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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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三部分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 设计管理 第五部分 中腰线管理 第六部分顶板管理制度 第七部分生产管理办法

1 回采工作面初采或末采管理办法 2 矿压工作管理办法

3 矿调度值班领导的工作职能及职责范围 12 4 各类事故汇报程序 13 第八部分 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4 1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4

2 地测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制度 15 3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15

4 设备、工具、使用、发放、保管制度 16 5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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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腰线管理制度 17 7 贯通、透窝管理制度 18 8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19 9 地测工作质量奖惩办法 20 第九部分 地测管理制度 22 第十部分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23 1 井下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制度 23 2 入井设备检查验收及发放制度 23 3 井下设备回收入厂检查验收制度 24 4 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25 5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8 6 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28 7 油脂管理制度 28 8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9 9 机电事故处理制度 29 10 绞车定期检查制度 30 11 防爆检查制度 30 12 电气试验制度 31 13 配件管理制度 32 14 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32 15 电缆管理制度 33

16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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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斜巷提升管理制度 33 18 提升机管理制度 35 19 矿灯日常充电检查制度 36 20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37 21 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39

22 井下乳化泵站、喷雾站、喷雾泵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40 23 压风机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41 24 水泵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43 25 设备管理制度 44

26 矿井机电(供电)设备管理办法 44 27 用电管理办法 47

28 各类减速箱检修安装维护管理办法 49 29 关于定量补充新灯的规定 51 30 采掘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51

31 矿井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管理办法 53 32 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办法 54 33 矿井小绞车管理办法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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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本矿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技术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工作,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 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总经理和矿长负责。 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负责。 矿总工程师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副矿长和科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矿的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基本建设等管理职能机构必须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生产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质量标准,并认真检查考核。

第五条 矿井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和改善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口负责,严格考核、标准要严、奖罚分明。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生产技术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采煤设计、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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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深及重点工程,单产单进与采掘机械化水平、支护工作与顶板管理、矿井设计与规程措施管理、质量标准化管理与文明生产、巷修工作与失修状态、安全重点与安全管理。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生产、技术工作安排和总结。

第七条 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风定产、系统配套的原则,必须坚持技术进步、工艺先进、设计先行、施工严谨的原则。严禁不按设计、审批、施工程序运作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信息统计和分析制度。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瓦斯防治、地质测量、防治水等部门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运行过程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报表制度。

第二章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九条 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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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程量大,需经 矿董事会审批的属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 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属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由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义 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科室部门做论证、设计优化--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董事长审批--拟文呈报矿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设及变更; 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5、串联通风措施;

6、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瓦斯抽采方案变更;

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0、采面作业规程、\一通三防\措施,采面撤面、装面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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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措施,撤、装面期间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 11、指定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第十五条 重要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根据业务部门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六条 重要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3、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4、巷道贯通措施;

5、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风队也要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八条 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通知书、技术业务委托书。 第十九条 排放瓦斯和井下电气焊措施不能归为以上三类,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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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 机电队、安检站、通风队、救护队、调度值班领导进行会审。

2、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经理)组织 机电队、通风队、安检站会审,会审人员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具有安全技术编制审批权的人员为:业务部门负责人、工程师、分管技术员、工区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区长、副区长、主管技术员、专业技术员;分管安全生产的 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第三章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严格“一工程一措施” 制度: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工,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其它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规程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2年版)的要求。

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工程状况简介,说明原因、用途。 2、施工方法、工艺,作业方式,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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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程的编制由分管业务部门根据计划和接续情况,提前一个月给施工单位技术员安排。并书面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料:由负责地测人员提供地质说明书、预想剖面图等地质资料, 机电队提供供电系统图,通风队提供通风系统图、局扇安装通风设计、风量计算依据、抽放系统图。

