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更新时间:2023-05-14 15:5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港口管理秩序,确保港区内人员、设施、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严格、严谨、规范、便捷”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港区是指海安新港货运码头。

第三条 凡人员、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装卸机械等)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或办理临时进出港证明,凭证进出港。门卫有权拒绝无证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车辆进出港。

第二节 人员进出港管理

第四条 在岗员工(包括聘用1年以上的装卸承包工)凭公司核发的工作牌进出港。在岗员工凭个人工作证件进港。

第五条 执行公务的口岸部门人员,凭工作证等有效证明进出港。

第六条 因港口业务需要经常进出港区的人员(包括货主、船东、货代、船代等),需在货运中心业务办理处登记办理长期进港证,凭证进出港。

第七条 在港区内从事施工、运输、装卸等作业的非本港人员,由公司工程(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限期进港证,凭证进出,管理责任由出具证明的主管部门承担。因生产、施工需要临时进港作业的民工,经工程部同意,报货运中心批准后进港。进出港时,由施工单位派员带领,随身附带工具凭表清点放行。

第八条 国际海员凭海员证进出港区,走海员专用通道。新闻、媒体单位人员进出港区的,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进港。来访客户由业务部门人员陪同进港的,门卫凭业务部门人员工作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九条 其他人员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海员证、驾驶证等)由港区值班门卫办理登记换发临时进港通行证后才能进港。

第十条 进港参观的团体(个人),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出具证明在港区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并安排人员陪同进港,参观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由陪同人员全程负责。

第十一条 港区大门逐步实施人车分流制度,人员及车辆进出港走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要保持畅顺。

第十二条 员工调离岗位时,个人工作牌(证)由公司综合事务部收回。

第三节 机动车进出港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车辆,持A类通行证入港,可以在公司所属港区范围内凭证通行。

第十四条 长期驻港单位车辆、港区内工作的员工自用车辆(不含摩托车)、长期进港运送货物车辆,持B类通行证(有效期1年)入港,仅可以在双方约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该类通行证由员工、各驻港单位、货主等持车辆有效证件向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提出办证申请。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出入车辆,如上级检查车、参观车、出租车、临时进港运送货物车辆等,持C类通行证入港,仅可以在指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该类通行证由门卫负责登记发放并在车辆出港时收回。

第十六条 港区内车辆禁止超速、超载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出入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通行期间,通行证应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前方,以便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车辆在港期间违反港区管理规定或有异常行为时,司机必须做出合理解释,并出示相应的证件。对有危害人身或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港口派出所进行扣查处理。

第十九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出港区要具备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危险品专用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

第四节 货物进出港管理

第二十条 货物提货出港,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出具《货物出门证》(放行条),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货主或口岸部门抽样货物凭货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抽样货物出门证》或出库指令放行。《货物出门证》分外贸和内贸货物两大类,运载车辆进出港必须按规定通道行驶。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出港外临租库场堆放,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提前向门卫提交书面通知,注明船名、货名、数量和作业起讫时间,由仓管员填发《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上注明的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货物交接小票》随货同行,到达目的地后由货物相关管理人员收回。

第二十二条 港区内其它物资(含施工用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维修、拍卖或调用物资等)出港,办理人提供书面申请,交货运中心值班领导审核后换发《物资出门证》,经门卫检查《物资出门证》上注明的货名、数量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外轮上的其它物资(非卸港货物)出门,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同时按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载货车辆进港加载或减载出港的,由门卫在车辆进港时做好登记,并填发有关凭证,作业完毕后,由货运中心业务受理处填发《货物出门证》,同时必须注明车上原有货物的名称及数量(作业前由管理人员检查),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

第五节 门卫管理

第二十四条 门卫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礼貌待人,确保人员与车辆进出港区井然有序。

第二十五条 A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要敬礼放行; B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

货运码头进出港管理

要抽查放行;C类车进入港区时门卫要检查登记后发临时通行证放行,发放C类通行证时,要求驾驶人员留下有效证件,待其出港时,门卫要检查、收回临时通行证,并将证件交还。

第二十六条 门卫对无证进港人员要严格询查,确因工作需要进港的人员,要负责办理临时进港通行证。

第六节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必须遵守港区安全、货运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行,按既定的作业方式和数量进行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 门卫代表公司对门岗实施管理,任何人进出港都应服从门卫的指挥,自觉出示相关的证件,不允许对门卫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冲击门岗。故意扰乱港口秩序的,移交港口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九 条未经批准同意,不准在港区内摄像、摄影;非商检人员或货主,不准在港区内提取货物样品。一经发现,门卫及有关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滞留摄像、摄影器材或货物样品,交由港口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人员长期进港证、车辆长期通行证的使用方必须在证件到期前1个月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逾期不得使用。在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的同时必须将原证交回。证件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人员通行证式样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确定提供,《货物出门证》、《物资出门证》、《货物交接小票》式样由货运中心确定,由各有关单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二条 进港证件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过期无效。发证单位应当及时收缴或更换到期的进港证明。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和货运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b6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