耗电量,是指工业企业生产每一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所耗用的电量。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产量和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电量来计算。
计算单位产品耗电量时所用的产品生产用电量,除应包括由厂外购入的电量外,如有自备电厂,还应包括自备电厂供给本企业生产用的自发自用电量(包括余热发电),但不包括自备电厂的厂用电量和由本企业转售给其它企业或用户的电量。
计算单位产品耗电量时,应包括与产品生产有关的用电量,即:
(1)基本生产用电:与生产各该类工业产品直接有关系的用电量,如电炉、电解槽等。
(2)辅助生产用电:修理车间、工具车间、备料车间、运输车间和生产供水、供风、供热的用电,生产设备的大修、小修、事故检修及检修试运的用电,以及矿山和煤矿中保证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的用电。
(3)工业生产厂房、仓库及办公室等的照明用电。 (4)有关上述各项用电的线路和变压器的损失。 一个企业生产几种产品时,辅助生产用电、生产用照明及线路、变压器的损失电量,应分摊到每种产品的用电量中,以便正确计算单耗。
计算单位产品耗电量时,不应包括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电量,即企业的非生产用电部分,如住宅、公用生活设施、文化设施、学校、建筑安装工程(包括试运行)等用电,以及有关上述各项用电的线路和变压器的损失电量。
为方便历史资料的比较和计算,单位产品耗电量按以往主要工业产品目录和行业划分进行排列和计算。
11.01煤炭开采用电 原煤生产过程中包括矿井和露天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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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沙充填、矿灯充电、机修厂、工业照明、供水等用电。可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2煤炭洗选用电 煤矿所属洗煤厂的全部生产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3原油开采用电 天然原油开采,包括采油生产为采油服务的辅助生产单位(如供水、注水和井下作业等)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4油页岩开采用电 油页岩矿的开采及剥离等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5原油加工用电 将天然原油炼制成各种石油成品(如汽油、煤油、柴油等)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6油页岩炼制和煤炼油炼制用电 将油页岩和煤炼制成原油,再炼成各种石油成品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7铁矿开采用电 开采铁矿的全部用电量,即铁矿山的全部用电量减去选矿厂、福利区和基本建设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8铁矿选矿用电 将贫铁矿石经过选矿成为铁矿粉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09人造富矿用电 将铁矿粉经过烧结或团矿成为人造富矿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0炼焦用电 炼焦厂(或车间)的全部用电量。炼焦厂附设的洗煤厂及焦炭化学车间的用电量也包括在内。不属于钢铁企业的独立炼焦厂的用电量也应填列在此项内。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1炼钢用电 将生铁利用平炉、转炉、电炉炼成钢锭(或铸钢件)的全部用电量。可分为平炉炼钢、转炉炼钢、电炉炼钢。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2轧钢用电 轧制钢材过程的全部用电量,包括开坯和热处理用电。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3铁合金用电 冶炼铁合金的全部用电量,其中:电炉铁合金是指用电炉冶炼铁合金的全部用电量,高炉铁合金是指用高炉冶炼铁合金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4有色金属采选用电 各种有色金属矿的开采和选矿的全部用电量,即各种有色金属矿山的全部用电量,减去福利区和基本建设用电。包括铜矿采选、铝矿采选、铅矿采选、锌矿采选、锡矿采选、镍矿采选、锰矿采选等,其中:钨精矿、铜矿的产量单耗,除用处理矿量来计算外,还需以钨金矿和钼精矿来计算。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5铝氧用电 将铝矾土炼成铝氧的全部用电量,即铝氧厂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6电解铝用电 将铝氧粉用电解法炼成铝锭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7铝加工用电 将铝锭轧成铝材的全部用电量。即铝加工厂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8粗铜用电 由铜精矿或杂铜炼成粗铜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19粗铜炼电铜用电 粗铜用电解法炼成电铜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0铜加工用电 由铜加工成铜材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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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炼锌用电 将经过选矿后的精矿用蒸馏法或电解法炼成金属锌的全部用电量。