图纸资料应在接通知后7天内提交到生产管理部,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第二十四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时,分管业务部门要及时生技科技术员衔接进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带,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和调风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伤人。安全贯通对地测大队的奖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巷道贯通测距在50~200m, 奖励100元;200~500m,奖励300元;500~1000m,奖励500元;1000~2000m, 奖励800元;2000m以上奖励1200元。误差超过规定但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取消奖励;造成永久缺陷或影响安全使用的,按以上标准对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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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程序为:生技科写出书面贯通总结——生产管理部验收——分管副领导签字——最后报 矿考核办公室核定——财劳部兑现。

第二十八条 采、掘、修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一通三防\措施由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重要的机电安装措施由机电业务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副总工程师组织业务部门编制。

第二十九条 巷道揭煤措施必须由生产管理部编制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安全(及时)揭开突出煤层,奖励有关人员3000元,延误揭煤时间、安全岩柱控制不准、误揭煤以及发生突出事故(不伤人),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

第三十条 规程及时效超过3个月的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由业务部门组织,副总工程师主持复审一次,并将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一条 规程措施审批权限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与相关单位技术员给本单位员工传达,并覆行签字手续,时效超过2月的规程措施每月必须传达一次。分管领导、施工单位的管理干部、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都要学习规程措施,熟悉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违章指挥。

第三十三条 安监科参加所有规程措施的审批,对规程措施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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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贯彻、落实与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技科部负责组织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规程措施的审批。对规程措施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制质量等)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电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制质量等)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对规程措施编制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规程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同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有反映权。

第三十七条 对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不及时影响工作的,罚责任人100元,对规程、措施编制质量差责令返工重写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 对无规程、措施施工按\三违\进行处理,规程、措施编制不当、内容不全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所有罚款由业务部门出据罚款条,经矿部考核办审定后,交由财劳部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出。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四十条 设计工作应包括: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技术改造设计,与采掘工程配套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设计,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井下、地面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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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地面建构物的单位工程设计,构配件加工图的设计。 第四十一条 设计部门必须根据矿井的大中小接续安排,作出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 条 设计部门所需设计资料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经总工程师签字。

1、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理应提前半年提交委托书,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三月提交委托书,掘进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

2、机电运输设计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所需机电运输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

3、所需通风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生技科和地测副总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粗)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地质素描。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第四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专业职能管理的工区)承担专业管理范围内的设计。

第四十五条 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系统构建要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采、掘、机、运、通各系统。至少提出两套以上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效果比较,在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报总工程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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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应积极采用机械化运输作业线,优先采用先进的支护技术。

第四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遇条件变化需要更改设计时,由业务部门提出更改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经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任何人无权私自变更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设计工作成绩优异者给予以奖励,不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施工,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处罚。 第49条 设计工作(任务)可以采用内部承包形式实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及考核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部门或个人,签定内部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及其报酬等事宜。 第五章 中腰线管理

第五十条 各类巷道的开工,生技科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便准备资料按要求放线。停头要通知掘进队收尺,复工要通知掘进队复核。重要井巷工程开工还必须提前半月将施工图交掘进队。严禁无措施无设计放线开工。

第五十一条 标定中腰线前,测量人员必须对设计图上的数据、几何关系进行验算、检核,重要工程的设计导线、标定设计须经测量技术员审查签字确保无误后,方可标定给线。

第五十二条 巷道开工临时中腰线,若现场情况限制,可用罗盘仪标定。当巷道掘进出4—8米后必须用经纬仪重新标定。 第五十三条 中腰线点要成组设臵,每组点不得少于3个,点间距应不少于2米,最前面中腰线距迎头的距离,应在25—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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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线也可25—30米设臵一个点,并在帮上划出腰线,腰线至底板的高度要在规程措施中规定。

延设中腰线时,必须对所用的和新设的点进行检查。巷道每进100米应检测校正一次中腰线。

第五十四条 最前一组中腰线点距迎头的临时中腰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延线,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延线制度。

第五十五条 巷道中的测点和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严禁敲动或用测点吊挂重物。如是锚喷巷道,喷砼前要加以保护,严禁喷覆。如遇测点损坏或有怀疑时,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告知生技科,否则出现错误后果自负,生技科的测量人员若不及时处理,出现错误由测量人员负责。

