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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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审查判断

作者:康妹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

“案件侦破经过”材料是指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说明案件如何得以侦破,犯罪事实如何查清以及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的证明材料,其内容大多是说明侦查机关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因此,司法实践中,有时就将其称为“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经过”材料(以下简称“破案材料”)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工作记录,能较好地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是每一件刑事公诉案件中都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明确要求,在案件的审理报告中,无论是一审刑事案件、二审刑事案件,还是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均应说明清楚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然而,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这方面材料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对其认真加以审查判断。 一、破案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年版)》中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的格式,都规定要“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关于起诉意见书的格式,也规定要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权机关出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一般都写得比较笼统、粗略。也有不少的案件,侦查机关甚至没有出具这方面的材料,需要法院通知其予以补充。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

1、制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破案材料的制作格式。因此,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工作随意性较大。有的破案材料是由侦查人员书写、署名,或者同时盖有侦查机关公章,有的破案材料是由侦查机关出具,盖有公章,而没有侦查人员署名;有的破案材料由一名侦查人员(主办人)负责书写并签名,另一名侦查人员(协办人)只跟在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有的破案材料是由具体负责办案的两名侦查人员(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亲笔书写并签名,而两名侦查人员书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所写的材料照抄一遍;有的破案材料中对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存在随意涂改的现象。

2、内容不详细、不具体,没有说明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例如,贾某挪用资金一案,卷中破案材料只提到,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因贾某去向不明,遂对其实行网上追捕。某日,贾某被江西省南昌市警方抓获,后移交给西安警方。但不知南昌警方又是根据什么线索如何将贾某抓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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