其中:电解锌用电量是指用电解法炼成金属锌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2粗铅用电 将铅精矿经过熔烧及鼓风炉冶炼等过程炼成粗铅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3精铅用电 将粗铅用火法或电解法炼成铅的全部用电量,其中:电解铅用电是专指用电解法炼成精铅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4粗锡用电 将锡精矿炼成粗锡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5精锡用电 将粗锡用精炼锅或电解法炼成精锡的全部用电量,其中:电解锡用电是指用电解法炼成精锡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6电解镁用电 由氯化镁电解成金属镁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7机械制造用电 机械制造企业生产、加工、制造消耗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8电炉钢用电 机械制造企业电炉炼钢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29合成氨用电 生产企业从原料运送至液氨库为止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0化肥用电 氮肥、磷肥、钾肥等生产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1电石用电 从原料到生产出电石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2烧碱用电 采用水银法、隔膜法生产烧碱的全部用电量,其中:电解烧碱用电包括直流电消耗和辅助生产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3合成橡胶用电 以石油为原料合成橡胶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4塑料用电 生产乙烯丙烯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5水泥用电 水泥厂的生产和辅助生产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6平板玻璃用电 平板玻璃厂(或车间)的生产和辅助生产的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箱”。
11.37棉纱用电 由棉花(或其它原料)纺成棉纱(包括纯棉纱、混纺纱和棉型纯化纤纱),并打成包或做成筒子纱的全过程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38棉布用电 将棉纱织成棉布(包括纯棉布、棉混纺交织布、纯化纤棉布和帆布),经过整理包装后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万米”。
11.39毛纺织用电 生产毛纺织品(包括纯毛、毛混纺和毛型纯化纤)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0化学纤维用电 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的全部生产用电量。人造纤维是指用木材、棉短绒、芦苇等纤维素为基本原料,经过化学加工而制成的纤维,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1合成纤维用电 以化工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单体以后,进行聚合抽丝的纤维,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2制浆用电 由原料制成纸浆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3造纸用电 将纸浆制成纸板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4磨粉用电 将麦子(大麦、小麦、燕麦等)、玉米、高粱米、大米、豆类等加工为面粉、玉米粉、高粱粉、大米粉、豆粉等,其用电包括清理、烘干、磨粉、包装等全部生产过程的用电量,以及生产车间的动力和照明的用电。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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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碾米用电 将稻谷、玉米、高粱等原粮加工成大米、玉米渣、小米、高粱米等,其用电包括清理、去石、选糙、碾米、分级、包装等生产过程的全部用电量,以及生产车间的动力和照明的用电。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6卷烟用电 包括各种香烟、雪茄的生产,其用电包括烟叶发醇、打叶、蒸梗、切丝、干冷、卷烟、接嘴、包装(小合、条包)等所耗用的全部用电量,以及生产车间的动力和照明的用电。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7制糖用电 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加工成糖料,其用电包括洗涤、蒸发、切丝,结晶、分离及成品糖包装等耗用的全部用电量,以及生产车间的动力、供水、供汽和照明的用电。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8榨油用电 将花生、菜子、黄豆、芝麻、葵花、棉籽等加工成油料,其用电包括筛选、软化、蒸发、分解等所耗用的全部用电量,以及生产车间的动力和照明的用电。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11.49人造冰用电 制造人造冰的全部用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小时/吨”。
十二、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统计
1.分类原则 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区分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划分各行业的界限,主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的同一性分类,即按其所属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主管系统分类,但适当照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需要。它积极吸取国际行业分类标准的经验,并在具体分类中兼顾国际资料对比的需要。
根据电力工业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兼顾历史资料和国际行业用电分类资料的对比,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的本章,基本上接近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中的行业划分。
2.分类的意义 对用户用电进行行业划分,用于说明国民经济各行业用电情况和变化规律,反映国家电气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增长与电力生产增长、社会产品增长与电力消耗量增长的相互关系;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电力分配的依据。