第五十六条 生技科测量人员给线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负责打眼、提供方便。给好线后应当场向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交待清楚有关数据,以便掌握施工。

第五十七条 生技科的测量人员对按中腰线施工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未按线施工,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若偏线严重可拒绝给线,并立即向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反映,拿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若中腰线造成偏差,但不影响使用,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100的罚款,对造成返工的则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从201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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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顶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施工单巷道顶板管理工作,杜绝冒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矿顶板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我矿每月底必须组织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对本月顶板管理问题进行总结、下月掘进施工中将遇到的顶板管理重点分析安排,并作好会议纪要下发到各与会单位或个人。 二、各部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必须将顶板管理作为专项措施进行编制设计。

三、石门或穿层巷道施工前,应先出预想剖面图,对巷道穿过的岩性进行预测描述,同时应说明顶板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现场按措施规定备足预防顶板发生冒顶事故所需的材料、工具,否则,不予施工。

五、掘进工作面顶板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支护方式时,确定需要更改支护方式后,由施工单位先报补充措施后再执行;如因特殊原因,安监科不能立即到现场时,施工单位可以将“锚、网、喷”联合支护改为架棚或砌碹支护,但不能将架棚或砌碹支护改为“锚、网、喷”联合支护。

六、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如每发生一次空顶作业,按每米100.0元处罚;同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头,先按措施补齐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后,再掘进迎头,停头补支护时间不予计算顺延工期。

七、凡是在遇三岔口的施工必须先按确定的支护方式编制好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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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在现场至少备足一天的施工所需材料后,方可开工,否则,不予开工。

八、架棚支护、砌碹支护巷道施工,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好临时支护、前探支护措施,前探梁或超前支护等应单独设计加工,并运到现场存放后,方可施工。

九、“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初喷和复喷,防止顶板长期暴露风化后发生冒顶事故,如巷道顶板由于未初喷或复喷造成的冒顶事故,产生的隐蔽工程和顺延工期由施工单位自负。

十、“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支设锚、网,若发现一根锚杆角度不合格,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补打,并按每棵10.0元进行处罚,发现一块网未联接、压接,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用12#铁丝每隔100~200mm扭接或补网搭接,并按每块网20.0元进行处罚。严禁大钻头配小锚杆,即φ43mm锚杆必须用φ40mm钻头, 严禁将锚杆切断或砸扁使用,如发现,则按每棵300.0元处罚。

十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画线打眼,保证巷道成形,巷道严禁欠挖,超挖按《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50mm。 十二、锚杆支护巷道每20-30m或每500根锚杆必须测试一次锚杆拉力,每次不少于3根,锚固力必须达到要求,否则,对不达到要求的必须补打、补测,以保证支护强度。 十三、巷道贯通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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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至少两次贯通测量,并于贯通前20m在现场标定贯通点位臵及距离。

十四、贯通措施中应明确编制对贯通点的加固处理措施,并在距贯通前10m以上时由筹备处组织监理部门、贯通施工单位和透点加固单位到现场对加固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透点加固牢固后,方可贯通。

十五、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必须先对透点进行处理,在24小时内将透点永久支护完善,防止透点大面积暴露发生冒顶事故。 十六、掘进工作面当月每发生一次体积大于10m的冒顶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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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工程质量降一档执行,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当月工程质量视为不合格品。

十七、掘进工作面每发生一次体积大于10m的冒顶事故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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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顶发生24小时内必须由中岭煤矿安全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冒顶事故分析,并按事故责任对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冒顶发生的隐蔽工程量和工期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十八、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在4小时内不能处理好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安排项目部管理人员跟班到现场组织处理,10小时内未处理好的,筹备处(甲方)和监理部门应安排人员跟班到现场协助组织处理,直到冒顶处理完为止。

第七章、生产管理办法

一、回采工作面初采或末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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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煤队在工作面初采或末采前10天必须编制有针对性初采或末采措施,并贯彻履行签字手续。

