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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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允许独资)

1、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方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中方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3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中方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以上;从事批发经营(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1、中、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外方须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

2、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5、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中外主要投资者(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中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外方相同)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中外方须在注册国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电影院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2、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3、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资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1、合作外方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2、合作中方收入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3、中方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具有从实质性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

七、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1、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九、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必须是独立法人,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十、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

1、允许设立中外合作、合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资产评估机构。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只允许设立一个外商投资评估机构。

2、中方应是获得了国家资产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3、外国评估机构应是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来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须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资历和丰富的资产评估知识与经验。

4、外商投资评估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美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十一、外商投资铁路运输业

1、中、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注册资本最少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

2、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出资建设或购买铁路和站场设施的中外合资铁路货运公司的合营期限可适当延长。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十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1、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1以上的企业,或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1年以上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2、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2)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申请国际快递业务的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其主要合营方中必须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资质;

申请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符合

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具备下条件:

(1)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2)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代理货运提单。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十三、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

申请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按中方合作者的隶属关系,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非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中方合营着须为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并按中方合作者的隶属关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按中方合作者的隶属关系,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实施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合作办学机构,按中方合作者的隶属关系,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合作举办幼儿园,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十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申请设立一级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由建设部审定,对外贸易合作部审批;二级以下(含二级)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中方合营着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的,由建设部审定,外经贸部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中方必须是取得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方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2、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级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级不低于500万美元;三级不低于160万美元。

建筑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一级不低于200万美元;二级不低于150万美元;三级不低于60万美元。

十五、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

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

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

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2、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申请人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2、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3、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2、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3、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防大学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有效监管;

5、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十六、外资保险公司

1、合资、独资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2、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同意其申请。

十七、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外投资方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十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位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

(5)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十九、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2、外方是在所在国家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二十、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1、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势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2、拟设立从事外商投资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的第一大股东。

3、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和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4、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需的营业设施。

二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

1、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外国旅游经营者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二十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外资建设工程设计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二十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3、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5、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6、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b.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c.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二十六、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1、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2、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4、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

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二十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1、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a. 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b. 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b.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bd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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