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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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

甲方:上海万湖黄金有限公司 支行/部门 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买卖贵金属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乙方知悉、理解并接受贵金属交易的有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和2中所列风险);乙方了解并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行为,并享有和承担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收益和风险,甲方除根据约定收取手续费外不享有和承担贵金属代理交易的收益和风险。甲方未向乙方就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做出任何获利保证。

第二条 开户、登记和注销

(一)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开立贵金属代理交易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并保证 该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专户应向甲方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1) 甲乙双方签署的《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 (2) 营业执照 (3) 企业代码 (4) 税务登记证

(5) 买卖执行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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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7) 增值税发票

(8)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委托甲方向交易所办理开户登记备案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海黄金 交易所开户登记表》(见附件3)以及交易所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甲方代理乙方向交易所登记备案。交易所经审核无误后为乙方编制客户编码。乙方委托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以乙方的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如需注销登记,应委托甲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乙方应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对已经达成的贵金属交易进行资金结算和实物交割。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 网上自助委托交易

1.乙方通过国际互联网和甲方提供的“黄金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委托交易应遵守甲方网上委托交易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乙方承诺了解并接受网上委托交易所产生的有关风险(详见附件2)。

2.乙方应妥善保管进行网上委托交易使用的账户和密码,凡通过乙方账户和密码达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

3.乙方使用网上自助委托交易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和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4.乙方网上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情况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确认并接受通过乙方有效的网上账户和密码达成并记录在甲方电脑中的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5.乙方对甲方的代理贵金属交易网上记录有异议的,应在交易达成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网上记录无异议。

第四条 人工委托交易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贵金属代理交易委托书》(见附件4)并通过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给甲方发送委托交易指令。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账户内的资金和实物是否足够,委托交易指令的各项要素是否完备,委托交易指令是否违反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等。甲方总行收到经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金属代理交易委托书》后,委托交易指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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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卖出贵金属

乙方当日委托甲方卖出实物贵金属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的交割库所存余额。根据交易所规定,铂金只能买入不能卖出。

(二)代理买入贵金属

乙方委托甲方买入贵金属前应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通过结算专户向 甲方在交易所的清算银行开立的代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代理资金账户)划拨交易资金、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递延费、溢短差等有关费用。

(三)撤单

乙方在委托交易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填写经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金属交易撤单申请书》(见附件5),传真或直接送达甲方的指定部门。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交易指令未成交或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就成功撤单通过传真发送《贵金属代理交易撤单确认书》(见附件6);如委托交易指令已全部成交,则撤单申请无效。

(四)乙方授权签字人及有效地址 乙方授权签字人包括:

1、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人工委托交易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字样本

2、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字样本

3、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贵金属入出库执行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字样本

4、乙方的有效地址如下

地址 邮编 如果乙方变更授权签字人或有效地址,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否则乙方擅自变更授权签字人或有效地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提货及入库

(一)乙方提货前应填写《贵金属提货申请书》(见附件7),通过传真或直接送达甲 方指定部门。甲方收到申请后,在交易所系统生成《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通知单》,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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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给乙方。乙方在提交《贵金属提货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密码、《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通知单》(传真件)、《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三联)到交易所指定的甲方交割库办理提货事宜。如交割库非甲方金库,则需甲方人员持提货IC卡的副卡陪同乙方人员办理提货事宜。最小提货量和提货规格需符合交易所当时的规定。

(二)乙方应严格核实所提取的贵金属实物的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交易文件约定,贵金属实物一经乙方提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提取的贵金属实物的质量和品质由交易所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争议由乙方与交易所解决。

(三)乙方卖出实物贵金属前,应将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实物贵金属存入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仓库的入库单(见附件9)。

第六条 资金清算

(一)乙方向甲方发出委托买入贵金属指令或进行网上自助委托买入贵金属前,应将 每笔买入交易的足额资金或保证金从结算专户转入代理资金账户。在资金未到该代理资金账户前,甲方有权不执行乙方的买入贵金属指令。

(二)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买入贵金属交易指令后,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本协议有关约定将乙方转入代理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划转至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并暂时冻结结算专户中的代理手续费金额。乙方的买入交易在交易所成交后,甲方有权直接扣划该笔代理手续费;乙方的买入交易在交易所未成交的,甲方应解除冻结该笔代理手续费。

(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将乙方在代理资金账户中的交易剩余资金转入乙方的结算 专户。

第七条 延期交收品种的代理交易

(一)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以及乙方持仓量计算当日持仓总金额。保证金应不低于当日持仓总金额的15%。当市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后的次日中午12:00前补足保证金。

(二)乙方应当主动通过“黄金交易管理系统”或其他途径查询其保证金变动状况。如乙方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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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以及交易所和甲方调整保证金所要求的最低比例,乙方应当在第二个交易日中午12:00前主动补足到账。如乙方未能及时补足,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如强行平仓后亏损额超过保证金,乙方应主动补足超过部分。

(三)乙方自行决定延期交收品种的交割申报。在申报收货前,乙方应将足额资金从 结算专户转入代理资金账户;在申报交货前,乙方应将足额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有违约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可委托甲方以本协议附件10的格式在交易所进行延期交收品种的交收申报。

第八条 通知事项

(一)甲方在交易日闭市后,采取以下第 种形式,向乙方发出成交确认和日结单:

1.乙方由其被授权人到甲方营业场所领取。

2.按约定的号码以传真的方式发送:传真号 3.乙方直接从“黄金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成交单和日结单。 4.其它形式:

(二)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成交单和日结单后,乙方如未及时领取或未及时收到当日成交单和日结单,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索取,否则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成交单和日结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向甲方提出,在次日开市前不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四)本协议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知事项”,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否则,违反上述约定的当事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延误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 费用

(一)甲方代理交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按附表(见附件11)执行,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交易所的其他各项费用(见附件11)以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条 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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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前的乙方委托甲方买卖贵金属的交易仍应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1.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3.乙方出现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 4.法定或约定的本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况;

5.乙方代理交易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本协议约定的最低金额; 6.乙方擅自变更授权。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一)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索赔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将纠纷、索赔或争议提交

1.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 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和修改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项或出现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宜 (一)附件:

1.贵金属交易风险揭示 2.贵金属电子化交易风险揭示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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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盖章:

签署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盖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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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b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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