2、初采或末采期间,矿领导必须跟班现场指挥,确保措施现场落实兑现。

3、生产管理部在工作面初采或末采期间,实行三班矿压监测监控,并建立矿压观测档案,统计分析总结资料上报总工程师和领导。

4、工作面初采或末采结束,由总工程师,采煤副总、生产管理部、 机电队、施工单位、通风队、安检队等参加,对该阶段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并建立档案资料。

二、 矿压工作管理办法 (一)管理制度

1、矿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其工作职责。 2、矿压人员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违反 矿规章,从严处理。

3、对所测数据必须每天做表报送有关领导及施工单位。 4、对每天观测的情况,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发现问题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矿压仪器损坏或仪器读数不准(数据不清)的,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对人为造成矿压仪器损坏或仪器读数不准(数据不清)的,对责任人按仪器原值2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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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规定

1、回采工作面原则上必须每班有人跟班监测,特殊情况时,每天至少有一个班跟班监测。

2、对锚网支护的巷道每30~50米或每300根锚杆测试一次,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找出原因,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对巷道围岩变化较大的地点或预计受采动影响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点定期进行观测。观测结果及时整理汇报。

4、锚杆拉力原则上不作破坏性拉力实验(作破坏性拉力测试时必须经生产管理部部长同意),当达到设计要求以上2~3t就停止抗拉测试。

5、矿压人员入井后必须检查采面或巷道的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6、对安检人员确定危险地点的观测必须经生产管理部部长的许可,并有安全设防措施,方能进入观测。

7、对观测的情况必须每月定期总结分析,写出观测结果,进行存档。

8、生产管理部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采面、巷道矿压资料档案。

三 矿调度值班领导的工作职能及职责范围

1、矿值班领导职责:对当天安全生产全权负责。负责督促和指导当班调度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当天的安全生产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对当天安全生产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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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专业分管领导协调的,值班领导应及时通知专业分管领导协同处理。

2、生产事故处理:事故影响达到1小时,事故单位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主管领导;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影响达到2小时,值班领导或专业分管领导与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指挥;影响时间达4小时,专业分管领导必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并将事故情况随时汇报调度室。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者,视为“三违”,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3、安全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值班领导必须立即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并要求30分钟内赶到调度室(情况紧急时必须10分钟赶到);制定安全抢险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各类事故汇报程序 1、瓦斯煤尘事故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总矿长、机电矿长、安检站长、生产矿长、生产管理部部长、通风、安检、事故单位负责人、 机电、运输系统负责人、工会主席。 2、顶板管理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安检、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 机电、运输系统负责人、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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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火灾事故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机电、安检、生产、通风队、生产矿长、事故单位负责人、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 4、水灾事故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生产矿长、事故单位负责人、机电、救工会主席。 5、机运事故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工会主席、。 6、其它事故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矿长、事故单位负责人、安检副总工程师、机电队、工会主席。 7、主扇突然停风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机电、安检、生产矿长、通风、停风影响区域的单位负责人。 8、局扇突然停风汇报顺序

矿值班领导、通风、 机电、安检、停风影响单位负责人。

第八章 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一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凡井巷贯通和掘进巷道透峒室,老巷老塘或向水,火,瓦斯等危险边界掘进时,必须在岩巷剩下15-20米时,煤巷剩下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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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时 ,综掘剩下50米时,测量人员必须向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发出贯通通知单,并在现场标出透点位臵,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2、当采掘工作面经过其它巷道或危险区的上下方,其间距小于25米时,测量部门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通知单。(附平面,剖面图尺寸)

3、在掘进工作面贯通另一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是在两工作面相距5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书,余20米时地测下停头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4、石门穿层巷道要揭煤时,地质人员必须严控制掌握所揭煤层的层位和到迎头的距离及 进展情况变化。迎头到揭煤最少距离为15米时,必须停头打钻查明层位的实际距离和煤层赋存情况,根据钻探成果整理,绘制平,剖面图纸,提供给有关部门领导做揭煤工作的具体安排。