3.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1)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除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总厂、电管(力)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森工局、铁路管理局、港务局、航运局等大型企业单位和农村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外,皆按会计上独立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的单位,作为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基本单位。这类单位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负债表和财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外单位合同,并在银行有独立的户头。
(2)联合企业(企业集团)、总厂、电管(力)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森工局、铁路管理局、港务局、航运局等大型企业,下属若干工厂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它们生产着属于不同行业的产品,或从事属于不同行业的社会经济活动,对这类大型企业,原则上应按其所属的二级单位划分行业,即将其所属二级单位分别划归有关行业。
(3)农村乡、镇以及村办工业、建筑、商业、运输、文教、卫生等企业、事业单位中,有的是独立核算单位,有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但在乡、镇、村会计帐目中能单独核算,对这类单位,应分别按独立核算单位或单独核算单位划分其所属的行业。农村乡、镇办以及村办企业、事业单位中,可划归工业各行业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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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条件:
①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生产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 ②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③具备独立核算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它生产行业分开核算;
④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
可划为农村个体工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上第①、第②、第④三个条件。农村中尚未完全从农业分离出来,本身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而只在某些时候兼做一些工业生产或其它生产活动的单位或农户,应当按其从事的主业划归有关的行业。
(4)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从事一业为主并兼营它业的,按其所从事的主业划分其所属的行业。
4.用电户数 应以每一用户卡片和一户台帐为一户。如三家合装一具电度表,在供电部门设置一页用户卡片和一户台帐者,即作为一户;反之,一家装有两具电度表,在供电部门设置二页用户卡片和二户台帐者,应作为二户。一家装有多具电度表而在供电部门只有一页用户卡片和一户台帐者,应作为一户。路灯装有电度表者以每一表为一户,未装有电度表者,可按供电线路在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一户。
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总厂、油田管理局、铁路管理局、矿务局、港务局、森工局、航运局等下属若干个工厂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着属于不同行业的产品或从事属于不同行业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大型企业,原则上应按其所属的二级单位划分行业并按行业分装表计,设立用户卡片。如果中小型企业生产属于不同行业的最终产品,也应分装表计,设立用户卡片。
5.用户用电设备容量 指各类用户(包括有自备电厂的各类用户)已装置的用电设备容量,包括正常开动、备用、检修、因故停开的设备等,如电动机、电焊机、电阻炉、电弧炉、电解槽、电镀槽等。计量单位为“千瓦”(若为“千伏安”者应乘上功率因数后换算成“千瓦”)。电灯用户如因用户的实际灯头数和容量不易掌握时,可按电度表的安培数乘以电压(按电灯户用电的电压,一般为0.22)折算为千瓦。
6.趸售电量 趸售电量应以趸售户卖给用户(即最后用户)的电量划分行业用电分类。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转供电量亦应按各行业的实际用电量进行分类。趸售部分和转供过程中的线损电量应作为线损电量统计。
7.行业用电包括的电量范围 各行业用电量中均包括电力企业售给用户的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包括余热发电的电量)、自备电厂卖给附近用户的电量以及趸售电量。部分地方水、火电的售电量,亦应进行分类统计。
12.00农、林、牧、渔、水利业 12.01排灌
农、林、牧、水利业生产、服务中的排涝、灌溉、喷灌、滴灌等的用电。 12.02农副业
包括农村个体工业生产加工用电;饲料加工用电;村民自用粮油加工用电(如脱粒、磨粉、榨油等);以及家庭饲养(养鸡、养鸭、养猪、养鱼、养牛和其它家禽家畜和兽类饲养)等的用电。
12.03农业 (1)种植业:
①粮食作物种植业: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黄豆、青豆、薯类及其它杂粮作物等的种植。
②经济作物种植业: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香料等的种植。 ③蔬菜瓜果种植业: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番旅、菜用豆、食用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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茭白、藕、芋头、生姜等的种植。
④果树种植业:包括柑桔、苹果、梨、桃、荔枝、香蕉等的种植。 ⑤茶、桑种植业:包括茶树、桑树的种植。
