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中债登)

更新时间:2023-12-08 23:1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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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介绍

城投债标准,严格以主营业务划分,不参考募集资金用途;并且对于从事准公益性事业的公司进行了部分经营指标的限定,这样的认定标准或可更加精准反映城投的资质和特性。

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等。

城投债标准

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几点标准: 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

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

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2)、土地开发项目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3)、公益性住房项目

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4)、公益性事业

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

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投资、建设、运输等。

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

营性指标满足以下2个条件任意之一,则其发行的债券可被认可为城投债:

(1)自身现金流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本息:

“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值-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如近三年中任意一年该指标结果小于零则满足此条件;

(2)比较依赖地方政府财政性补贴

“当年补贴收入÷ 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100%”,如近三年中任意一年该指标结果大于30%则满足此条件。

注意事项

1. 所有类型的道路交通建设全部归为准公益类,进行财务指标判断

2. 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符合公益性标准,市政和基础建设“投资”的也算

3. 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准,不参考子公司经营业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a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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