5、凡接近巷道转向,变坡,地质构造变化,突水预兆,瓦斯变化等特对情况时,地测人员除及时深入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外,应三班向施工单位了解情况,以便及时时做好服务。 6、及时按旬进尺和月进尺填报上图,定期交换。 二 地测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制度

1、地质,测量,绘图,三量,储量等必须严格按规程和地测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要求工作,每项工作必须保证工作质量,队里每月必须对地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必须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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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或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3、对检查出的质量问体,除立即反工外,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找出原因,接受教训。地测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发放地质预报,采掘工作面情况预报及透窝通知单,一旦误揭煤层,找错层位,突水误透等重大责任事故,队里必须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者。

三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 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凡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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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 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 〈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 、索引。 四 设备、工具、使用、发放、保管制度

1、地测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建立技术档案,档案中应填写仪器、工具名称、制造厂名、规格、型号、单价、由来及时间等,要有历次检查、校对、损坏和修理的记录,使用等级的说明等。

2、地测仪器工具必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校,并填写检记录卡片。

3、仪器工具必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且变化不大的室内。仪器箱内应放臵干燥剂,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霉锈等现象,需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4、仪器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原理即使用方法,不熟悉决不谈能乱动。搬运时轻拿轻放,不许碰撞,不能座压仪器设备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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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仪器工具使用前后,均应进行检查,性能正常,精防确可靠,方能使用。用后必须擦净、凉干、经检查验収后方能入库。 6、经纬仪、全站仪、井下防爆全站仪、水准仪、绘图仪、无氨晒图机等贵重设备,应配备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使用。并每年对仪器设备检定一次,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需要修理的要及时修理,需要报废的每年底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7、仪器工具发生丢失或损坏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如属于严重仪器事故,必须写出专题仪器事故报上级处理 ,并接受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

8、仪器工具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按手续借出。借出及返还时,均应当面进行检查,如返还时有损坏,应照价 9、对各测量内容必须进行复测、复算、校对填图。

五、测量人员对当日测量资料进行记录、整理、计算、对算和精度评定,必须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并将测算资料上图,检查发现一次不及时进行对算、上图的予以批评教育,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罚款100元。

六、对月统计资料必须及时上表、建帐,次月7日前检查发现一次未进行该工作的对其负责人罚款50元。

七、地质人员对井下构造情况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进行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八、测量对井下中腰线要及时标定,并且最前面一组中腰线至迎头不许超过30米,否则每次对地测大队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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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各单位安装、卧底所需中、腰线必须及时标定与提供。否则,给予200元/次的处罚。对造成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次的处罚,同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一 井下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制度

1、井下所有设备要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机电设备安装标准》进行安装验收移交。

2、安装单位接到安装任务后,严格按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安装,按期完成安装任务。

3、皮带,溜子等大型设备安装过程中, 机电必须现场监督安装质量、指导安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安装好的设备,由机电组织安装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所查出问题由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并且由三方在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字后投入使用。

5、安装单位的安装工程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6、奖罚规定:

(1)安装单位未按要求时间完成任务的,超期一天罚100—500元。

(2)安装单位未按整改时间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超期一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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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0-100元。

(3)安装完工工程, 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安装和验收移交工作,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4)安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结合具体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 入井设备检查验收及发放制度

1、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由机电(机电业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专职验收人员、技术员和班长参加。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办理准入井证。

3、验收时间规定:入井设备的验收定于每天下午5点到6点30分进行,对生产急需用的设备,随时验收。

4、每天下午5点前机修必须将需检修好的或第2天需移交(或入井)设备清单报给设备管理员(或验收员)。

5、对下列设备必须进行整机试车,检查运行无异常。各类绞车、溜子、皮带机、耙斗机、喷浆机、煤机、钻机、喷雾泵、乳化泵、水泵等。

6、对于电气设备的检修不得有失爆,开关必须带电机试运行,40KW以上的电机必须带检漏试车,潜水泵,必须放入水中试运转,不得漏水。

7、电气设备相同部位的连接螺栓必须统一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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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新进的设备必须检查润滑部分的油量和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整机运行有无异常。