(2)其它农业:包括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苇子、蒲草等的种植;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的采集。常年从事农业种植业、畜牧业为主兼营其它农业的,仍列入有关的种植业、畜牧业,不列入本类。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业中,凡符合工业生产条件的,应列入有关的工业行业,不列入其它农业;不够工业生产条件的,列入本类。
12.04林业
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集。木材采运不列入本类。
12.05畜牧业
(1)牲畜饲养放牧业: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的饲养和放牧业。
(2)家禽饲养业: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业。
(3)其它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野生动物的狩猎、诱捕、猎物饲养,以及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
12.06渔业
(1)海水渔业:包括海水养殖、海洋捕捞。即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
(2)淡水渔业:包括淡水养殖和捕捞。即包括在内陆水域进行鱼、虾、蟹、贝类、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12.07水利业
包括从事灌溉、水库、堤坝、闸涵、江河治理、防洪除涝等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以及水利设施作业单位、水土保持单位等。
12.08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
(1)农业服务业:包括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拖拉机站、种子公司(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推广站、植物检验站、治沙单位等。
(2)林业服务业。
(3)畜牧服务业:包括兽医院、兽医站、配种站、动物检疫单位及牧区草场经营保护单位等。
(4)渔业服务业。
(5)其它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 12.10工业
指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的用电。如果企业生产跨行业产品时,应按企业主要产品进行归类。
工业中划分轻、重工业。轻工业一般指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具的工业,重工业一般指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业。
12.11乡镇工业(或乡村工业)
城市街道、建制镇和农村乡、村办工业。 12.12工业中的采掘业
包括矿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矿业指固体矿、液体矿和气体矿藏的开采和洗选,包括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采选业、采盐业、其它矿采选业及木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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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采运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12.13煤炭采选业
包括煤炭开采业(重)和煤炭洗选业(重)。即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的开采与洗选。煤制品的生产不列入本类,列入煤制品业。
12.1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包括天然原油开采业(重)、天然气开采业(重)和油页岩开采业(重)。 12.15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包括铁矿采选业(重)、锰矿采选业(重)和铬矿采选业(重)。硫铁矿采选不列入本类,列入硫矿采选业。
12.16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包括采矿、选矿等。共生矿采选业以矿石所含的主要成份进行分类。 (1)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上(不包括4.5)的有色金属为重有色金属。包括铜矿、铅锌矿、镍钴矿、锡矿、锑矿、汞矿、镉、铋及其它重有色金属矿采选。
(2)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一般指比重在4.5及以下的有色金属为轻有色金属。包括铝矿、钛矿、镁矿(包括供作耐火材料的茭镁矿采选)及其它轻有色金属矿采选。
(3)贵金属矿采选业: ①金矿采选业(重)。 ②银矿采选业(重)。
③其它贵金属矿采选业(重):包括铂族元素(铂、铱、锇、钌、钯、铑)采选业。 (4)稀有金属矿采选业(重):包括钨钼矿采选业(重)和其它稀有金属矿采选业(重)。如锂、铷、铯、铍、钨、钼、铌、锆、铪、钒、铼、镓、铟、铊、锗、钪、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钋、镭、锕、钍、镤、铀等矿的开采。
12.17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采选业 (1)土沙石采选业: ①采石业(重):包括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及其他建筑用石材、石料等的开采。 ②耐火土石开采业(重):包括耐火粘土、白云石等的开采。 ③其它土沙石开采业(重):包括一般粘土、卵石、砾石、石英、砂、河沙等的开采。
(2)化学矿采选业: ①硫矿采选业(重):包括硫铁矿、硫磺矿等的采选。 ②磷矿采选业(重):包括磷铁矿、鸟粪层等的采选。 ③天然钾盐采选业(重)。 ④硼矿采选业(重)。
⑤其它化学矿采选业(重):包括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明矾石以及砷矿等的采选。
(3)其它非金属矿采选业:包括石棉采选业(重)、云母采选业(重)、石墨采选业(重)、石膏采选业(重)、宝石玉石采选业(重)、水晶采选业(重)及其它未包括的非金属矿采选业(重),如金刚石、滑石、蛭石、瓷土、膨润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的采选。
12.18采盐业
包括海盐业(轻)、湖盐业(含池盐、轻)、井盐业(轻)、矿盐业(轻)等。加工盐业不列入本类,列入加工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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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其它矿采选业(重)