9、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即准入井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臵。

10、经验收合格并填上合格证后的设备严禁拆套。

11、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记录,使用单位领用时,必须开票经机电设备管理员审批后发放。并注明使用单位和使用地点及用途。

12、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到井下运行使用24小时内,如出现故障经分析是验收人员的责任时,对验收人员各处50元的罚款。 13、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机厂凭发票发放。

三 井下设备回收入厂检查验收制度 (一)回收要求

1、实行谁使用谁回收移交送厂的原则。

2、对井下待回收的设备由 机电设备管理员统一下发回收通知单,回收单位按规定及时回收。

3、如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单位回收时,必须由机电(机电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单位和使用单位到回收现场检查设备的完整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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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电业务管理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井下闲臵设备情况,及时下达回收通知单。 (二)检查验收要求

1、凡回收进厂设备必须确保零部件齐全完整。

2、验收组织,机电设备管理员组织,技术员,班长和回收单位人员参加。

3、检查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写出验收移交清单,并三方签字。 4、清单上必须注明回收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及用途,并记录清楚零部件,损坏丢失及数量。 (三)处罚规定

1、各回收单位必须按通知回收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回收,如未按期回收,延期一天,每台件罚款10元。

2、对于各种烧坏的电机,经分析属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对责任单位实行每kw处罚30元。

3、损坏部件,经分析属人为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50%赔偿,部分损坏视其轻重进行处罚。 4、丢失部件对责任单位按其原值赔偿。

四 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井下安全供电,规范停送电操作,杜绝各类供电事故发生,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计划的检修停送电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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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检修申请停电时,必须按停电申请批准时间进行停电检修,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延。

2、变配电工在接到检修停电申请后,应注意审查停送电时间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定停电施工负责人是否属实;核对停电开关线路及影响范围是否符合实际,确认无误,向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和矿值班领导报告,得到明确批示无特殊更改,方能按规程规定进行停送电操作停电闭锁,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写好停送电记录。

3、停电检修线路送电时,必须是停电负责人联系,其它人员联系拒绝恢复送电,变电工得到恢复送电通知后,核对准确无误,摘去停电牌,打开闭锁,先试送一次,无异常情况,才能正常合闸送电;送电完毕,认真填写送电记录,汇报 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4、当停电线路上有两组或两组以上人员同时检修作业时,只有待所有施工人员检修完毕,全部取得可靠联系后,才能恢复送电。 5、检漏继电器试验按矿规定进行,规定:每天上午10:00正进行,不准提前或拖后,试验前应做好观察记录等准备工作试验完毕即时恢复送电。

(二)无计划停电或故障停电

1、因特殊原因或事故处理,需要造成无计划停送电时: (1)当变电所(变电站)变配电工接到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和矿值班领导停电通知时,要问清通知人姓名和要求停电原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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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通知停电时间,校对好停电线路和开关,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停电,挂好停电,及时通知停送电负责人已停电完毕作好相应记录,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2)配电工在得到恢复送电通知时,应按停电程序,逐项查询清楚,作好记录,才能进行送电操作,送电完毕,汇报 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

2、低压总配及分路开关掉闸时:

(1)低压总配开关掉闸后,应先把总配所带的分路开关全部打到零位,总配开关复电后,再公试送各分路开关,当送到分开关造成总配掉闸时,将此开关打到零位锁死并锁好,重复先前的工作程序送其它开关其余开关全部恢复送电后,查实故障开关供电线路名称及地点,立即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做好一切记录。 (2)低压分路配电开关关掉闸时,在无法确认故障性质的情况下,只准试送1次,如不能恢复正常送电应立即将此开关停下,不得再次强行送,并把开关打到零位锁好,挂上停电牌,汇报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作好记录。

(3)井下移变低压电开关,变电站400A以上馈电开关跳闸时,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故障指示,判别故障性质,若因外部出现短路漏电故障,应及时汇报 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以便急时安排使用单位,排查处理故障,禁止强行送电,因设备短时间出现过负荷跳闸时,可以恢复送电,但不得出现重复跳闸,重复跳闸两次以上时,必须待故障除后,才能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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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井下局扇

1、井下局部扇风机专用供电设备及线路,除正常的检漏继电器试验外,其它情况禁止随意停送电。

2、因局扇专用线路及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电申请,在停电前请示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只有待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的人员撤出,供电电源切断后,才能进行局扇停电工作。

3、井下局扇因故障原因,造成开关跳闸不能及时恢复送电时,变电工应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切断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设备电源开关,故障开关短时间内不能送电时,应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牌。

4、井下局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确认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0.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才能恢复送电,变电工在恢复送电时,必须得到矿调度的通知批准。

5、井下局扇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引起供风巷瓦斯超限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变配电工的停送电工作,应按排放措施规定范围和排放领导小组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

6、井下局扇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有供电线路,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局扇供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可进行正常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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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供电系统及上级变电所停电

1、当上级供电系统故障影响本供电区域范围停电时,变电配工应立即拉开本所(站)往我外供电的所有高、低配电开关,向矿调度和矿值班领导汇报停电情况、作好停电时间记录。 2、仔细检查往外供电开关是否拉漏闸,做好来电前的准备工作、随时与工区保持联系。

3、上级变电所恢复送电后,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指示,本所(站)内的开关是否存在故障显示,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安排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故障开关不能恢复送电。

4、变电所(站)恢复送电正常后,向外供电线路送电必须听从矿调度通知指令送电,送电前应注意核实开关线路,不准擅自随意送电,送电完毕,做好各种记录。

5、当系统停电影响主扇停风需要撤离变电所时,所内各开关应在撤离前挂好停电牌,高爆开关送电手把必须随身携带到待命地点。

七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电(设备组)是设备管理主管业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并负责设备的管理、发放,搞好帐、卡、物、报四对口,事故统计、设备报表等设备管理工作。 (二)设备的发放由 机电分管设备的负责,由设备组(管理员)办理发放、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由总工程师特批,先领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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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手续。

(三)设备的检修,由承修

单位根据机电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检修(计划)任务按质完成,不能入库的设备,由承修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领用时,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审批后才能发放。

(四)对于(使用中)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维修的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落实专人负责,严禁乱拆设备和无故损坏设备,对故意故损坏设备和私拆、丢失内外部配件的,由机电设备管理员根据其损坏性质核算损失费用,对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折算费用总额的10—200%罚款。凡未落实责任的,由设备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

八 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每工作15天,检查防爆面油脂情况,油质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更换。

(二)防爆电气设备每工作30天,检查设备机构是否灵活可靠,螺丝是否紧固,动、静触头是否合乎要求,保护装臵是否安全可靠,接线是否合格。

(三)变压器及高压开关、绝缘油每工作一次,必须进行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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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试验,不合格必须更换。

九 油脂管理制度

(一)变压器油耐压不合格不准使用。

(二)压缩机用油必须有化验合格证后才准使用。

(三)其它油脂要根据实际需要,该化验的必须化验,不需化验的仔细检查应无明显缺陷。

(四)使用单位使用油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十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或达不到一类设备条件的叫设备缺陷。

(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当值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消除或未采取可靠措施,当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向领导汇报,领导应指定专入及时消除,并由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三)发现设备一般缺陷可列入正常维修计划进行处理。 (四)设备缺陷无论消除与否均应有值班员记入设备缺陷记录本,并向领导汇报。

(五)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在交接班应详细进行交待。

(六)消除重大设备缺陷有困难时,应及时同当地供电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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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机电事故处理制度

(一)对\三违\现象必须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

( 二)对一般的机电事故由机电长负责组织追查分析,并对事故者写出书面处罚意见,报安检站。

(三)对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性质较严重的),由安检站组织责任单位的领导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将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矿主要领导。