上述矿藏以外的矿藏的开采和洗选。 12.20木材及竹材采运业(重)
包括木材采运业(重)和竹材采运业(重)。 12.2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轻) 12.22工业中的制造业
12.23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业 (1)粮食加工业(轻)
①碾米业:包括将稻子、谷子、高粱等原料加工为大米、小米、高粱米等。
②磨粉业:包括将麦子、玉米、高粱米、大米、豆子等加工为面粉、玉米粉、高粱粉、大米粉、豆粉等。
③面、米制品业:挂面、米粉丝等的生产。糕点、面包生产不列入本类,它们分别列入糕点业、面包业。
(2)植物油加工业(轻):不包括动物油脂炼剂。动物油脂炼剂列入肉类。
①食用植物油加工业:包括豆油、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葵花籽油、棉籽油、胡麻油等的生产。
②非食用植物油加工业:包括桐油、蓖麻油等的生产。 (3)糕点、糖果制造业(轻):包括蜜饯业、糕点业、面包业及其它糕点、糖果业。 (4)制糖业(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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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能源名词解释
能源 存在于自然界中并能够转换为热能、机械能、光能、电能等各种能量的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之一。按能源的利用程度可分为常规能源和新能源;按能源资源的使用性(可燃性)可分为燃料能源和非燃料能源;按能源资源的再生性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按能源在市场上是否出售可分为商品能源和非商品能源;按能源的实物形态可分为固体能源、液体能源和气体能源等。
常规能源(亦称传统能源) 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已广泛使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和秸杆、柴草等生物质能。
新能源 正在研究开发利用的能源。所谓新是相对于常规能源来说的。如核聚变能、核裂变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氢能、海洋能等。
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 以原始状态存在于自然界,而不需要加工或转换可以直接利用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太阳能等。
二次能源(亦称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 由各种能源(一种或多种)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能源产品。如蒸汽、焦炭、煤气、电力、汽油等都是二次能源。
可再生能源 在生态循环中能不断再生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
不可再生能源 能源资源含量有限,随着不断的开发和利用终究要耗竭,这种不能再生的能源,也称矿物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燃料能源 用于直接燃烧而发出能量的物质。具体包括矿物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生物燃料如柴草、农作物秸杆、沼汽等;化工燃料如丙烷、酒精、乙炔等。
非燃料能源 不能直接燃烧的能源。如水能、电力、蒸汽、热水、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商品能源 是指进入市场,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正规买卖的能源。如煤炭、焦炭、石油、电力等。商品能源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非商品能源 不通过市场进行正规买卖的商品。如风能、海洋能等。非商品能源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固体能源 能够产生热量或动力,有一定硬度和形状的能源物质,大多是含碳物质或碳氢化合物。天然的有原煤、石煤等;待经过加工的有洗精煤、焦炭、煤砖、煤球等。
液体能源 能够产生热量或动力,有一定体积而形状随容器改变的能源物质,主要为碳氢化合物或其混合物。天然的有原油;经过加工的有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等。
气体能源 能够产生热量或动力,没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能充满任何容器的能源物质。一般含有低分子量的碳氢化合物、氢和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并常含有二氧化碳、氮等不可燃气体。主要有天然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等。
余热余能 生产过程中副产的但具有利用价值的余热余气等。工业生产过程的余能主要有:
(1)高中温余热,即各种冶炼炉、加热炉、工业锅炉和其它高温窑炉排出的烟气热等。
(2)化学反应热,即合成氨生产回收利用的变换气反应热;乙稀裂解产物急冷降温放出的热量等。
(3)高温产品及高温渣液的物理热,即烧焦过程和金属冶炼、金属轧制过程散发的热量和渣液。
(4)废水废气带出的物理热,如燃气轮机排出的高温气体及各种高温炉体冷却水所带出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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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燃废液和放散的可燃气体,如纸浆墨液、转炉炼钢产出的一氧化碳等。 沼气 一种以甲烷、二氧化碳为主,含有少量氮、氢、氧及硫化氢等多种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气体。它是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和适当的温度、酸碱度条件下,经过多种微生物的作用而产生的。人工制取沼气,必须修建一个密闭的发酵池(或叫厌氧消化器),以保证厌氧环境,同时把产生的沼气储存起来。可用来制取沼气的原料种类很多,如农村和城镇的人畜粪便、农作物秸杆、树叶杂草、水生植物、有机垃圾、有机废水和污泥等。按照发酵温度,沼气发酵可分为高温(摄氏50-55度)、中温(摄氏35-38度)和常温三种。我国农村沼气池都采用常温发酵,其结构形式多为把猪圈、厕所和沼气池结合兴建的圆形、浅层、小型池。建池材料,多为砖、石、水泥和混凝土预制件等。
载能体 工业上用作传热媒介的物质。如在加热过程中可利用载热体从热源吸取热量,再传给被加热的物料。常用的载能体有蒸汽、空气、烟道气、水、水溶液、汞、熔盐、熔融金属和某些有机物,以及固态载能体如砂粒、焦炭等。采用载能体加热或冷却可使操作安全、温度均匀并易于控制。
耗能工质 有一些物质是生产过程中的媒介物或能量交换中的载能体,这些物质被称为工作介质又可简称为工质。其中有些工质的获得往往需要消耗较多的能源,这样的工质,称为耗能工质。例如,自来水既可作为载能体,又是一种耗能工质,因为获得自来水,常常需要消耗电能。
当量热值 某种能源本身所含的热量。对燃料来说,通常把其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作为当量热值。例如汽油的当量热值是43124千焦/千克(原为10300千卡/公斤);天然气的当量热值为38979千焦/立方米(原为9310千卡/立方米)等。
等价热值 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能源与相应投入的能源的当量。例如,1983年我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平均每发一千瓦小时电需要消耗400克标准煤,每千克标准煤为29308千焦(原为7000千卡)。则该年一千瓦小时电的等价热值为11723千焦(原为2800千卡)等价热值与能源加工转换技术有关,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等价热值会不断降低。
焦耳 热、功、能量单位。1牛顿的力(1牛顿=1千克·米/秒)作用于质点,使其沿力的方向移动1米距离所做的功。在电学上,1安培电流在1欧姆电阻上1秒钟内所消耗的电能称为焦耳。焦耳已法定为能量计量单位。
卡 热量单位。1克纯水在标准气压下,把温度升高1摄氏度,所需要的热量称为卡。我国现行热量单位卡有℃卡,国际蒸汽表卡(℃卡),热化学卡。
20℃卡,是在标准大气压下,1克纯水温度从19.5℃升高至20.5℃所需要的热量。 1(20℃)卡=4.1816焦耳
15℃卡,概念同20℃卡,由于它是在1956年伦敦第五届国际蒸汽大会上确定的,又叫国际蒸汽表卡。
1国际蒸汽表卡=4.1816焦耳 热化学卡,是人为规定的卡。 1热化学卡=4.1868焦耳
热量单位卡与功(能)单位焦耳之间的当量关系是由物理实验确定的。
压差发电 在有些企业里,工业锅炉产生的蒸汽压力,比生产工艺用汽所需的压力高得多,往往需要通过减压装置减压后才能使用。这样,蒸汽在减压过程中就会白白损失一部分能量。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来替代减压装置,使锅炉产生的高压蒸汽先用于发电,然后把从汽轮机排出的符合工艺压力的蒸汽,直接供生产使用。这种发电方式,称为压差发电。压差发电使蒸汽由作一次功变成作二次功,减少了减压损失,是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一种好办法,应在有条件的工厂企业中推广应用。
煤田 在古地理环境下,在地质运动中,由于大量植物遗体的沉积和炭化而生成的大面积的含煤地带,称为煤田。煤田面积大小差异很大,有几平方公里至几千甚至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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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矿区 按煤田自然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划分的企业管理范围。一个范围很大、储量丰富的煤田,一般划分成几个矿区进行开发,一个矿区又划分成若干矿井进行开采。一个矿区设有统一的技术、经济计划、行政管理机构和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设施。一个矿务局或一个直属矿可以管辖一个或二个以上矿区。我国通常将年产量200万吨以下的矿区,称为小型矿区;200-500万吨的矿区称为中型矿区;500万吨以上的矿区称为大型矿区。
统配煤矿 煤炭产品由国家统一分配的煤矿。不牵涉隶属关系、投资关系、财务关系。
煤炭总储量 生产矿井(露天)的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的全部煤炭储量。总储量分为表内储量和表外储量。
表内储量 煤层的煤质及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均符合工业要求的储量。
表外储量 煤层在煤质上及矿山开采技术条件上,目前暂不能满足工业要求,但可作为今后工业利用和开采对象的储量。
石油(天然气)总储量 埋藏于地下的油(气)资源量。在当时经济技术条件下有工业开采价值的油(气)量,称为地质储量;不具备工业开采价值的油(气)量称为等外储量;在当时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采出来的油(气)量,称为可采储量。
附录二 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统计
一、工业总产值和净产值统计
(一)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其他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1.计算原则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所谓“工厂法”就是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如棉纺织印染联合厂,既生产棉纱、棉布,又生产印染布,这个厂的总产值只能计算纱的商品量、棉布商品量和印染布生产量的价值,本厂自用纱和自用布的价值,均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采用“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是由于工业企业是组织工业生产的基层单位,也是国民经济计划和财务核算的独立单位,以“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与目前经济管理相适应,计算也较简便。
2.包括范围 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 所谓成品,是指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入库的产品。从经济性质上看,准备出售的半成品、也是本企业的成品。成品的价值包括次品的价值。次品是指虽没有完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仍可在原定用途上使用并作为工业产品销售的产品。有些部门的产品,国家和主管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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