(四)对事故当事者,除处以经济上的处罚外,必须在进行安全技术学习。

(五)机电队必须定期地对各要害场所岗位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劳动组织教育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次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分管的技术员负责。 十二 绞车定期检查制度 (一)小修

1、主电机轴瓦间隙及磨损情况,轴领表面磨损。 2、清洗润滑系统和制动系统。 3、滚筒各部螺栓紧固。

4、箕斗扇形闸门连接螺栓,销紧固。 5、箕斗与提升绳,尾绳直接装臵各部紧固。 6、更换已磨损的制闸瓦。 7、修理和调整电控系统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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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调整深度指示器和其它保护装臵。 9、更换已损坏的罐道木,挡绳木。 10、试验各种安全保护装臵。 (二)中修

1、对主轴轴瓦进行刮研处理。 2、更换提升容器连接装臵。 3、更换部分电控设备的零部件。 (三)大修 1、更换主电机轴瓦 2、更换弹性柱销。 3、测试主轴水平度。 4、更换钢丝绳(一年一次)。 十三 防爆检查制度

1、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的(防爆电工)专业人员具体操作。

2、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发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才准投入运行。 3、维护电工对管辖的防爆电气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工区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不允许防爆电气失爆运行。

4、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对矿井防爆电气要坚持正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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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对矿井防爆电气的检查,发现失爆除了有权现场督促整改外,还可按规定对责任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四 电气试验制度

(一)变电所及各场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工仪表,继电保护装臵实行定时定期进行检验。 (二)工作范围

1、矿井运行中电气设备的绝缘,特性试验及继电保护装臵整定和盘用电工仪表的检验。 2、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试验。 3、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的试验。

4、电气试验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电气设备试验计划,报 矿机电副总 矿长审批后执行。

(三)井下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长期井下超过三个月,井上超过六个月停止运行和数设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

(五)新装和大修后充油设备进行交流耐压时,油质必须经试验合格,否则不准进行试验。

(六)老旧设备应根据运行状态,相应增加试验项目和缩短试验周期。

(七)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要在每年一至四月完成。试验项目包括全矿6KV系统继电保护整订、高压电耐压、架空线路登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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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接地电阻测试和避雷器试验。试验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原煤炭部1983年颁发的《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在在四月底之前全部整改合格。

(八)电气设备大中小检修后要按照检修质量标准和前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试验验收,不得私自降低试验标准。 ( 九)千伏级以及橡套电缆热补接头后必须进行浸耐压,试验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试验规程》之标准。

(十)井下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人工接地漏电试验在每天上午10:00进行,发现动作不灵敏或其他故障要立即整改。检漏的最远点人工接地漏电试验一个月进行一次。在月检修时完成。 (十一)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不同的周期具体安排。 十五 配件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专人管理制度。

(二)外购配件由使用单位编报计划,统一采购供应。 (三)内部自制加工配件由使用单位编制计划、提供(绘制)加工图纸,经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安排加工。 (四)必须建立专门的配件台帐,堵绝配件流失的漏洞。 (五)各区队对井下闲臵配件要及时回收,防止丢失,提高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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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一)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才准入井。

(二)小绞车、皮带、溜子等设备使用的电铃,三通、打点器和操作按钮要集中上板、排放整齐。 (三)严禁失爆运行。

(四)所有的小型电器必须编号挂牌上帐进行管理。 (五)各工区同样应该建立相应的台帐。

十七 电缆管理制度

( 一)新电缆必须经过阻燃试验、绝缘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编好号才准下井。

(二)检修过的电缆必须按规定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按规定重新编号才准下井。

(三)使用中的电缆必须按完好标准吊挂合格。 (四)闲臵电缆要及时回收,避免损失和丢失。 (五)严禁带失爆运行。 十八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一)岗位工要坚持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并按上级指示努力将事故隐患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维护工要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加强维修保养,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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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ar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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